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員工自願不買社保,公司可以免責嗎
法律上不允許
2. 員工自願不買社保,公司可以免責嗎
經常會遇到這樣的咨詢問題,公司里的一部分員工提出要求,稱家裡經濟困難、小孩讀書開銷大等,希望公司不要給他們買社保,而把買社保的錢直接發給他們,而他們自願寫承諾書,承諾因自身原因不購買社保,保證以後不會因社保的問題找公司的麻煩,因未買社保的責任由員工自行承擔,與公司無關。大部分公司認為自己已經支付了這筆費用不會有什麼問題,便同意了他們的請求。但現實中,如果社保局發現公司未給這批員工買社保,一般會責令公司限期補繳這批員工的社保費用,並且隨著《社會保險法》的施行,用人單位將承擔著更大的懲罰責任。針對這樣的情形,公司便會想問,員工自己的承諾難道沒有法律效力嗎?是員工自己要求不買,不是公司不願給員工買,員工不配合買社保,公司又能怎麼辦,以及公司以前發給勞動者的那筆社保費用又該如何處理?
現實類似這樣的案例很多,如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繳納社保的費用作為員工的福利直接作為工資的一部分予以發放,他們實際上涉及一個共同的問題,就是社會保險是否可以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協商約定的問題。我們知道意思自治、平等協商是合同法的一大基本原則,但這種自治必須是在法律允許的范圍之內。不管是簽到勞動合同還是書面承諾書,雙方雖然在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但是由於協議中有關社會保險的內容違反了國家現行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從而導致雙方合同中約定的條款無效。我國《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從法律的規定我們可以看出,社會保險是國家強制保險,為職工辦理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即使勞動者主動提出要求也不能免除用人單位為職工參加社會保險的法定義務。勞動者雖主動要求用人單位不為其參加社會保險,並作出書面承諾,但會有最終會被認定為無效的風險,《民法通則》也明確規定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民事行為無效。故公司把相應費用直接支付給勞動者本人而並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將給公司帶來不利的法律後果。另《社會保險法》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也即意味著公司仍應依法補繳社會保險費。針對公司以前發給勞動者的那筆社保費用如何處理的問題,《民法通則》規定沒有合法依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因此,公司在履行法定義務後可依法要求勞動者退還已實際支付的相應費用。也可依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因無效合同所獲取的利益應當予以返還。
另外,我們還應看到繳納社會保險不光是用人單位的責任,勞動者也是責任的主體。我們知道,權利是可以放棄的,法律不會干涉,即是說勞動者的權利,勞動者可以放棄,但是對於義務,就必須履行,無權放棄。因此,即使勞動者不想參加社會保險也是不允許的。
社保的誤解是導致員工不願購買的重要原因之一。我們經常碰到員工問單位這樣一句話:你們單位要不要扣保險?很多人都用扣字來形容保險,是因為每月發工資的時候,他們直觀地感覺到,他們的工資中被扣除了保險費用。所以個人覺得作為一名HR,應該跟員工宣傳保險,住房公積金以及其他的一些福利制度。保險費用不是公司扣掉你了,只是把這部分錢從你的工資賬戶轉移到了社保賬戶,一樣多的錢,只是放在了你名下的兩個戶頭里。如果繳滿了15年,以後你就可以享受養老金;繳不滿也沒關系,退休以後可以領出來的。讓他們明白繳納社會保險是國家賦予勞動者的一種福利,我想大多數勞動者在理解之後是不會拒絕繳納社會保險的
3. 員工自願不購買社會保險,寫承諾書是否有法律效力
社會保險是強制繳納的,員工自願不購買社會保險,寫承諾書沒有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五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自願參加社會保險的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國家建立全國統一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碼為公民身份號碼。
第六十三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並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
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4. 自願不交社保的協議怎麼寫
就像你說的不繳納社會保險公司是違法的。所以寫這個不繳納社會保險協議的時候,你應該註明由此產生的任何後果都由員工來承擔即可。即使以後員工抵賴想告公司,後果也是由員工來承擔,公司不會承擔補償責任。你可以參照下面這個:
本人於【 】年【 】月【】日加入某某公司,目前崗位是【 】。本人入職貴公司時,貴公司已向本人告知應按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用及繳存住房公積金,貴公司也一直要求為本人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但由於本人為農村戶口,務工較為靈活,經慎重考慮,本人自願選擇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及/或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等輔助保險方式,而不願意購買社會保險,故請貴公司不要為本人繳納社會保險(含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保險等),即本人自願放棄貴公司為本人繳納社會保險的權利。
本人在此確認:因本人放棄貴公司為本人繳納社會保險的權利而產生的一切後果均由本人自行承擔,與貴公司無關。本人承諾不會因此要求解除與貴公司的勞動關系並要求貴公司作出任何經濟補償。
特此確認。
確定人:
身份證號:
年 月 日
5. 員工可以自願不交社保嗎
可以的來,不過用人單位繳納社保自是國家強制性的。
單位繳納社保的規定: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憑營業執照、登記證書或者單位印章 ,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予以審核,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件;
用人單位的社會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用人單位依法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三十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社會保險登記;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申報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按照該單位上月繳費額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確定應當繳納數額,繳費單位補辦申報手續後,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按照規定結算;
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
6. 員工自願不買社保,企業該怎麼辦
可以協商給予補償,社會保險辦理流程:
各類企業(含國有企業、集體所有制企業、股份製版企業、股份合作權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私營企業等)、企業化管理(職工工資及退休待遇按企業標准執行)的事業單位,均應按屬地管理的原則,到納稅地(非納稅單位按單位地址區域);
所管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養老保險登記手續。新成立的單位應在單位批准成立之日起1個月內輸登記手續。參保單位必須為與其發生事實勞動關系的所有人員(聘用的退休人員除外)辦理社會保險手續。
辦理社會保險需填報的表格及附報資料:
社會保險登記表及在職職工增減異動明細表(一式兩份)並在所管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領取;
企業營業執照(副本)或其他核准執業或成立證件(企業代理法人身份證復印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組織機構代碼證;
地稅登記證;
私營企業如相關證件無法清楚地認定其單位性質,應補報能證明其私營性質的社保卡相關資料(如:工商部門的證明、國稅登記證、驗資報告等);
事業單位應附有關事業單位成立的文件批復;
駐漢辦事處應附總公司或總機構的授權書;
附報資料:新參保職工身份證復印件(戶口不在本市的職工還需提供戶口或者暫住證復印件)。
7. 員工自願不繳納社保,單位該怎麼辦
如果你保險是1月停保的不會計算到這么高的,單位給你加了他應該給你承擔的部分費用
應該是這樣所有保險的比例單位在32.2-36.7%(養老20,失業2,醫療9,生育0.7)左右,比例不一樣的部分是工傷保險在0.5%-5%(基準加浮動,最常見的機械廠,生產類的企業1%左右居多)之間,這個看你單位的具體情況。你個人需要承擔10%+2元(養老8,醫療2+2元,失業城鎮有個1%,農村失業無個人部分)
1月減少社保按最低2944扣除你單位的繳納費用,單位和個人都按這個計算,但你應只承擔你自己需要承擔的部分,我不知道你工資具體多少,你自己計算一下。你整個1月應該就承擔這么多的費用,當然要減去單位事先已經扣除的部分費用。
8. 員工能否自願不交社保
必須給職工繳納社保是國家對企業的硬性規定,如果不繳納就是違法了,企業要受到懲處。一般正規的或比較大的公司都要求給職工繳納社保的,避免不必要的麻煩。但也有那種小公司在員工的要求下不繳納社保的,這就是企業要承擔一定的風險了,假如哪天員工不高興了或咋地,去勞動局告發了,那企業還是要受到法律制裁的。
我們以前單位(規模不大)有一批外地的員工,就是不想交社保,還自願與企業簽訂自己不願意交的協議,其實我們人資都問過勞動局了,這些都是沒法律效力的,企業還是必須得交。
所以,像你的情況,你要和企業好好商量了,如果你們企業願意,那當然可以了。但要從勞動法角度來說你上面兩條肯定都行不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