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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規定的單位社保繳費比例

發布時間:2021-01-06 06:41:28

㈠ 我國勞動法如何規定企業為員工繳納社保資金的

《勞動法》社會保險和福利規定如下:

第七十條國家發展社會保險事業,建立社會保險制度,設立社會保險基金,使勞動者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獲得幫助和補償。

第七十一條社會保險水平應當與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和社會承受能力相適應。

第七十二條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七十三條勞動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負傷;

(三)因工傷殘或者患職業病;

(四)失業;

(五)生育。

勞動者死亡後,其遺屬依法享受遺屬津貼。

勞動者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條件和標准由法律、法規規定。

勞動者享受的社會保險金必須按時足額支付。

第七十四條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依照法律規定收支、管理和運營社會保險基金,並負有使社會保險基金保值增值的責任。

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機構依照法律規定,對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和運營實施監督。

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和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機構的設立和職能由法律規定。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挪用社會保險基金。

第七十五條國家鼓勵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為勞動者建立補充保險。

國家提倡勞動者個人進行儲蓄性保險。

第七十六條國家發展社會福利事業,興建公共福利設施,為勞動者休息、休養和療養提供條件。

用人單位應當創造條件,改善集體福利,提高勞動者的福利待遇。

(1)勞動法規定的單位社保繳費比例擴展閱讀:

其他相關規定《社會保險法》第七章 社會保險費征繳

第五十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憑營業執照、登記證書或者單位印章 ,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予以審核,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件。

用人單位的社會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用人單位依法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三十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社會保險登記。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民政部門和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應當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報用人單位的成立、終止情況,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報個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戶口登記、遷移、注銷等情況。

第五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自願參加社會保險的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國家建立全國統一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碼為公民身份號碼。

第五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加強社會保險費的徵收工作。

社會保險費實行統一徵收,實施步驟和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六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直接向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六十一條 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應當依法按時足額徵收社會保險費,並將繳費情況定期告知用人單位和個人。

第六十二條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申報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按照該單位上月繳費額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確定應當繳納數額;繳費單位補辦申報手續後,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按照規定結算。

第六十三條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並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

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

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㈡ 企業為員工繳納社保是根據國家什麼規定的

社會保險屬於國家強制性保險險種,任何建立了勞動關系的單位和個人都必須參加。單位為員工繳納社保是法定的義務。

《勞動法》第16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訂立勞動合同。」

《勞動法》第72條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勞動合同法》第38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規定,解除與工廠的勞動合同,同時要求工廠支付第四十七規定的「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補繳自參加工作之日起至解除勞動合同之日止欠繳的社會保險費等。也可以只要求企業為你補繳欠繳的社會保險費,而不解除與企業的勞動合同。

(2)勞動法規定的單位社保繳費比例擴展閱讀:

五險一金中,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和失業保險,這三種險是由企業和個人共同繳納的保費,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完全是由企業承擔的。個人不需要繳納。這里要注意的是「五險」是法定的,而「一金」不是法定的。

按照國家勞動保障政策,員工在入職第一天起,用人單位就有為其繳交各項社保的義務,不管是不是在試用期。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中,也就是說,試用期同樣屬於勞動關系的存續期間,因此,試用期內用人單位也應當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

另外,試用期也應該交公積金。單位應自與這些新職工在建立或形成勞動關系之日起第二個月開始為他們繳存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為首月工資總額,繳存比例為單位確定的繳存比例。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第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同時,根據《勞動法》第七十二條和《社會保險法》第四條的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㈢ 目前勞動法規定社保是按照工資全額還是可以部分繳納

產假期間在社保抄,個人襲繳費部分由個人承擔,單位繳費部分由單位承擔。如果產假期間領取生育津貼的,單位無錢剋扣個人繳費部分,此時勞動者應把個人部分交給單位。但是,單位繳費部分,勞動者無需承擔。相關法律依據:《社會保險法》:第十二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第二十三條職工應當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共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第三十三條職工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由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不繳納工傷保險費。第四十四條職工應當參加失業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共同繳納失業保險費。第五十三條職工應當參加生育保險,由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繳納生育保險費,職工不繳納生育保險費。

㈣ 勞動法規定工資和社保.公積金繳費比例是怎樣的

養老保險單位繳費費率為20%,個人繳費費率為8%;
醫療保險單位繳費比例為8%,個人繳費比例為2%;
工傷保險單位繳費比例為0.2-1.9%,個人不繳費;
生育保險單位繳費比例為1%,個人不繳費;
失業保險單位繳費比例為1%,個人繳費比例為0.5%;
住房公積金單位和個人繳費比例各為10-12%。
各地不太一樣,會有差別。

㈤ 勞動法社保繳納規定

《勞動法》關於社會抄保險襲的規定為用人單位不得無故不繳納社會保險費,每個勞動者都有享受社會保險的權利。相關法律法規如下:

《勞動法》

第三條
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 勞動者應當完成勞動任務,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

第一百條

用人單位無故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的,可以加收滯納金。

(5)勞動法規定的單位社保繳費比例擴展閱讀:

勞動者在繳納勞動保險後,出現以下情況可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勞動法》

七十三條 勞動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負傷;

(三)因工傷殘或者患職業病;

(四)失業;

(五)生育。 勞動者死亡後,其遺屬依法享受遺屬津貼。 勞動者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條件和標准由法律、法規規定。 勞動者享受的社會保險金必須按時足額支付。

㈥ 《勞動法》強制規定用人單位應交納幾險幾金

《勞動法》強制規定用人單位要繳納社保,即五險,對住房公積金並沒有強制要求。

根據《勞動法》第一百條用人單位無故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的,可以加收滯納金。

第三條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

(6)勞動法規定的單位社保繳費比例擴展閱讀:

