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企業能否不按職工應發工資為基數繳納社保和公積金嗎
不可以,如果不按應發工資繳納則違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第六十三條規定: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並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
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1)單位不按基數交社保勞動者怎麼辦擴展閱讀:
明年1月1日起,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欠繳金額30000元以上的,將按三倍標准罰款。昨日,市人力社保局公布《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准》。
而此次制定的新標准涉及用人單位違法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違反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以欺詐、偽造證明文件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等26項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處罰事項。將近幾年新實施的《勞動合同法》、《社會保險法》等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內容統一納入並加以細化。
據介紹,在一些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中經常會設定行政處罰幅度,在行政執法活動中,執法機關則會視違法情節輕重和社會危害程度的具體情況,行使行政處罰的自由裁量權,即在允許的范圍內確定最終的處罰額度。
市人力社保局表示,隨著近幾年《勞動合同法》、《社會保險法》等一批勞動保障法律法規頒布實施,新增加的一些條文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的行政執法內容更加豐富和具體,行政處罰事項數量也不斷增加,但原先所設定的自由裁量權標准已不能適應新形勢下的執法工作。
為保證全市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在行政處罰時行使自由裁量權的一致性,規范自由裁量行為,防止濫用自由裁量權現象的發生,市人力社保局制定了新的《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准》,
❷ 單位不給按全額工資繳納社保金怎麼辦
公司未按員工實際工資交納社保,你可以去當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要求立案處理。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
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時,瞞報工資總額或者職工人數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並處瞞報工資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八十三條 個人與所在用人單位發生社會保險爭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用人單位侵害個人社會保險權益的,個人也可以要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或者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依法處理。
(2)單位不按基數交社保勞動者怎麼辦擴展閱讀:
關於社保具體繳費基數如何計算問題:
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繳費的基數一般是按上年度全市平均工資
確定,待遇也基本統一,因此無需進一步討論。而失業保險失業金的繳納基數一般與養老保險一致。
對於養老保險和住房公積金來說,繳費基數會對職工今後領取養老金、公積金造成較大影響,因此我們著重討論養老保險和住房公積金保險繳費基數的確定問題。
1、養老保險繳費基數
勞動部《關於規范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險中心函〔2006〕60號)第五條對此作了原則性規定:「單位職工本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基數原則上以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資為基礎,在當地職工平均工資的60%—300%的范圍內進行核定。」
2、住房公積金保險基數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1999年)第十六條規定:「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公積金的繳費基數也是跟養老保險一樣按照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下保底、上封頂」,新調入單位的員工按照當月實際工資確定,而只有符合「確有困難的單位,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討論通過,並經管理中心核准」的企業才能按照最低工資標准確定繳費基數。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❸ 工作單位按最低繳費基數,繳納社保合法嗎
每年,各省市將公布上一年度城鎮職工社會平均工資標准。總體而言,各省市將根據上年度城鎮職工平均社會工資核定社會保障繳費基數的上限和下限,最低為60%,最高為300%。2019年5月,明確了降低社會保險率的國家綜合實施計劃,並將社會平均工資標准改為上一年所有城鎮職工的平均工資。過去,大多數地區是根據非私營單位工人的社會平均工資計算的,工資水平要高得多。例如,2018年,城市非私營單位的平均社會工資為6,871.75元,而私營單位的平均社會工資僅為4,131.25元。
