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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社保問題的提案

發布時間:2021-01-04 02:53:37

❶ 對企業工傷保險有什麼不足和改進建議

一、我國現行工傷保險制度存在的問題
(一)強制措施力度不夠。
1、對用人單位不辦社會保險缺乏硬性制裁措施。我國《勞動法》、《勞動合同法》、《條例》都明確規定了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但對用人單位不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違法行為缺乏硬性制裁措施。《勞動法》第一百條規定「用人單位無故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的,可以加收滯納金。」《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二十三條、《社會保險費征繳監督檢查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繳費單位未按規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在上述規定中,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用人單位不給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制裁措施僅僅是「責令限期繳納、加收滯納金、罰款」,對於擁有強大經濟實力的用人單位而言,這些措施顯然缺乏力度,不能起到足夠的威懾作用,造成用人單位不能積極的為職工辦理工傷保險,這種現象在非公有制企業尤為突出。
2、對用人單位不申請工傷認定缺乏剛性的懲罰措施。《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或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可見,用人單位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是其法定義務。權利可以放棄,但義務必須履行,否則就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對此《條例》規定「用人單位未在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在現實中,不能按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的往往是沒有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的用人單位,工傷待遇本來就只能由該用人單位承擔。所以,《條例》規定由用人單位承擔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的懲罰措施對其毫無意義,不能有效的制裁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申請工傷認定的違法行為。

(二)缺乏配套規定,僱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形同虛設。《條例》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類企業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僱工,均有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參加工傷保險的具體步驟和實施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個體工商戶也需要為其僱工繳納工傷保險費,僱工有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但在實踐中,由於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沒有制定相應的配套規定,僱工無法參加工傷保險,致使僱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成為虛空,無法實現。

(三)程序繁瑣,維權成本高。 按照《條例》的規定,職工獲得工傷保險待遇需經過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勞動仲裁,甚至到法院起訴。如果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沒有簽訂勞動合同,還需要在工傷認定之前先確認勞動關系。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的期限各是2個月,勞動仲裁的期限是45天,一審期限是六個月,二審期限是三個月,但要走完這些程序少則需要一年二個半月,多則要二年以上的時間。因為當事人對工傷認定的決定不服,可以提起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由於程序煩瑣、時間過長,部分受傷害職工被拖得精疲力盡,甚至中途放棄。

(四)超期申請工傷認定,工傷待遇難以保障。 工傷認定是獲得工傷保險待遇的先決條件,同時工傷認定也是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行政職權。《條例》規定,申請工傷認定的期限用人單位是30日,勞動者是一年。如果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沒有在規定的期限申請工傷認定,那麼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就會以超過受理時效為由裁定不予受理。如果沒有工傷認定決定就無法進入勞動能力鑒定,即使申請勞動爭議仲裁,也會因證據不足而無法得到保障。在實踐中,對於沒有取得工傷認定決定的,一些人民法院也會適用司法不幹預行政的慣例,認為法院無權認定工傷,判決駁回工傷職工的訴訟請求。

(五)第三人侵權工傷事故,勞動者難以獲得雙重賠償。由於《條例》沒有對因第三人侵權造成工傷事故怎樣獲得救濟進行明確規定。一些地方在制定《〈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時,曲解立法精神、設置障礙,限制勞動者獲得工傷保險賠償的權利。例如:湖南省《關於工傷保險工作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職工由於交通事故引起的工傷,以及職工工傷涉及其他人身損害賠償的,應按照有關規定先取得人身損害賠償。獲得人身損害賠償總額低於工傷保險待遇的,根據所在單位是否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由工傷保險基金或所在單位核定補足差額部分」。可見,該《意見》突破了上位法的規定,限制了工傷職工獲得雙份賠償的權利。

