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航:首頁 > 繳費基數 > 廣東省社保最低繳費

廣東省社保最低繳費

發布時間:2021-01-16 12:19:17

❶ 廣東省社保最低交多少錢的

05.7.06.6是2585元/月
06.7-07.6是1551元/月(最低);
07.7-08.7是養老1309,其他1816

08.7-09.6是
養老保險(省)基數1472元 單位12% 個人8%
失業保險(市)基數2009元 單位2% 個人1%
工傷保險(市)基數2009元 單位0.5%
生育保險(市)基數2009元 單位0.85%
醫療保險(市)基數2009元 單位8% 個人2% 重大疾病5元
以上的為繳費下限數。

自己算算,多少錢吧,

❷ 2014年7月-2015年6月廣東省社會保險各市的繳費標准及繳費基數及五險的比例(公司和個人)

廣州社保繳費比例為養老保險:繳納單位比例:外資單位20%,省屬單位18%,私企單位12%;個人8%,。醫療險:單位比例:7%,個人2%。失業險:單位比例:0.2%,個人0.1%。工傷:單位比例:0.4%,個人不用繳費。生育:單位比例0.85%,個人不用繳費用。重大疾病:9.83。廣州社保繳費基數2015分為上限和下限兩個范疇,上限是繳費基數的300%,下限是繳費基數的60%。其中,廣州市每月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按照廣東省在崗職工月均工資來計算。

❸ 廣東省社保繳費有沒有全省聯網

廣東省社保繳費都是全省聯網的,社保繳費只有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繳費才有最低繳費年限規定。

社保繳費比例

養老保險:

1、個人繳費根據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最低數為上年全市職工工資的60%;最高數為上年全市職工工資的300%)的8%繳納。

2、單位繳費根據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22%繳納。2006年1月1日起,人社部將個人養老賬戶的規模統一由本人繳費工資的11%調整為8%。此前的政策是個人繳費全部和單位繳費的3%計入個人養老賬戶,單位繳納的19%劃轉為社會統籌,而新政策將單位繳費的3%也劃入社會統籌用來解決養老空賬問題。

(3)廣東省社保最低繳費擴展閱讀

廣東擬建全省統一社保信息共享平台

廣東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上,《廣東省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條例(修訂草案修改稿)》(下稱草案修改稿)提交審議。相比之前的條例草案稿,此次修改稿新增了人大監督和社會監督的內容。為防止騙保行為,還擬規定建立全省統一的社保信息共享平台。

廣東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委陳偉雄介紹,社會保險基金是老百姓的「養命錢」。2015年年底的廣東省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對《廣東省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條例(修訂草案)》(以下簡稱修訂草案)進行審議,此次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對條例二審。

草案修改稿明確了社保徵收機構的主要監督職責,擬規定「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應當對用人單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及如實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草案修改稿還新增規定: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應當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辦事指引等向社會公開。此外,還規定將繳費情況定期告知用人單位和參保人,通過本單位門戶網站、媒體等每年定期向社會公布欠繳社會保險費數額較大的用人單位信息。

修訂草案中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對違反社會保險基金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舉報、投訴。

由於缺乏信息共享,實際操作中存在喪失社保領取條件後繼續領取社保金的情況,如參保人死亡後,家屬繼續持卡購買葯品、領取養老保險待遇等。

因此草案修改稿新增了「社保信息共享平台」的內容,擬規定「省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社會保險行政、財政、公安、民政、衛生計生、稅務、工商、食品葯品監管等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及銀行、郵政、醫療機構、葯品經營單位等社會保險服務機構,建立全省統一的社會保險信息共享平台,實現信息共享與互通,有關部門、機構應當將本單位管理或者產生的社會保險相關信息數據實時接入社會保險信息共享平台。」

❹ 廣東省企業職工每月應交社保多少錢

每個人情況不一樣的
企業職工社保的個人繳費比例合計10.5%,其中養老8%、醫療2%、失業0.5%,繳費基數*10.5%就是當事人個人月繳費金額。但是,繳費基數是依據當事人上一年度月均收入結合當地本年度繳費基數上下限確定,每個人收入不一樣,其繳費基數、繳費金額自然是有差異的。

❺ 誰能給我說廣東省各個市社會保險繳費基數和比例是多少!

