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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給外來員工購買基本社保的有關制度

發布時間:2021-01-15 14:24:08

Ⅰ 企業為員工繳納社保的最佳方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72條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這里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主要是指我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也包括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這里的社會保險包括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具體規定了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的參加范圍,對不參加社會保險和不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行為做出了明確的處罰規定。
公司繳納社保比例和個人繳納比例
醫療保險:個人承擔2%,單位承擔8%;
養老保險:個人為8%,單位承擔12%;
失業保險:個人為1%,單位承擔2%;
工傷保險:個人無,單位1%;
生育保險:個人無,單位1%;
而工傷和生育保險的費用均由單位承擔。
因此,社保個人承擔部分僅為11%,單位需承擔24%。
例如,工資為6000元每月,那麼其需要交納的保費為:
醫療保險:6000*2%=120元,單位6000*8%=480元;
養老保險:6000*8%=480元,單位6000*12%=720元;
失業保險:6000*1%=60元,單位6000*2%=120元;
工傷保險:個人無,單位6000*1%=60元;
生育保險:個人無,單位6000*1%=60元。

Ⅱ 勞動法有規定外地的公司必須在員工工作地購買社保

勞動法沒有相應規定,根據《社會保險登記管理暫行辦法》規定:

第六條 社會保險登記實行屬地管理。

繳費單位具有異地分支機構的,分支機構一般應當作為獨立的繳費單位,向其所在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單獨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跨地區的繳費單位,其社會保險登記地由相關地區協商確定。意見不一致時,由上一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確定登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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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社會保險登記管理暫行辦法》規定:

第七條 繳費單位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時,應當填寫社會保險登記表,並出示以下證件和資料:

(一)營業執照、批准成立證件或其他核准執業證件;

(二)國家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頒發的組織機構統一代碼證書;

(三)省、自治區、直轄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規定的其他有關證件、資料。

第八條 對繳費單位填報的社會保險登記表、提供的證件和資料,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即時受理,並在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符合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

第九條 繳費單位的以下社會保險登記事項之一發生變更時,應當依法向原社會保險登記機構申請辦理變更社會保險登記:

(一)單位名稱;

(二)住所或地址;

(三)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

(四)單位類型;

(五)組織機構統一代碼;

(六)主管部門;

(七)隸屬關系;

(八)開戶銀行賬號;

(九)省、自治區、直轄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Ⅲ 法律勞動法中有規定單位一定要給員工買社保的嗎哪條哪項

用人單位是必須要給員工買社保的。

《社會保險法》第七章 社會保險費征繳

第五十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憑營業執照、登記證書或者單位印章 ,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予以審核,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件。

用人單位的社會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用人單位依法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三十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社會保險登記。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民政部門和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應當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報用人單位的成立、終止情況,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報個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戶口登記、遷移、注銷等情況。

第五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自願參加社會保險的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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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險法》第十章 社會保險監督

第七十六條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本級人民政府對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投資運營以及監督檢查情況的專項工作報告,組織對本法實施情況的執法檢查等,依法行使監督職權。

第七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用人單位和個人遵守社會保險法律、法規情況的監督檢查。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時,被檢查的用人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與社會保險有關的資料,不得拒絕檢查或者謊報、瞞報。

第七十八條 財政部門、審計機關按照各自職責,對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實施監督。

第七十九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存在問題的,應當提出整改建議,依法作出處理決定或者向有關行政部門提出處理建議。社會保險基金檢查結果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社會保險基金實施監督檢查,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查閱、記錄、復制與社會保險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相關的資料,對可能被轉移、隱匿或者滅失的資料予以封存;

(二)詢問與調查事項有關的單位和個人,要求其對與調查事項有關的問題作出說明、提供有關證明材料;

(三)對隱匿、轉移、侵佔、挪用社會保險基金的行為予以制止並責令改正。

Ⅳ 在上海上班,公司在外地給員工交社會保險可以嗎

在上海上班,公司在外地給員工交社會保險是屬於違法行為。國家社保採用屬地管理,你的公司故意外地交社保屬於瞞報繳費基數,違反了《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第四條、第十六條。

《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在規定期限內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繳費申報,申報事項包括:

(一)用人單位名稱、組織機構代碼、地址及聯系方式;

(二)用人單位開戶銀行、戶名及賬號;

(三)用人單位的繳費險種、繳費基數、費率、繳費數額;

