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社保繳費基數和工資總額都包含什麼內容
繳納社保基數和工資總額不相等,但與工資總額有關。
繳納社保基數也叫社會保險版繳費權基數,是參保單位和參保人員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依據。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繳費比例=應繳社會保險費。
工資總額是指各單位在一定時期內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工資總額由六個部分組成: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
在社保繳納和工資總額的關系中,社保應該按照職工的實際收入繳納,職工的工資低於當地社會平均工資60%的,按照社平工資的60%繳納,高於社平工資300%的,按照社平工資的300%繳納,在兩者之間的,按照實際工資繳納,應該對比社會平均工資是否低於或者超過社平工資的60%或者300%,如果在兩者之間,應該按照實際3000元作為繳費基數填報,社會保險法明確規定,不按時足額繳納,是要接受處罰的。
㈡ 工商年報社保單位繳費基數怎麼填是寫一位員工的繳費基數,還是所有員工全年的工資總額
應為社會保險費申報表中工資總額累計金額,寫所有員工的工資總額,不是一位。參保單位應在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准其繳費申報後的3日內以貨幣形式全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社會保險費繳納方式大致可以分為三類:
1、到自身開戶銀行繳納;
2、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支票或現金形式繳納;
3、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約定的其他方式。
(2)社保的基數工資總額擴展閱讀
各地普遍以社會平均工資的60%—300%為社保繳費基數,工資平均數不到下限的按照下限算,超過上限的按照上限計算。由於歷史和現實原因,社會平均工資存在虛高成分,並不能完全反映出社會群體平均收入的真實情況」。
因此,社保繳費基數與社會平均工資聯動機制本身就值得商榷。此外,社保繳費基數上浮勢必加大企業和低收入群體的繳費負擔,如何平衡好參保對象的權利和義務,還需要統籌考量,拿出相應的配套措施。
參考資料來源:搜狗網路-社保繳費
㈢ 社保繳費基數和工資總額有什麼關系 小編告訴您
繳納社保基數與工資總額的關系:社保應該按照職工的實際收入繳納,職工的工資內低於當地社會容平均工資60%的,按照社平工資的60%繳納,高於社平工資300%的,按照社平工資的300%繳納,在兩者之間的,按照實際工資繳納,應該對比社會平均工資是否低於或者超過社平工資的60%或者300%,如果在兩者之間,應該按照實際3000元作為繳費基數填報,社會保險法明確規定,不按時足額繳納,是要接受處罰的。
一、社保繳納基數應當按照勞動者應發的工資作為社保繳納的基數。
二、工資應當以貨幣的形式發放給勞動者本人,工資包括基本工資、加班工資、各種補助津貼、績效工資等。
㈣ 社保基數是按工資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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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規定,員工應以上年度實際工資平均數或第一個月工資數為基數參保社保,低於最低繳費標準的,按最低基數參保,高於最低基數的,以實際工資為基數參保。
如果該員工是第一年在你們這里工作,在做個人所得稅報表時,按實際工資填寫即可,沒有要求工資必須和社保繳納標准相符。如果你按社保標准填報了,那年底在稅務那裡報上去的工資總額和你財務賬的工資總額肯定就對不上了。
只是在第二年社保基數調整時,要按這名員工今年工資總額調整他的社保繳納基數,因為社保那裡在調基時,也會審查企業財務賬的工資總額。
總之,如果你在報稅務的賬時按員工社保基數報的話,會造成應付職工薪酬科目和地稅賬對不上。如果按員工實際工資報的話,在第二年會造成要上調員工社保繳費基數,不能再以最低基數繳費了。不可能兼顧,跟領導請示一下,斟酌著來吧。
㈤ 社保單位以本單位月平均工資總額為繳費基數的意思
我們說的繳費工資,是指可以納入繳納社會保險費范圍的工資性收入,按照現行政策規定,繳費工資就是按國家統計部門規定列入工資總額統計范圍內發放的工資。它的特點是依工資收入的實際情況而定,沒有上下限限制。而繳費基數又稱社會保險費費基,它是在繳費工資的基礎上用以核定單位或個人實際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基礎數據。它的特點是其額度的高低有上下限限制,繳費基數上下限幅度的設定隨政策調整而變化。
繳費工資的確定實際上就是對職工工資總額的確認。工資總額是指各單位在一定時期內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職工的哪些收入進入工資總額,哪些收入不進入工資總額,國家統計局《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有明確的規定。每年繳費基數核定時,社保機構要求用人單位上報的是按《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核定後繳費工資,而不是繳費基數。這個繳費工資以上年實際發生的職工工資總額為基礎數據核定上報。上報數據既可以大於繳費上限,也可以小於繳費下限,只要是實際發生數就行。
以養老保險為例,2011年繳費上限是本市上一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即為5667元,繳費下限是本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0%,即為1133元。如果某職工2011年符合工資總額統計范圍的月平均工資為6000元,那麼他核定上報的繳費工資應為6000元,而社會保險經辦部門通過繳費系統自動生成的繳費基數則為5667元。
由此看來,繳費工資和繳費基數並不是同一概念了,其實不僅它們的本質函義不同,其管理的部門也是不同的。繳費工資的核定、申報是用人單位的義務,而繳費基數的確定則是社會保險經辦部門的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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㈥ 如何確定繳費基數,單位交社保時哪些不列入工資總額
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
第十一條下列各項不列入工資總額的范圍:
(一回)根據國務院發布答的有關規定頒發的發明創造獎、自然科學獎、科學技術進步獎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獎以及支付給運動員、教練員的獎金;
(二)有關勞動保險和職工福利方面的各項費用;
(三)有關離休、退休、退職人員待遇的各項支出;
(四)勞動保護的各項支出;
(五)稿費、講課費及其他專門工作報酬;
(六)出差伙食補助費、誤餐補助、調動工作的旅費和安家費;
(七)對自帶工具、牲畜來企業工作職工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補償費用;
(八)實行租賃經營單位的承租人的風險性補償收入;
(九)對購買本企業股票和債券的職工所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紅)和利息;
(十)勞動合同制職工解除勞動合同時由企業支付的醫療補助費、生活補助費等;
(十一)因錄用臨時工而在工資以外向提供勞動力單位支付的手續費或管理費;
(十二)支付給家庭工人的加工費和按加工訂貨辦法支付給承包單位的發包費用;
(十三)支付給參加企業勞動的在校學生的補貼;
(十四)計劃生育獨生子女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