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法律規定,員工入職當月和離職當月都應該繳納社保嗎
員工在職一天就應該給員工繳納當月社保。
《社會保險法》第58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勞動法》第三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也就是說,只要職工在職1天,企業都要為職工繳納社保,而且不能出現個人承擔企業繳納費用的情況。
比如該名員工的最後工作日為9月15日,這意味著9月1日至15日期間,單位與該名員工之間仍是勞動用工關系,因此,根據法律規定,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用人單位應當為其員工繳納社會保險。
根據《社會保險法》
第八十四條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五條用人單位拒不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證明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處理。
第八十六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㈡ 勞動法社保繳納規定
《勞動法》關於社會抄保險襲的規定為用人單位不得無故不繳納社會保險費,每個勞動者都有享受社會保險的權利。相關法律法規如下:
《勞動法》
第三條
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 勞動者應當完成勞動任務,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
第一百條
用人單位無故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的,可以加收滯納金。
(2)勞動法關於離職員工社保規定嗎擴展閱讀:
勞動者在繳納勞動保險後,出現以下情況可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勞動法》
七十三條 勞動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負傷;
(三)因工傷殘或者患職業病;
(四)失業;
(五)生育。 勞動者死亡後,其遺屬依法享受遺屬津貼。 勞動者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條件和標准由法律、法規規定。 勞動者享受的社會保險金必須按時足額支付。
㈢ 勞動法對社保的規定
勞動者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勞動者離職當月,用人單位應當依法給勞動者繳納社保。
《社會保險法》
第六十三條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並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
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第五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自願參加社會保險的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國家建立全國統一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碼為公民身份號碼。
㈣ 勞動法規定:辭職了社保問題怎麼辦
辭職後,如果有新單位,社保可以轉到新單位續交,如果沒有可以暫停,以後再續交,社保可以累計計算。也可以以靈活就業方式自己繳納,自己只能繳納養老和醫療兩險。
㈤ 勞動法有規定說員工不參加社會保險,公司就可以解除員工的勞動合同嗎
法律並未明確規定勞動者不願參加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單位辭退、開除勞動者),相反勞動合同法規定了用人單位不繳納社保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炒單位魷魚)並且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給勞動者
如果你不願在該單位工作了,那麼你不用管那麼多事情,直接快刀斬亂麻,以單位未繳納社保為由向單位提出立即解除勞動關系,並且要求單位補繳社保以及根據你滿二年不滿二年半的工齡支付你2.5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或者根據你滿二年半不滿三年的工齡支付你3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未簽合同的雙倍工資賠償由於已經超過了一年的勞動仲裁時效而無法維權。
如果你還願意在該單位工作,那麼根本不需要簽《參加社會保險確認涵》,繳納社保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不需要和你協商不需要徵求你的意見而是單位必須主動繳納的,即使勞動者要求單位不要繳納社保,用人單位也無權同意,繳納社保的法定義務不能免除。因單位未簽合同已經超過一年,你可以依法要求單位和你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並且要求單位補繳之前兩年的社保並開始繳納當前的社保。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㈥ 勞動合同法關於辭職後社會保險關系規定
辭職後沒解除勞動關系,社會保險是不能停的。
一般勞動者在辭職到期以後,用人單位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結清勞動者所有的工資,並為其辦理離職手續和社會保險轉移手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養老保險繳納
1、上班族:在單位工作,可以享受單位繳納養老保險的福利。國家同時也有具體的五險一金的規定。
其中單位辦理養老保險的基本程序如下:
(1)領取社會保險登記表,填寫表內各欄加蓋公章。(一式二份);
(2)提供本單位有效工商營業執照、地稅登記證附本復印件,企業代碼證、法人身份復印件;
(3)將本單位參保人員按(在職職工增減異動明細表)各欄要求填寫准確。(一式二份)。
2、失業人群或個體戶:自行繳納養老保險。
3、個人辦理養老保險基本程序:
(1)申請人到戶口所在區的社保局辦理,因每個地區社會保險政策不同,繳費方式也有差異,具體詳情可咨詢社保局,電話12333。
(2)辦理所需資料:本人身份證,近期免冠一寸照片備兩張,保費,申請書等即可。
(3)辦理流程:由參保人根據自己的勞動收入選擇檔次,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將委託郵局按月徵收,參保人持開戶憑證和身份證到指定郵局開戶,繳費存摺並更換密碼。參保人應在每月25日前預存一定的養老保險費(可以預存一個季度,一年或更長時間的養老保險費,但至少不得低於一個月的應繳養老保險費。)
㈦ 勞動法規定員工試用期期間是否繳納社保
根據實際情況,目前用人單位的慣例是自正式簽訂讓大勞動合同後才開始購版買,也就是說是用權工30日坦襪豎內簽訂勞動合同,然後再辦理相關社保申報手續,這是合理也是可行的操作手段。
如依法從用工的之日或存在事實勞動關系之日好扮開始,如出現勞動者試用期不合格或其他原因離職的,會造成行政資源的浪費!一個月難道可以辦、退兩次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