(四)職工名冊及職工繳費情況;

(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在一個繳費年度內,用人單位初次申報後,其餘月份可以只申報前款規定事項的變動情況;無變動的,可以不申報。

第十六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於查明欠繳事實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發出社會保險費限期補繳通知,責令用人單位在收到通知後5個工作日內補繳,同時告知其逾期仍未繳納的,將按照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第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一)未按規定申報且未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二)申報後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三)因瞞報、漏報職工人數、繳費基數等事項而少繳社會保險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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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9年1月1日起社保費用由稅務局統一徵收,嚴查企業少交社保行為。在上海上班,公司在外地給員工交社會保險也屬於嚴厲打擊范圍之內。

《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

(四十六)改革國稅地稅征管體制:

為降低征納成本,理順職責關系,提高征管效率,為納稅人提供更加優質高效便利服務,將省級和省級以下國稅地稅機構合並,具體承擔所轄區域內各項稅收、非稅收入征管等職責。

為提高社會保險資金征管效率,將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等各項社會保險費交由稅務部門統一徵收。

國稅地稅機構合並後,實行以國家稅務總局為主與省政府雙重領導管理體制。國家稅務總局要會同省級黨委和政府加強稅務系統黨的領導,優化各層級稅務組織體系和征管職責,按照「瘦身」與「健身」相結合原則,完善結構布局和力量配置,構建優化高效統一的稅收征管體系。

Ⅳ 公司和員工社保應該怎麼算 是死規定嘛

請參照

(一)基本養老保險
1.本市戶籍參保人員
(1)按照《廈門市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例》、《廈門市事業單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試行辦法》參保的本市戶籍職工,以職工個人2009年度月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按22%的繳費比例計繳,其中單位繳14%、個人繳8%。
本市個體工商戶業主及本市戶籍僱工,以個人2009年度月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按20%的繳費比例計繳。其中,僱工本人繳納8%,業主繳納12%;業主本人應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本人全額繳納。
本市戶籍靈活就業人員和下崗失業人員,可選擇以2009年度全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60%-300%為繳費基數,按20%的繳費比例由本人全部繳納。
(2)農場職工和漁業企業的漁民,以最低工資為繳費基數,按22%的繳費比例計繳,其中單位繳14%、個人繳8%。
從農場和漁業企業流出後尚未就業的個人,可按2009年度全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300%或以最低工資為繳費基數,按20%的繳費比例由本人全部繳納。
(3)按照《廈門市被征地人員基本養老保險暫行辦法》規定,首次參保且一次性繳費的被征地人員,按照2413元的月繳費基數的60%-100%或最低工資標准為繳費基數,按22%的繳費比例繳納。
2.外來員工
(1)外來員工以最低工資為繳費基數,島內單位按8%的比例繳納、島外單位按6%的比例繳納,個人統一按8%的比例繳納。
(2)外來員工中的管理、技術人員可按本市職工繳費標准繳納。
(二)基本醫療保險
1.本市戶籍參保人員
(1)本市戶籍職工以及在異地就業的本市職工,以職工個人2009年度月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按10%的繳費比例計繳,其中單位繳納8%、個人繳納2%。
(2)本市個體工商戶業主,以2009年度全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按10%的繳費比例計繳。本市戶籍個體工商戶的僱工,以個人2009年度月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按10%的繳費比例計繳,其中僱主繳納8%、個人繳納2%。
(3)本市戶籍靈活就業人員和下崗失業人員,可選擇以2009年度全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60%-300%為繳費基數,按10%的繳費比例由本人繳納。
2.外來員工
(1)外來員工以2009年度全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為繳費基數,按6%的繳費比例計繳。其中單位繳納4%,個人繳納2%。
(2)外來員工中的管理、技術人員可按本市職工繳費標准繳納。
(三)失業保險
1.本市戶籍職工、在異地就業的本市職工,以及在廈的鐵路系統員工,以職工個人2009年度月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按3%繳費比例計繳,其中單位繳納2%、個人繳納1%。
2.外來員工以最低工資為繳費基數,按2%的繳費比例計繳,由用人單位全額繳納;外來員工中的管理、技術人員可按本市職工繳費標准繳納。
3、靈活就業人員中的再就業困難補貼對象可選擇以2009年度全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60%-300%為繳費基數,按3%的繳費比例由本人繳納。
(四)工傷保險
1.企業職工以職工個人2009年度月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對照單位工傷保險費率,由用人單位全額繳納。
2.按建築工程項目參加工傷保險的建築企業,依《建築、礦山及石材加工企業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辦法》(廈府〔2005〕356號)及《關於交通基本建設工程施工企業及其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有關事項的通知》(廈勞社〔2009〕283號)的規定繳費。
3.符合《廈門市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職工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的職工,應以職工個人2009年度月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按0.5%的繳費比率,由用人單位全額繳納。
(五)生育保險
本市戶籍企業職工、外來工、外來管理技術人員,以職工個人2009年度月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按0.8%的繳費比例,由單位全額繳納。
依據市政府關於減輕企業負擔的政策,2010年1月至2010年12月,單位繳納醫療保險費費率下降1%,工傷、失業和生育保險實行減半徵收。如有變動以政府公告為准。
(六)其他
1.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中央屬、省屬單位的基本醫療、失業、工傷(原郵電、電力行業實行工傷行業統籌除外)和生育保險按以上規定標准繳納。
2.養老、醫療和生育保險繳費以職工個人2009年度月平均工資為基數的,若2009年月平均工資低於2009年度全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以2009年度全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為繳費基數;超過300%的以2009年度全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為繳費基數。職工個人2009年度月平均工資無法計算的,以2009年度全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
3.參加失業保險費的本市戶籍職工、按本市標准繳費的外來管理技術人員和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應以職工個人2009年度月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
4.根據《關於在廈就業的台灣、香港、澳門居民納入社會保險統籌范圍的通知》(廈勞社〔2005〕260號)的規定,在我市就業的台灣、香港、澳門居民,按外來員工或外來管理、技術人員的繳費標准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
5.以上各險種繳費基數、比例如有調整,以政府公布的政策文件為准。

