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不繳社保,隨意辭退 員工在試用期可能遭遇哪些坑
試用期內該不該繳社保?
試用期內,公司沒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被員工起專訴至法院。法院審理認屬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有權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是法定義務,自勞動關系建立之日起就應履行。」北京市西城法院民七庭法官梁良表示,試用期內,也要繳納社會保險費。
「除社會保險費以外,正式勞動合同存續期間勞動者享有的權利,試用期內也同樣享有。」北京市西城法院民七庭法官李曦表示,此外,一旦出現工傷,用人單位也應承擔相應責任。
「試工」等於「試用」?
「一些案例中,用人單位巧創新詞,以"試工"代替試用期,規避法律規定。」梁良介紹,一些用人單位以「試工」名義拖欠員工薪資。「法律上並沒有"試工"這一概念。審理時,我們一般認定"試工"即為一般意義上的試用。用人單位對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勞動者,可以依法解除勞動關系,但應當支付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報酬。」
『貳』 勞動法規定員工試用期期間是否繳納社保
用人單位依法繳納社保與試用期沒有直接關系,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 用人單專位應當自用工之屬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自願參加社會保險的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國家建立全國統一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碼為公民身份號碼。
『叄』 試用期後被辭退是否能得到社會保險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如果勞動者在試用期內,非因工負傷或者患病,或者不能勝任工作,經培訓和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的,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應該提前三十日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的工資,並且應該支付經濟補償金。
『肆』 試用期員工交不交社保能不能辭退
要繳納社保,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間。專在該期限內用人單位屬應依法為職工辦理社會保險。
能不能辭退要根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為:(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伍』 公司員工試用期不繳納社保,員工想要仲裁,公司如何辭退員工才不會被仲裁
社會保險屬於國家強制性保險險種,任何建立了勞動關系的單位和個人都必須參加,對此,《勞內動法》第七十容二條做了明確規定。《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第七款也把社會保險作為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足見國家對社會保險高度重視。
而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第四款「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試用期為勞動合同期限」的規定,試用期同樣必須給勞動者依法繳納社會保險。
因此,公司不給試用期員工繳納社會保險的做法是違法的,應予補繳。
明明是公司違法在先,而當員工想要申請勞動仲裁時,公司不但不反思,反而卻想出了辭退員工的餿主意,真令人汗顏。
辭退員工不可能不被申請勞動仲裁,如果不能證明勞動者不符合試用條件,就涉嫌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需承擔支付《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的二倍的賠償金的法律責任。
公司為了逃避區區的社保費用,最終鬧的沸沸揚揚,又是投訴,又是仲裁,最終還贏不了,偷雞不成蝕把米,不值哪!
『陸』 單位辭退員工應怎樣賠償試用期未繳的保險金
可以要求單位補繳2011年11月至2012年2月的社保;如果工作超過6個月,單位應該支付2個月工資的賠償,不到6個月,賠償一個月的工資。當然,你要舉證,是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關系。建議看看勞動合同法。
『柒』 員工試用期不合格,辭退,是否需要為員工繳納保險,如果...
復試用期也應該為員工繳納保制險。
試用期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後為相互了解、選擇而約定的不超過六個月的考察期。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中規定:「按照《勞動法》第21條的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不超過六個月的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在六個月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十五日;勞動合同期限在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試行期不得超過三十日;勞動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兩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十日。」
實際上,勞動關系一旦建立,用人單位就應當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試用期並非獨立於勞動關系外的「特殊期」,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用人單位在試用期拒絕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投訴,造成勞動者損失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捌』 勞動法規定員工試用期期間是否繳納社保
根據實際情況,目前用人單位的慣例是自正式簽訂讓大勞動合同後才開始購版買,也就是說是用權工30日坦襪豎內簽訂勞動合同,然後再辦理相關社保申報手續,這是合理也是可行的操作手段。
如依法從用工的之日或存在事實勞動關系之日好扮開始,如出現勞動者試用期不合格或其他原因離職的,會造成行政資源的浪費!一個月難道可以辦、退兩次以上???
『玖』 試用期被辭退,還要繳納下月全部社保合理嗎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試用期內,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46條規版定的情況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該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標准為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不滿半年的支付半個月工資;
試用期內,用人單位違法解除雙方勞動合同的,應該支付勞動者賠償金,標准為工作1年支付2個月工資。
試用期需要給員工上社保。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試權用期期間包含在勞動合同的期限內。因此,用人單位應當為處於試用期的員工依法繳納社會保險。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第四款: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因為試用期是合同期的一個組成部分,它不是隔離在合同期之外的。所以在試用期內也應該上保險。另外,單位給員工上保險是一個法定的義務,不取決於員工的意思或自願與否。
『拾』 請問試用期內辭退員工需要給補繳試用期間的社保嗎
國家規定試用期抄就需要給員工繳襲納社保,因此需要補繳。
社會保險法規定公司必須在員工入職三十天內給員工辦理社保登記,試用期不買是違反行為,可以到當地的勞動局投訴。
社會保險 ,是一種為喪失勞動能力、暫時失去勞動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損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補償的一種社會和經濟制度。社會保險計劃由政府舉辦,強制某一群體將其收入的一部分作為社會保險稅(費)形成社會保險基金,在滿足一定條件的情況下,被保險人可從基金獲得固定的收入或損失的補償,它是一種再分配製度,它的目標是保證物質及勞動力的再生產和社會的穩定。社會保險的主要項目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