二、原因分析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認識不到位。造成工傷保險參保率不高,用人單位和勞動者認識不到位是其重要原因。追求利潤是企業的目標。一些用人單位認為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增加了自己的用工成本,從而減少了企業的利潤。為了追求經濟效益、片面追求利益最大化而不重視職工的合法權益,不為職工辦理工傷保險。其實,工傷保險制度創設的目的一方面是為了保障工傷職工的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另一方面是為了分散用人單位的用工風險。可見,國家要求用人單位為勞動者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對用人單位來說也是有積極意義的。但有些用人單位往往心懷僥幸,認為自己的企業發生工傷事故的可能性小,參加工傷保險不劃算。由於用人單位對工傷保險認識不足,造成用人單位參保積極性不高,即使勉強參保,中途退保現象也十分嚴重。此外,也有因為勞動者不配合而沒有辦理工傷保險的。鑒於農民工流動性強,工作不固定,認為只有把錢放進自己的口袋才放心,其自身缺乏對工傷保險的正確認識、維權意識差,給工傷保險擴面工作帶來負面影響。

(二)守法成本高於違法成本。 成本比較是人們做出決策的重要依據。如果守法的成本比違法的成本還高,作為追求經濟效益的用人單位當然會選擇不去守法。由於我國法律對用人單位不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不按期申請工傷認定等違法行為缺乏硬性制裁措施,懲罰力度不夠,不能起到足夠的威懾作用,故一些用人單位寧願選擇不為勞動者辦理工傷保險、不為勞動者申請工傷認定等違法行為。

(三)地方政府弱化對勞動者權益的保護。 由於工傷保險一般實行市級統籌,工傷保險是否啟動,覆蓋范圍多大,往往取決於地方政府的想法。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雖具體承辦工傷保險事務,但畢竟要根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規定,徵收工傷保險費。有些地方政府為了吸引外資、搞活地方經濟,往往對投資方給出一些承諾、提供某些保護。這就決定了地方政府在一定程度上可能「縱容」企業或僱主在社會保險方面的違法、違規行為,犧牲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有些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很少去企業實地調查、檢查,根本不了解企業用工、工資等實際情況。導致一些用人單位不報、少報應保人數,降低繳費基數,不為勞動者申請工傷認定。地方政府及相關職能部分的消極態度助長了一些用人單位不守法行為的滋生。

(四)法制宣傳弱化、普法工作缺位。近年來,立法速度在加快,但法制宣傳、普法工作沒有很好的落實。特別是在一些落後地區,很多的勞動者根本不知道自己可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應該為自己辦理工傷保險;更不知道應該怎樣去維護自己的權益。對法律的無知,造成對自己權益的漠視,權益被侵害不知道去舉報、投訴,發生事故或職業病不能在規定的期限申請工傷認定。

