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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哺乳期社保繳費基數平均工資

發布時間:2021-01-25 04:25:12

A. 求助,哺乳期被辭退,社保可以要求公司交到哺乳

除非按勞動合同法第39條個人過錯被辭退,否則單位在哺乳期是不能辭退的
如果按39條解僱的,單位不會把社保交到哺乳期結束
如果不屬於上面情況,可以要求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到哺乳期結束或者按勞動合同法第47條雙倍支付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二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B. 哺乳期請假,公司應該照常繳納社保嗎

社會保險以是否存在勞動關系為前提,如與用人單位或企業之間的勞動關系有效,且發生正常的用工事項,那麼企業就有義務按勞動法律法規規定為勞動者參加社會保險。如企業未參加的,勞動者可向所在地的社會保險監察部門反應,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C. 請問現在社保的哺乳期是幾個月,怎麼算哺乳期工資!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第五條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第七條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第八條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准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准由用人單位支付。 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准,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第九條對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 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

D. 哺乳期 社保減員算解除勞動合同嗎

用人單位應當依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女職工在哺乳期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二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E. 哺乳期媽媽遭遇被離職、停保、拖欠14個月社保,我該如何維權

對於用人單位拖欠其14個月社保的,勞動者可以向當地的勞動監察部門進行投訴舉報,要求用人單位為其補繳其社保,如果用人單位不為其繳納社保的,勞動者可以向當地的社保部門進行投訴舉報,要求用人單位為其補繳社保。 哺乳期勞動者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開除、解僱、炒魷魚),是否應該支付補償或賠償,大體分以下2種...情況: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勞動者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可以認定該用人單位行為屬於《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的違法解除的情形,應該支付賠償金。標准為每工作一年支付2個月的本人工資,俗稱2N; 2、如果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況,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關系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也不需要提前通知勞動者;但是,這需要用人單位舉證並且書面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1,社會保險是國家強制性要求購買的一種保險,國家發展社會保險事業,建立社會保險制度,建立社會保險基金,目的使勞動者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獲得幫助,享受保險待遇。我國《勞動法》《社會保險法》都明文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明顯具有國家強制性的特點,用人單位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拒絕承擔該項法定義務。 2,用人單位依法應當及時履行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的義務。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建立勞動關系即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勞動者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手續。用人單位自行申報後應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用,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用人單位未按時及時繳納社保的由社保徵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補足。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補繳社保費的,社保徵收機構可以向銀行或其銀行查詢其銀行賬戶,並可申請縣級以上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於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社保徵收機構,可要求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

F. 哺乳期間、合同期內的社保基金怎麼繳納

最普遍的介紹:合同問題

特點是什麼:哺乳期

舉例說明應用場景:勞動合同法

其它含義:社保照常繳納

舉例說明應用場景:勞動仲裁投訴

G. 蘇州勞動法如何規定哺乳期停職留薪社保的繳納比例

保險小編幫來您解答,更源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雖然停職留薪是用人單位自主管理權的體現,但畢竟涉及員工的勞動權利及勞動報酬,法律法規對此有明確的規范和保障,南京商法通律師在線解答做出以下解析: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9條規定,用人單位根據
《勞動法》第四條之規定,通過民主程序制定的規章制度,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規定,並已向勞動者公示的,可以作為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由此可見,當用人單位需要對員工處以停職查看的處分形式時,須首先明確員工的行為是否構成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中所規定的
「違紀行為」;其次,該違紀行為是否可依據規章制度處以停職停薪的處分;再其次,用人單位對停職查看的管理應當設置明確、固定的期限,
「查看」的標准、方法、流程,以及復職的條件、時間等。
2.根據《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3條的規定,公司的行為很有可能構成
「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不僅需要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工資報酬,還將面臨加發相當於工資報酬25%的經濟補償的風險。

H. 在哺乳期取得的工資和社保補助如何繳納個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生育津貼和生育醫療費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內財稅〔2008〕8號)文件規定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有關規定,經國務院批准,現就生育津貼和生育醫療費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通知如下:一、生育婦女按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製定的生育保險辦法,取得的生育津貼、生育醫療費或其他屬於生育保險性質的津貼、補貼,免徵個人所得稅。工資薪金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達到規定標准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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