《勞動法》第七十條國家發展社會保險事業,建立社會保險制度,設立社會保險基金,使勞動者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獲得幫助和補償。

第七十一條社會保險水平應當與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和社會承受能力相適應。

第七十二條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七十三條勞動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負傷;

(三)因工傷殘或者患職業病;

(四)失業;

(五)生育。

勞動者死亡後,其遺屬依法享受遺屬津貼。勞動者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條件和標准由法律、法規規定。勞動者享受的社會保險金必須按時足額支付。

㈦ 用人單位必須為職工足額繳納社會保險是勞動法中哪一條所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九章第七十二條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七十二條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七十三條勞動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負傷;

(三)因工傷殘或者患職業病;

(四)失業;

(五)生育。

勞動者死亡後,其遺屬依法享受遺屬津貼。勞動者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條件和標准由法律、法規規定。勞動者享受的社會保險金必須按時足額支付。

第七十四條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依照法律規定收支、管理和運營社會保險基金,並負有使社會保險基金保值增值的責任。

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機構依照法律規定,對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和運營實施監督。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和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機構的設立和職能由法律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挪用社會保險基金。

(7)勞動法規定的單位社保繳費比例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五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自願參加社會保險的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國家建立全國統一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碼為公民身份號碼。

第六十三條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

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並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

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

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㈧ 最新勞動法是否規定企業必須給職工繳納保險。

依據《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二十三條的規定:

繳費單位未按照規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或者未按照規定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情節特別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2018年11月29日國家發展改革委稱,我國將對社會保險領域嚴重失信企業及其有關人員實施聯合懲戒。跨部門聯合懲戒措施包括:

1、限制招錄(聘)失信人為公務員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2、限制失信企業參與社會保險業務合作項目,

3、依法限制失信企業申請財政補助補貼性資金和社會保障資金支持,

4、依法限制失信企業作為供應商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等。

(8)勞動法規定的單位社保繳費比例擴展閱讀:

公司補繳員工社保需要的資料:

1、填報《社會保險人員補繳申報表》,一式兩份並加蓋公章;

2、補繳期間的職工勞動合同塬件及加蓋公章的復印件;

3、補繳期間的職工塬始工資表及加蓋公章的復印件;

4、補繳期間含工資發放情況的塬始會計憑證(裝訂成冊)。

需要補繳的費用=繳費基數*繳費比例 滯納金 利息。

其它需要攜帶:

1、公章;

2、《職工申報表》;

3、新增參保人員一寸彩照二張及身份證復印件一張;

4、農業戶口人員提供農業戶口復印件;

5、新增人員同時報U盤。

用人單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後才能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不能向前補繳。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

㈨ 勞動法關於社保的規定

勞動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負傷;

(三)因工傷殘或者患職業病;

(四)失業;

(五)生育。

勞動者死亡後,其遺屬依法享受遺屬津貼。

勞動者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條件和標准由法律、法規規定。

勞動者享受的社會保險金必須按時足額支付。

國家鼓勵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為勞動者建立補充保險。

國家提倡勞動者個人進行儲蓄性保險。

國家發展社會福利事業,興建公共福利設施,為勞動者休息、休養和療養提供條件。

用人單位應當創造條件,改善集體福利,提高勞動者的福利待遇。

《勞動法》第九章明確規定:"國家發展社會保險事業,建立社會保險制度,設立社會保險基金,使勞動者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獲得幫助和補償"。

從這項規定中可以看出,建立養老基金對於切實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促進改革,發展經濟,穩定社會具有重大意義。市場經濟最本質的特徵是競爭。它既有激勵人們去獲取勝利和成功的作用,也有因之被陷入困境的風險。

為了克服市場經濟這種弊端,世界上不少國家都建立了體現效率與公平兼顧原則的一套失衡機制, 如稅收調節機制、企業破產機制、社會保險機制等,以分散國家和社會的負擔,其中尤以社會保險是最為完整的社會穩定器,是市場經濟體制中非常重要的組成部分。

而社會保險中又以養老保險涉及的人最多,花費的金額最大,影響最深,關繫到幾代人。由此可見,從一定意義上講,養老保險更是重中之重了。

但是,目前我國養老保險的水平很低,其主要表現是現有離退休職工已達2600多萬人的龐大隊伍(而且這支隊伍每年還以較大比例日益增加),卻沒有養老基金積累,完全採取現收現付的辦法勉強予以維持。

而實際上,當前不少企業由於種種原因,其職工離退休費用已經處於難以為繼的境地,這種現象,顯然是與市場經濟的發展很不相適應的。

為把《勞動法》規定的建立社會保險基金的精神落到實處,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9)勞動法規定的單位社保繳費比例擴展閱讀:

當勞動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我們要正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根據《勞動合同法》、《勞動法》和《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勞動者在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或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時,可以採取以下列途徑尋求救濟,維護自己的權益。

一、協商和解。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此途徑有利於勞動關系的穩定和諧。

二、勞動爭議調解。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到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依法設立的基層人民調解組織或者在鄉鎮、街道設立的具有勞動爭議調解職能的有關組織申請調解。經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製作調解協議書。

調解協議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蓋章,經調解員簽名並加蓋調解組織印章後生效。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應當履行。

三、行政舉報。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對違反本法的行為都有權舉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應當及時核實,處理違法事實。勞動者就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行為向勞動行政部門進行舉報,勞動行政部門應當依法受理並立案查處。

一經查實,勞動行政部門可以責令用人單位依法對勞動者給予賠償。

四、勞動爭議仲裁。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五、申請支付令。對支付拖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事項達成調解協議,用人單位在協議約定期限內不履行的,勞動者可以持調解協議書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用人單位拖欠或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還可以直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六、訴訟。提請仲裁後對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外 ,勞動者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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