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關於公司社保和稅務的問題
1、正規的、辦理工抄資手襲冊並將員工在勞動局備案的企業都是統一購買社保的。
2、新進員工按要求為第二月繳納,但通常是第四個月,一般為長期的員工買保險。
3、比例為國家規定。
4、交押金是違法的,可以到勞動局告,會處罰企業的。
5、員工是否承擔個人所得稅取決於工資手冊及對應工資表所列示的金額是否需要繳納。
6、全額交稅是否取決於財務如何運作。
7、工資發放方式正規的用卡,一般用現金。
8、養老、失業要求嚴,通常會購買,公積金為員工福利,沒有國家拿走的部分,正規公司也都會買,醫療、工傷在正規企業也都會買。
⑵ 社保由稅局統一徵收後為什麼公司還是按最低標准繳納員工社保
原因如下:
1,最低標准社保便宜
簡單的說就是企業不用付出太多的金錢,就可以達到國家的標准為員工繳納社保,這也是最根本的原因,因為企業存在的目的就是為了賺錢,資本家永遠是榨取員工的剩餘價值,所以從原則上來講,企業繳納的錢越少,他們剩餘的價值就越大。
2,員工剩餘的工資多
這樣從表面上看上去會讓員工覺得比較欣喜,比如說一個每個月開6000塊的員工,如果企業按照最低標准為他繳納必須的保險金的話,那麼大概會扣除600到700左右,那麼員工剩餘的工資就會達到5300塊左右,這樣的話從表面上看上去還是比較多的。
3,工資本身就不多
據不完全統計,我國的中小企業還是占絕大部分的,幾乎達到了所有企業的95%以上,那麼這些中小企業每年的產值本身就不多,所以他給員工開的工資本身就是有限的,根本不可能存在為他們繳納太多的社會保險金,所以他們只能為員工繳納最低標準的社會保險。
(2)稅局對企業社保要求擴展閱讀:
稅務部門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各級政府依法制定的社保政策管理徵收,征多征少必須依法依規實施,不能自行調整徵收標准。在政策不變的前提下,徵收標准和負擔水平不會出現變化,繳費負擔不會因為由稅務部門徵收而增加。稅務部門主要是通過依法堵漏增收,實現社保費收入可持續增長。
社會保險費交由稅務部門統一徵收後,征管能力和征管效率提升,有利於為整體降低費率爭取更大空間,促進降低社保費率。從這個角度看,對於依法繳費的企業來說,由稅務部門徵收後,社保費負擔會逐步合理下降。在改革中,做實費基與降低費率應同步考慮。
⑶ 社保讓稅務管了,對企業到底有多少影響
一、社會保險費由稅務部門統一徵收以後,申報個稅工資和社保繳費基數都處於稅務機關的監控之下,如果工資和繳費基數差異太大,是不是企業申報個稅的工資存在虛高申報,導致稅前虛列工資費用等,這些都會給企業帶來稅收風險。
二、會計稅務從業人員的新風險。財務部門和人力資源管理部門統一接受檢查,加大了企業財務稅務風險。企業申報員工人數不符或繳費工資低於實際工資,新增了企業會計、報稅人員以及人力資源經理的風險。
企業會計稅務人員因為社保繳費而進入「稅收黑名單」的情況將可能大量出現,這是以前社保基金獨立徵收時未曾有過的風險。
三、企業勞資管理風險與成本加大。勞資雙方發生工資爭議、社保繳費爭議、社會保險福利待遇等爭議時,企業如不盡快妥善解決,將可能引發稅務關注乃至稽查的風險。
為降低企業合規風險,企業管理處理勞資矛盾向更多採用柔性協商、補償的方式,企業用工成本加大。企業管理人員因社保繳費不合規而根據規定列入失信名單的情況也可能大量出現。
(3)稅局對企業社保要求擴展閱讀:
《稅收征管法》在第5條中明確規定,「國務院稅務部門主管全國的稅收徵收管理工作。各地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應當按照國務院的規定的稅收徵收管理范圍分別進行徵收管理」,並在第三章中作出了具體的規定。
根據《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稅務機關在辦理稅款徵收業務時,必須嚴格按照以下要求進行:
1、稅務機關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徵收稅款,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開征、停徵、多征、少征、提前徵收、延緩徵收或者攤派稅款。
2、扣繳義務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履行代扣、代收稅款的義務。對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規定負有代扣、代收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稅務機關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稅款義務。對依法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義務的扣繳義務人,稅務機關應按照規定付給其手續費。
3、稅務機關徵收稅款時,必須給納稅人開具完稅憑證。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稅款時,納稅人要求扣款義務人開具代扣、代收稅款憑證的,扣繳義務人應當給納稅人開具完稅憑證。完稅憑證的式樣,由國家稅務總局制定。
