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社保基數什麼意思勞務派遣工怎麼交
社會保險的月繳費基數是參保人員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參照標准。勞務派遣工的社保繳費基數也是按職工上年度全年工資的月平均值來確定的,每年都要核定一下基數。
在勞務派遣法律關系中,勞務公司是用人單位,勞務公司應當承擔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的法律義務,其中包括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如果沒有按照規定幫勞動者繳納保險的行為是違法的。
根據法律規定,勞務派遣人員的保險支付方式由勞務派遣單位與接受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協商確定,並書寫在勞務派遣協議中。但不管如何約定,勞務派遣單位或用工單位都必須為勞務派遣人員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不能互相推脫,侵犯勞務派遣人員的權益。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五十九條
勞務派遣單位派遣勞動者應當與接受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以下稱用工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議。勞務派遣協議應當約定派遣崗位和人員數量、派遣期限、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的數額與支付方式以及違反協議的責任。
用工單位應當根據工作崗位的實際需要與勞務派遣單位確定派遣期限,不得將連續用工期限分割訂立數個短期勞務派遣協議。
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六十條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將勞務派遣協議的內容告知被派遣勞動者。
勞務派遣單位不得剋扣用工單位按照勞務派遣協議支付給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不得向被派遣勞動者收取費用。
第六十一條勞務派遣單位跨地區派遣勞動者的,被派遣勞動者享有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按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的標准執行。
第六十三條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用工單位應當按照同工同酬原則,對被派遣勞動者與本單位同類崗位的勞動者實行相同的勞動報酬分配辦法。
用工單位無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和與用工單位訂立的勞務派遣協議,載明或者約定的向被派遣勞動者支付的勞動報酬應當符合前款規定。
第六十四條被派遣勞動者有權在勞務派遣單位或者用工單位依法參加或者組織工會,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② 勞務派遣員工的社會保險應由誰繳納
《工傷保險條例》實施後,各類企業均已納入工傷保險的征繳范圍。與派遣勞動者確立勞動關系的派遣企業,也負有此項法定的義務。為了避免用人單位在使用派遣勞動者過程中發生的工傷風險,應當在派遣合同中約定派遣企業依法為遣勞動者辦理工傷保險的義務及違約責任。所以這些內容都可以寫入派遣勞務合同,而且目前的《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關於社會保險金的繳納、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勞動紀律、工傷事故責任承擔等問題的規定,也是採用了先約定後法定主義。《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務派遣協議應當約定派遣人員的社會保險費的數額與支付方式以及違反協議的責任。可見,由哪一方為勞務派遣人員繳納各項社會保險是由勞務派遣公司和實際用工單位協商確定的。但不管如何約定,勞務派遣單位或用工單位都必須為勞務派遣人員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不能互相推脫,侵犯勞務派遣人員的權益。《勞動合同法》第五十九條勞務派遣單位派遣勞動者應當與接受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以下稱用工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議。勞務派遣協議應當約定派遣崗位和人員數量、派遣期限、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的數額與支付方式以及違反協議的責任。
用工單位應當根據工作崗位的實際需要與勞務派遣單位確定派遣期限,不得將連續用工期限分割訂立數個短期勞務派遣協議。關於社會保險費的繳納,無論是國家立法還是地方立法,原則基本是一致的,即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就應當同時為其建立社保關系。目前,我國社會保險是五險制(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但由於社保政策主要以地方立法為准,一些城市一般將生育保險和失業保險作為本市居民特有險種,而外來務工人員(包括農民工)無法享受,因此,當地的社保政策一般允許企業為其繳納養老、醫療、工傷等三險。所以,我國的社保從各地社保立法的角度出發,基本是五險和三險兩種。
③ 勞務派遣人員的社保該由誰繳
第一,法律對勞務派遣行為有要求。 一是要有資質,比如注冊資金要求,還要辦理行政許可等,不是說派遣就可以派遣了。 二是勞務派遣單位也是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比如簽訂2年合同,按合同履行雙方權利義務,包括依法履行社會保險的登記和繳納義務。現在來看,單位就是發工資,其他什麼都不管,這跟現有的職工權益保護規定和宗旨嚴重背離。 第二,作為用工單位也是有義務的,《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用工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國家勞動標准,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 (二)告知被派遣勞動者的工作要求和勞動報酬; (三)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 (四)對在崗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工作崗位所必需的培訓; (五)連續用工的,實行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而且法律強調,勞務派遣一般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而現在,單位借口勞務派遣、業務外包一推了之,你的權益有沒有受到損害、勞務公司用工是否規范他們一概不管。 