(五)缺乏上位法的明確規定,導致司法中的分歧。
1、因超過申請時效不能取得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傷認定的職工是否喪失了救濟的途徑,能否在「先仲裁、後訴訟」後得到工傷保險待遇,這是工傷保險頗有爭議的焦點問題。但是,一直以來,國務院、最高人民法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都沒有出台相應的規定對此進行明確,導致各個法院判決不一,有駁回當事人訴訟請求的,也有判決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待遇的。
2、因第三人侵權造成工傷,《條例》沒有明確應該怎樣實現賠償。有人主張是可以獲得雙份賠償的;有人主張差額填補。在司法實踐中,也確實出現了這兩種意見分歧,造成司法混亂。一些地方制定《實施辦法》時就要求勞動者先行向第三人主張人身損害賠償,在存在差額的情況由工傷保險基金或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三、完善工傷保險制度的建議
(一)完善相關法律制度及配套規定。由於立法的局限性,任何法律的出台都不可能是完美的。因此,對實踐中存在的爭議需要通過立法、司法解釋或部門規章加以明確。 1、各省應盡快制訂相應的「關於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參加工傷保險的實施辦法」。 為有效貫徹執行《條例》的規定,切實保障僱工獲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應按照《條例》的授權,盡快制訂相應的「關於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參加工傷保險的實施辦法」。惟有這樣,地方工傷保險機構要求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辦理工傷保險才有法可依,僱工的權利才能得到切實的維護。
2、明確超期工傷認定的救濟途徑。《條例》規定工傷認定是獲得工傷保險待遇的先決條件,且是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職權;同時又規定對於超過一年的工傷事故不能被認定為工傷。那麼,這是否意味著超過一年的工傷事故不能獲得工傷賠償呢?筆者認為,超期申請工傷認定的,只是喪失了通過行政途徑獲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工傷職工可直接以用人單位侵權為由提起民事訴訟,要求用人單位承擔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責任。理由如下: (1)申請工傷認定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否則將承擔支付工傷待遇等費用的責任。《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明確規定申請工傷認定是用人單位的一項法定義務。如果未能履行此項義務,是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的。對此,《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第四款規定「用人單位未在本條例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而對於勞動者來說,在一年內申請工傷認定是法律賦予其的一項權利,即使勞動者未能主張也不應承擔相應的不利後果
(2)勞動關系作為一種特殊的民事法律關系,理應受到民事法律的調整。工傷職工發生工傷事故,因為用人單位沒有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致使工傷職工喪失享受工傷保險待遇,造成職工遭受經濟損失。根據民法理論,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為已然對職工構成侵權,用人單位應依法向工傷職工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3)「不屬於工傷」的舉證責任在用人單位,否則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九第二款的規定,用人單位應承擔「不 屬於工傷」的舉證責任。如果因用人單位未按期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而導致無法進行工傷認定的。按照舉證規則,就應當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在這種情況下,只要工傷職工向人民法院提交證據證實用人單位存在沒有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的違法事實,且用人單位沒有證據證明職工遭受的事故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應當認定工傷的條件,人民法院就應當根據《民法通則》第106條的規定,確認用人單位侵權違法行為成立,並參照工傷待遇標准確定工傷職工的經濟損失,判令用人單位予以賠償。

3、明確第三人侵權工傷事故的雙重賠償制度。因第三人侵權造成工傷,產生了三個主體:企業(工傷保險基金)、勞動者(受害者)、第三人(侵權人),兩個法律關系:工傷保險賠償和侵權民事賠償。國家設置工傷保險制度的目的是為了保障工傷職工的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根據《條例》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工傷職工有權獲得工傷保險賠償、享受工傷待遇。因此,只要客觀上存在工傷事故,就會在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產生工傷保險賠償關系,而不論事故發生的原因是什麼。同時,基於第三人侵權事實的存在,受傷職工作為受害者,與侵權人之間形成了侵權之債的法律關系。作為受害者,有權向侵權人主張人身損害賠償。由於二者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即使勞動者已經獲得了工傷保險賠償,也不能免除侵權人的責任。可見,勞動者之所以能夠獲得雙份救濟是基於雙重主體身份,在這種情況下,用人單位(工傷保險基金)和第三人應當依法承擔各自所負的賠償責任,不因受傷職工(受害者)先行獲得了一方賠償、實際損失已得到全部補償而免除或減輕另一方的責任。

4、簡化程序。 鑒於工傷保險待遇賠償程序繁瑣,不利於有效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建議相關部門對《工傷保險條例》等法律、法規進行修訂完善,以簡化工傷職工獲得工傷保險待遇的程序,更好的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二)加大宣傳力度,增強用人單位自覺參保的意識。 為強化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的意識,勞動保障部門不僅要開展上街咨詢、散發宣傳單的活動,還要通過廣播、電視、報刊等媒體進行工傷保險政策的宣傳,營造參加工傷保險利國利民的濃厚氛圍,做到家喻戶曉、人人皆知。對高危行業和事故多發用人單位進行重點關注,切實解決企業負責人及其從業人員認識上的不足和觀念上的誤區,增強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積極性。同時,發動群眾參與擴面,把發動群眾、提高群眾的自我保護意識作為擴面的重要舉措。總之,通過政策宣傳,讓企業和勞動者從「要我參保」成為「我要參保」的自覺行動,讓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對工傷認定的條件、標准、程序、待遇以及各種時限有所了解,避免出現因不懂、不知而造成的認定難問題,進而維護企業和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三)加大執法力度,嚴懲違法用人單位。隊伍建設是保障。通過加強勞動保障執法隊伍的建設工作,全面提高隊伍素質,提高服務水平。執法部門要不斷深入基層、深入企業耐心細致的開展工作,了解工傷保險實施的基本情況,有步驟、有針對性的幫助企業規范勞動用工、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幫助勞動者依法維護自己的權益。對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用人單位,必須依據相關法律法規進行嚴管重罰,增加用人單位的違法成本。在執法的過程中要突出重點、抓住難點、以點帶面。對企業用工人數多、擴面難度大的企業要重點突破,強制參保,防止企業之間的觀望、攀比心理發生。只有這樣,方能營造良好的勞動保障執法環境。

