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職工與企業解除勞動合同社保關系怎樣處理
職工與企業解除復勞動制合同社保關系處理:
1、如果跨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轉移,本人帶好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養老保險手冊,到社保中心填寫《參保人員跨統籌地區流動職工社會保險關系轉移申請表》,到轉移窗口辦理轉移;
2、如果在統籌地區內或同一市內,當從某單位辭職後,只需該單位辦理退工停保手續,新單位辦理用工參保手續,社保關系自動轉入新單位。
3:按照公司規定辦好離職手續,公司會給你解除勞動合同的,社保也會給你解除。以後你找到新單位了再給你續上社保。
⑵ 社保繳納公司和合同不一樣有什麼影響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合同與繳納的社保不在同一個公司主體下,是否可以呢?目前這種情況確實存在,而且不在少數,是什麼原因產生這種情況呢?對企業和個人會有哪些影響呢?今天我們一起探討一下這個話題:
勞動合同與社保不在同一個公司主體的原因是什麼?
勞動合同主體與社保主體應該一致嗎?
不在同一個主體對企業和員工有哪些影響呢?
一、勞動合同與社保不在同一個公司主體的原因是什麼?
1、公司業務快速發展的原因
現在很多企業業務發展速度非常快,全國拓展市場,業務發展到某個城市了,公司開戶還沒有來的及,但是業務發展一定需要人員,企業勞動用工就一定會出現社保繳納問題,通過第三方機構代為繳納,以滿足員工及公司發展的需求。第三方機構代繳社保的行為,法律沒有明確說明是否可以,但是廣東發布的《廣東省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通過虛構勞動關系、偽造證明材料等方式獲取社會保險參保和繳費資格。目前不同城市對此事的看法是不一樣的。
2、個人要求社保繳納地的原因
企業一般會在用工地為員工繳納社保,但有些員工向企業提出要求在老家繳納社保,未來退休回老家,不想在非戶籍地繳納,企業收到員工申請後有的會同意,這樣也會造成勞動合同與社保主體不一致。目前我國社保體系還沒有實現全國聯網,所以員工會認為在外地繳納社保沒有用,其實不然,不管在哪個地區繳納,都是可以做社保轉移的,而且如果在一個地區繳納累計10年及以上,還可以選擇在這個地區辦理退休。
3、社保與多種政策掛鉤原因
全國大部分一二線城市針對非當地戶口出台了多項政策,比如:買車、買房、孩子上學、落戶、工作居住證辦理等,這些政策與社保繳納年限和連續性掛鉤,因為想在當地享受更多的政策,買車買房等需求,所以也會出現勞動合同與社保繳納地不一致的情況。這些限制性政策國家是階段性發布的,會根據經濟與社會發展情況而調整。
4、企業為降低社保成本的原因
社保應按時且足額繳納,所以社保基數來源於工資,很多企業為降低社保成本,直接找第三方機構代理,按照最低基數繳納,認為這樣可以規避風險,其實風險並沒有降低,而且第三方機構也是企業,也要按照國家法律法規要求繳納,不合規一樣會被處罰。企業控制人工成本應考慮總體籌劃方案,不應簡單粗暴的通過外包方式解決問題。
二、勞動合同主體與社保主體應該一致嗎?
