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簽勞務派遣合同的員工社會保險繳納標准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兩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准,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勞務派遣單位不得剋扣用工單位按照勞務派遣協議支付給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這是對用人單位影響較大的變化之一。此外,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不得向被派遣勞動者收取費用。
簽勞務派遣合同的員工社會保險繳納標准:
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一條規定:「勞務派遣單位跨地區派遣勞動者的,被派遣勞動者享有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按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的標准執行。」
第十四條規定:「勞動合同履行地與用人單位注冊地不一致的,有關勞動者的最低工資標准、勞動保護、勞動條件、職業危害防護和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准等事項,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有關規定執行;用人單位注冊地的有關標准高於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有關標准,且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按照用人單位注冊地的有關規定執行的,從其約定。」
《社會保險法》第五十七條規定的是「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憑營業執照、登記證書或者單位印章,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這里的「用人單位」應該是指《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的簽訂勞動合同的單位,因為在《勞動合同法》中有兩種稱謂,一種是用工單位,一種是用人單位,《勞動合同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因此如果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沒有約定,那就應該由派遣單位給他們交社保。
❷ 勞務派遣員工的社保費是按什麼比列
勞務派遣員工一般都是按照最低的繳費基數進行繳費。
❸ 社保稅管後,為什麼勞務派遣公司可以做到按最低基數繳納社保
勞務派遣公司非生產單位,無生產成本、無材料進入、產品銷售,賬目簡單做賬容易。
❹ 勞務派遣工的工資由勞務派遣公司代發,社保也一樣,我發現他們給員工買的社保基數是最低的(1513),
好處費是收公司的,一般幾十元。派遣員工最基本按最低基數,但有部分會按公司規定的來買
❺ 勞務派遣中的社保費繳納責任如何劃分
根據《勞動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所以該公司有責任為勞動者支付社會保險費用。案例中由於接受單位被兼並,勞動服務公司無法為張先生安排工作,主動提出與張先生解除勞動關系。同時,該公司並沒有為張先生按時繳納社會保險費,所以根據勞動保障部《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十三條「繳費單位未按規定繳納和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滯納金。滯納金並入社會保險基金。」和《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五條「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准發給經濟補償金。」的規定,該勞動服務公司不但有責任為張先生足額繳納社保費用、滯納金,而且應該為張先生支付兩個月的經濟補償金。但從另一個方面來看,勞動服務公司終究不是最終用工單位,也無法為勞動者單獨支付工資與社保費用,作為接收單位的這家製造企業是否也該為此承擔責任呢?
根據現行的北京市以及相關省市的有關勞務派遣的規定,勞動服務公司應該為勞動者盡快辦理社會保險手續,幫助接受單位完成工資和社保費用的支付、繳納工作。同時,勞務派遣組織與接受單位要簽訂「勞務輸出協議」,確定接受單位所應支付的勞務費價格,勞務費價格應包括工資、福利、社會保險、管理費用等具體內容。根據案例中已發生的情況判斷,由於該勞動服務公司與接受單位所簽訂的「勞務輸出協議」中對於雙方約定的費用中所包含的具體內容和條件無法確定,所以當發生社保費用的繳納、補繳情況時,只能由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的該勞動服務公司全部支付。 專家處方應在勞務輸出協議中約定繳納責任 企業在使用勞務派遣工時,應本著與本企業同崗位職工同工同酬的原則,與勞務派遣組織協商確定全面的勞務費價格,包括工資、福利、社會保險費、管理費用等,並在「勞務輸出協議」中明確應由其支付的費用范圍及金額。如果勞務派遣組織沒有約定這些費用,企業應督促它完成該項工作。因為隨著勞動立法的逐步完善,「勞務輸出協議」也將納入勞動法律法規的管轄范圍,進而轉變為「勞動力派遣協議」,並規定那些在協議中約定不明確的問題,例如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等與勞動過程直接相關的義務也將由企業履行,所以接受企業也應注意「勞務輸出協議」內容的完整性,以免在將來的工作過程中出現風險和爭議。
勞務派遣組織在與接受單位簽訂「勞務輸出協議」時,一定要針對勞動工資、福利費用、社會保險費、補償金等各類與生產過程相關的費用支出和發放進行約定,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讓勞動者應該享有的權利一一得到落實,按實際情況與接受單位分清責權關系,以免發生勞動爭議時承擔被處罰的風險。而且,勞務派遣組織也有責任督促接受單位執行國家勞動標准和勞動條件,並將「勞動力派遣協議」的內容告知被派遣的勞動者。所以,就勞務派遣組織來說,及時了解新的勞動立法趨勢,積極履行義務,對於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構建和諧的勞動用工環境是非常必要的。 獨門驗方 不能將風險轉嫁到勞動者身上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區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王坤山:張先生與勞動服務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形成了法律上的勞動關系,而勞動合同一般應該包括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條款。否則,就應約定由勞動服務公司與該製造公司簽訂勞務合同,並在勞務合同中明確由誰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
