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是否一定要給其繳納社保
一定要給員工繳納社保。
社保是強制險,公司必須要為員工購買,《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一章第四條中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
第五十八條規定,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第八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只要勞動關系存在,企業就要履行勞動法規定的各項義務。不積極履行的,員工可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
所以,即使說現在沒簽勞動合同,但至少已經成立正式的勞動關系,有了這點那麼公司那邊不能推卸員工繳納社保的責任。
(1)勞動合同上簽的社保員工自己交擴展閱讀:
用人單位違背勞動法律的規定,不繳納或不按規定繳納都是違法行為,均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1、勞動者有權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支付經濟補償金。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2、社保機構對用人單位的行政處罰。
①社保機構有權對不辦理社保登記的用人單位及負責人直接罰款。
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2)社保機構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有權直接罰款。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二、社保徵收機構對未繳或欠繳用人單位的強制措施。
Ⅱ 是不是簽了勞動合同公司才替員工繳納社保
是的,簽訂了勞動合同說明企業和勞動者之間建立了勞動關系,企業是有版義務給員工繳納社保的,這也是權國家強制規定的。並且社保繳納需要提供勞動合同。
《 社會保險法》規定的用人單位的義務主要有兩項:
一是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用人單位應當在成立時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二是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其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的繳費義務由用人單位與職工共同承擔,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的繳費義務全部由用人單位承擔。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還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
Ⅲ 是不是給員工繳納了社保了就等於簽了勞動合同了
入職手續,人事制度,通知,社保證明等作為證據
轉正後沒有簽合同期間要求兩倍工資賠償
繳納社會保險費,一般會被認定為員工的
隨意開除,需要支付補償金,入職不到一年的,發一個月工資
Ⅳ 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書上讓我們自己簽上社保由個人交納!請問此合同生效嗎
此條款屬於無效條款。
用人單位為員工繳納社保是法規規定的義務,即使雙方簽合同放棄或由員工本人承擔,也是無效的,
Ⅳ 員工已自己繳納社會保險,單位應和他簽哪種合同
這樣依然屬於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可以在約定雙方義務那塊說明
勞動者已經自己交了一年的社會保險
Ⅵ 我公司如果和員工簽訂了勞動合同 就必須要勞動合同備案嗎 並且繳納社保嗎
您好!
1、這要看您公司和員工簽的合同是個人合同,還是集專體合同。
如果是集體合同,根據《勞動法》第三十屬四條:集體合同簽定後應當報送勞動行政部門;勞動行政部門自收到集體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內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即行生效。如果不備案,則不會生效,因此集體合同必須備案。
如果是個人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也就是只要合同條款合法,經過簽字或蓋章就能生效。去備案是非強制性的,是否備案不影響合同的效力。但是,勞動合同備案屬於屬地管理,有些地方的勞動局是有要求的,您最好向當地勞動局咨詢一下。
2、根據《勞動法》第七十二條: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簽了勞動合同之後,公司一方繳納社保是義務,因此必須要繳納。
希望我的回答能夠給您帶來幫助。
Ⅶ 簽訂了勞動合同,單位一定要給個人交社保
十七條第一款第七項的規定是 合同應當具備條款包括勞動合同 所謂應當 就是必版須要有的 後面那句補權充保險和福利待遇是單位與勞動者的特殊約定 如有些大公司為職工醫葯費報銷 與社保不是同樣的概念
同時 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也規定了 若單位未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 勞動者可以就此解除合同 也就是說 從合同簽訂起 社會保險就必須同時交納
Ⅷ 公司和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就必須要勞動合同備案並且繳納社保嗎
您好!
1、這要看您公司和員工簽的合同是個人合同,還是集體合同。
如果是集體合同,根據《勞動法》第三十四條:集體合同簽定後應當報送勞動行政部門;勞動行政部門自收到集體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內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即行生效。如果不備案,則不會生效,因此集體合同必須備案。
如果是個人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也就是只要合同條款合法,經過簽字或蓋章就能生效。去備案是非強制性的,是否備案不影響合同的效力。但是,勞動合同備案屬於屬地管理,有些地方的勞動局是有要求的,您最好向當地勞動局咨詢一下。
2、根據《勞動法》第七十二條: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簽了勞動合同之後,公司一方繳納社保是義務,因此必須要繳納。
希望我的回答能夠給您帶來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