一、繳費基數
(一)全市企業職工的養老、失業、工傷、生育保險繳費基數以本人當月申報個人所得稅的工資、薪金收入為繳費基數。參保人當月申報個人所得稅的工資、薪金收入高於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2182元的300%的,以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即6546元為繳費基數;低於我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1580元的60%的(含申報個人所得稅的工資薪金為零,下同),以我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即948元為繳費基數。工資薪金在948元至6546元之間的,按實申報繳費基數。
(二)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的繳費基數,由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根據其收入狀況在省規定的繳費工資下限即948元至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即6546元之間選擇。
單位繳費按所屬繳費個人當月繳費基數的總額計算繳納社會保險費。
二、繳費比例
(一)全市企業職工養老、失業、工傷、生育和醫療保險繳費比例具體是:
1、養老保險:單位繳費按16%、個人繳費按8%計征;
2、失業保險:單位繳費按2%、個人繳費按1%計征;
3、工傷保險:單位繳費按0.5%計征;
4、生育保險:單位繳費按0.5%計征。
以上四個險種的綜合征繳比例為28%,其中單位19%、個人9%。
(二)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養老、失業、工傷、生育保險繳費比例具體是:
1、養老保險:按20%計征(為方便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的申報及個人帳戶的記錄,把按20%計征分劃為單位繳費即統籌部分按12%,個人繳費即個人帳戶部分按8%);
2、失業保險:單位繳費按2%、個人繳費按1%計征;
3、工傷保險:單位繳費按0.5%計征;
4、生育保險:單位繳費按0.5%計征。
以上四個險種的綜合征繳比例為24%,其中單位15%,個人9%。
三、申報辦法
根據以上規定,具體申報辦法如下:
(一)全市企業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繳費單位」)應於10月15日前向所屬地方稅務機關申報繳稅時,同時申報按本通知規定的繳費基數和綜合征繳比例,計算應繳的社會保險費,並按本單位用工人數實名制填報《社會保險費繳費申報表》(以下簡稱《表一》)及《社會保險參保人員繳費工資明細表》(以下簡稱《表二》),人員有變動的應同時填報《社會保險參保情況變動表》(以下簡稱《表三》)。《表二》或《表三》填報的應繳費工資、薪金總額應與表一填報的應繳費工資、薪金總額相一致。
個體工商戶申報繳費時,須同時攜帶《工商登記證》副本原件及復印件。
靈活就業人員到勞動保障事務代理機構和代理社會保險事務服務機構申報繳費。
(二)繳費單位按規定需填報的表格一式三份,地方稅務機關接受申報確認後,退還繳費單位一份。繳費單位應與10月25日前,憑經所屬地方稅務機關確認接受申報的表格(個體工商戶須同時攜帶《工商登記證》副本原件及復印件)到所屬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相關業務及資料更改手續,否則將無法記錄個人帳戶。
(三)從11月起至下次調整止,繳費單位當月參保職工的人員、繳費工資總額與上月相同的,只需填報《表一》;當月參保職工和繳費工資總額有變動的,需同時填報《表三》,並按上述的報送時限和方法執行。

❻ 廣東社保單位繳費基數

根據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廣東省財政廳、廣東省地方稅務局《關於進一步統一全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單位繳費比例的通知》(粵人社規【2017】8號)規定,廣東省2017年7月1日起養老保險單位繳費比例為14%。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❼ 廣東省 社保繳費年限爭議 單位只繳納了 最近幾年社保

