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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企業社保追繳

發布時間:2021-01-02 13:30:44

1. 我在公司做了5年,現在追繳社保,有人說,只能追繳兩年。是這樣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六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並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1)廣東企業社保追繳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七章 社會保險費征繳

第五十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憑營業執照、登記證書或者單位印章 ,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予以審核,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件。

用人單位的社會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用人單位依法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三十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社會保險登記。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民政部門和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應當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報用人單位的成立、終止情況,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報個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戶口登記、遷移、注銷等情況。

第五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自願參加社會保險的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國家建立全國統一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碼為公民身份號碼。

第五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加強社會保險費的徵收工作。

社會保險費實行統一徵收,實施步驟和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六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直接向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六十一條 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應當依法按時足額徵收社會保險費,並將繳費情況定期告知用人單位和個人。

第六十二條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申報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按照該單位上月繳費額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確定應當繳納數額;繳費單位補辦申報手續後,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按照規定結算。

2. 追繳單位社保超六年是否可以現在追繳

要看地區的,有些地方社保居民可以補繳養老金,醫療金是當年繳費當年使用,不需要補繳費用,農村戶口不能補交。你家所在地在哪不太清楚,要知道具體細則,還是到你所在地社保局咨詢一下,越早辦理越好,別拖了。

3. 在廣州,向企業追繳社保有沒有年限限制

之前廣州市鐵路運輸中院判的一個社保補繳的案子是沒有年限限制的。僅供參考

4. 企業未繳社保,追繳時企業解體怎麼辦

企業有義務為員工繳納社保。企業未繳納社保追繳時企業解體了也是需賠償的會有部門進行善後的。

5. 社保如何追繳

可以要求單位幫你到社保中心進行補繳

6. 社保追繳

建議這樣做來:
1、找原單位協商自,要求單位為其補交工作期間的社保費用;
2、單位不同意的話,可以到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監察大隊舉報,要求對單位沒有給買社保的行為進行核查;
3、到法院起訴,理由為「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法律依據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一條規定。
勞動仲裁的時效是一年,現在已經超過一年,在申請勞動仲裁不會受理的。希望可以幫到你。

7. 入公司將近一年了,都沒有給買社保,現在准備離開公司,如何能夠將社保追繳回來(白雲區的)

你好:
可以向當地社保部門、勞動監察部門投訴,也可以申請仲裁、訴訟處理,要求單位補繳社保。

8. 廣東省 社保繳費年限爭議 單位只繳納了 最近幾年社保

可以的。
動仲裁委以超過法定時效為由駁回勞動者的訴求。有的認為,國務院發布《勞動保障
監察條例》第二十條規定:「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2年未被勞動
保障行政部門發現,也未被舉報、投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再查。」這里規定的
時效是2年。而2008年5月1日施行的《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勞
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
被侵害之日起計算。」也就是說,社保費爭議的仲裁時效是一年,應當從當事人知道
或者應當知道社會保險費應繳未繳之日起計算。問題:如何理解社會保險費的裁
時效期間?追繳社會保險費可以往前追索多少年的?
社會保險費的追訴時效是多久
盡管《勞動法》規定了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有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義務,但應當如何繳納,長期沒有具體統一的規定。直至1999年《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出台,才統一規定了養老、醫療、失業等保險項目的繳費方式,導致諸多地方的用人單位的參保大多存在一定差別。
第一,社保費繳納的追訴時效到底如何?筆者印象,多年前好像是上海勞動局還是上海高院認為,勞動仲裁時效和追討多少年的社保費,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只要在當時的法定時效60日內主張就是合法有效的,凡是拖欠未繳納的社保費,無論拖欠多少年均應當依法補繳。這個解答我現在怎麼都沒有找到。但看到一位專家指出,上海對社保繳費爭議的審裁口徑是,2008年5月1日以後,社保繳費爭議的仲裁時效按《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執行,即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社會保險費應繳未繳之日起計算。2008年5月1日之前與用人單位結束勞動關系的,社保繳費爭議的仲裁時效按《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於養老保險爭議的處理意見》規定執行,即:申訴時效最遲自當事人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之日計算,在六十日內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受理。就是說,2008年5月1日之前與用人單位結束勞動關系的,職工只要在六十日內申請勞動仲裁的,也能討回10多年前的社保費。但是在2008年5月1日以後,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一年以前的社會費就未必討得回來了。
第二,社保繳費爭議還是向社保經辦機構投訴更好。《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一條規定:「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而發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據此,許多省市如山東省、廣東省高級法院都明確規定,社保繳費爭議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范圍。浦東新區勞動爭議仲裁院一位仲裁員朋友告訴我,未繳、欠繳、少繳社會保險費爭議,勞動仲裁機構可以受理,但對仲裁裁決不服提起訴訟,上海法院不予受理,生效後即使申請也不予強制執行。所以她建議還是向社保經辦機構投訴,社保機構審理後可以責令用人單位補繳,用人單位拒不履行的,社保經辦機構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追討未繳欠繳社保費應不應當限制追討幾年?有的專家認為,社保繳費具有公法的性質,公法的法律關系在於公民或法人與國家機構之間的關系。公法關系的權利義務,屬於強制性的權利義務,當事人沒有權利放棄。在公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繳納社保費是雙方的義務,而勞動行政部門向用人單位和勞動者追繳社保費用屬於法定的權利。從這個角度來理解,社保繳費的追繳應當沒有年限限制。有的專家指出,社會保險的強制性質,使其不同於用人單位基於勞動合同約定向勞動者履行一般義務的行為,繳納社會保險費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法定義務,其不應受勞動爭議仲裁時效的限制。(詳細案例見北京高院疑難案件與問題解析第三卷)。
律師之辯:員工要求單位補繳社保不存在時效限制
在律師實務中常常碰到這樣的情況,當員工因用人單位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不繳或少繳社會保險費而發生爭議時,員工一方往往要求用人單位補繳自雙方建立勞動關系以來的社會保險費,而用人單位則往往以一部分社會保險費超過訴訟時效為由進行抗辯。有些員工甚至也自己認為超過了訴訟時效而主動的放棄了一部分社會保險費的主張。
在勞動爭議中關於社會保險費的問題究竟有沒有訴訟時效的限制呢?這個問題有必要進行澄清。《勞動法》第72條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國務院第259號令)第12條規定:「社會保險費不得減免。」第13條規定:「繳費單位未按規定繳納和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的數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滯納金。」第26條規定:「繳費單位逾期拒不繳納社會保險費、滯納金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征繳。」
員工主張用人單位為其補繳各項社會保險費,是具有強制性的,不應受到時效的限制。主張這項權利不僅是勞動者的「私權」,同樣也是國家的「公權」。也就是說,即使勞動者不主張此項權利,國家有關部門也應當強制要求用人單位履行繳費義務。正因為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問題涉及到了國家利益,已不單單是員工和用人單位雙方之間的事了,所以對此是不能以訴訟時效為由進行抗辯的,對於此類問題,司法實踐中所掌握的標准也是一追到底,要求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開始補繳。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9. 廣州市如何追繳社保

你說的追繳是補繳以前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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