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已辦完離職手續,與公司簽過不買社保的協議,還可以去告公司補繳社保嗎這樣做行嗎合法嗎
可以。企業必須為員工繳納社保這是法律規定的,你們雖然有協議,但是協議和版國家法律權沖突,應屬無效協議。你可以去告企業,企業也應該替你補交,不過個人承擔的部分還得由你自己出。一般這種情況大多都是雙方協商拿一筆賠償了事,總之你先去協商看看吧,協商不成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② 之前沒給員工繳納社會保險 ,員工辭職後去起訴我 我該怎麼辦
沒給員工繳納社會保險 ,員工辭職後去起訴,用人單位應該繳納社會保險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相關規定:
第一百條用人單位無故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的,可以加收滯納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相關規定:
第六十三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並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
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
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2)員工簽了離職報告可以起訴社保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的相關規定:
第三十五條 用工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和本條例有關勞務派遣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以每位被派遣勞動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標准處以罰款;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三十六條 對違反勞動合同法和本條例的行為的投訴、舉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依照《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的規定處理。
③ 員工簽屬自願放棄社保申請書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員工簽屬自願放棄社保申請書不具有法律效力。
根據《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這是國家對企業及勞動者的強制性要求,用人單位不繳納或不按規定繳納都屬違法,單位對於包括不為員工繳納社保費、單位和勞動者約定不繳納社保費。
代之以現金補償、試用期滿才給勞動者繳納社保費、與勞動者協商選擇參保險種及繳費基數等做法,均需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由於勞動者自願申請不購買社會保險,造成無法享受相關的社會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來承擔。
勞動者自願申請不購買社保行為不能對抗國家的社保徵收制度。作為用人單位,為勞動者購買社保和直接從勞動者工資上扣除個人應繳部分具有法律依據。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自願申請不購買社會保險造成無法享受相關的社會保險待遇,不應由其承擔來抗辯,是不成立的。
(3)員工簽了離職報告可以起訴社保擴展閱讀:
第九條 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條 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以及政府補助組成。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並記入個人賬戶。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第十二條 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前視同繳費年限期間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政府承擔。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出現支付不足時,政府給予補助。
第十三條 個人賬戶的養老金不得提前支取;每年參考同期銀行存款利率和物價指數確定記賬利率,免徵利息稅。個人死亡的,個人賬戶的養老金余額可以繼承。
④ 員工離職後可以起訴單位未交保險費嗎
以單位不交社保理由辭職,可以要求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⑤ 公司要求員工離職簽訂的不得追究少繳納的社保公積金合法有效嗎
五四要求員工離職,簽訂的不得追究,少繳納的社保公積金是違法的,無效的一種合同,因為社保基金是國家要求用人單位為員工必須強制繳納的,任何單位不得不繳納或者少繳納社保公積金
⑥ 員工自己提出不買社保,並以書面形式註明自願簽字。離職時又去勞動局告公司不給他買社保,這樣勞動仲裁會
您好!「員工自己提出不繳交社會保險基金,並以書面形式註明,自願簽專字」這一行屬為本身就是違法的,違法的承諾是無效的。用人單位為員工繳交社會保險基金是法定義務,這種法定義務並不會因為員工不負責任的承諾而消失。因此,如果員工提出去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用人單位還是必須為員工繳交社會保險基金的。這和「四個朋友喝酒時簽下生死狀,聲明誰因喝酒過量而死亡,另外三位酒友不承擔任何責任」的事情是同樣的道理,任何與現行法律法規相悖的「合同」、「協議」、「條款」、「承諾」都是非法無效的。上面舉例的那個「喝酒死人」案件,最終法院是判決三位酒友都存在勸酒的行為,與死者喝酒過量而死亡有因果關系,因而都給予賠償的。謝謝閱讀!
⑦ 單位違法辭退職工,辭職以未簽合同和買社保為由,起訴可以以單位違法解除合同為
單位違法辭退職工,辭職以未簽合同和買社保為由。起訴可以以單位違法解除合同為由的。去勞動局舉報告他。
⑧ 因為近期有離職的員工,把公司告到勞動仲裁賠了社保,所以近期公司才有此動作。問公司這種行為可以規避社
離職與保險無關,即使勞動者離職也不能免除單位繳納社會保險義務。
⑨ 公司給員工簽了一份放棄社保的協議,如離職可否要求補社保。
可以以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提出辭職,並要求支付補償金。由用人單位給開解除合同證明就可以了
⑩ 我在公司辭職了,能舉報在公司在職期間沒交過社保嗎
申請勞動仲裁的有效期需要多長時間
2008年5月1日前,根據《勞動法》第八十二條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仲裁裁決一般應在收到仲裁申請的六十日內作出。對仲裁裁決無異議的,當事人必須履行。
2008年5月1日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二十七條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根據最新的規定,當事人申請勞動仲裁的期限為一年,自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大家一定要記住這個時間,否則的話相關的勞動爭議在申請勞動仲裁的時候就不會得到受理,那麼爭議也就可能無法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