可以的。
動仲裁委以超過法定時效為由駁回勞動者的訴求。有的認為,國務院發布《勞動保障
監察條例》第二十條規定:「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2年未被勞動
保障行政部門發現,也未被舉報、投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再查。」這里規定的
時效是2年。而2008年5月1日施行的《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勞
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
被侵害之日起計算。」也就是說,社保費爭議的仲裁時效是一年,應當從當事人知道
或者應當知道社會保險費應繳未繳之日起計算。問題:如何理解社會保險費的裁
時效期間?追繳社會保險費可以往前追索多少年的?
社會保險費的追訴時效是多久
盡管《勞動法》規定了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有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義務,但應當如何繳納,長期沒有具體統一的規定。直至1999年《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出台,才統一規定了養老、醫療、失業等保險項目的繳費方式,導致諸多地方的用人單位的參保大多存在一定差別。
第一,社保費繳納的追訴時效到底如何?筆者印象,多年前好像是上海勞動局還是上海高院認為,勞動仲裁時效和追討多少年的社保費,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只要在當時的法定時效60日內主張就是合法有效的,凡是拖欠未繳納的社保費,無論拖欠多少年均應當依法補繳。這個解答我現在怎麼都沒有找到。但看到一位專家指出,上海對社保繳費爭議的審裁口徑是,2008年5月1日以後,社保繳費爭議的仲裁時效按《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執行,即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社會保險費應繳未繳之日起計算。2008年5月1日之前與用人單位結束勞動關系的,社保繳費爭議的仲裁時效按《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於養老保險爭議的處理意見》規定執行,即:申訴時效最遲自當事人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之日計算,在六十日內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受理。就是說,2008年5月1日之前與用人單位結束勞動關系的,職工只要在六十日內申請勞動仲裁的,也能討回10多年前的社保費。但是在2008年5月1日以後,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一年以前的社會費就未必討得回來了。
第二,社保繳費爭議還是向社保經辦機構投訴更好。《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一條規定:「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而發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據此,許多省市如山東省、廣東省高級法院都明確規定,社保繳費爭議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范圍。浦東新區勞動爭議仲裁院一位仲裁員朋友告訴我,未繳、欠繳、少繳社會保險費爭議,勞動仲裁機構可以受理,但對仲裁裁決不服提起訴訟,上海法院不予受理,生效後即使申請也不予強制執行。所以她建議還是向社保經辦機構投訴,社保機構審理後可以責令用人單位補繳,用人單位拒不履行的,社保經辦機構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追討未繳欠繳社保費應不應當限制追討幾年?有的專家認為,社保繳費具有公法的性質,公法的法律關系在於公民或法人與國家機構之間的關系。公法關系的權利義務,屬於強制性的權利義務,當事人沒有權利放棄。在公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繳納社保費是雙方的義務,而勞動行政部門向用人單位和勞動者追繳社保費用屬於法定的權利。從這個角度來理解,社保繳費的追繳應當沒有年限限制。有的專家指出,社會保險的強制性質,使其不同於用人單位基於勞動合同約定向勞動者履行一般義務的行為,繳納社會保險費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法定義務,其不應受勞動爭議仲裁時效的限制。(詳細案例見北京高院疑難案件與問題解析第三卷)。
律師之辯:員工要求單位補繳社保不存在時效限制
在律師實務中常常碰到這樣的情況,當員工因用人單位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不繳或少繳社會保險費而發生爭議時,員工一方往往要求用人單位補繳自雙方建立勞動關系以來的社會保險費,而用人單位則往往以一部分社會保險費超過訴訟時效為由進行抗辯。有些員工甚至也自己認為超過了訴訟時效而主動的放棄了一部分社會保險費的主張。
在勞動爭議中關於社會保險費的問題究竟有沒有訴訟時效的限制呢?這個問題有必要進行澄清。《勞動法》第72條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國務院第259號令)第12條規定:「社會保險費不得減免。」第13條規定:「繳費單位未按規定繳納和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的數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滯納金。」第26條規定:「繳費單位逾期拒不繳納社會保險費、滯納金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征繳。」
員工主張用人單位為其補繳各項社會保險費,是具有強制性的,不應受到時效的限制。主張這項權利不僅是勞動者的「私權」,同樣也是國家的「公權」。也就是說,即使勞動者不主張此項權利,國家有關部門也應當強制要求用人單位履行繳費義務。正因為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問題涉及到了國家利益,已不單單是員工和用人單位雙方之間的事了,所以對此是不能以訴訟時效為由進行抗辯的,對於此類問題,司法實踐中所掌握的標准也是一追到底,要求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開始補繳。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❽ 廣東省個人社保繳費查詢

廣東省的可到網上「廣東省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就可以把曾在廣東省各城市辦過社保的都能查出來。精細到是那個單位的就好像不能查出來的。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閱讀全文

與廣東省社保最低繳費相關的資料

熱點內容
公司社保賬戶變更說明 瀏覽:719
威遠縣嚴陵建築工程有限責任公司 瀏覽:797
鄂州住房公積金帳號 瀏覽:250
江都區建設局與引江棚戶區 瀏覽:717
揚州住房公積金比例 瀏覽:516
無業買社保還需要買公積金嗎 瀏覽:403
退伍軍人住房補貼新政策 瀏覽:385
工資5000深圳交社保後最後拿到多少 瀏覽:373
管城區城鄉建設和交通運輸局招聘 瀏覽:777
杭州濱江住房公積金 瀏覽:856
社保繳費基數有試用期工資嗎 瀏覽:377
建築工程城市規劃專業 瀏覽:656
現代設計建築設計 瀏覽:9
2014年天津社保繳納基數是多少 瀏覽:758
社保交基數高 瀏覽:275
南京社保卡每月返還多少 瀏覽:732
北京社保卡辦理點 瀏覽:827
黃陂前川衛生院生化分析儀中標公告 瀏覽:677
安徽和君建築工程有限公司亳州市 瀏覽:455
社保卡上沒有錄入繳費信息嗎 瀏覽:2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