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員工申請社保需准備什麼資料
公司之前未參保的,抄先襲攜帶企業的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與員工簽訂的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監制的勞動合同,參保員工的身份證復印件、各類保險的申請登記表到
當地的社保機構辦理社保的開戶。如果公司已經開戶,新入職的員工首先問他本人之前有無社保,視參保地看能否辦理轉移,不能辦轉移的,直接以新參保處理,向社保機構在申報期內
提交參保員工的基本信息,一般是填報一份《參保人員增減變化表》,參保員工的身份證復印件,與公司簽的勞動合同,社保有操作系統的,錄入新職工的基本信息,增加處理成功,繳費就可以了。社保能辦理轉移的,提交相關轉移材料,具體詢問社保機構,參保按轉入處理,基本信息中還應包括參保員工的社保編號,一些手冊或者醫保卡能轉移的就不用重新辦理了。
2. 公司給員工申報社保需要哪些材料
公司要給員工上社會保險,公司要准備的材料有:
1.要去社保中心開戶專,需要帶上營屬業執照,
2.法人代碼證,財務印,公章,公司銀行開戶許可證,組織機構代碼證。
3.辦理完後,去勞動保障中心帶上你員工的身份證,勞動合同,一寸照片進行登記。
員工要准備的材料:身份證,和一寸照片就可以了,但是勞動合同需要提前簽定好的帶著,沒有簽定勞動合同無法辦理社保。
3. 社保中心申請賠償金要帶什麼材料
社保中心申請賠償金要帶的材料是:
(一)填寫完整的工傷保險待遇申請表;
(二)版工傷醫療費用支付憑證;
(三)工傷人員與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
(四)待遇享受人的身份證明及與因工死亡人員的供養關系證明;
(五)下落不明或者宣告死亡的證明材料;
(權六)其他相關材料。
社保經辦機構應當自接到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工傷人員或者其近親屬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條件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核定其待遇標准並按時足額支付;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告知。
4. 到社保局申請工傷需帶什麼資料
到社保局申請工傷需帶工傷認定申請表;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等。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八條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後,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4)員工離職辦理社保需要帶申資料擴展閱讀: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第二十二條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勞動能力鑒定標准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等部門制定。
5. 去地稅前台辦理社保申報需要帶什麼資料
一、辦理社會保險需填報的表格及附報資料:
1、社會保險登記表及在職職工增減異動明細表(一式兩份)並在所管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領取;
2、企業營業執照(副本)或其他核准執業或成立證件(企業代理法人身份證復印件);
3、中華人民共和國組織機構代碼證;
4、地稅登記證;
5、私營企業如相關證件無法清楚地認定其單位性質,應補報能證明其私營性質的社保卡相關資料(如:工商部門的證明、國稅登記證、驗資報告等);
6、事業單位應附有關事業單位成立的文件批復;
7、駐漢辦事處應附總公司或總機構的授權書;
附報資料:新參保職工身份證復印件(戶口不在本市的職工還需提供戶口或者暫住證復印件)。
二、所需資料(復印件須用A4紙復印、加蓋公章或簽名。)
1、《社保繳費登記表(單位適用)》。
2、《組織機構代碼證》(個體工商戶須提供)。
3、 其他資料在辦理稅務登記時提供。
4、 經辦人身份證
社保費繳費單位登記(單位、個體戶適用)
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單位(行政事業單位、企業和社會團體)和個體工商戶。
註:2009年6月1日之前已在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辦理了社保登記的繳費單位無需再到地稅局辦理繳費登記。
(5)員工離職辦理社保需要帶申資料擴展閱讀:
《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
社會保險費申報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在規定期限內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繳費申報,申報事項包括:
(一)用人單位名稱、組織機構代碼、地址及聯系方式;
(二)用人單位開戶銀行、戶名及賬號;
(三)用人單位的繳費險種、繳費基數、費率、繳費數額;
(四)職工名冊及職工繳費情況;
(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在一個繳費年度內,用人單位初次申報後,其餘月份可以只申報前款規定事項的變動情況;無變動的,可以不申報。
第五條 職工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為申報。代職工申報的事項包括:職工姓名、社會保障號碼、用工類型、聯系地址、代扣代繳明細等。
用人單位代職工申報的繳費明細以及變動情況應當經職工本人簽字認可,由用人單位留存備查。
第六條 用人單位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繳費申報有困難的,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同意,可以郵寄申報。郵寄申報以寄出地的郵戳日期為實際申報日期。