Ⅵ 單位給員工購買社保的標准

一、按國家規定:員工購買社保的標準是上一年度你的平均工資。

二、以單位買全社保為准,工傷和生育保險的費用均由單位承擔。計算如下所示:

醫療保險:個人承擔2%,單位承擔8%;

養老保險:個人為8%,單位承擔12%;

失業保險:個人為1%,單位承擔2%;

工傷保險:個人無,單位1%;

生育保險:個人無,單位1%;

公積金:個人3.5%,單位3.5%。

三、舉例說明

工資為6000元每月,那麼其需要交納的保費為:

醫療保險:6000*2%=120元,單位6000*8%=480元;

養老保險:6000*8%=480元,單位6000*12%=720元; 450

失業保險:6000*1%=60元,單位6000*2%=120元;

工傷保險:個人無,單位6000*1%=60元

生育保險:個人無,單位6000*1%=60元

公積金:6000*3.5%=210元,6000*3.5%=210元。

因此個人總計為:870元,單位總計為:16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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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方法

一般以上一年度本人工資收入為繳費基數。

(1)職工工資收入高於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300%的,以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300%為繳費基數;

(2)職工工資收入低於當地上一年職工平均工資60%的,以當地上一年職工平均工資的60%為繳費基數;

(3)職工工資在300%—60%之間的,按實申報。職工工資收入無法確定時,其繳費基數按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公布的當地上一年職工平均工資為繳費工資確定。

每年社保都會在固定的時間(3月或者7月,各地不同)核定基數,根據職工上年度的月平均工資申報新的基數,需要准備工資表這些證明。

每年社保都會在固定的時間(3月或者7月,各地不同)核定社保基數,並發布最新的最低基數和最高基數。一般而言,企業幫員工繳納的都是最低基數的社保,當然也有些公司會根據上一年度崗位的平均工資作為基數為員工繳納社保。

可以根據最新的發布時間,從當地的社保局查詢最新的社保基數。此外,也可以通過第三方軟體查詢全國的社保基數。

Ⅶ 中國勞動合同法哪裡規定可以異地繳納社會保險

中國勞動合同法暫時沒有規定異地繳納社會保險。

《勞務派遣暫行規定》已於2013年12月20日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第21次部務會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條勞務派遣單位跨地區派遣勞動者的,應當在用工單位所在地為被派遣勞動者參加社會保險,按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的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被派遣勞動者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第十九條勞務派遣單位在用工單位所在地設立分支機構的,由分支機構為被派遣勞動者辦理參保手續,繳納社會保險費。

