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刑滿釋放人員不享受在企業工作時企業社保繳費嗎
刑滿釋放人員在企業工作,當然有享受企業的一切福利權力,這與刑滿釋放沒關系。
Ⅱ 事業單位刑滿釋放人員的社保如何交費
刑滿釋放人員,釋放之後到社保局辦理參保繳費,從申報之日起開始繳費,不能補繳。
服刑前沒有退休的人員,將來退休時社保繳費年限=實際繳費年限,原來有視同繳費年限(即實際工齡)的,一律作廢。
對於服刑人員來說,服刑期間沒有政治權利,原來有公職的,一律開除公職,有社保視同繳費年限的,一律作廢。有社保實際繳費年限的,可以保留。將來退休計算養老金時,社保繳費年限=實際繳費年限。
(3)服刑前已經退休的人員,服刑期間一律停發養老金,只發生活費,出獄後,恢復政治權利,恢復養老金領取待遇,但服刑期間,剝奪政治權利,期間的養老金一律不予補發。
3.服刑期間可以繳納社保嗎?
不可以,服刑期間沒有任何政治權利,本人及家屬都不可以為其繳納社會保險,私自鑽空子,一經發現,繳了也作廢。
4.出來以後,還沒到退休年齡,可以繳納社保嗎?
應當正常繳費,積累15年繳費年限,辦理退休。到法定退休年齡繳費年限不夠15年的,各地對刑滿釋放人員的社保繳費和退休辦理都有相關專項政策。
近年來,大部分地區已經在執行一項優惠政策。針對刑滿釋放人員,尤其是刑期長的出獄後,很難做到按年繳費,繳費滿15年。因此出台了一項定向政策。服刑人員達到退休年齡時,允許最多一次性按靈活就業人員最低檔繳費標准,補繳15年的養老保險,辦理退休,按月領取養老金。既體現社會對服刑人員的溫暖和照顧,讓他們安心改造,重新做人,也有利於社會的穩定和和諧。。
Ⅲ 請問國家關於刑滿釋放人員的社保新政策
國家抄對刑滿釋放人員的政策如襲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第五節釋放和安置
第三十五條罪犯服刑期滿,監獄應當按期釋放並發給釋放證明書。
第三十六條罪犯釋放後,公安機關憑釋放證明書辦理戶籍登記。
第三十七條對刑滿釋放人員,當地人民政府幫助其安置生活。
刑滿釋放人員喪失勞動能力又無法定贍養人、扶養人和基本生活來源的,由當地人民政府予以救濟。
第三十八條刑滿釋放人員依法享有與其他公民平等的權利。
除此,各地也有相應的政策,可向當地政府部門咨詢。
Ⅳ 國家公職人員由於經濟犯罪,刑滿後,還有養老金嗎
公職人員被判刑後給予開除公職處分的沒有退休金。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
第十七條違法違紀的行政機關公務員在行政機關對其作出處分決定前,已經依法被判處刑罰、罷免、免職或者已經辭去領導職務,依法應當給予處分的,由行政機關根據其違法違紀事實,給予處分。
行政機關公務員依法被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五十二條有違法違紀行為應當受到處分的行政機關公務員,在處分決定機關作出處分決定前已經退休的,不再給予處分;但是,依法應當給予降級、撤職、開除處分的,應當按照規定相應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4)刑滿釋放後企業社保擴展閱讀:
一,機關事業單位在職參保人員被勞動教養或被判處有期徒刑(含緩刑)的,在勞動教養或服刑(含緩刑)期間,不繳納養老保險費,不計算繳費年限。
二,機關事業單位在職參保人員被勞動教養或被判處有期徒刑(含緩刑)的,若刑滿釋放後被機關事業單位重新錄用,符合條件的可繼續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若刑滿釋放後被企業錄用或自謀職業,以及到達法定退休年齡的,改按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規定執行。
三,機關事業單位在職參保人員被勞動教養或被判處有期徒刑(含緩刑)的刑滿釋放人員,其判刑前的實際繳費年限(不含視同繳費年限)可與刑滿後實際繳費年限合並計算,判刑前的個人實際繳費可按規定計入刑滿後參保的個人賬戶。改執行企業養老保險制度的人員,其原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不予以計發補貼費。
四,已辦理退休手續並按月領取養老金的退休人員被判刑的,在服刑,勞動教養或被拘役期間停發基本養老金,期滿後其養老金按照判刑前的標准從申報續發的次月起發放,之後的養老金調整按照本人執行的養老保險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五,退休人員被管制,判處有期徒刑宣告緩刑和監外執行的,其養老金按照判刑前的標准發放,在管制,緩刑或監外執行期間不參與基本養老金調整,期滿後的養老金調整按照本人執行的養老保險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六,退休人員因涉嫌犯罪被通緝或在押定罪期間,基本養老金暫停發放,如果法院判其無罪,被通緝或羈押期間的基本養老金予以補發。
參考資料:網路-《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
Ⅳ 關於刑滿釋放人員養老保險
1、他在服刑期間單位是否已做除名處理。如已除名,那麼是不予給繳服刑期間的社保的。個人可以以個人名義到當地勞動局進行補繳。
2、如未除名那麼單位還應該是繳社保的,可在退休事享受正常退休待遇。破產後,如個人未到退休年齡,那麼可以由個人再到當地勞動局以個人名義繳費。
