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關於公司欠社保的追討補交
從法律的角度講,沒有公司逃匿這個說法。
用人單位變更辦公地址,應該到工商部門注冊變更登記備案,如果私自變更,其行為是違法的。
現在,你可以到用人單位注冊地勞動部門投訴,要求用人單位補交社保。
⑵ 請問如何追討用人單位未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賠償金呢
1、向當地勞動執法監察大隊打電話投訴。他們將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監察條例》對用人單位進行監督檢查,並責令其支付逾期工資。
2、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3、最有效的方法是通過勞動仲裁(不收費,不請律師)。在仲裁過程中,你可以盡可能多地收集一些相關的證據,這對裁決是有益的。
沒有證據也沒關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訴訟證據條例》第六條的規定,勞動爭議案件的主要舉證責任由用人單位承擔,並責令用人單位出示相關證據。
(2)企業追討醫社保欠款通知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第二十五條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第二十六條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第二十七條勞動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條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勞動報酬的數額,參照本單位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⑶ 關於公司欠社保的追討補交
屬於公司逃逸范圍,公司逃逸屬於公司所有員工都是有法律責任的,或則說提出逃逸的人是有主要責任的,公司如果有錢而不發工資與公司根本就發不出工資完全是兩個概念,以及公司有錢,老闆逃逸的性質又不一樣。關鍵在於公司負責人或者說老闆都是有問題產生的,比如說,公司根本就無法發放工資,原因很簡單沒有利潤。可以申請國家補助,不過國家政府機構會對於某些企業作出評估,評估以後還有許多程序需要啟動以後,才會到最後有個定論是否可以獲得補助資金支持。
公司有利潤,也有錢卻不發工資,那麼公司主要負責人或者法人需要追究法律責任的。公司有錢法人逃跑屬於詐騙。
不能,社保局不需要直接向員工追討,你企業有責任。
我就一直在奇怪企業為什麼願意讓其他人員掛靠這一件事。不知道這會引發多大的麻煩嗎?任何的保險費用,如果職工個人不出錢。那麼你企業就得出錢。
還是早點解除勞動關系吧。
⑸ 公司未給上社會保險,請問如何追討
你與公司建立的用工關系依法應認定屬於勞動關系,則你作為勞動者,依法有權根據勞動法主張權利、依法維權。
公司未足額繳納社保費用的,構成違約,你可以向當地勞動仲裁部門提請勞動仲裁。
仲裁請求如下:
1、解除與XXXX公司的勞動關系;
2、裁令XXXX公司依法按規定補繳2006年1月至2008年5月的社醫保費用;
3、裁令XXXX公司支付相當於5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一年一個月,以離職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為基準);
4、仲裁費由被申請人承擔。
具體准備材料包括但不限於:
1、勞動合同;
2、工資單;
3、工作考勤記錄表(用於證明入職時間,如沒有,由用人單位舉證);
4、其他證明與該公司存在合法勞動關系且能夠直接證明入職時間的證據。
具體流程:
1、准備勞動仲裁申請書並提供證據材料(一式三份,交勞動仲裁兩份,自己留存一份);
2、向勞動仲裁委提立案申請;
3、仲裁庭安排開庭;
4、仲裁裁決,如不服可向法院起訴。
至於最終裁決,若所述客觀屬實,仲裁委會依法維護勞動者的權益的。
補充強調並澄清一下:
根據相關規定,社會保險是由國家強制性徵繳,是用人單位必須承擔的一項法定義務,也是勞動者所擁有的一項社會權利。用人單位和應當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
⑹ 關於前單位追討社保醫保賠償
你在就職期間未投訴抄讓A單位辦理社保襲,而是自己找單位上的社保,A單位可以以你已有保險為由不給你補繳社保也不會補償。應為一個身份證只能辦理一份社保,A即使想給你辦也辦不了,況且此事打到法院,還會把給你上保險的公司牽扯進去。最後的結果就是A無法給你補繳社保,也不會做貨幣補償,B單位與你無實際勞資關系,給你交保險有違社保法和財會法,鬧不好會受到社保局處罰。
⑺ 我現在還可以追討單位補繳社保嗎
公司補繳社保,個人部分只能個人承擔補繳。
一、以個人名義參保的,如果漏繳不能夠進行補繳,只有由單位原因造成的漏繳才能夠進行補繳,並且補繳。
二、繳費單位(不含個體、自由職業者)漏繳職工養老保險費的,應帶以下材料到各社保經辦機構辦理基本養老保險費個案補繳:
1、職工檔案和養老保險手冊;
2、《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申請表》;
3、勞動合同、工資發放明細表員工補繳當月個稅證明等;
4、其他相關材料。
三、根據《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第六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一般情況下,補繳保險的期間根據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視企業情況而定。
⑻ 如何幫助員工追討企業所欠社保金、補償金
既然政府免費提供法律援助,你們可以去勞動保障事務中心簽訂授權書,委託律師幫你們處理。,
⑼ 用人單位如何追討為員工墊付的社會保險費
您好如果單位給個人墊付了社保,可以去仲裁申請,這個事情大多發生在離職的時候,由於各地辦事流程的差別,一般都是本月做次月的增減,過了增減期限,本月辭職,次月的社保無法暫停,單位墊付了次月的社保,可以要求員工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