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是否簽訂了勞動合同就一定要為員工買社保未買的話有什麼關系沒有
1、首先,責任誰來負,要查實腦出血的原因,可申請工傷鑒定;
2、如屬工傷,因用人單位沒買社保,那責任就應由用人單位來承擔;
3、如不屬工傷,應由致使該員工腦出血的「責任方」負責。
Ⅱ 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和交社保,我該怎麼做
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沒有給你交社保。可以要求如下:
1、入職後,沒有簽版訂勞動合同,可以權要求入職後第二個月開始二倍工資的賠償
2、沒有交社保,可以要求補繳社保,但該自已支付的哪部分社保費用還是需要自已來支付,該公司支付的部分費用則由公司支付,同時,公司還要支付滯納金
3、勞動爭議,有證明勞動關系的證據是關鍵,例如工作證或工作牌(最好蓋有公章)、工資卡交易記錄、工資條、有公司名稱的工裝、去地稅局列印並蓋章的個稅完稅證明、用人單位辦理的暫住證、考勤記錄、社會保險繳納記錄、派工單、同事證言(離職在職的都可以)、錄音錄像或者其它有勞動者名字和公章或老闆簽字的的書面材料等;當然,沒有證據也是可以申請勞動仲裁的,只是有敗訴的風險。
Ⅲ 給員工繳納了社保,但沒有簽訂合同,怎麼賠償
沒簽合同。 那麼就是對應每月工資翻倍,去掉實習期月份。
Ⅳ 公司未繳納社保,也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員工該怎麼辦
公司沒簽勞動合同,也沒有買社保,可以要求簽勞動合同,補繳工作期間的所有社保版,離職權可要求公司給您經濟補償金。
1.要求簽勞動合同,且從建立勞動關系起已超過一個月,可以主張公司與你簽訂勞動合同,並要求公司依法支付從工作第二個月到第12個月的雙倍工資,可以要求雙倍工資。您可以獲得11個月的雙倍工資賠償。《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2.求補繳工作期間的所有社保。如不補繳就用現金折算。《最高人民法院解釋(三)》第一條:「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解決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組織不能補辦導致其不能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因,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而發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故可向人民法院提訴訟訟,要求用人單位予以賠償。
3.離職要求公司給您經濟補償金。按每工作一年賠償一個月補償金,不滿6個月賠償 0.5 個月工資,滿6個月也算一個月工資。具體按照_實際工作時間來計算。
Ⅳ 工廠沒簽勞動合同,沒給工人買社保,工人該怎麼辦
公司沒簽勞動合同,也沒有買社保,可以要求簽勞動合同,補繳工作期間的所有回社保,離職可要求公司給答您經濟補償金。
1.要求簽勞動合同,且從建立勞動關系起已超過一個月,可以主張公司與你簽訂勞動合同,並要求公司依法支付從工作第二個月到第12個月的雙倍工資,可以要求雙倍工資。您可以獲得11個月的雙倍工資賠償。《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2.求補繳工作期間的所有社保。如不補繳就用現金折算。《最高人民法院解釋(三)》第一條:「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解決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組織不能補辦導致其不能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因,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而發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故可向人民法院提訴訟訟,要求用人單位予以賠償。
3.離職要求公司給您經濟補償金。按每工作一年賠償一個月補償金,不滿6個月賠償 0.5 個月工資,滿6個月也算一個月工資。具體按照_實際工作時間來計算。
Ⅵ 沒有簽合同,也沒有買社保辭職後可以要求公司賠償嗎
公司沒簽勞動合同,也沒有買社保,可以要求簽勞動合同,補繳工作期版間的所有社保,離職可權要求公司給您經濟補償金。
1.要求簽勞動合同,且從建立勞動關系起已超過一個月,可以主張公司與你簽訂勞動合同,並要求公司依法支付從工作第二個月到第12個月的雙倍工資,可以要求雙倍工資。您可以獲得11個月的雙倍工資賠償。《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2.求補繳工作期間的所有社保。如不補繳就用現金折算。《最高人民法院解釋(三)》第一條:「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解決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組織不能補辦導致其不能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因,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而發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故可向人民法院提訴訟訟,要求用人單位予以賠償。
3.離職要求公司給您經濟補償金。按每工作一年賠償一個月補償金,不滿6個月賠償 0.5 個月工資,滿6個月也算一個月工資。具體按照_實際工作時間來計算。
Ⅶ 給員工繳納了社保,但沒有簽訂合同,怎麼賠償
勞動合同有效,是否繳納社保不影響合同效力。對於單位沒有繳納社保回這件事,可以與用答人單位協商,要求補繳或者賠償。
《勞動法》第72條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所以用人單位必須依法為員工購買社會保險,不以試用期和轉正而改變,只要建立了勞動關系就必須購買。《勞動合同法》第38條有規定,用人單位不給參保的,員工可以隨時辭職,並要求公司支付補償金和補交社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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Ⅷ 公司未簽勞動合同也未購買社保,我應該怎麼維權
公司未簽勞動合同,也未給員工繳納社保,是可以去當地人勞動爭議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的。但勞動者主張予以補繳的或以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或欠繳社會保險費為由請求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勞動仲裁不予受理。
同時題主先穩住,不要提出辭職,尤其不要與公司協商解除或者是說是以個人原因提出辭職。
只要能證明雙方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的,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未簽訂合同的雙倍工資,最長可以要求11個月的。然後還能到當地社保局要求單位為你補繳社保。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超過一年未簽合同的,視為已經簽訂了不固定勞動合同。
(8)簽訂合同後沒有給員工買社保擴展閱讀:
同時為了證明公司與勞動者之間的事實勞動關系,可以收集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Ⅸ 企業沒有給員工買社保違反《勞動合同法》哪一條
第一點要明確,不是公司給你買社保,社保是一項政府強制行為是用人單位必須履行的,你提的問題應為公司未給你繳納社保而不是買。
第二點就是還要確定你是否與用人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如果簽定了,簽訂的起始日期是否為你試用期的起始日期,若勞動合同的起始日期為你轉正的日期,那麼你就無從告起了..
第三點就是如果在你的試用期期間和公司只簽訂了一個用工協議規定了用工日期(即你的試用期但是在協議中沒有說明是試用期的),公司是可以不為你繳納社保的,因為這個是短期工用工協議,短期工是可以不上保險的。
第四點可以告訴你的是繳費比例的規定出自哪裡其實是你不用關心的,你應該關心的是公司沒有給你繳納社保應給你的補償是多少,也就是說應該以何種計算方式來計算給你的補償,這個計算補償的公式一個部門用一個,計算出來的不一樣你自己最好到當地的勞動局或者是社保經辦機構咨詢一下。
第五點點再告訴你一下,自2008年1月1日開始實行勞動合同法開始只要簽訂勞動合同就必須為員工辦理社會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