Ⅰ 勞動關系協調師:勞務派遣員工社保繳納問題
【導讀】隨著社會的發展,用工形式的轉變,人們不再是傳統的直接僱用形式,衍生出了很多勞務用工形式,其中就包含勞務派遣員工,不少小夥伴都在擔心勞務派遣合同後的轉正問題或者福利待遇等問題,特別是社保繳納問題,下面我們就從了解一下勞動關系協調師角度來看,勞務派遣員工社保繳納問題。
勞務派遣是現在很多企業採用的一種用工方式,但是對於被派遣的員工來說,就會有各種各樣的擔心。擔心簽訂勞務派遣合同後的轉正問題,擔心勞務派遣員工和正式員工的福利待遇差別太大,也不知道自己的社保公積金該由誰繳納。
其實,在國企和事業單位中,應屆生畢業簽訂勞務派遣合同是一件很常見的事情。畢竟,編制員工的數量有限,每年的名額不多,只有優秀的人員才能轉正。但是,勞務派遣員工也不要氣餒,因為也有很多企業保證勞務派遣員工和正式員工同工同酬。
下面,小編和你講一講勞務派遣員工社保繳納的問題。
1、勞務派遣員工的社保是誰繳納的?
因為勞務派遣員工的《勞動合同》是與勞務派遣公司簽訂,所以勞務派遣員工的社保也是由勞務派遣公司繳納。
2、勞務派遣員工的工資和社保的錢誰出?
勞務派遣員工的工資和社保都是由勞務派遣公司統一發放,但是,勞務派遣員工的工資和社保繳納的錢是由用工單位來出,所以,勞務派遣員工想要漲工資,需要和用工單位來談哦。如果工資沒有按時發放,不僅僅是勞務派遣公司的原因,還需要用工企業將員工的工資打到勞務派遣公司的卡上,然後勞務派遣公司再統一發放工資。
3、有關勞務派遣員工社保繳納的相關規定有哪幾個?
(1)《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第十八條規定:「勞務派遣單位跨地區派遣勞動者的,應當在用工單位所在地為被派遣勞動者參加社會保險,按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的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被派遣勞動者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2)《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第十九條規定:「勞務派遣單位在用工單位所在地設立分支機構的,由分支機構為被派遣勞動者辦理參保手續,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務派遣單位未在用工單位所在地設立分支機構的,由用工單位代勞務派遣單位為被派遣勞動者辦理參保手續,繳納社會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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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通過勞務派遣公司給員工發工資,員工必須上社會保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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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勞務派遣合同》約定,企業按月管理和考內核派遣員工容情況,確定派遣員工應發工資總額、社保經費、加班費、個人所得稅、住房公積金等,每月底劃撥到派遣機構財務帳上,派遣機構代發全部派遣員工的工資、代扣個人所得稅、代扣社會保險金。
具體辦理派遣手續程序如下:
1、用人單位與勞務派遣機構簽訂《勞務派遣合同》。在雙方遵守國家《勞動法》的前提下,按《合同法》明確勞務派遣合同雙方的責任義務;
2、勞務派遣機構與派遣員工簽訂《勞動合同》,註明所要派遣到的企業名稱及崗位;
3、實際用人單位與派遣員工簽訂《上崗協議》,明確雙方的勞務關系及所從事工作崗位職責的具體要求。
Ⅲ 為什麼企業要選擇勞務派遣工資社保一樣出,還要給勞務公司管理費。。。
主要是四個方面的原因:
第一,是為了規避新勞動法中對於干滿十年要簽「無固定期限合同」的規定,很多用工單位,解除了員工的合同,然後要求這些員工與勞務派遣公司簽約,最後在由勞務派遣公司將這些員工派遣到原用工單位工作。用工單位搖身一變成了和這些員工沒有勞動關系的一方。
第二,是出於經濟利益。國企朝著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改革從上世紀90年代就開始了,其中有很重要的個措施就是「減員增效」,國資委對於國有企業的員工數和工資總額是有限制的,增加正式員工就意味著和國企的改革方向相悖,而且也意味著正式員工的工資總額就要有更多人來分攤。最好的辦法就是使用勞務派遣,因為使用勞務派遣員工不算企業的正式員工,而且人工費用在財務上可以列入「代辦費」「工程費」等其他各種名目里,根本不會佔用正式員工的工資總額。
第三,就是為了規避法律責任。因為用工單位如果使用了勞務派遣,那麼其僱主身份是很模糊的,只要身份一模糊,責任就模糊。如果出現事故或者是糾紛,就可以和勞務派遣公司兩邊相互推諉。(現在你明白為什麼只要哪一出什麼事就是「臨時工」出來頂罪了吧,這真不是騙人的,而是勞務派遣的問題。)
第四,是利於管理。因為用工單位與被派遣員工沒有勞動合關系,隨時可以將派遣員工退回。派遣員工由於隨時面臨失業的壓力,自然工作努力。
新的勞動法規定,勞務派遣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替代性」工作上實施,可實際上根本不是那麼回事。現在的勞務派遣基本上都是用工單位招工後再把工人掛靠到勞務派遣公司,「勞務派遣已經完全變味了」。在勞務派遣現象集中的全國公有制企業、事業、機關單位,長期在一線崗位從事主體工作的工人是勞務派遣的主體。勞務派遣公司「招人不用人」,用工單位「用人不招人」,導致用工單位並不和員工簽訂合同,而是與勞動派遣公司簽訂。被派遣人員處於「兩不管」的境地,深受其害的絕大多數是農民工、下崗工人、城鎮失業人員、大中專畢業生。由於沒有與員工直接簽訂合同,許多用人單位都藉此規避《勞動合同法》的規定,隨意剋扣其正常工資與福利待遇,一些用人單位甚至隨時「裁員」和「甩包袱」;另一方面,勞務派遣職工對企業的貢獻完全被抹殺,他們的工齡永遠都是從零開始,周而復始。
