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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以補貼不為員工買社保可以投訴嗎

發布時間:2021-01-01 15:45:39

Ⅰ 公司未繳納社保,解釋說工資里給予了社保補助,要賠償先得把社保補助退回合理嗎

當然不合理,因為既然已經出現和公司討論社保合不合理的情況雙方肯定已經翻臉,到法院和專進行勞動仲屬裁這種情況下也只能依法辦事,而根據法律條款,公司沒有繳納社保在任何情況下都是不佔理的,因為這是法律明文確定的違法行為,違法行為是不受法律保護的,況且公司解釋工資有社保補助,肯定也不是以社保的名義(因為這是違法的),這樣公司要求員工退回社保補助也無從談起。

Ⅱ 公司沒有給員工買社保,但有社保補貼,合法嗎

不合法,社保是抄強制要求繳納的。
個人可以舉報單位的違法行為。
《社會保險法》 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
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

Ⅲ 不按勞動法規定,不讓單位交社保,個人自己向單位拿社保補貼可以嗎

不可以。只要受聘於單位繳納社保就是法律規定強制性的,個人沒有選擇不繳納的權利,如果單位敢於這樣做就是違法行為,會受到重罰。

Ⅳ 單位可否以補貼形式讓員工自行購買社保

法規要求必須為員工辦理社保。
如果以補貼形式,不僅不符合法規要求,而且將來出現勞動爭議,企業很被動!

Ⅳ 公司沒給我們買社保,每月只給我補償200元社保補貼,是否合法

公司沒給我們買社保,每月只給我補償200元社保補貼是違法的行為,用人單位是必須給員工按時繳納社保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六十條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直接向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繳納社會保險費。

(5)單位以補貼不為員工買社保可以投訴嗎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二條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八十九條用人單位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百條用人單位無故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的,可以加收滯納金。

Ⅵ 員工不願意繳納保險,公司將公司該繳納部分補助給員工,承擔相應風險嗎

上面的保險補助勞動部門不會承認,企業需要承擔相應風險。
《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
第八條 本條例施行前已經參加社會保險的繳費單位,應當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6個月內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補辦社會保險登記,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件。
本條例施行前尚未參加社會保險的繳費單位應當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30日內,本條例施行後成立的繳費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30日內,持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等有關證件,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後,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件。

第十條 繳費單位必須按月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後,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十二條 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應當以貨幣形式全額繳納社會保險費。
繳費個人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所在單位從其本人工資中代扣代繳。
社會保險費不得減免。
第十三條 繳費單位未按規定繳納和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滯納金。滯納金並入社會保險基金。
第二十三條 繳費單位未按照規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或者未按照規定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詳見: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http://www.people.com.cn/item/flfgk/gwyfg/1999/112204199901.html
另,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http://www.stats.gov.cn/tjfg/xzfg/t20020702_24265.htm:
第十一條 下列各項不列入工資總額的范圍:
(二)有關勞動保險和職工福利方面的各項費用;

Ⅶ 公司不買社保給我們發補貼合法嗎

1、單位的做法不合法;
2、單位替員工辦理社會保險,這是《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的法定義務內,不能以發補帖的容形式免除自己的法定義務;
3、即使你拿了補貼了,你一樣可以到勞動局勞動監察大隊投訴、舉報的,一樣可以處罰單位,並要求單位補辦社會保險的;
4、不難想像,單位給的補貼肯定比辦理社保的錢要少,就是為了省點錢,但員工將來的保障可就泡湯了~ ~ ~

Ⅷ 公司不給員工買社會保險而是以現金的方式給予一定的補貼,對公司有什麼不利之處

公司給員工買社保公司出大部分個人出小部分,公司這樣做對公司是有利的,回但不符合勞動法。答

按照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必須為職工辦理社保,盡管公司給職工一定補貼,但職工仍然有權要求公司為其買社保或事後職工仍有權要求補交社保費用。畢竟公司的做法在勞動部門或其它執法部門是通不過的。

Ⅸ 被員工投訴以補貼方式發放社保公司應該怎麼處理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抄,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違法
單位繳納社保屬於法律強制義務,單位不是以發放補貼方式不繳納社保。發放的每月200元算單位福利,仍然可以要求單位補交社保
在職期間,可以去單位所在地社保稽核部門投訴
以單位不繳納社保理由辭職,可以要求工作年限補償,在本單位每工作滿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法律規定參見《勞動合同法》第38.46.47條)

Ⅹ 單位沒給員工買社保但都發保險補貼現金的可以嗎

單位不給員工買社保,但都發保險補貼現金是違法的,不可以。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七條,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憑營業執照、登記證書或者單位印章,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予以審核,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件。

用人單位的社會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用人單位依法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三十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社會保險登記。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民政部門和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應當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報用人單位的成立、終止情況,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報個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戶口登記、遷移、注銷等情況。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自願參加社會保險的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國家建立全國統一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碼為公民身份號碼。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六十條,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直接向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繳納社會保險費。

參照《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第八條,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其職工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並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暫按該單位上月繳費數額的110%確定應繳數額;沒有上月繳費數額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暫按該單位的經營狀況、職工人數、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等有關情況確定應繳數額。用人單位補辦申報手續後,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規定結算。

參照《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第十一條,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依法履行代扣代繳義務時,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干預或者拒絕。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代繳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責令其限期繳納,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滯納金。用人單位不得要求職工承擔滯納金。

(10)單位以補貼不為員工買社保可以投訴嗎擴展閱讀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四條,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參照《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第四條,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在規定期限內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繳費申報,申報事項包括:

(一)用人單位名稱、組織機構代碼、地址及聯系方式;

(二)用人單位開戶銀行、戶名及賬號;

(三)用人單位的繳費險種、繳費基數、費率、繳費數額;

(四)職工名冊及職工繳費情況;

(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在一個繳費年度內,用人單位初次申報後,其餘月份可以只申報前款規定事項的變動情況;無變動的,可以不申報。

參照《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第五條,職工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為申報。代職工申報的事項包括:職工姓名、社會保障號碼、用工類型、聯系地址、代扣代繳明細等。用人單位代職工申報的繳費明細以及變動情況應當經職工本人簽字認可,由用人單位留存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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