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企業單位不給職工交社保怎麼辦
可以攜帶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據到用人單位注冊所在地的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投訴。版
B. 公司沒有給員工買社保怎麼辦
可以要求單位補辦繳納。
用人單位繳納社會保險的總原則:
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憑營業執照、登記證書或者單位印章 ,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予以審核,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件;
用人單位的社會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用人單位依法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三十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社會保險登記;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申報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按照該單位上月繳費額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確定應當繳納數額,繳費單位補辦申報手續後,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按照規定結算。
用人單位逾期未繳納社會保險的處罰:
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
並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
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
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C. 企業不給職工上醫療保險怎麼辦
1一般來說當企業單位和員工有僱傭關系存在,都需要給員工買職工社保,建立回基答本的醫療和養老保障,還有其他三險。並且是企業和個人共同參保繳費,企業繳費進入統籌社保賬戶,個人繳費進入個人社保賬戶。當企業員工辭職或者到了法定退休年齡,企業才能合理合法不給員工繳納社保
2現在社保已經並入稅務局,對於社保保障制度落實有了更好的監督和了解完善,如果出現企業不給員工買社保,那麼在社保支出費用這塊,稅務局也是可以查到的。對應員工來說,可以跟單位協商參保,解決社保保障問題,如果企業依舊不給買,那就通過勞動仲裁解決,
綜上:醫保和養老保障是我們社會保障規劃的基礎,一定要積極參與。
D. 公司沒給員工交醫社保怎麼辦
用人單位要給員工繳納社保,這是國家所規定的。
社會保險辦理流程:內
各類企業(含容國有企業、集體所有制企業、股份制企業、股份合作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私營企業等)、企業化管理(職工工資及退休待遇按企業標准執行)的事業單位,均應按屬地管理的原則,到納稅地(非納稅單位按單位地址區域);
所管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養老保險登記手續。新成立的單位應在單位批准成立之日起1個月內輸登記手續。參保單位必須為與其發生事實勞動關系的所有人員(聘用的退休人員除外)辦理社會保險手續。
辦理社會保險需填報的表格及附報資料:
社會保險登記表及在職職工增減異動明細表(一式兩份)並在所管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領取;
企業營業執照(副本)或其他核准執業或成立證件(企業代理法人身份證復印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組織機構代碼證;
地稅登記證;
私營企業如相關證件無法清楚地認定其單位性質,應補報能證明其私營性質的社保卡相關資料(如:工商部門的證明、國稅登記證、驗資報告等);
事業單位應附有關事業單位成立的文件批復;
駐漢辦事處應附總公司或總機構的授權書;
附報資料:新參保職工身份證復印件(戶口不在本市的職工還需提供戶口或者暫住證復印件)。
E. 公司不給員工買社保,該怎麼辦
公司不給員工買社保,還想在這個公司乾的話就只能忍著,如果說不想在這個公司幹了的話那就要收集工作證據,像什麼工資條,工作牌的都收集起來,然後去當地的勞動仲裁委去告這個公司,只要去告了就肯定贏的,然後仲裁委會對這個公司做出處罰,還會讓這個公司賠償補償金和補繳社保。
當一個公司連社保都不願意為員工購買的話,那這個公司基本上是沒有發展前景的,所以可以沒有任何留戀的辦理離職,但是在離職前一定要把自己在這家公司工作的證據收集好,像過往的工資條還有工作牌和離職單都收好來,等到離職了就把這些都作為證據去當地勞動局仲裁委去告這家公司,之後勞動局就會判公司幫你補繳社保的,因為根據我國的《社保法》第七十二 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F. 公司沒有給員工買社保要怎麼投訴
向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社保局投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專》規定:
第十一章屬 法律責任
第八十四條 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六條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