(四)建立弱勢群體維權機構。鑒於民工整體素質不高、與用人單位相比處於弱勢地位及工傷保險索賠程序復雜,很多的農民工不知道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因此,需要組建弱勢群體維權機構,免費為農民工等弱勢群體提供法律援助,幫助他們獲得相應的工傷保險待遇。考慮到工傷保險涉及的面廣,建議弱勢群體維權機構由律師、工會成員、勞動保障執法人員共同組成,以利於工作的開展。工傷保險制度的設立對企業和勞動者都是有利的,對於構建和諧勞動關系具有重大意義。盡管工傷保險制度在實施過程中存在一些問題,但終究會隨著社會的發展而不斷完善。

❷ 對社保有什麼意見和建議

1,太不公平.單位參保是按19%計算.其中,單位繳11%,職工個人岀8%,而個人參保的系數是按20%計算,全由參保本人全買單.2,每年漲退休金就會引起物價上漲.3,國家對以前的工齡有視同.為什麼不出錢來彌補社保這方面的虧空.

❸ 關於社會保險法的啟示及完善的建議

一、 立法背景
由以前的各項險種的「條例」升級為「法」
作用:
1)增強執法力度
2)違法可追究民事甚至刑事責任
3)國家高度重視
4)統一標准

二、 解決的問題
1. 社會保險轉移接續
由於人口流動大,各地社保相對獨立,造成流動人員保險呈「碎片化」的特點。《社會保險法》的出台明確規定了各地保險可以「無損」轉移,且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養老金可以分段計算,統一支付。很好的解決了因各地標准不同而造成的待遇不同的問題。

2. 強制力度
目前,部分企業拒繳、少繳、漏繳、拖欠社會保險費的現象層出不窮。目前之所以出現企業拒繳、少繳、漏繳、拖欠社會保險費的現象,主要原因在於法律責任不明確,處罰力度不夠。 簡單的法經濟學常識表明,如果守法成本高於違法成本的話,法律責任主體必將選擇違法以尋求私利。因此,用人單位不按規定繳費時,社保法通過對用人單位處以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數倍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罰款、經合法途徑對用人單位開戶銀行帳號劃扣、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並拍賣等值財產等多管齊下手段,以期解決這一社會毒瘤。

3. 覆蓋范圍
《社會保險法》提到了職工社會保險,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個人養老保險,居民養老保險,個人醫療保險等多項險種,參保范圍覆蓋了幾乎全部的社會人群(公務員參照國務院規定),甚至包括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就業的,將人民通通納入社會保險法的保障范圍,這是中國社會保險體制一次劃時代的變革,標志著中國社會保障進入全民參保的時代。

4. 基金監管和運營
《社會保險法》改進了監管模式,由原來的自收自支、自管自監的模式改為成立用人單位代表、參保人員代表以及工會代表、專家組成的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進行監管的模式,並且規定國家設立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由全國社保基金管理運營結構負責管理運營,並定期向社會公布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增加透明性。

5. 信息安全問題
由於用人單位和個人的信息安全是社會普遍關注的問題,社保法規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為用人單位和參保人員的信息當保密,不得泄露,違者將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給用人單位或者個人造成損失的,還要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三、 幾大看點
1. 第十六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現在一部分因企業改制斷保或外出務工未保的大齡職工,都面臨無法繳費滿十五年的情況,這影響到了職工和企業參加社會保險的積極性。
職工是企業的靈魂,繳費不足不能得到保障,嚴重影響了職工利益,也讓企業面臨兩難選擇,現在有了妥善的解決方案,能有效保障職工利益,增強職工凝聚力,保障企業的可持續發展。

