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職工工資包括哪些范圍,工資包括社會保險和福利嗎
國家統來計局《關自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四條規定:工資總額由下列6個部分組成:
(1)計時工資;
(2)計件工資;
(3)獎金;
(4)津貼和補貼;
(5)加班加點工資;
(6)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對於社會保險費來說,用人單位應當以員工的工資基數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不論該事項是否約定在勞動合同中。用人單位不得將應為員工繳納及代扣代繳的社會保險費作為工資的一部分以現金形式發給員工。這里,用人單位給員工發放高溫清涼飲料費、服裝費等福利是一件好事,但不應計算在職工的工資性收入中。員工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對這一類收入應提出異議,可以要求在合同中另行約定,或者不列入勞動合同的內容。
Ⅱ 職工工資總額是否包括用人單位給職工繳納的社保費用
不包抄括。工資總額是襲指各單位在一定時期內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工資總額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一)計時工資;(二)計件工資;(三)獎金;(四)津貼和補貼;(五)加班加點工資;(六)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單位繳納的社保費用進的是社保中心,根據你生病、受傷及購買住房等需要進行提取和使用
Ⅲ 工資總額含單位繳納的社保部分和個人繳納的社保部分嗎
單位繳納的社會保險,是根據職工工資總額作為繳費基數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用,不計入工資總額。職工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計入工資總額。
根據《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
第四條 工資總額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
(一)計時工資;
(二)計件工資;
(三)獎金;
(四)津貼和補貼;
(五)加班加點工資;
(六)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3)員工工資包含單位社保擴展閱讀:
根據《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
第十一條 下列各項不列入工資總額的范圍:
(一)根據國務院發布的有關規定頒發的發明創造獎、自然科學獎、科學技術進步獎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獎以及支付給運動員、教練員的獎金;
(二)有關勞動保險和職工福利方面的各項費用;
(三)有關離休、退休、退職人員待遇的各項支出;
(四)勞動保護的各項支出;
(五)稿費、講課費及其他專門工作報酬;
(六)出差伙食補助費、誤餐補助、調動工作的旅費和安家費;
(七)對自帶工具、牲畜來企業工作職工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補償費用;
(八)實行租賃經營單位的承租人的風險性補償收入;
(九)對購買本企業股票和債券的職工所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紅)和利息;
(十)勞動合同制職工解除勞動合同時由企業支付的醫療補助費、生活補助費等;
(十一)因錄用臨時工而在工資以外向提供勞動力單位支付的手續費或管理費;
(十二)支付給家庭工人的加工費和按加工訂貨辦法支付給承包單位的發包費用;
(十三)支付給參加企業勞動的在校學生的補貼;
(十四)計劃生育獨生子女補貼。
Ⅳ 工資總額包括社保嗎
工資總額不包括單位繳納的社保。
根據《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四條工資總額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
(一)計時工資;
(二)計件工資;
(三)獎金;
(四)津貼和補貼;
(五)加班加點工資;
(六)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第十一條 下列不列入工資總額的范圍:有關勞動保險和職工福利方面的各項費用。
(4)員工工資包含單位社保擴展閱讀:
下列各項不列入工資總額的范圍:
(一)根據國務院發布有關規定頒發的發明創造獎和自然科學獎、科學技術進步獎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獎以及支付給運動員、教練員的獎金;
(二)有關勞動保險和職工福利方面的各項費用;
(三)有關離休、退休、退職人員待遇的各項支出;
(四)勞動保護的各項支出;
(五)稿費、講課費及其他專門工作報酬;
(六)出差伙食補助費、誤餐補助、調動工作的旅費和安家費;
(七)對自帶工具和牲畜來企業工作職工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補償費用;
(八)實行租賃經營單位的承租人的風險性補償收入;
(九)對購買本企業股票與債券的職工所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紅)和利息;
(十)勞動合同制職工解除勞動合同時由企業支付的醫療補助費和生活補助費等;
(十一)因錄用臨時工而在工資以外向提供勞動力單位支付手續費或管理費;
(十二)支付給家庭工人加工費和按加工訂貨辦法支付給承包單位的發包費用;
(十三)支付給參加企業勞動的在校學生的補貼。
Ⅳ 員工工資不包含福利和社保嗎
國家統計局《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四條規定:工資總額由下列6個部分組成:(1)計時工資;(2)計件工資;(3)獎金;(4)津貼和補貼;(5)加班加點工資;(6)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在這6部分中並未包括福利。原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明確規定:單位支付給勞動者個人的社會保險福利費用,如喪葬撫恤救濟費、生活困難補助費、計劃生育補貼等不屬於工資范圍。因此,用人單位不可以將福利約定在工資中,即使作出了這一約定也是無效的。企業為員工發放清涼飲料費這屬於福利,不能列入工資項目中。 對於社會保險費來說,用人單位應當以員工的工資基數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不論該事項是否約定在勞動合同中。用人單位不得將應為員工繳納及代扣代繳的社會保險費作為工資的一部分以現金形式發給員工。但小時工除外。《上海市醫療保險局關於實行小時用工形式的若干規定(試行)的通知》規定:小時工的工資包括小時工個人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Ⅵ 社會保險應該是完全包含在工資內嗎
社會保險應該是在工資之外另外繳納的。
