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我在公司辭職了,能舉報在公司在職期間沒交過社保嗎
申請勞動仲裁的有效期需要多長時間
2008年5月1日前,根據《勞動法》第八十二條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仲裁裁決一般應在收到仲裁申請的六十日內作出。對仲裁裁決無異議的,當事人必須履行。
2008年5月1日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二十七條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根據最新的規定,當事人申請勞動仲裁的期限為一年,自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大家一定要記住這個時間,否則的話相關的勞動爭議在申請勞動仲裁的時候就不會得到受理,那麼爭議也就可能無法解決。
2. 在職員工公司停交社保,是不是應該付法律責任
法律來規定,職工應當參加自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在職員工在未解除勞動合同關系前,用人單位單方面決定停交社保,是違法的。勞動者可以直接向當地勞動部門投訴,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 用人單位未給在職在職員工買社保,現在又解除勞動合同,那在職期間的社保給如何賠償
可以要求用人單位依法補繳社會保險費,如無法補繳的,可以要求折現補償。
可以要求用人單位依法支付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條用人單位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4. 員工在職一個月沒上班,公司給交社保嗎
按勞動法的規定,在職未解除勞動合同,要給交社保。如果單位規章里有類似條款,可提前30天工會下發解除通知,交給本人,30天後,依法解除
5. 公司不給繳納社保,離職還是在職維權
對於不交社保的公司,要麼要求公司補繳,要麼就離職申訴經濟補償金。公司就有義務為每一個員工繳納社保。面對不交社保的公司,最好的辦法就是選擇維權,這三點可以作為勞動者維權的途徑。
這點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中有明確規定。如果用人單位沒有給勞動者辦理社保,且已經錯過補繳,導致勞動者不能享受社保待遇,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的情況,人民法院應予受理。比如沒有繳納養老保險,導致不能退休享受待遇的。沒有繳納醫保,導致不能報銷醫療費的,都屬於這種情況,勞動者都可以申訴個人權利。
作為勞動者,如果公司沒有給你繳納社保,通過以上三種途徑可以維權,我們要時刻關注自己的福利,避免出現類似情況。
6. 用人單位對在職員工不辦社保如何補貼
若用人單位不給在職員工按時繳納社會保險的話,無論怎麼補貼,哪怕就是將保險費用全都補貼給職工,將來職工如果到勞動仲裁去告用人單位,用人單位一樣得為職工補繳保險費用,如果當地勞動部門不允許補繳的話,就得將職工辭職前一年的保險費用(企業負擔保險部分和個人負擔部分)全額退還給職工,若職工去當地法院申訴的話,就需要支付職工辭職前在這個單位兩年的保險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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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在職一年多公司從未提供給員工買社保合法嗎
不給員工買社保是違法行為。
根據《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8. 企業如果沒有及時為在職員工交社保會影響到早已退休多年的老職工養老金正常發放嗎
應該是沒有影響,因為現在你領養老金不是從企業領,而是從社保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