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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未按實際工資繳納社保有什麼風險

發布時間:2021-01-13 05:12:27

Ⅰ 公司未按照實際工資繳納社保,導致工傷賠償受到損失

雖然沒有國家性的規定出台必須由單位賠償損失,但是很多地方性的規定已經出台了,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少報職工工資,未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造成工傷職工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降低的,差額部分由用人單位補足。從法理精神上說也應該由用人單位承擔責任。
一旦發生工傷,職工享受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等由工傷保險基金承擔,而工傷保險基金會嚴格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64條規定,即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核定工傷保險待遇。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繳費工資本應等於職工實際工資總額,但由於用人單位瞞報工資數額,導致工傷職工享受不到法律規定的待遇標准,才使得工傷保險待遇標准縮水。
《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辦法》第二十三條繳費單位未按照規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或者未按照規定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從理論上講,用人單位瞞報工資數額與工傷職工、工亡職工供養親屬工傷保險待遇降低之間存在因果關系,而工傷職工對此沒有任何過錯,用人單位為自己的過錯承擔行政責任的同時,也應該為工傷職工、工傷職工供養親屬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降低而承擔民事責任。單位少報工資數額和職工人數,不應只承擔行政責任,造成工傷職工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降低的,差額部分的損益還應由用人單位補足。

Ⅱ 公司未按員工實際工資交納社保,如何追討

公司未按員工實際工資交納社保,這也是大家常常遇到的問題。要吃啞巴虧,當然不。那如何追討呢?
一、對於企業隱瞞社會保險繳費數額行為要承擔的法律責任:《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時,瞞報工資總額或者職工人數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並處瞞報工資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你可以先和單位協商讓他們按正常程序補繳,同時把利害關系講清楚,受處罰時的負擔情況;
二、協商不成時,可以走勞動仲裁的程序,直至到法院起訴,但要注意訴訟時效;
三、也可以同時去勞動監察大隊舉報。(要有個人工資的證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一條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而發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五十條用人單位瞞報工資總額或者職工人數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地方稅務機關責令改正,並處瞞報工資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五十五條: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但未參加的,或者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准向職工支付費用。

Ⅲ 請問公司未按實際工資給員工買社保違法嗎

公司未按實際工資給員工買社保違法。

根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七條用人單位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時,瞞報工資總額或者職工人數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並處瞞報工資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騙取社會保險待遇或者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退還,並處騙取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勞動法》第十八條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准約定不明確,引發爭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定。

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

第二十條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准。

第三十一條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准,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3)企業未按實際工資繳納社保有什麼風險擴展閱讀:

員工權益是以公司始終堅持以人為本,尊重和保護員工的各項合法權益。

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以及投資所在國的相關法律、法規和制度。建立了比較完善的用工管理規章制度體系。

公司和所屬各企事業單位普遍實行了廠務公開等基層民主管理制度,經營管理讓員工參與,權力行使讓員工監督。

公司進一步規范廠務公開的形式和內容,落實廠務公開、民主評議管理人員及管理人員向職工代表大會述職述廉等,從制度上落實員工參與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權利,鼓勵員工參與企業生產經營管理。

勞動合同在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的前提下,重在對勞動者合法權益的保護,被譽為勞動者的「保護傘」,為構建與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提供法律保障。

作為我國勞動保障法制建設進程中的一個重要里程碑,勞動合同法的頒布實施有著深遠的意義。

Ⅳ 主動離職,公司未按實際工資繳納社保,可以要求賠償金嗎

你的事不來在於是不是自自動離職,而在於社保繳費基數低於本人實際工資是不是符合社保規定。
社保的繳費基數可以是參保人的基本工資,也可以按社保機構確定的當地繳費基數的上限和下限之間選擇。
繳費基數的上限和下限:當地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的300%-60%
,在這之間選擇一個標准作為繳費基數都是允許的。
如果你的繳費基數低於當地上年度社平數的60%
,倒是可以申請勞動爭議仲裁。
否則沒有什麼意義。

Ⅳ 社保不按實際工資繳納是否違規

首先看你剛入職時工資多少,社保要按錯員工工資收入來做為基數繳納的,剛入職的,按你第一個月工資繳納!次年四月份會調整基數,按你上年度平均工資為基數繳納!如果單位沒有,按此繳納,屬違法行為!你可以去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監察大隊投訴處理!

Ⅵ 主動離職,公司未按實際工資繳納社保,可以要求賠償金嗎

個人繳費以參保人月應稅工資、薪金收入為基數。
假如你無法舉證實際收入是專3000元的話,單憑勞動合同是屬沒用的。因為勞動合同的3000元基於某種特定情況下的勞動報酬,假如你請假或出工不足會導致收入降低,相信這部分工作B勞務公司會做得比你想像的要完整。
這事同時涉及個人所得稅,A、B公司會不遺餘力去處理。雖然真理在你那邊,可誰都知道,黎明前的夜是最黑的。
勝訴的話公司必須補繳社保,但你已向B公司簽署了自願按2000元繳納的保證書(你的過失),可能無法得到其它補償。

Ⅶ 主動離職,公司未按實際工資繳納社保,可以要求賠償金嗎

主動離職,公司未按實際工資繳納社保,可以要求補繳,不能要求賠償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六十二條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申報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按照該單位上月繳費額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確定應當繳納數額;繳費單位補辦申報手續後,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按照規定結算。

第六十三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並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

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

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7)企業未按實際工資繳納社保有什麼風險擴展閱讀:

根據《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

第十六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於查明欠繳事實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發出社會保險費限期補繳通知,責令用人單位在收到通知後5個工作日內補繳,同時告知其逾期仍未繳納的,將按照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第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一)未按規定申報且未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二)申報後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三)因瞞報、漏報職工人數、繳費基數等事項而少繳社會保險費的。

第十七條 用人單位未按照本規定第十六條規定的期限補繳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按照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向用人單位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

第十八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根據查詢結果向所屬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用人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地址、聯系方式;

(二)用人單位開戶銀行、戶名及賬號;

(三)申請劃撥的事實、理由及依據;

(四)申請劃撥的社會保險費數額;

(五)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接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劃撥申請後,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的規定,及時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決定,並書面通知用人單位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予以劃撥。

第二十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作出的劃撥社會保險費決定,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的規定送達用人單位,並抄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第二十一條 經查詢,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或者劃撥後用人單位仍未足額清償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要求用人單位以抵押、質押的方式提供擔保。

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應當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認可的評估機構對其抵押財產或者質押財產進行評估,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後,對能夠足額清償社會保險費的,雙方依法簽訂抵押合同或者質押合同;需要辦理登記的,應當依法辦理抵押登記或者質押登記。

第二十三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用人單位簽訂抵押合同或者質押合同後,應當簽訂延期繳費協議,並約定協議期滿用人單位仍未足額清償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參照協議期滿時的市場價格,以抵押財產、質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延期繳費協議期限最長不超過1年。

Ⅷ 投訴公司未按實際工資交社保只是個人還是全部公司都補繳

社保是單位和個人一起交的,各自交各自應該交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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