勞務派遣單位未在用工單位所在地設立分支機構的,由用工單位代勞務派遣單位為被派遣勞動者辦理參保手續,繳納社會保險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四條勞動合同履行地與用人單位注冊地不一致的,有關勞動者的最低工資標准、勞動保護、勞動條件、職業危害防護和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准等事項,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有關規定執行。

用人單位注冊地的有關標准高於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有關標准,且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按照用人單位注冊地的有關規定執行的,從其約定。

該條法律沒有對社保繳納做出明確的規定,從其「等事項」推論,社保繳納應該是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有關規定執行,實踐中每個地方有不同的規定。

上海特殊規定: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辦公室2014年6月30日印發《關於在滬施工企業外來從業人員參加本市城鎮職工基本社會保險若干問題的通知》

Ⅷ 用人單位給個人買社保。勞動法是否有規定必須是城鎮戶口農村戶口是否可以享受

本市將外來從業人員和郊區用人單位從業人員納入城鎮職工社會保險
貫徹落實《社會保險法》
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2011年06月28日
近日,市政府頒布《關於外來從業人員參加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關於外來從業人員參加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若干問題的通知》、《關於外來從業人員參加本市工傷保險若干問題的通知》、《關於本市郊區用人單位及其從業人員參加城鎮職工社會保險若干問題的通知》等四個文件,將在本市就業的外來從業人員和郊區用人單位從業人員納入城鎮職工社會保險范圍。6月28日,市政府召開專題新聞發布會,就上述調整政策作統一發布。
按照本市原有規定,外來從業人員主要參加本市綜合保險,郊區用人單位從業人員主要參加小城鎮社會保險。隨著近幾年國家層面《社會保險法》、《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流動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障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規的出台,本市須調整外來從業人員及郊區用人單位從業人員參保政策,按照《社會保險法》規定,將外來從業人員及郊區用人單位從業人員納入城鎮職工社會保險范圍,進一步完善本市社會保險體系,保障外來從業人員及郊區用人單位從業人員公平參保的權利。
根據新的規定,今後與本市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外來從業人員,都應當參加本市城鎮職工社會保險,並按照本市規定的繳費基數和比例繳納社會保險費。其中,城鎮戶籍的外來從業人員參加本市城鎮職工社會保險的險種和繳費規則與本市城鎮戶籍從業人員完全一致,非城鎮戶籍的外來從業人員目前按規定參加養老、醫療、工傷三項社會保險。非城鎮戶籍的外來從業人員繳費比例為:養老保險,單位22%,個人8%;醫療保險,單位6%,個人1%;工傷保險,單位0.5%,個人不繳費。繳費基數實行5年過渡辦法:2011年度(具體時間為發文之日至次年3月)個人繳費基數為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2012年度(就是2012年4月至2013年3月)個人繳費基數為45%;2013年度(就是2013年4月至2014年3月)個人繳費基數為50%;2014年度個人繳費基數為55%;2015年度起個人繳費基數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收入確定,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收入高於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繳費基數,低於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確定。非城鎮戶籍外來從業人員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繳費基數也可按本市城鎮職工社會保險有關規定執行。
外來從業人員參加城鎮職工社會保險後,養老保險待遇方面,個人繳納的8%的養老保險費,全部計入個人賬戶,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可按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進行異地轉移接續,到達法定退休年齡時退休待遇領取地確定在本市的,按照本市規定計發養老待遇;醫療保險待遇方面,非城鎮戶籍外來從業人員從參加城鎮職工社會保險次月起,可按規定享有門診醫療和住院醫療保險待遇,其待遇支付范圍、支付標准和轉移接續等按照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執行。城鎮戶籍的外來從業人員醫療保險待遇的享受按本市城鎮職工社會保險規定執行;工傷保險待遇方面,外來從業人員參保後,在工作中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其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工傷保險待遇的項目標准和申領支付以及相關法律責任等,按本市工傷保險相關規定執行。其中因工緻殘一級至四級的非城鎮戶籍外來從業人員可以按《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規定的待遇項目標准和支付方式,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也可以按《關於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的規定選擇按一次性領取的方式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一次性領取後,工傷保險關系終止。
同時,按照新規定,本市郊區范圍內用人單位及其具有本市戶籍的從業人員,也應當參加本市城鎮職工社會保險,繳費基數和比例按照城鎮職工社會保險相關規定執行。其中,2011年6月仍在繳費的小城鎮社會保險用人單位及其本市戶籍的從業人員,2011年7月起應當停止在小城鎮社會保險參保繳費,轉為參加城鎮職工社會保險,在2011年7月至2014年3月期間,繳費基數和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繳費比例可以逐步過渡:單位繳費基數按單位內個人月繳費基數之和確定,個人繳費基數按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確定;2011年7月至2012年3月,單位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比例為17%,個人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比例為5%,單位繳納醫療保險費的比例為7%,個人繳納醫療保險費的比例為1%。2012年4月至2013年3月,單位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比例為19%,個人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比例為8%,單位繳納醫療保險費的比例為9%,個人繳納醫療保險費的比例為2%。2013年4月至2014年3月,單位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比例為22%,個人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比例為8%,單位繳納醫療保險費的比例為12%,個人繳納醫療保險費的比例為2%。上述郊區用人單位及其從業人員,經協商一致,也可直接按現行城鎮職工社會保險規定參保繳費。
郊區用人單位從業人員參加城鎮職工社會保險後,其享受的社會保險待遇,按照本市城鎮職工社會保險相關規定執行;曾參加城鎮職工社會保險、小城鎮社會保險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個人,社會保險關系和社會保險基金按照本市城鎮職工社會保險相關規定轉移銜接;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15年的,可以按月領取養老金和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曾參加城鎮職工社會保險、小城鎮社會保險的個人失業的,其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根據《上海市失業保險辦法》和《上海市小城鎮社會保險暫行辦法》分別分段核定,按規定合並計算。合並計算後,失業人員連續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不超過24個月。
上述新政策將於今年7月1日起正式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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Ⅸ 人事問題:注冊在外地的公司可以在本地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嗎

