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申請勞動仲裁證據中的社保記錄的證明應該去那裡開單位和當地勞動部門態度蠻狠該怎麼辦
你繳納社保的當地社會保險中心
⑵ 公司給我交的社保可以可以當做我是本公司員工的證明嗎
事實勞動關系的主要憑證:
1、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 ( 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 ) 、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考勤記錄;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2、在上述憑證中,工資支付憑證、社保記錄;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考勤記錄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3、上述能證明事實勞動關系的 5 項證據中,雖然都具備單獨成立的條件,但是有些情況下,「孤證」的效力要打些折扣,所以,勞動者應當盡可能多地提供相關證據,使其成為「證據鏈」相互印證,那麼它的效力就大大增加了。
4、在上面的 5 項證據中,第一次把「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列為有效證據,這對勞動者來說,是非常有利的。比如你有了其他證據中的一項「孤證」,再加上同事的證言,那麼就有力得多了。
5、本條的規定,還把「證據倒置」運用到證明事實勞動關系中。
6、在民事糾紛的訴訟中舉證責任一般是按照「誰主張,推舉證」的原則,即由提出訴訟請求的一方,提供足夠的證據來證明自己主張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如果不能提供足夠的證據,則法律不支持你的主張。
7、但由於勞動爭議是比較特殊的民事案件,它的舉證責任規則不完全適用「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因為在許多情況下勞動者是難以得到充分的證據的。因此,有關法律強制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換句話說,雖然是勞動者提出訴訟請求,但勞動者並不負有舉證責任。而用人單位為了避免承擔敗訴的法律後果,則必須舉出相反的證據來證明勞動者的訴訟請求不能成立,這就是所謂的「舉證責任倒置」。
8、例如,某員工因違紀而被單位扣發工資,他不服決定而提起仲裁(或訴訟),該員工無需證明自己沒有違紀,而單位卻必須有足夠的證據證明該員工違紀,並且處罰程序和扣發工資的限額均符合法律及有關企業規章制度。「舉證責任倒置」充分體現了勞動法對勞動者權益進行傾斜保護的基本理念,防止由於企業與員工之間在信息來源和經濟實力等方面相差懸殊而產生的不公平。
2002 年 4 月 1 日開始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對用人單位在勞動爭議中應該負擔的舉證責任作出了明確的規定。這個《規定》規定在以下 6 種情況的勞動官司中舉證責任在用人單位: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
9、勞動部的新規定,把「工資支付憑證、社保記錄、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考勤記錄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這是因為,這些東西都掌握在用人單位手裡,勞動者是無法得到的。如果你與單位為確認事實勞動關系打官司,就可以要求單位提供上面的憑證,單位必須提供,如果單位拒絕提供,那麼你的主張就成立了。
附http://tieba..com/p/4313323854、、。
⑶ 企業不幫員工購買社保,不簽勞動合同需要搜集什麼證據才能投訴
只要能有工資發放等證據證明您和單位有勞動關系,您就可以找當地人社局勞動監察或者勞動仲裁解決。。
⑷ 公司將員工任何上班證據都不留下,怎麼投訴公司不買社保呢
1,沒有證據,打官司也輸。
2,在公司有多久了,工作中沒有任何痕跡?不就在公司無足輕重了?不至於,還是要收集書面證據。
只有證明你在該公司「工作」,買社保是輕而易舉的。
⑸ 告公司不幫員工買社保需要准備什麼證據
你的情況符合社保法的規定,可以到勞動局進行投訴或者申請勞動仲裁。需要准備以下材料:
1)合同(證明你的單位的關系),
2)工資單或工資流水(證明應該給你繳納的社保基數),入職時間和離職時間(證明補繳社保的時間)。
你可以要求單位補繳社保或者經濟補償,你也可以要求單位給你工齡補償(參照勞動合同法第47條規定)。
勞動合同法規定,必須在一個月內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否則從第二個月開始支付雙倍工資;按照我國社會保險法的規定,單位必須為所有員工繳納社保。
社保包括養老、醫療、失業、生育、工傷五險。如果單位沒有繳納社保,按照社保法的規定。有社保局對單位進行處罰,要求補繳社保並處以一定的罰款。
(5)有證人證明員工不願意交社保擴展閱讀
第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
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
第九條
工會依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有權參與社會保險重大事項的研究,參加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對與職工社會保險權益有關的事項進行監督。
第三十三條
職工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由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⑹ 公司不給簽合同交社保,沒紙質合同和社保記錄,還有哪些證據可以證明我員工的身份勞動仲裁要用的
首先你沒有勞動合同以及證據證明你在給該公司打工,當然也可以提出訴訟但是成功率並不高
⑺ 單位不交社保,有什麼證據可以起訴單位
用人單位逾期未繳納社會保險的處罰:
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內,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容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
並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
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
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⑻ 在小工廠幹了40年,不給交社保,除了人證沒有其它有力證據證明,如何讓公司給補交社保
以前的小廠子的確不給交社保的,從近幾年社保才開始規范,你如果想得到相關的社保就要去找相關的社保機構對企業進行起訴,可以聯系幾個同事一起作為互相的人證。
⑼ 沒有證據證明跟用人單位什麼時候發生的勞動關系,怎麼索要拖欠的社保
沒有證據證明和用人單位發生勞動關系是不能索要拖欠的社保的。
用人單位繳納社會保險的總原則:
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憑營業執照、登記證書或者單位印章 ,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予以審核,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件;
用人單位的社會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用人單位依法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三十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社會保險登記;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申報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按照該單位上月繳費額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確定應當繳納數額,繳費單位補辦申報手續後,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按照規定結算。
用人單位逾期未繳納社會保險的處罰:
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
並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
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
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