4、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徵收管理范圍和稅款入庫預算級次,將徵收的稅款繳入國庫。
⑷ 稅務局要求單位為職工補繳社保,單位可以拒絕嗎
關於這個問題,在這里我可以很明確地告訴大家,肯定是不可以的。社保通過稅務徵收以後,那麼它的這個徵收力度,實際上相比於之前由社保局徵收的力度要強了不少。因為畢竟稅務部門是國內征繳最強的部門,甚至是沒有之一,所以說想要逃避稅務部門的徵收,其實是一件非常困難的事情。所以稅務局既然提出要工作單位來補交相應的社保,那麼,工作單位必須要正常執行。
所以說企業單位,想要逃避社保的繳費是很困難的一件事情,尤其是稅改之後,而且如果你所在的工作單位收到稅務部門的相關通知,一定要在相關規定的時間段內完成相應的社保繳費,這是無可厚非的,實際上繳納員工的個人社保就等同於是正常發放工資待遇,如果說你沒有正常繳納社保,也就相當於是在拖欠工資,這樣的行為是絕對不可取的,同時如果說你不正常繳納醫療保險,可能還會影響到職工正常醫保的報銷待遇。
⑸ 公司不給工人交社保,稅務局會對公司採取什麼措施
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一章 法律責任
第八十四條 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拒不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證明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處理。
第八十六條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5)稅局對企業社保要求擴展閱讀
工作多年,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勞動者應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案例:
一、事件回顧:公司三年未給員工買社保
家住順慶區蘆溪鎮的鄒梅,於2015年7月入職於順慶城區某小區物業服務公司。2018年9月底,該物業服務公司在未通知其本人的情況下,突然下達通知,調換鄒梅工作崗位。
離開熟悉的崗位,在新崗位上的鄒梅十分不適應,2018年10月,鄒梅向該物業服務公司提出辭職申請,然而讓鄒梅沒想到的是,自己在該物業公司就職的三年間,公司一直未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自己也不能獲得哪怕一分失業救濟金。
據鄒梅回憶,她自2015年7月起一直在該物業服務公司的監控崗位負責秩序維護工作,直至2018年9月。鄒梅在2015年7月至2016年4月工作期間,物業服務公司並未與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直至2016年5月1日,該物業服務公司方才與鄒梅簽訂了為期一年的書面勞動合同,往後的2017年、2018年,物業服務公司又以一年一簽的方式與鄒梅續簽了為期一年的合同。在三份為期一年的勞動合同中,均有涉及社會保險繳納的條款,然而公司卻一直未為鄒梅繳納。
2018年10月,鄒梅以該物業服務公司未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為由,提出辭職申請。同時,以公司第一年未簽勞動合同以及三年未為其繳納社保為由,要求物業服務公司支付經濟賠償。然而,該物業服務公司卻以鄒梅自己主動離職,公司並未辭退為由,拒絕支付一切費用。
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取得應得的賠償金,同年10月,鄒梅向順慶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
二、申請仲裁:獲得賠償金17892元
2018年11月14日,順慶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就該物業服務公司一年未與鄒梅簽訂勞動合同以及三年未為其繳納社保的勞動人事爭議進行了審理。
庭上,鄒梅要求公司支付2015年7月至2016年4月期間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18000元,支付經濟賠償金6300元、失業救濟金11592元。同時,她還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出示了她與該物業服務公司簽訂的三份為期一年的勞動合同,以及工資銀行卡賬戶歷史明細清單等相關證據。
物業服務公司認為,鄒梅要求支付的雙倍工資不屬實且已超過仲裁時效,不予支付;另外,公司並未辭退鄒梅,鄒梅是自動離職,並不存在經濟賠償的問題;關於失業救濟金,因不存在辭退情況,鄒梅就不符合失業救濟金的領取條件。
