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員工已在別的公司購買社保的證明
社保證明
社保繳費證明各地根據當地政策都會有所不同,總的來說內,大同小異。下面以南京市為容例,給大家簡單介紹下社保繳費證明的規定。
目前,用人單位及個人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情況已成為各部門進行資格審核認證的重要內容。為做好開具社會保險參保繳費證明工作,加強對開具對象的跟蹤管理,現將有關規定明確如下:
對個人需出具參保繳費證明的,由申報服務一科在其《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卡信息查詢表》上加蓋業務公章。對需加蓋中心公章的,經申報服務一科科長簽字後到綜合科加蓋中心公章;
對單位需出具單位(或職工)參保繳費證明的,稽核一科憑單位社會保險登記證或介紹信,在審核其參保繳費情況後開具證明,經分管主任和主任審核同意後到綜合科加蓋中心公章。對參保面不足、繳費明顯不實、有欠費的單位,稽核一科應要求其立即進行自查整改,對暫時無法立即整改的,列入稽核對象,實行跟蹤管理;
對單位因參加企業年金需出具參保繳費證明的,申報服務二科憑單位社會保險登記證和書面申請。
B. 員工拒絕購買社保,公司應該怎麼辦
公司必須為員工依法簽訂勞動合同,繳納社保。
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社會保險的繳納是法律明文規定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法定義務,並不屬於雙方可以自由協商進行約定的權利義務范圍。
妄圖以合法形式來掩蓋非法目的是行不通的,結果只能是得不償失。現實中必須嚴格落實勞動合同制度,不能存有不簽勞動合同就可以不買「五險一金」的違法心理。
建立勞動關系,就要依法簽訂勞動合同,這既是切實保障員工享受的社會保險權利,同時也可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不給他人以漏洞、可乘之機,免受不當侵害。
(2)員工已經有社保公司無法購買社保擴展閱讀:
給員工購買社保的好處:
1、對於用人單位而言:
依法繳納社保雖然讓用人單位承擔一些費用,但卻可以規避可能發生的風險。比如,用人單位依法繳納了工傷保險,勞動者發生工傷意外時所引發的支付工傷待遇的主要義務,則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反之,用人單位則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2、對於勞動者而言:
當勞動者發生工傷意外時,放棄社保可能會導致勞動者無法及時有效足額得到賠付,進而影響實際治療;因勞動者主動放棄社保的繳納,自身存在一定過錯,從而喪失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及主張經濟補償金的請求權利。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員工自願放棄社保,這樣的承諾合法有效嗎?
C. 公司不經營了但是還有員工社保要交怎麼辦
公司如果已經不經營了?員工的社保可以讓他們自己去交呢,或者是委託另外一公司代交。
D. 給一員工買社保、在公司社保里新增它說已經有社保關系不能新增,可是我調入它又說數據錯誤,這是怎麼回事
該職工在上個單位參加社會保險後,解除勞動關系時,原單位沒有為其辦理減員,或者原單位欠費導致不能減員,所以新單位不能辦理增員。
E. 已有社保,無法購買另一份,在新單位上班,每個員工都有社保這一福利,這時老闆是否應該給點補貼呢
這種情況,屬於退休返聘人員。
單位應該跟該員工簽訂返聘協議,之間是勞務關系,而非勞動關系。
不能為員工繳納社保。
如果涉及到保險福利,需要在協議中溝通。
F. 員工個人原因無法在公司繳納五險一金,企業該怎麼辦
從樓主的描述就可看出,現在已經存在風險,具體解釋如下:
1、由於個人原因,已經有繳納社保回,答必須要提供正常在交社保的證明,並簽訂聲明(內容大概是由於什麼原因,員工本人有其它單位在交社保,本人了解當地的勞動法規,並且單位也已經告知其中的風險,若以後發生什麼問題,均有員工本人承擔)
2、絕對不能簽訂勞動合同,而是要簽訂勞務兼職協議,作為勞務工來使用,所以樓主要盡快修改合同,讓員工盡快簽署
3、不能在工資中扣除單位和個人的社保公積金,既然不在你們單位繳納社保,也已經提交了其它公司在繳納社保公積金的證明,那自然是不用你們單位來承擔的,兩家單位完全沒有關系的,這樣就是畫蛇添足。也不需要給員工進行補貼,作為勞務工來使用了,就是不需要繳納社保的
4、單位不繳納社保公積金,但是還是要規避工傷的風險,可以購買商業保險,避免以後發生工傷,增添單位的風險和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