2. 第十七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在現行的規定中在職參保職工這部分是由企業承擔的,現在轉由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體現了權利義務對等的原則,降低了企業負擔,保障了職工權益,是一大進步。希望各省盡快修訂現行職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的相關規定,保持與社會保險法的銜接。

3. 工傷報銷費用范圍擴大。工傷保險條例原規定住院食宿費、交通費、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企業承擔,在新頒布的社會保險法中,住院食宿費、交通費、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改由工傷保險基金承擔。並且規定,用人單位未為職工參加工傷保險、及第三方導致工傷不支付費用的,從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向用人單位或第三方追償,這將極有力地維護未參保工傷職工權益,扭轉受工傷職工的弱勢地位。

4. 第四十七條 失業保險金的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不得低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
原《失業保險條例》規定:失業保險金的標准,要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高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新《社會保險法》失業保險金的標准,不得低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不再要求失業保險金「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 實際上相對提高了失業保險金的標准。

5. 第五十四條 用人單位已經繳納生育保險費的,其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職工未就業配偶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醫療費用待遇。所需資金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
原《生育保險條例》限定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的僅限參保職工本人。本條規定職工未就業配偶仍可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的權利,增加了支付對象的范圍。

四、 猜想
《社會保險法》的出台將對我國社會保障事業會造成很大的影響,但沒有提到前段呼聲較高的延遲退休的問題。我們在此不妨作出一個猜想。
本著公平性原則,職工退休後應該享受待遇與其在崗收入相關,但是仍然存在很大的不公平,比如同樣退休後,企業職工就比公務人員拿到的退休金少很多,有的地區甚至差了幾倍。有些員工由於單位以前的問題,少繳了很多年的保險,雖然在職工資很高,但是退休只拿到很少的工資。從一定程度上影響了社會保險的公平性。但是根據現狀,退休金是從養老保險基金里支出的,想要提高退休金必須增加養老保險基金的繳納數量。然而根據中國老齡化的趨勢來看,參保職工越來越少,享受退休金的人員原來越多,勢必會增加養老保險基金的負擔。但是一旦提高繳納比例,勢必會對企業和員工造成很大的負擔。因此國家只能通過其他辦法從側面增加養老保險基金的數量,例如本法出台的第十六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我們不妨猜想,這一條可以看做是向延遲退休過度的一個標志,多繳費,少支出,只有這樣才能緩解養老保險基金支付的壓力。讓人們的退休金富裕起來。

❹ 關於社保的一些法律問題

證明你和公司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據,例如,工作證,工資條,代發工資的存摺等;還有證明你在公司工作有1年多的證據;你也可以要申請住房貸款為由,讓單位幫你開收入證明.

你也可以用錄音取證的方式,用可以錄音的手機或者錄音筆,和單位負責人談談話,就說你從什麼時候進入公司,什麼時候才能給你辦社保?你現在由需要用錢的地方,扣押的工資能不能提前發?

取得錄音證據後,就證明你的工齡,工資和單位扣押了錢,你可以去憑錄音去勞動局告單位進行維權了.

相關鏈接

錄音取證是否作數?
www.suzhou.gov.cn/newssz/sz/2006/9/4/sz-15-22-17-1379.shtml

賴賬弟撕毀欠條 討公道哥錄音取證 法院判弟敗訴
http://news.sina.com.cn/s/2005-01-23/07304918637s.shtml

民事訴訟錄音證據的取證技巧
http://www.china-contract.com/news_info.asp?auto_id=272

這個問題你是問對人了,讓網路知道之星來回答你!

1/你在公司上班有1年多了,公司都沒有和你簽訂勞動合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10條,第97條,

你可以根據第82條的規定,從08年1月起,公司每月應該支付雙倍工資給你

2/公司沒有給你買社保,你可以根據第38條的規定,解除與公司的勞動關系,並按照第46條第1款的規定,向公司索賠經濟補償.

經濟補償按照第47條的規定進行計算,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公司沒有繳納的社會保險,在勞動關系解除後,應該補繳到當地社保中心.