例如,養老保險個人承擔繳費基數的8%,僱主承擔繳費基數的16%;醫療保險個人承擔繳費基數的2%,用人單位承擔6% ~ 10%;個人失業保險為0.3%~1%,僱主為0.7% ~ 2%。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不需要由個人承擔,繳費率一般為2%~4%。事實上,有些地區根據雇員自己繳費基數的總和徵收社會保險費,而另一些地區則根據用人單位雇員的工資總額徵收社會保險費。在第二種方法中,只要確定工資總額,它就與工人的支付基數無關,這樣企業一般不會降低支付基數。企業降低繳費基數的根本原因是減輕社會保障負擔。畢竟,養老保險的總繳費率可以達到職工工資總額的35%~40%。雖然有些企業說會用減少的開支來補償員工的工資和福利,但實際上他們有多少呢?只有企業自己知道。無論如何,不按繳費基數繳納社會保障費是違法的。工人可以向勞動監察或社會保障審計部門投訴,以維護自己的權利。
❹ 請問公司未按規定基數為我繳納社保,怎麼辦
可以向社保機構舉報
❺ 前後兩個公司社保基數不一樣怎麼辦
應該一樣,公司可以按自己的意願選擇繳費基數,可以按社保的最低基數繳費,也可以按公司的真實公司工資繳費,那不同公司,繳的,有兩種可能,一個公司按他原單位的基本工資繳費,一個公司按社保的繳費基數線繳費。
繳費的比例是,養老單位20%個人8%,醫療單位8%個人2%。失業單位1%個人0.5%,然後工傷生育都是單位出,工傷分八類,不知道你公司是做什麼的,所以比例我這里不知道,生育是0.5%。
(5)單位不按基數交社保勞動者怎麼辦擴展閱讀:
申報:
每年7月,參保單位須到辦理參保登記的市社會保險費征繳管理中心或區社會保險所(以下統稱社保經辦機構)申報下一結算年度的社會保險繳費基數。
參保單位申報的繳費基數,須經參保職工本人簽名或採用公示的方法確認。
繳費單位不按規定申報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暫按其上一年月繳費基數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確定。
繳費基數是參保人員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重要計算依據。勞動者參加社會保險後,社保經辦機構為其建立一個終身不變的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和醫療保險個人帳戶。
職工繳費基數越高,其個人帳戶儲存額就越多,可支配使用的醫療費用就越多,退休時領取的養老金就越高。而參保單位和參保人員瞞報、漏報、少報繳費基數,將直接降低參保人員社會保險待遇的享受水平
社會保險的月繳費基數一般是按照職工上年度全年工資的月平均值來確定的,每年確定一次,且一旦確定以後,一年內不再變動。
❻ 公司未按實際工資和合同工資此基數繳納保險,是否違法
違法。
根據《社會保險法》第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
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
第十條:
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6)單位不按基數交社保勞動者怎麼辦擴展閱讀:
相關案例:
王某的單位就是按照最低工資標准給他繳納社會保險,王先生首先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以單位只按照最低工資保准給他繳納醫社保,屬於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為由,提出解除勞動關系,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意想不到的是,仲裁委員會駁回了申請。在仲裁申請被駁回後,又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也判決駁回訴訟請求。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合同;同時也可以主張經濟補償金。單位不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個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是可以得到經濟補償。
像王先生這種情況,單位按照最低工資標准繳納社會保險的,只是用人單位不足額繳納社會保險,並不是員工不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所以王先生只能要求公司補繳社會保險。
而根據法律規定,要求用人單位足額繳納社會保險,應該向勞動行政部門或者社保經辦機構投訴舉報維護自己的社保權益。所以仲裁委和法院的做法是正確的,並沒有偏袒用人單位。
❼ 單位按最低基數交社保合法嗎
社保是按員工實際工資繳費,如果工資低於當地最低繳費基數,才按最低繳費回基數繳納。
按照規答定是要求:
工資高於當地最低繳費基數的,按員工實際工資繳費
工資低於當地最低繳費基數的,按最低繳費基數繳納
現在大部分企業都只交最低基數,效益好的單位可能會交高點,普通的企業都是交最低基數的。
❽ 單位未按實際工資基數交社保,勞動者如何維權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合同;同時也可以主張經濟補償金。單位不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個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是可以得到經濟補償。
❾ 單位按最低基數交社保合法嗎
社保是按員工實際工資繳費,如果工資低於當地最低繳費基數,才按最低繳費基數繳納版。
按照規定是要求:權
工資高於當地最低繳費基數的,按員工實際工資繳費
工資低於當地最低繳費基數的,按最低繳費基數繳納
有些單位為了節省成本,按最低工資或者一個低於員工實際工資的數字為基數為員工購買社保,這是不合理也不合法的(但現在大部分企業都只交最低基數,效益好的單位可能會交高點,普通的企業都是交最低基數的)
勞動者遇到少繳社保的用人單位,應當收集好相關證據,直接申請勞動仲裁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勞動者可以要求單位按實際工資數額為基數繳納社保,並補繳不合法繳納期間的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