新勞動法規定了勞務派遣員工享有與用工單位正式員工同工同酬的權力,實際上也不是那麼回事。現在的用工單位都是集中大量的使用勞務派遣員工,只要把他們集中安排在一些崗位上,不要與正式員工出現混崗,就完全避免了同工不同酬的問題,他們得到的工資水平都要比正式員工少得很多。
除了以上這些主要方面以外,勞務派遣員工還在很多方面得不到公平的對待。比如:不列入升職的范圍,不能加入黨團工會組織,等等。你到網路的勞務派遣吧去看看吧,這里有很多勞務派遣員工網友在傾訴他們受到的「二等公民」待遇。
總之,勞務派遣是對用工單位極大的有利,而對勞動者極大的不利。現在的勞務派遣與建設和諧社會的方向是背道而馳的。
我關注這個問題已經很久了,這是我研究了很多資料以後得出的結論,打了那麼多字,給分啊~~
Ⅳ 我公司的員工工資和社保全部由勞務派遣公司代發,個稅也是他們代繳,請問我公司方該怎麼入賬啊 請假大家
既然由勞務公司代發,那麼你公司就要給勞務公司錢,勞務公司就會給你公司發票,當收到發票時就做借:管理費用(或其他成本費用科目) 貸:銀行存款
Ⅳ 外派人員社保怎麼繳納
由派遣公司辦理,所有勞動關系在派遣公司
Ⅵ 關於外派員工購買社保的問題
確實是一個較復雜的勞動關系,這種情況其實在很多單位都存在。
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你跟哪個單位簽合同,就應該由哪個單位為你購買社保,而社保繳納基數也是有明確規定的——你今年的繳納基數以你上年月均收入來確定。所以無論你在哪裡工作,你的社保繳納都已經以這個來界定。
A提出的解決辦法是現在大多數單位採用的辦法,現在醫保沒有實現全國聯保,這確實是一個很矛盾的問題。得看你自己怎麼取捨。如果是以個人來買社保,那肯定是和單位給你買是不一樣得。據了解,個人買是象套餐似的,再怎麼高,肯定不會有單位給你交得高。
如果是考慮利益最大化,並且不是長期在B地工作得話。建議還是在A所在地購買。如果長期在B地工作,在A所在地購買也未嘗不可,等到退休是可以轉回B地得,但這就會有醫療報銷上得不方便。
在全國醫保聯網之前,這個問題沒有兩全其美得辦法。
雖然我也不能解釋得很清楚,但是就身邊遇到這些情況得人,幾乎都選擇在簽訂合同得單位購買社保。
Ⅶ (外派人員社保繳納)社保小白一枚。懇請大俠或者法律人士回答以下相關問題。
1和哪個單位簽勞動合同,社保就在哪交。單位社保只能營業執照注冊地社保局參保。報銷按參保地社保局規定
2可以讓單位辦理異地就醫,選擇工作地縣里以上醫院作為自己醫保醫院,每年定期把醫院費用發票交回單位所在地社保局報銷。職工把發票交單位,單位統一去社保局報銷
3也不一定。繳費還是看檔次。如果自己在戶籍所在地存檔案人才中心交靈活就業三險,交高檔肯定比單位按低檔交待遇好。關鍵是單位是否願意給你按高檔報銷。如果自己和單位繳費檔次一樣,當然是單位交更好。
4可以單位繳費,然後辦理異地就醫。將來離職,異地社保賬戶可以讓單位幫忙轉戶籍地或者工作地
Ⅷ 簽勞務派遣合同的員工社會保險繳納標准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兩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准,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勞務派遣單位不得剋扣用工單位按照勞務派遣協議支付給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這是對用人單位影響較大的變化之一。此外,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不得向被派遣勞動者收取費用。
簽勞務派遣合同的員工社會保險繳納標准:
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一條規定:「勞務派遣單位跨地區派遣勞動者的,被派遣勞動者享有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按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的標准執行。」
第十四條規定:「勞動合同履行地與用人單位注冊地不一致的,有關勞動者的最低工資標准、勞動保護、勞動條件、職業危害防護和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准等事項,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有關規定執行;用人單位注冊地的有關標准高於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有關標准,且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按照用人單位注冊地的有關規定執行的,從其約定。」
《社會保險法》第五十七條規定的是「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憑營業執照、登記證書或者單位印章,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這里的「用人單位」應該是指《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的簽訂勞動合同的單位,因為在《勞動合同法》中有兩種稱謂,一種是用工單位,一種是用人單位,《勞動合同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因此如果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沒有約定,那就應該由派遣單位給他們交社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