拓展資料:
刑滿釋放人員享有養老保險不僅是其應有權利,也是國家對喪失勞動能力者的應盡責任。
從我國目前關於養老保險的法律規定看,因刑滿釋放人員受到刑罰處罰就「重新」計算其工齡的做法,實際上是剝奪了其享受養老保險的條件,進而剝奪了其依法應當享有的養老保險權利,如此不僅有違刑法的基本原理,也不符合公平、公正的法理精神,應予糾正。
養老保險是社會保險的一種,是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實行,保證勞動者在因年老而喪失勞動能力時,獲得社會給予的基本生活保障的制度。
我國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分為兩個階段:一是計劃經濟體制下的養老保險制度。國營企事業單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退休後獲得國家給予一定的退休金,這實質上就是一種養老制度。
Ⅵ 服刑人員刑滿釋放後可以繼續交納社保嗎
服刑人員刑滿釋放後可以繼續交納社保。
1、國家對服刑人員養老保險有相應的規定,職工被判刑或勞教的,服刑或勞教期間,個人帳戶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予以保留,並繼續按記帳利率計息;到達法定退休年齡之後,個人帳戶儲存額按銀行同期城鄉居民儲蓄存款利率計息。
2、職工被判刑或勞教,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後釋放,「中人」繳費年限滿10年、"新人"繳費年限滿15年的,可以辦理退休手續,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其中基礎養老金按第35條規定處理。
"中人"繳費年限不滿10年,"新人"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其個人帳戶全部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同時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3、職工退休後被判刑或勞教的,服刑、勞教期間不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刑滿釋放恢復政治權利或勞教期滿後的基本養老金按服刑、勞教前的標准發放,以後按規定正常調整。退休人員被判有期徒刑緩刑未剝奪政治權利的,可以繼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緩刑期間基本養老金不作調整。
(6)刑滿釋放後企業社保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條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養老保險的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一條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以及政府補貼等組成。
第十二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
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分別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
Ⅶ 刑滿釋放人員的社保問題
文件規定服刑期間不允許繳納養老保險(服刑期間如果退休的也不享受退版休金)。如果你想55周歲退權休,那麼本人見意,看您個人的檔案情況。如果您是1992年前參加工作的,那麼無論你是不是補繳服刑期間的養老保險都不會影響你退休。
個人見意,你現在如果是失業身份,那麼拿著錢去養老保險中心補繳2000年後至今的養老保險(因為一般養老保險中心是不會有你入獄記錄的)。無論你是想55歲按特殊工種退休,還是60歲正常退休。如果你檔案里沒有判刑材料,那麼都不會有人讓你退繳2000年至2010年的養老保險。
當然如果這10年你不補繳養老保險,你的工齡+保齡已滿15年的話,也是一樣可以退休的。只不過是退休金的多少問題。
最後祝一切順利
Ⅷ 服刑人員刑滿釋放後,可以繳納社保嗎
在服刑結束以後是可以繳納醫保的,在服刑期間整個人相當於被剝奪了權利,沒有人身自由,但是在刑滿結束釋放以後,他又是一個正常的公民了,正常的公民有權利去辦理繳納社保,只要你沒有達到法定的退休人員年齡,並且,可以辦理社保繳納時間15年以上就可以依法辦理。
刑滿結束的人如果重新找到了工作,那麼從他工作那一天起就可以開始計算工齡。總地來說就是,若是一個人在服刑期間,那麼他不能繳納社保,如果他在服刑之前有繳納社保,在服刑完了之後依舊可以繳納,並且之前繳納的也不是白費了,而是合並一起計算,繳納社保必須達到15年以上,達到了一定的退休年齡,就可以領退休金。
Ⅸ 公務員刑滿釋放後養老保險有何相關規定
未重新就業由自己繳納,重新就業由企業繳納。
根據《關於社會組織參與幫教刑滿釋放人員工作的意見》:
「對被判刑或勞教前已經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刑釋解教人員,重新就業的,應按國家有關規定接續養老保險關系,按時足額繳納養老保險費。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按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刑滿釋放人員的基本權利有:
(1)符合就學、復學、升學條件的刑釋解教人員,本人要求繼續上學的,教育部門應當批准其入校學習,不得歧視。
(2)刑釋解教人員自謀職業、自主擇業,依靠市場需求實現就業;鼓勵、幫助刑釋解教人員積極參加職業技術培訓,提高就業競爭能力。
職業介紹機構應當推薦、幫助刑釋解教人員就業。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社區居民組織應當積極支持刑釋解教人員就業。鼓勵有條件的社區居民組織,開展對刑釋解教人員的法律教育和專項職業技術培訓。
(3)刑釋解教人員回農村落戶,村民委員會應當按有關規定為其分配承包責任田,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督促落實。
(4)刑釋解教人員申請從事個體工商業經營和開辦其它經濟實體,符合條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稅務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核發營業執照,辦理稅務登記。
(5)刑釋解教人員在服刑、勞動教養前已參加失業保險,符合失業保險待遇條件的,可以在當地失業保險機構辦理失業登記登記,領取失業保險金,並享受其它失業保險待遇。
(6)刑釋解教人員的家庭人均收入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可以向戶籍所在地或鄉政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符合條件的,給予最低生活保障救濟。
(7)機關、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故意刁難、歧視刑釋解教人員,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刑釋解教人員有權向相關部門投訴、舉報,或者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訴訟。
(9)刑滿釋放後企業社保擴展閱讀
公務員被判刑後養老保險的影響相關知識
一、機關事業單位在職參保人員被勞動教養或被判處有期徒刑(含緩刑)的,在勞動教養或服刑(含緩刑)期間,不繳納養老保險費,不計算繳費年限。
二、機關事業單位在職參保人員被勞動教養或被判處有期徒刑(含緩刑)的,若刑滿釋放後被機關事業單位重新錄用,符合條件的可繼續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若刑滿釋放後被企業錄用或自謀職業,以及到達法定退休年齡的,改按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規定執行。
三、機關事業單位在職參保人員被勞動教養或被判處有期徒刑(含緩刑)的刑滿釋放人員,其判刑前的實際繳費年限(不含視同繳費年限)可與刑滿後實際繳費年限合並計算,判刑前的個人實際繳費可按規定計入刑滿後參保的個人賬戶。
改執行企業養老保險制度的人員,其原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不予以計發補貼費。
四、已辦理退休手續並按月領取養老金的退休人員被判刑的,在服刑,勞動教養或被拘役期間停發基本養老金,期滿後其養老金按照判刑前的標准從申報續發的次月起發放,之後的養老金調整按照本人執行的養老保險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Ⅹ 公職人員犯罪刑滿釋放後如何辦理續交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
公職人員,因為犯罪刑滿釋放之後,入獄之前的工齡不再計算,從出獄之後重新參加工專作開始計算工齡,屬或者實際繳納養老保險計算繳費年限,到達退休年齡繳費滿15年之後辦理退休,由於犯罪已經開除公職,可以重新工作由單位和個人共同繳費,也可以參加靈活就業社會保險參保繳費,到社保局辦理。
(10)刑滿釋放後企業社保擴展閱讀
2004年2月6日,為了進一步做好刑釋解教人員促進就業和社會保障工作,有效預防和減少重新違法犯罪,維護社會穩定,提出如下意見。該意見由當時的中央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司法部、公安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民政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等中央八部委聯合發文。
《關於進一步做好刑滿釋放、解除勞教人員促進就業和社會保障工作的意見》(簡稱「綜治委《意見》」)有規定:「對被判刑或勞教前已經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刑釋解教人員,重新就業的,應按國家有關規定接續養老保險關系,按時足額繳納養老保險費。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按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