首先我們看一下《勞動合同法》中的規定,第十七條,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七)社會保險;由此看出,企業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時要約定社保繳納問題。《社會保險法》第五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憑營業執照、登記證書或者單位印章,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此條說明企業要及時開設社保戶,現在五證合一,開戶手續更加便捷。第五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企業自用工開始就要為員工繳納社保。根據《社會保險法》第六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所以,繳納社保的主體應與建立勞動關系的主體一致。
但是,有一種情況是允許勞動合同與社保不在同一個主體下的,依據《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第十九條,勞務派遣單位在用工單位所在地設立分支機構的,由分支機構為被派遣勞動者辦理參保手續,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務派遣單位未在用工單位所在地設立分支機構的,由用工單位代勞務派遣單位為被派遣勞動者辦理參保手續,繳納社會保險費。所以,勞務派遣用工的形式,可以出現勞動合同與社保繳納不一致的情況,文中所提的用工單位是企業
⑶ 職工與企業解除勞動合同後養老保險怎麼繳納
把保來險轉為個人繳費後,以靈活源就業人員身份繼續繳納。
與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後,必須拿著社保手冊、身份證到社保局,辦理個人轉接,就可以自己繳納了,但是社保局要求一次性要繳納一年的社保。
按照繳款人當地的工資水平有變動的,當所在地區最低工資調整了,該交的費用也隨之調整。
按錢多繳款不是很合算,到退休的時候,退休金是按養老保險交到的最後一年的平均工資作基數。
(3)企業與職工社保協議擴展閱讀:
靈活就業人員申請社保注意事項:
靈活就業人員享受社會保險補貼,必須按規定進行就業登記、以個體身份參加社會保險,按規定繳費基數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
享受社會保險補貼的靈活就業人員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規定繳費基數是:基本養老按上一年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100%作為繳費基數;基本醫療按上一年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基數。
靈活就業人員必須按時繳納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兩項社保費後,每季度末(25日前)持本人身份證、戶口簿、《再就業優惠證》或《失業證》。
就業登記證明及社保繳費憑證,殘疾人員還需持《殘疾人證》,到所在社區勞動保障工作站提出申請,具實申報繳費月數和補貼月數。
⑷ 公司不交社保如何跟員工協議
按照勞動合同來法·你公司不上自社保違規(自己網路全文),任何與員工的協議(不上社保)在法院都無效的(有案例),員工就是跟你簽約了隨時可去告公司按照勞動合同法賠償。你公司永遠都有一個雷··(員工現在都懂法··只要和你公司關系不好了就告你你很難防)
而且只要員工出工傷·你們沒工傷保險·公司就完全負責賠錢,1-4級工傷能讓你賠的倒閉(小公司來說)。
你如就是不打算上社保了那你也別搞這類協議··反而落把柄在員工手中··當然遇到懂行的到時告你也沒辦法··
如公司上社保有員工不上·這類員工都不要辭退··(公司要有制度明確員工必須上社保·不按要求上社保的不符合公司制度不予錄用)
⑸ 公司首次和銀行協議辦社保要帶什麼資料
1、繳費單位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時,應填報《社會保險登記表》,並出示以下證件和材料:
⑴企業持《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
⑵事業單位持《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副本);
⑶社會團體持《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副本);
⑷國家機關持單位行政介紹信;
⑸國家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頒發的組織機構統 一代碼證書:
⑹其他核准執業的證件。
外商投資企業還須持外經貿委簽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
外國、港澳台和外商機構在北京設立的辦事處 (機構),須出示市工商行政部門簽發的《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證》或《外商投資企業辦事機構注冊證》。
國內駐京非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還須提供上級法人單位開具的辦理參加北京市社會保險統籌全權委託授權書。
2、已參加本市三項社會保險統籌的繳費單位申請補辦社會保險登記時,須填寫《社會保險登記表)(樣表附後),並出示與市或區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簽訂的參加養老、大病醫療保險統籌協議書和《北京市企業職工失業保險繳納證》或有關繳費證明。其他按照北京市有關規定參加了一項或二項社會保險統籌的繳費單位須出示有關協議和證明。
3、市或區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繳費單位填報的《社會保險登記表》和其提供的有關證件、材料即時受理,10日內審核完畢;符合規定的,予以登記(《社會保險登記表》由市或區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留存備案),並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
獨立法人資格的繳費單位所屬的若干非法人資格的繳費單位也須進行社會保險登記,其登記工作由上級主管單位全權辦理。上級主管部門除按照規定填報《社會保險登記表》外,還須填報《所屬繳費單位社會保險登記表》(表附後),經核審後,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
⑹ 員工不願意買社保要不要和公司簽定什麼協議
社會保險的客觀基礎,是勞動領域中存在的風險,保險的標準是勞動者的人身;
社會保險的主版體是特定的。包括勞動權者(含其親屬)與用人單位;
社會保險屬於強制性保險;
社會保險的目的是維持勞動力的再生產;
保險基金來源於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繳費及財政的支持。
保險對象范圍限於職工,不包括其他社會成員。保險內容範圍限於勞動風險中的各種風險,不包括此外的財產、經濟等風險(有些公司計算五險一金並不是按照員工實際工資,而是另外設置基數計算繳納的)。
⑺ 關於公司和員工之間的勞動合同和社保問題咨詢
這樣做肯定違反了勞動法的規定!