在實際工作過程中,不少用人單位對於社會保險費和最低工資標準的關系模糊不清,甚至錯誤地認為最低工資包括了社會保險費個人應承擔部分及公積金。有很多用人單位在扣除個人應繳納的社會保險及公積金後,實際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遠遠低於最低工資標准。這是錯誤的做法。
我國《最低工資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1號)第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在剔除「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項目後,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
下列項目不作為最低工資標準的組成部分,用人單位應按規定另行支付:
(一)勞動者在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
(二)勞動者應得的加班、加點工資;
(三)勞動者個人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四)根據國家和本市規定不計入最低工資標準的其它收入。
因此,員工個人依法繳納的社會保險費不能作為月最低工資的組成部分,用人單位代扣代繳勞動者社會保險費個人應繳納部分款項後,應保證勞動者工資報酬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標准。在特殊情況下,即因生產經營困難確需以最低工資標准支付全體勞動者或部分崗位勞動者工資的,應當通過工資集體協商確定或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討論通過。
否則,不應低於本地最低工資標准支付勞動者工資。
對於最低工資的構成用人單位必須明確,勞動者本身也應當提高法律意識,防止不法企業違規操作,切實維護好自身的合法權益。
Ⅶ 「工資總額」包括社保嗎
工資總額不包括社保。
工資總額是指各單位在一定時期內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工資總額的計算應以直接支付給職工的全部勞動報酬為根據。
下列各項不列入工資總額的范圍:
(一)根據國務院發布的有關規定頒發的發明創造獎、自然科學獎、科學技術進步獎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獎以及支付給運動員、教練員的獎金;
(二)有關勞動保險和職工福利方面的各項費用;
(三)有關離休、退休、退職人員待遇的各項支出;
(四)勞動保護的各項支出;
(五)稿費、講課費及其他專門工作報酬;
(六)出差伙食補助費、誤餐補助、調動工作的旅費和安家費;
(七)對自帶工具、牲畜來企業工作職工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補償費用;
(八)實行租賃經營單位的承租人的風險性補償收入;
(九)對購買本企業股票和債券的職工所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紅)和利息;
(十)勞動合同制職工解除勞動合同時由企業支付的醫療補助費、生活補助費等;
(十一)因錄用臨時工而在工資以外向提供勞動力單位支付的手續費或管理費;
(十二)支付給家庭工人的加工費和按加工訂貨辦法支付給承包單位的發包費用;
(十三)支付給參加企業勞動的在校學生的補貼;
(十四)計劃生育獨生子女補貼。
(7)員工工資包含單位社保擴展閱讀:
工資總額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
1、計時工資;
2、計件工資;
3、獎金;
4、津貼和補貼;
5、加班加點工資;
6、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Ⅷ 公司給員工的薪資是否可以包含公司應該為員工出的社保
1、首先,五險一金不能轉出去,而且現在一般企業國家都強制上五險。版
2、關於薪資問題,權一般在面試的時候,開始定的數目是包含五險一金的,包括自己需要交的部分,除非自己提前說明必須是稅後、不包含五險;
3、即使,轉正後辭職的話保險是可以轉到下個公司進行續交,所以不必擔心
最後,建議你五險一金一定上,如果公司沒有上說明不正規,對員工的不負責任。
Ⅸ 合同約定的工資中能否包含公司上交的社會保險
不合法。用人單位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是其法定義務,不能從員工的工資中扣繳。而工資內是雙方勞容動合同明確約定的,用人單位必須按照該約定的工資標准2000元向你按時足額發放,否則你有權與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單位根據你的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如不想解除勞工合同,可向勞動行政部門反映,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單位限期支付,或直接向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調解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按照合同足額支付工資。
Ⅹ 公司繳納的社保部分 能算員工收入中嗎
社保部分不算員工收入
法律依據:《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
第四條 工資總額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
(一)計時工資;
(二)計件工資;
(三)獎金;
(四)津貼和補貼;
(五)加班加點工資;
(六)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第十一條 下列不列入工資總額的范圍:有關勞動保險和職工福利方面的各項費用。
(10)員工工資包含單位社保擴展閱讀
《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
第七條 獎金是指支付給職工的超額勞動報酬和增收節支的勞動報酬。包括:
(一)生產獎;
(二)節約獎;
(三)勞動競賽獎;
(四)機關、事業單位的獎勵工資;
(五)其他獎金。
第八條 津貼和補貼是指為了補償職工特殊或額外的勞動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給職工的津貼,以及為了保證職工工資水平不受物價影響支付給職工的物價補貼。
(一)津貼。包括:補償職工特殊或額外勞動消耗的津貼,保健性津貼,技術性津貼,年功性津貼及其他津貼。
(二)物價補貼。包括:為保證職工工資水平不受物價上漲或變動影響而支付的各種補貼。
第九條 加班加點工資是指按規定支付的加班工資和加點工資。
第十條 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包括:
(一)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因病、工傷、產假、計劃生育假、婚喪假、事假、探親假、定期休假、停工學習、執行國家或社會義務等原因按計時工資標准或計時工資標準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資;
(二)附加工資、保留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