經審理,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查明,鄒梅自2015年7月入職至2016年4月期間,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2016年5月1日、2017年6月1日、2018年6月1日,均簽訂為期一年的勞動合同。2015年7月至2018年10月期間,物業服務公司未替鄒梅繳納社會保險的情況屬實。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認為,2015年7月至2016年4月期間,物業服務公司未與鄒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盡管事實成立,但已超過仲裁時效,因此對鄒梅提出的要求公司支付18000元的請求不予支持;
該物業服務公司未替鄒梅繳納社會保險費,鄒梅以此理由提出解除雙方勞動關系,則該公司應當向鄒梅支付經濟賠償金6300元。
同時,因該公司未依法為鄒梅購買社會保險,導致鄒梅離職後無法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公司應承擔賠償責任,合計賠付金額為15840元。另因鄒梅請求支付的失業救濟金額為11592元,有4248元的金額未請求支付,視為鄒梅自動放棄。
2019年1月2日,順慶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物業服務公司支付鄒梅經濟賠償金6300元、失業救濟金11592元,合計17892元。
⑹ 企業社保費交由稅務部門徵收,這對我們有什麼影響
企業社保費交由稅務部門徵收是好事還是壞事?稅務部門統一徵收社保費後,將規范企業不合規的社保繳費行為,有助解決漏繳、少繳社保問題。
由《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方案》可知,將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各項社會保險費交由稅務部門統一徵收。
對於企業來說,其實很多企業都存在這樣的一個問題:在與員工簽合同的時候將員工的工資壓的十分低,因為這樣一來他們就可以用更少的錢來繳納社保,這其實是一種變相的偷稅漏稅現象。而社保由稅務機關全責徵收就很好的遏制了這一想像,可以促進社會的良性發展,同時也規范了很多企業的納稅規范。
小編認為,這一改革是十分可取的,既可以調節國家收支平衡又可以規范企業的行為,何樂而不為呢?
⑺ 新企業要辦理社保後才能去稅務局報稅嗎
不是的,因為兩者之間不存在相關性的聯系。
新企業可先去稅務局報稅,企業所得稅版和增值稅權是必須報繳的,另外一個,個人所得稅也在繳納范圍內,如果有就報。
企業單位的社會保險,可以在等員工的試用期滿後,人員落實到位了,再給予他們購買社會保險。當然這裡面員工是要先簽訂《勞動合同》,這個是用工的基本。
⑻ 社保將由稅務局徵收,企業該如何正確繳納社保
方法如下:
1、根據《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由稅務機關徵收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向稅務機關提供繳費單位社會保險登記、變更登記、注銷登記以及繳費申報情況。
2、根據《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應當以貨幣形式全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繳費個人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由所在單位從其本人工資中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不得減免。
3、根據《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由稅務機關徵收社會保險費的,稅務機關應當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的繳費情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將有關情況匯總,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
(8)稅局對企業社保要求擴展閱讀:
繳費單位未按照規定辦理社會登記、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或者未按照規定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陰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1000元以上5000無以下的罰款;
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對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繳費單位逾期不繳納社會保險費、滯納金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征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