有條件的地區,用人單位也可以按照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規定進行網上申報。
第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如實申報本規定第四條、第五條所列申報事項。用人單位申報材料齊全、繳費基數和費率符合規定、填報數量關系一致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准後出具繳費通知單;用人單位申報材料不符合規定的,退用人單位補正。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開展社會保險稽核工作過程中,發現用人單位未如實申報造成漏繳、少繳社會保險費的,按照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第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其職工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並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暫按該單位上月繳費數額的110%確定應繳數額;
沒有上月繳費數額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暫按該單位的經營狀況、職工人數、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等有關情況確定應繳數額。用人單位補辦申報手續後,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規定結算。
第九條 用人單位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辦理繳費申報的,可以延期申報;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後,應當立即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報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查明事實,予以核准。
6. 公司新參保員工如何申請 勞動保障卡,需要准備哪些材料
"勞動保障卡"是部分省市用於記錄職工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情況以及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專用卡,是保障職工合法權益的一項舉措。
(一)申請資料
1、首次制卡:提供製證清單兩份與深圳市勞動保障卡數碼照相回執;
2、勞動保障卡補辦:提供製卡清單兩份與身份證復印件一張;
註:制證清單列印後需在有效期十五天內辦理。
(二)程序
1、財務室繳費;(交費為POS機收取工本費,暫農行、信用社、招行不能刷卡);
2、財務室蓋章。
制卡申請管理:
第一步:序號在需制卡的人員 (前筐筐打"√")表明制卡的人員→確定製卡人員→點擊申請制卡;
第二步:制卡清單列印→ 企業制卡清單(進去後查看剛在(在筐筐前打"√")人員有無錯誤)→在打"√"後生成單號並列印製證清單。
列印清單後有人離職或暫不辦卡:
制證清單列印→撤消制卡清單 (輸入『單號』) → 查詢 → 撤消制卡清單→制卡申請管理→企業制卡申請→(找到離職員工在前面打『√』)
→撤消制卡(成功後在制證清單列印裡面查詢無誤後列印)。
由於列印機卡紙等原因,清單未打出,按以下步驟補打:
制卡查詢管理 → 企業制卡查詢 或通過個人制卡查詢輸入單上任意一個人的電腦號(取得『流水單號』) → 制卡清單管理 → 制卡清單補打 (輸入『單號』)
→ 查詢。
勞動保障卡掉了或補辦卡步驟:
非CA認證登陸後做個人檔案修改把是否制醫療證:改為需制證提交申報後在按【制卡清單列印步驟】去列印。
勞動者持勞動保障卡可享受以下勞動和社會保障服務:
1、辦理失業和求職登記服務;
2、辦理勞動合同簽訂和鑒證服務;
3、辦理社會保險繳費服務;
4、在定點醫院就醫或定點零售葯店購葯服務;
5、辦理工傷認定或勞動能力鑒定服務;
6、申請職業資格證書鑒定服務;
7、查詢社會保險個人賬戶服務;
8、其它可以享受的勞動和社會保障服務。
7. 網上申報社保一個員工辭職但社保已經申報了該怎麼辦怎樣取消
1、已經申報參保的社保不能取消,只能申報中斷參保:用人單位版的工作人員應該在當地的社保權系統上辦理「社保中斷」申報,並及時為辭職人員辦理勞動合同解除書;
2、勞動者辭職後,應憑勞動合同解除書,去對應的社保關系所在地的社保部門辦理失業登記並領取就業失業登記,並辦理社保關系轉出手續;
3、根據我國《社會保險法》第50條的規定:
(1)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並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十五日內告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2)失業人員應當持本單位為其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及時到指定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登記。
(3)失業人員憑失業登記證明和個人身份證明,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手續。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自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算。
4、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50條規定:
(1)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2)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