1、勞動合同期滿,應該續簽專或者終止,當然如果不續簽,可以比照原來屬簽訂的合同期限順延,但是,時間長了,會起爭議。
2、公司應該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勞動合同中應該有明確條款,沒有是嚴重違法的,每個月給員工100元補助,不能算,建議你們也不要拿(如果雙方起爭議,勞動仲裁時,公司會把它作為與你們達成默認協議的證據),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反映。
3、每次的節假日少休息幾天,如果沒有發節日工資,你們也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反映,要求補發。
上面這些違法勞動法的做法,你們可以申請勞動仲裁,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⑻ 社保上"職工性質"為勞務工和合同工的差別是什麼
最主要的區別:所有的福利待遇是由誰來承擔的,如果是合同工,則由用人的版來承擔權相應的義務;如果勞務工,則由對應的勞務派遣公司來承擔。
(8)企業與職工社保協議擴展閱讀:
合同工與勞務工的現實區別:
1、招聘使用的對象不同。合同工的對象是行政管理型、專業技術型人才,即企業管理、技勞務工的對象是青壯年,具有簡單熟練的一般勞動技術人群.
2、錄用的程序不同。合同工錄用相對程序嚴格,需要根據有關法律規定簽訂勞動合同,建立長期個人檔案。合同工主要人員渠道包括原全民制工人、專畢業學生、安置退役軍人、外單位調入的全民合同制工人。勞務工的錄用程序則比較簡單,有使用勞務工的基層單位根據工作量的需要自行安排,也不建立檔案。
3、合同所簽訂的時間長短不同。合同工,合同約定期限時間長,相對穩定。勞務工,合同約定時間短,一般不超過三年,具有臨時不固定性。
4、福利待遇不同。最直接的體現就是兩者同工不同酬,合同工的工資待遇高於勞務工。國家要求各用工單位必須給勞動者繳納各種基金,但大部分企業僅對合同工的退休養老、醫療保險、失業保險、住房公積金等費用負責繳納,一般不對勞務工負責。
補充資料:勞務派遣工網路
⑼ 公司繳納社會保險已和開戶銀行簽訂協議 ,需要到社保辦理什麼手續
一、公司社保要新開戶,需要攜帶的資料是:
1、單位公章及法人章、身份證復印件;
2、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及加蓋公章的復印件;
3、組織機構統一代碼證原件及加蓋公章的復印件;
4、稅收登記證原件及加蓋公章的復印件;
5、單位經辦人身份證復印件;
6、社會保險登記表。
二、個人戶口所需材料:新開戶的如果是外地戶口:身份證復印件,如果是本地戶口:失業證和身份證復印件。
三、參保人員在簽訂代扣代繳協議時,務必仔細核對協議書列印的內容,尤其是養老、醫保個人代碼,姓名、身份證號、銀行卡號、手機號等重點項目,如發現個別項目有差錯,請及時到辦理點更正,避免因差錯造成代扣失敗或無法發送手機簡訊。
簽訂協議時需要持本人本地銀行卡,否則銀行無權扣繳。要密切關注代扣銀行及社保機構發送的催繳提示、代扣成功告知簡訊,對簡訊內容有疑問,以及反復收到催繳提示簡訊,卻未收到代扣成功告知簡訊的參保人員,請及時與社保機構聯系,了解未能代扣的原因。
請個體繳費人員簽訂協議時選擇好「每年規定扣繳年月」,一個結算年度為當年7月到第二年6月。如果你選擇6月,則在第二年6月扣繳;如果你選擇7月,則在當年7月扣繳。急需票據的人員可盡量把扣繳月份選擇早一點。
少數參保人員在簽訂協議後,需補繳斷接養老保險費的,可到相關窗口辦理補繳業務,並同時出示協議書,避免造成重復繳費,對個別已經形成重復繳費的人員,社保經辦機構、銀行將在次月辦理退款手續。
(9)企業與職工社保協議擴展閱讀:
計算方法
一般以上一年度本人工資收入為繳費基數。
(1)職工工資收入高於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300%的,以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300%為繳費基數;
(2)職工工資收入低於當地上一年職工平均工資60%的,以當地上一年職工平均工資的60%為繳費基數;
(3)職工工資在300%—60%之間的,按實申報。職工工資收入無法確定時,其繳費基數按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公布的當地上一年職工平均工資為繳費工資確定。
每年社保都會在固定的時間(3月或者7月,各地不同)核定基數,根據職工上年度的月平均工資申報新的基數,需要准備工資表這些證明。
基數查詢
每年社保都會在固定的時間(3月或者7月,各地不同)核定社保基數,並發布最新的最低基數和最高基數。一般而言,企業幫員工繳納的都是最低基數的社保,當然也有些公司會根據上一年度崗位的平均工資作為基數為員工繳納社保。
可以根據最新的發布時間,從當地的社保局查詢最新的社保基數。此外,也可以通過第三方軟體查詢全國的社保基數。
⑽ 員工和企業簽訂不繳社保協議有效嗎
