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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如何規定給員工購買社保嗎

發布時間:2021-01-09 02:16:56

㈠ 最新勞動法是否規定企業必須給職工繳納保險。

依據《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二十三條的規定:

繳費單位未按照規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或者未按照規定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情節特別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2018年11月29日國家發展改革委稱,我國將對社會保險領域嚴重失信企業及其有關人員實施聯合懲戒。跨部門聯合懲戒措施包括:

1、限制招錄(聘)失信人為公務員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2、限制失信企業參與社會保險業務合作項目,

3、依法限制失信企業申請財政補助補貼性資金和社會保障資金支持,

4、依法限制失信企業作為供應商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等。

(1)勞動法如何規定給員工購買社保嗎擴展閱讀:

公司補繳員工社保需要的資料:

1、填報《社會保險人員補繳申報表》,一式兩份並加蓋公章;

2、補繳期間的職工勞動合同塬件及加蓋公章的復印件;

3、補繳期間的職工塬始工資表及加蓋公章的復印件;

4、補繳期間含工資發放情況的塬始會計憑證(裝訂成冊)。

需要補繳的費用=繳費基數*繳費比例 滯納金 利息。

其它需要攜帶:

1、公章;

2、《職工申報表》;

3、新增參保人員一寸彩照二張及身份證復印件一張;

4、農業戶口人員提供農業戶口復印件;

5、新增人員同時報U盤。

用人單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後才能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不能向前補繳。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

㈡ 新勞動法規定應給員工上哪幾種社會保險

用人單位應該給員工繳納社會保險,這是法定義務。
1、勞動法第七十二條【社保基金來源】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2、社會保險包括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㈢ 勞動法社保繳納規定 企業未給員工繳納社保怎麼罰

根據《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

第二十三條繳費單位未按照規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或者未按照規定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六條繳費單位逾期拒不繳納社會保險費、滯納金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征繳。

(3)勞動法如何規定給員工購買社保嗎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七十二條

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七十三條

勞動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負傷;

(三)因工傷殘或者患職業病;

(四)失業;

(五)生育。

勞動者死亡後,其遺屬依法享受遺屬津貼。 勞動者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條件和標准由法律、法規規定。 勞動者享受的社會保險金必須按時足額支付。

第七十四條

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依照法律規定收支、管理和運營社會保險基金,並負有使社會保險基金保值增值的責任。 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機構依照法律規定。

對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和運營實施監督。 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和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機構的設立和職能由法律規定。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挪用社會保險基金。

第七十五條

國家鼓勵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為勞動者建立補充保險。 國家提倡勞動者個人進行儲蓄性保險。

㈣ 我國勞動法如何規定企業為員工繳納社保資金的

《勞動法》社會保險和福利規定如下:

第七十條國家發展社會保險事業,建立社會保險制度,設立社會保險基金,使勞動者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獲得幫助和補償。

第七十一條社會保險水平應當與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和社會承受能力相適應。

第七十二條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七十三條勞動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負傷;

(三)因工傷殘或者患職業病;

(四)失業;

(五)生育。

勞動者死亡後,其遺屬依法享受遺屬津貼。

勞動者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條件和標准由法律、法規規定。

勞動者享受的社會保險金必須按時足額支付。

第七十四條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依照法律規定收支、管理和運營社會保險基金,並負有使社會保險基金保值增值的責任。

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機構依照法律規定,對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和運營實施監督。

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和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機構的設立和職能由法律規定。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挪用社會保險基金。

第七十五條國家鼓勵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為勞動者建立補充保險。

國家提倡勞動者個人進行儲蓄性保險。

第七十六條國家發展社會福利事業,興建公共福利設施,為勞動者休息、休養和療養提供條件。

用人單位應當創造條件,改善集體福利,提高勞動者的福利待遇。

(4)勞動法如何規定給員工購買社保嗎擴展閱讀:

其他相關規定《社會保險法》第七章 社會保險費征繳

第五十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憑營業執照、登記證書或者單位印章 ,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予以審核,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件。

用人單位的社會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用人單位依法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三十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社會保險登記。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民政部門和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應當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報用人單位的成立、終止情況,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報個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戶口登記、遷移、注銷等情況。

第五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自願參加社會保險的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國家建立全國統一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碼為公民身份號碼。

第五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加強社會保險費的徵收工作。

社會保險費實行統一徵收,實施步驟和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六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直接向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六十一條 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應當依法按時足額徵收社會保險費,並將繳費情況定期告知用人單位和個人。

第六十二條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申報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按照該單位上月繳費額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確定應當繳納數額;繳費單位補辦申報手續後,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按照規定結算。

第六十三條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並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

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

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㈤ 勞動法規定社保如何購買

㈥ 勞動法規定工廠一定要給員工買社保嗎

社保是勞動法強制規定的,不給職工繳納社會保險屬於違法行為。
《勞動法》
第七十二條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㈦ 新勞動法對購買社會保險是怎麼規定的

1、勞動法中規定用人單位應在員工入職三十天內購買社會保險的。

2、《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自願參加社會保險的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國家建立全國統一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碼為公民身份號碼。

按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規定,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

拓展資料:

企業不給職工繳納養老保險屬於違法行為:

近幾年來,國家不斷完善養老保險制度,不斷提高養老保險待遇,同時要求用人單位給職工參保。但是有些企業還是頑固不化,不幫員工繳納養老保險。

相關案例:連雲港計程車駕駛員李先生遇到了這樣一個問題,那就是他所在的計程車公司要求駕駛員自己繳納全部的養老保險,若不按時繳納,將結束公司與駕駛員的租賃勞動合同。這就讓他既納悶又非常郁悶了。

針對此事情,江蘇省人社廳副廳長周英表示,作為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繳納養老保險是基本的義務。雖然計程車行業用工有特殊性,特殊性表現為計程車行業的工資報酬情況和一般的生產一線職工的薪酬有所不同。但計程車行業的用工必須遵循社會保險法的規定,繳納社會保險,用人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繳納國家強制性的各項社會保險。

所以說企業不繳納養老保險,或者給一部分錢讓職工自己去繳納,這個行為屬於違法。李先生可以向當地的勞動爭議仲裁部門進行維權。

㈧ 勞動法有規定公司必須給員工買社保嗎

勞動法第七十二條規定。
勞動法:
第九章
社會保險和福利
第七十條
國家發展社會保險事業,建立社會保險制度,設立社會保險基金,使勞動者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獲得幫助和補償。
第七十一條
社會保險水平應當與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和社會承受能力相適應。
第七十二條
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七十三條
勞動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負傷;
(三)因工傷殘或者患職業病;
(四)失業;
(五)生育。
勞動者死亡後,其遺屬依法享受遺屬津貼。
勞動者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條件和標准由法律、法規規定。
勞動者享受的社會保險金必須按時足額支付。
第七十四條
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依照法律規定收支、管理和運營社會保險基金,並負有使社會保險基金保值增值的責任。
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機構依照法律規定,對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和運營實施監督。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和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機構的設立和職能由法律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挪用社會保險基金。
第七十五條
國家鼓勵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為勞動者建立補充保險。
國家提倡勞動者個人進行儲蓄性保險。
第七十六條
國家發展社會福利事業,興建公共福利設施,為勞動者休息、休養和療養提供條件。
用人單位應當創造條件,改善集體福利,提高勞動者的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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