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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繳費基數造假

發布時間:2021-01-03 04:22:01

社保繳費基數和實際工資金額不同 裡面是什麼貓膩

職工社保的繳費基數是當事人上一年度月均收入結合當地本年度繳費基數上下限確定的,回本身就答不是當前月工資,這一點沒有什麼可說的
但如果繳費基數並不是你上一年度月均收入結合當地本年度繳費基數上下限確定,那就有問題的,可以向當地勞動保障監察大隊舉報

② 用人單位虛報社保繳費基數要承擔什麼後果

往上虛報,只要不超過當地當年社保繳費基數的300%,只要100%以上部分有個稅納稅證明,是允許的,沒有後果。 往下虛報,只要不低於當地當年社保繳費基數的60%,低於社保也不接受,因此也沒有後果。

③ 企業社保基數造假,職工養老待遇損失向誰投訴

拿身份證、勞動合同去單位所在地社保局稽核部門投訴。沒有勞動合同的申請勞動仲裁
基數應該是你入職第一個月或者在本單位上年平均工資,低於這個數就可以投訴

④ 公司社保繳費基數與員工實際工資不一致 社保局會查嗎

不會,第一,社保繳費基數是你上一年的平均工資,如果你沒有上一年的記錄,可以有版單位權與社保商定一個繳費基數,第二,由於疫情期間社保對單位有照顧政策,單位可以與社保協商,用比較低的基數繳納社保,減輕單位負擔。

⑤ 公司做假工資單作交社保基數怎麼辦

可以到勞動局申訴。
用人單位逾期未繳納社會保險的處罰:
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專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屬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
並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
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
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⑥ 社保繳費基數與實際工資不符怎麼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12條規定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

對公司而言,繳費基數就是公司全部員工的工資總額;對個人而言,繳費基數就是個人的月工資。

一般以上一年度本人工資收入為繳費基數。

(1)職工工資收入高於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300%的,以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300%為繳費基數;

(2)職工工資收入低於當地上一年職工平均工資60%的,以當地上一年職工平均工資的60%為繳費基數;

(3)職工工資在300%-60%之間的,按實申報。職工工資收入無法確定時,其繳費基數按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公布的當地上一年職工平均工資為繳費工資確定。


(6)社保繳費基數造假擴展閱讀:

社保的繳費基數,是指企業或者職工個人用於計算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工資基數,用此基數乘以規定的費率,就是企業或者個人應該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金額。

各地的社保繳費基數與當地的平均工資數據相掛鉤。它是按照職工上一年度1月至12月的所有工資性收入所得的月平均額來確定的。每年確定一次,且確定以後,一年內不再變動,社保基數申報和調整的時間,一般是在7月。

企業一般以企業職工的工資總額作為繳費基數,職工個人一半則以本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資為個人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工資基數。在我國,繳費基數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的申報,依法對其進行核定。

⑦ 公司社保繳費基數與員工實際工資不一致 社保局會查嗎

會的。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用人單位或者個人認為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的行為侵害自己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用人單位或者個人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依法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核定社會保險費、支付社會保險待遇、辦理社會保險轉移接續手續或者侵害其他社會保險權益的行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7)社保繳費基數造假擴展閱讀:

公司社保繳納的相關要求規定:

1、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

2、並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

⑧ 因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擅自更改保費繳費基數而導致用人單位多繳費的,還可以要回嗎

社會保險徵收部門通知各單位在其規定期限內繳納社會保險,該社保徵收機構擅自更改社會保險費繳費基數,最後導致用人單位多繳納社會保險費用,各用人單位多繳的社會保險費可以要回嗎?

根據《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第二十九條規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擅自更改社會保險費繳費基數、費率,導致少收或者多收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其追繳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或者退還不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擅自更改社會保險費繳費基數,加重用人單位的負擔,屬違法行為。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責令其退還不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各用人單位可以要回多繳的社會保險費用。

《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

第二十九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擅自更改社會保險費繳費基數、費率,導致少收或者多收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其追繳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或者退還不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社會保險費繳費基數和費率決定了社保基金的收入,反映了國家和社會保險費負擔水平,應當由國家作出規定。目前繳費基數和費率由國家作出原則規定,具體由統籌地區作出規定。

⑨ 公司社保基數核定能做假帳嗎會受到什麼樣的處罰

不能做假賬,核定繳納養老保險基數,是根據國家統計局發布的職工工資年報進行核定的,工資年報和職工工資表,是一致的,弄虛作假,惡意虛報工資數額,不但侵害了職工的合法利益,還觸犯了國家法律。不但統計局會給予處罰,社會保險機構,也會根據規定給予處罰,
根據國家統計法規定:
第四十一條作為統計調查對象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予以通報;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
(一)拒絕提供統計資料或者經催報後仍未按時提供統計資料的;
(二)提供不真實或者不完整的統計資料的;
(三)拒絕答復或者不如實答復統計檢查查詢書的;
(四)拒絕、阻礙統計調查、統計檢查的;
(五)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或者拒絕提供原始記錄和憑證、統計台賬、統計調查表及其他相關證明和資料的。
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個體工商戶有本條第一款所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作為統計調查對象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遲報統計資料,或者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原始記錄、統計台賬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個體工商戶遲報統計資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根據社會保險法規定:
第八十四條 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六條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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