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請問社保轉移之後原來繳費的年限計算在內嗎
轉移的繳費年限是合並累計計算的。2009年之前的轉移,是不轉移統籌基金的,只轉移專個人賬戶部分,上面已有屬顯示是7836.71元。所謂「視為繳費月數」就是常說的視同繳費年限,就是當地建立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制度之前在國有企業工作雖然未繳納社保,但是工齡視同繳納社保的年限。你不存在這種情況。所以顯示為0.
B. 社保年限是累計的
可以累計。
社會保險繳費累計滿15年,可以在退休後領取基本養老金。這個15年是累計,而不是連續。
而所謂15年期限,實際上不是對社保所有項目的要求,而是單指基本養老保險的,根據國家規定,領取基本養老保險的條件:
1、本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並辦理了退休手續;
2、所在單位和個人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並履行繳費義務;
3、個人累計繳費時間滿15年。
換句話說,社會保險繳費累計滿15年,可以在退休後領取基本養老金。這個15年是累計,而不是連續。
(2)轉移的社保可以累計繳費年限嗎擴展閱讀:
以北京市朝陽區為例:
1.《北京市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申辦單》一式兩份。
補繳2011年7月(含)以後超過近三個月的需持相關材料先到社保中心業務核查科進行核查,憑簽章後的該表辦理補繳。所需材料為:
①申請補繳人員戶口本首頁及本人頁復印件;
②補繳期間相應工資收入明細復印件;
③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復印件;
④《個人納稅信息查詢》結果(另附登錄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個人納稅信息查詢系統的申請補繳人員個人查詢密碼);
⑤《北京市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申辦單》(一式三份)。
2.《北京市社會保險費補繳明細表》(表四)一式兩份。
3.《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補繳情況表》(表十)一式兩份。
4.補繳2011年7月以前或跨此期間社會保險的需同時提供經由朝陽區行政事務受理中心審批的《朝陽區補繳養老保險審核表》及《補繳通知書》。
5.企業版子系統(五險合一)軟體生成個人補繳信息報盤文件。
C. 醫保異地轉移繳費年限退休時 可以累計年限嗎
樓上那是個什麼狗屁專家!我國的養老保險,醫療保險都是按累計制計算的,養老保險必需累計繳納滿15年,醫療保險男性必需累計繳納滿30年,女性滿25,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才能享受醫保待遇和領取養老金。
你只要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把所有在其它地方繳納的社保轉移回的的戶籍所在地就能累計計算社保繳費年限!
D. 社保轉移交費年限是連續
1,你這種情況,需要在退休時將以前繳納的各地社保轉移並歸集退休回待遇領取地,合並社保答關系,方能累計計算的。不是連續繳納不影響累計計算的。
2,關於待遇領取地的規定是。跨省流動就業的參保人員達到待遇領取條件時,按下列規定確定其待遇領取地:
(一)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在戶籍所在地的由戶籍所在地負責辦理
(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所在地,而在所在地累計繳費年限滿10年的,在該地辦理
(三)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所在地,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0年的,將其關系轉回,按規定在當地享受養老保險待遇,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四)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所在地,每個參保地的累計繳費年限均不滿10年的,將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及相應資金歸集到戶籍所在地,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3,轉移的方法是:先到原參保地社保機構開具一份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參保繳費憑證,在現就業和參保地參保繳費之後,再持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參保繳費憑證向本地社保機構將異地的社保轉入,然後兩地社保關系合並。
4,現在轉移也可以,將來轉移也可以。在退休之前需要轉移歸並。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E. 社保轉移後繳費年限
樓上那是個什麼狗屁專家!我國的養老保險,醫療保險都是按累計制計算的,養老保險回必需答累計繳納滿15年,醫療保險男性必需累計繳納滿30年,女性滿25,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才能享受醫保待遇和領取養老金。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F. 社保轉移後計入年限嗎
社保轉移抄後計入繳費年限,個襲人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基本養老金分段計算、統一支付。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九條個人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基本養老金分段計算、統一支付。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三十二條個人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基本醫療保險關系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
(6)轉移的社保可以累計繳費年限嗎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三條用人單位或者個人認為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的行為侵害自己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用人單位或者個人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依法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核定社會保險費、支付社會保險待遇、辦理社會保險轉移接續手續或者侵害其他社會保險權益的行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個人與所在用人單位發生社會保險爭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用人單位侵害個人社會保險權益的,個人也可以要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或者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