第三,隨著2008年《勞動合同法》的實施,現在對勞務派遣用工的監管越來越嚴,用工也逐步規范起來。但市場是變化的,用工形式也會相應發生變化,對於這種用工多元化的現象,我們如果不及時研究、應對,就會被一些別有用心單位鑽空子,從而造成職工權益受損還投訴無門。 具體到你這個情況,我看就是如此:一是你沒有和其他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或非全日制用工關系並繳納社保,二是工作時間完全是全日制的,三是該送餐任務是單位的業務組成部分,你就為這一家服務,即接受他們指令,按時按點送達,完全具備用工主體資格,應該依法建立勞動關系並繳納社會保險。 現單位這樣做,無非是轉嫁風險,損害勞動者權益。對此法律規定很明確:凡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一律無效。 建議你向勞動部門反映,若確實存在違反有關派遣用工規定的,勞動行政部門會給予相應處罰,給你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將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④ 勞務派遣工的工資由勞務派遣公司代發,社保也一樣,我發現他們給員工買的社保基數是最低的(1513),
好處費是收公司的,一般幾十元。派遣員工最基本按最低基數,但有部分會按公司規定的來買
⑤ 簽勞務派遣合同的員工社會保險繳納標准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兩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准,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勞務派遣單位不得剋扣用工單位按照勞務派遣協議支付給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這是對用人單位影響較大的變化之一。此外,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不得向被派遣勞動者收取費用。
簽勞務派遣合同的員工社會保險繳納標准:
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一條規定:「勞務派遣單位跨地區派遣勞動者的,被派遣勞動者享有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按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的標准執行。」
第十四條規定:「勞動合同履行地與用人單位注冊地不一致的,有關勞動者的最低工資標准、勞動保護、勞動條件、職業危害防護和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准等事項,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有關規定執行;用人單位注冊地的有關標准高於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有關標准,且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按照用人單位注冊地的有關規定執行的,從其約定。」
《社會保險法》第五十七條規定的是「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憑營業執照、登記證書或者單位印章,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這里的「用人單位」應該是指《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的簽訂勞動合同的單位,因為在《勞動合同法》中有兩種稱謂,一種是用工單位,一種是用人單位,《勞動合同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因此如果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沒有約定,那就應該由派遣單位給他們交社保。
⑥ 我在公司上班3年,簽的是勞務派遣合同,社保最低基數交的,可以要求公司補社保基數嗎
可以與單位協商解決。但是,相關的法律法規並沒有這方面的禁止性規定,就是說,公司的這種做法並沒有違規之處,只是不合情理。
簽勞務派遣合同的員工社會保險繳納標准:
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一條規定:「勞務派遣單位跨地區派遣勞動者的,被派遣勞動者享有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按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的標准執行。」
第十四條規定:「勞動合同履行地與用人單位注冊地不一致的,有關勞動者的最低工資標准、勞動保護、勞動條件、職業危害防護和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准等事項,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有關規定執行;用人單位注冊地的有關標准高於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有關標准,且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按照用人單位注冊地的有關規定執行的,從其約定。」
《社會保險法》第五十七條規定的是「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憑營業執照、登記證書或者單位印章,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這里的「用人單位」應該是指《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的簽訂勞動合同的單位,因為在《勞動合同法》中有兩種稱謂,一種是用工單位,一種是用人單位,《勞動合同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因此如果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沒有約定,那就應該由派遣單位給他們交社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