不能,公司繳納社保只能從開戶之日起算。

《社會保險法》規定的用人單位的義務主要有兩項:一是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用人單位應當在成立時向當地嘩貳糕荷蕹沽革泰宮駿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二是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其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的繳費義務由用人單位與職工共同承擔,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的繳費義務全部由用人單位承擔。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還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

(9)單位給外來員工購買基本社保的有關制度擴展閱讀

社會保險費繳納方式大致可以分為三類:

1、到自身開戶銀行繳納;

2、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支票或現金形式繳納;

3、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約定的其他方式。

參保單位和參保個人可以根據自身實際情況採取不同的繳費方式。

相關規定

1、納費人報送的納費申報表,經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審查無誤的,繳費單位個人必須於每月15日前,全額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繳納社會保險費。

2、社會保險費實行屬地徵收原則。

3、利息、滯納金的計算和繳納。 利息的計算和繳納。納費人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時要計算繳納利息,利息計算按遼寧省勞動保障廳有關規定執行,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具體負責確定利息所屬期限及應補繳利息數額,地稅機關只負責徵收。

滯納金。納費人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征所欠費款千分之二的滯納金。納費人在補繳費款時,徵收機關要一並計算、徵收滯納金。

4、社會保險費緩繳政策 納費人因不可抗力無能力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經縣級以上地方稅務機關批准可以暫緩繳納,符合緩繳條件的納費人要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提出書面申請,並填報《社會保險費緩繳申請審批表》,符合條件的,由主管地方稅務機關規定其緩繳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三個月。

Ⅹ 公司給員工辦理社保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社保包括: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保險等。

攜帶材料:

1、營業執照、批准成立證件或其他核准執業證件原件及復印件;

2、組織機構統一代碼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3、法人代表身份證復印件,

4、社會保險登記表(可在窗口領取需加蓋單位公章);

5、代為辦理人員身份證復印件(單位蓋章);

6、參保員工的居民身份證復印件(單位蓋章);

7、當地的《社會保險人員變動申請表》填寫並單位蓋章;

8、當地要求的其他資料,如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花名冊。

(10)單位給外來員工購買基本社保的有關制度擴展閱讀:

辦理流程:

用人單位攜帶營業執照、批准成立證件或其他核准執業證件、組織機構統一代碼證書原件及復印件、填寫「社會保險登記表」一式兩份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審核通過的,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

變更、注銷登記的,用人單位攜帶有關機關批准變(或宣布)變更證明,填寫「社會保險變更登記表」或「社會保險注銷登記表」,審核通過後,重新核發或繳銷《社會保險登記證》。

公司繳納社保規定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勞動法第七十二條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勞動合同法:十六條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第十七條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工之日滿1個月的次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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