員工和企業簽訂不繳社保協議是無效的。因為按照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必須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10)企業與職工社保協議擴展閱讀
參照《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第四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在規定期限內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繳費申報,申報事項包括:
(一)用人單位名稱、組織機構代碼、地址及聯系方式;
(二)用人單位開戶銀行、戶名及賬號;
(三)用人單位的繳費險種、繳費基數、費率、繳費數額;
(四)職工名冊及職工繳費情況;
(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在一個繳費年度內,用人單位初次申報後,其餘月份可以只申報前款規定事項的變動情況;無變動的,可以不申報。
參照《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第五條規定,職工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為申報。代職工申報的事項包括:職工姓名、社會保障號碼、用工類型、聯系地址、代扣代繳明細等。用人單位代職工申報的繳費明細以及變動情況應當經職工本人簽字認可,由用人單位留存備查。
參照《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第六條規定,用人單位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繳費申報有困難的,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同意,可以郵寄申報。郵寄申報以寄出地的郵戳日期為實際申報日期。有條件的地區,用人單位也可以按照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規定進行網上申報。
參照《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如實申報本規定第四條、第五條所列申報事項。用人單位申報材料齊全、繳費基數和費率符合規定、填報數量關系一致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准後出具繳費通知單;用人單位申報材料不符合規定的,退用人單位補正。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開展社會保險稽核工作過程中,發現用人單位未如實申報造成漏繳、少繳社會保險費的,按照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參照《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第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其職工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並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暫按該單位上月繳費數額的110%確定應繳數額;沒有上月繳費數額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暫按該單位的經營狀況、職工人數、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等有關情況確定應繳數額。用人單位補辦申報手續後,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規定結算。
參照《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第十一條規定,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依法履行代扣代繳義務時,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干預或者拒絕。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代繳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責令其限期繳納,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滯納金。用人單位不得要求職工承擔滯納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