如果未作這樣的約定,那麼,應由勞動服務公司為張先生繳納社會保險費,其費用從勞動服務公司收取的管理費中列支。
如果勞動服務公司沒有收取該製造公司的管理費,由於張先生與該製造公司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張先生的社會保險費應由該製造公司負擔,交由勞動服務公司繳納。
總之,勞務派遣單位和接受單位不能將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風險轉嫁到勞動者身上。 候診室怎樣對待面試落選者 近來,我們收到一些讀者朋友的來函,他們紛紛表示工作之餘很喜歡來HR診室看看,因為這里有很多案例與他們工作中遇到的問題相似,聽聽專家的分析和HR同行的支招,能夠開拓他們的工作思路。也有越來越多的讀者願意把他們在工作中的困惑說出來,希望在HR診室里得以解決。本期我們選登的是安徽省蚌埠市勞動保障事務服務中心薛業松的來函,他說:最近,我們中心剛剛完成蚌埠市某企業的招聘錄用工作。我對負責招聘的經理說:「無論來參加面試的人員是否被錄用,你都必須及時通知他,這既是對他的尊重,同時也是為了樹立我們中心的形象。」 這位經理卻說:「這怎麼能樹立中心的形象呢?你知道嗎,你如果立即通知那些落選的人員,告訴他們公司沒錄用他,這樣會給他們很大的打擊,有種幸災樂禍的感覺。所以只需要通知那些被錄用的就可以了,不要通知那些落選的人了!」我沒有與他繼續爭辯下去,但內心裡卻不認同這位經理的觀點。那麼,我們應該怎麼對待面試落選者呢?我很想聽聽HR同行對類似問題的處理方法。
❻ 我屬於勞務派遣,自己每個月繳納430元社保,單位補助1100元社保,實際劃撥500多,這是怎麼算的
只要受聘於單位,規定繳納社保就是以你的實際收入為繳費基數繳費。從你敘述來回看好像是單位不給答繳費,而是你個人繳費單位給與補助,如果是這樣就無法計算了,單位給你多少補助就是單位說了算。 給你社保單位繳費個人與單位的比例自己算。
社保由單位和員工個人共同繳納,五項社保的具體繳費比例各地有所區別,但大致分別為:
養老保險:單位和個人分別繳納個人工資的20%和8%;
醫療保險:單位和個人分別繳納約10%和2%;
失業保險:單位和個人分別繳納約2%和1%;
生育保險:單位繳納約0.8%,個人不繳費;
工傷保險:單位繳納約2%,個人不繳費
自去年開始,國家為了降低單位負擔,把單位應負擔部分除了養老保險之外,其他四個險種降低繳費比例了,各地降得比例有所不同,有差異。
❼ 我在公司上班3年,簽的是勞務派遣合同,社保最低基數交的,可以要求公司補社保基數嗎
可以與單位協商解決。但是,相關的法律法規並沒有這方面的禁止性規定,就是說,公司的這種做法並沒有違規之處,只是不合情理。
簽勞務派遣合同的員工社會保險繳納標准:
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一條規定:「勞務派遣單位跨地區派遣勞動者的,被派遣勞動者享有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按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的標准執行。」
第十四條規定:「勞動合同履行地與用人單位注冊地不一致的,有關勞動者的最低工資標准、勞動保護、勞動條件、職業危害防護和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准等事項,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有關規定執行;用人單位注冊地的有關標准高於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有關標准,且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按照用人單位注冊地的有關規定執行的,從其約定。」
《社會保險法》第五十七條規定的是「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憑營業執照、登記證書或者單位印章,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這里的「用人單位」應該是指《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的簽訂勞動合同的單位,因為在《勞動合同法》中有兩種稱謂,一種是用工單位,一種是用人單位,《勞動合同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因此如果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沒有約定,那就應該由派遣單位給他們交社保。
❽ 勞務派遣公司繳納社保為什麼和企業為員工交社保不一樣錢那急。謝謝!
勞務派遣公司就是所謂的黃牛,他代公司或派遣公跑腿辦事就收了代管費(管理費)本來管理費由單位出的,結果工人不懂,就扣在工人身上了。工人冤阿。
❾ 勞務派遣人員社保基金由誰來付
勞務派遣人員繳納各項社會保險是由勞務派遣公司和實際用工單位協商確定的。但不專管如何約定,勞務派屬遣單位或用工單位都必須為勞務派遣人員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不能互相推脫,侵犯勞務派遣人員的權益。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九條勞務派遣單位派遣勞動者應當與接受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以下稱用工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議。勞務派遣協議應當約定派遣崗位和人員數量、派遣期限、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的數額與支付方式以及違反協議的責任。
用工單位應當根據工作崗位的實際需要與勞務派遣單位確定派遣期限,不得將連續用工期限分割訂立數個短期勞務派遣協議。
關於社會保險費的繳納,無論是國家立法還是地方立法,原則基本是一致的,即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就應當同時為其建立社保關系。目前,我國社會保險是五險制(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但由於社保政策主要以地方立法為准,一些城市一般將生育保險和失業保險作為本市居民特有險種,而外來務工人員(包括農民工)無法享受,因此,當地的社保政策一般允許企業為其繳納養老、醫療、工傷等三險。所以,我國的社保從各地社保立法的角度出發,基本是五險和三險兩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