3/公司壓了你的工資,過年才全結,這屬於沒有及時足額支付你的工資,根據第85條的規定,通過勞動監察幫你追討回來

4/維權建議:

在離職前,你先取得這些證據,對你維權有很大幫助
證明你和公司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據,例如,工作證,工資條,代發工資的存摺等;還有證明你在公司工作有1年多的證據;你也可以要申請住房貸款為由,讓單位幫你開收入證明.

取得證據後,你打12333向勞動監察投訴,也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在勞動監察的幫助下,你索賠一般可以獲得成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九十七條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勞動關系,尚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

第九十八條 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准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第八十四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准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者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檔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❺ 2019年兩會社保提案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回顧:歷年全國兩會政協一號提案都是什麼內容
2013年
提交單位:九三學社中央
提案名稱:「關於加強綠色農業發展」的提案
提案內容:重點關注了我國農業發展存在的資源浪費和破壞、污染日趨顯現、農業生產能源利用率低等問題,並針對性提出對策建議。
2012年
提交單位:民建中央、農工黨中央和全國工商聯聯合提交
案名稱:「關於強本固基維護實體經濟堅實基礎」的提案
提案內容:建議採取有效措施緩解中小企業生存困境,支持民間投資進入鐵路、市政、能源等領域,對壟斷性行業徵收「暴利稅」,對中小企業「少取多予」,同時,引導民間資本走向「陽光燦爛」。該提案交由國家發改委、工信部、銀監會、財政部辦理。
2011年
提交單位:農工黨中央提交
提案名稱:「關於『十二五』期間加快城鄉社會保障一體化發展的建議」
提案內容:建議下一步切實解決影響和制約新農保制度運行的突出問題。完善適應城鄉社保一體化發展要求的基層社保機構。要盡快建立起區農保經辦機構—鄉鎮人力資源和勞動保障服務中心—村級新農保協管(代辦)員的管理構架。建立縱向分權、相互制約的社保基金管理模式,進一步促進社會保障資金管理的規范性、安全性和透明度。多渠道籌集社會保障基金。
2010年
提交單位:九三學社中央
提案名稱:關於「關於推動我國經濟社會低碳發展的建議」的提案
提案內容:為進一步推動經濟社會低碳發展,提出幾個建議:第一、將中國特色低碳發展道路確定為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戰略。第二、盡快啟動相關基礎性工作,做到心中有數。第三、實施若乾重大行動計劃。第四、大力增強科技支撐能力。低碳技術是低碳發展的重要要素,是低碳發展的核心驅動力,是支撐經濟發展方式轉變、實現可持續發展的重要保證。第五、創新低碳發展體制和機制。瑞典的經驗值得借鑒,通過對化石能源課以重稅,引導企業主動降低能耗和尋找低成本的新能源,避免政府陷入補貼什麼節能技術、補貼什麼新能源、補多少、如何防止權力尋租的困境。第六、調動全社會力量建設低碳社會。
2009年
提交單位:致公黨中央
提案名稱:關於「解決國際金融危機影響下我國就業問題的提案」的提案
提案內容:在長期戰略上,要確立以城鄉統籌就業為核心的長期產業發展政策;確立以靈活就業為重點的短期扶持政策,促進大學生就業;同時,確立以就地就業為重點的短期扶持政策,有效緩解農民工返鄉務工壓力。
2008年
提交單位:民建中央
提案名稱:關於「完善我國多層次資本市場稅收政策」的提案
提案內容:該提案認為,資本市場的稅收政策應以合理投資為導向,倡導長期投資、抑制短期投機、保護中小投資者的利益、扶持中介機構健康發展為政策取向,建立起多層次、多環節、協調征管、體現公平的資本市場稅制。
2007年
提交單位:民革中央
提案名稱:關於「政府須直接參與經適房和廉租房建設」的提案
提案內容:提出政府必須直接參與到經濟適用房和廉租房建設中去。提案認為政府作為住房發展商,不是為了取代市場機制和私人發展商,而是為了更充分地發揮市場的作用。提案建議經濟適用房和廉租房的施工、建造仍由私人建造商承包,但他們必須遵守與政府簽訂的合同的規定。政府可以實行注冊會員制,將私人建築商納入發展公共住房系統,與他們結成長期的合作夥伴。
2006年
提交單位:民建中央
提案名稱:關於「盡快統一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制度」的提案
提案內容:提出了五大理由支持盡快統一內外資企業所得稅。一是,目前利用稅收優惠政策吸引外資的必要性已顯著減少;二是,繼續實行所得稅雙軌制有違公平競爭的市場原則,也將使內資企業處於更加被動的競爭地位;第三,由於我國加強了對宏觀經濟的有效調控,使國民經濟在2002年已基本走出低谷,2004年開始進入了一個新的快速增長期,因而為實現「兩稅合一」奠定了良好基礎;第四,現實財力為「兩稅合一」提供了充分的操作空間。2005年全國稅收收入完成3萬億元以上(不包括關稅和農業稅)。嘗試實行較低的稅率是在財政預算承受能力限度之內的,既能較大幅降低內資企業的稅負,又不會對外資企業帶來太大的沖擊。雖然短期內可能對稅收收入造成一定影響,但從長期看,「兩稅合一」有利於增強內資企業的活力和競爭力,提高稅收征管效率;第五,我國已進入WTO的後過渡期,過渡期結束後,內、外資企業競爭將進一步加劇。只有「兩稅合一」,才能使內、外資企業在公平、公正的基礎上展開競爭。
2005年
提交單位:致公黨中央
提案名稱:關於「關於加快農村信息服務體系建設的建議」的提案
提案內容:該提案認為隨著信息社會的到來,農業生產經營者對信息的需求日益增長。廣泛普及信息化能為廣大農民獲得更大的經濟收入創造良好的物質條件。農業信息化水平的提高,必將促進農業和農村經濟的持續、快速、健康發展。

❻ 關於社保的問題,求分析詳解建議!!!

社保主要是用來給你60歲後用來養老的,而不是現在就回顯現出優越性的,在西方國家是全民福利,在中國才剛剛開始,你現在可以不買,但20年後你絕對會買,那時是強制性的,也就是說到那時所有的人都會有社保的,有社保你可以不怕將來無依無靠,而且你繳費越多你60歲後你每個月領到的錢越多,而且社保只需要繳費15年的,15年後你就可等著60歲領錢了,相當於你退休後有退休金了,你現在不買等20年後你絕對後悔

❼ 如果員工不願參加社保,公司該怎麼辦!

以前社保還可以在員工離職時退保,現在實行全國聯保,從國家政策方面來說是為了保護外來人員的利益,可大部分外來人員並不能接受。在我公司也常遇見員工不願意參保的事情來,從國家政策來說,社保是強制性購買保險,任何一家企業都要為在職員工購買社保,如果員工自行放棄這個福利,讓他們寫份保證書或者其他擔保書,在發生工傷或者其他勞資糾紛時,此份保證書或者擔保書是沒有任何法律效益的,企業依然要承擔相應的責任或經濟補償金。
因此,建議給員工進行社保知識的宣傳,列舉公司參保人員中享受到的福利,對比現在的社保與以前社保的區別和優勢,讓員工從思想上認識到社保不是只自己再繳錢,企業也再繳,而且繳的還比個人的多。另外,自己繳納的社保費用並沒有給到社會而是在自己的個人帳戶里,等退休後可以由社保局發放養老金。爭取員工的理解。

❽ 對社保管理的建議.

1.在社保的計算、繳納、發放等方面國家只是出台了大的政策和框框,繳納比例等內,但到具體實施的時候是容由省級單位來制定的,畢竟中國太大,各地經濟發展、物價水平不同。最好統一尺度.

2.現在的社保還沒有全國聯網管理,頂多是省級聯網!好多地方只是地級市聯網!會出現一個人在兩個地方上社保的情況,以後最好要全國連網.

❾ 關於社保的問題、請給予建議

社保費至少交滿15年,如果中斷交費,以後可以續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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