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廚房工出事故,承包廚房的責任大,還是老闆責任大
這種情況要看發生事故廚房工是負主要責任,還是負次要責任,如果負主要責任就是廚房工責任大,反之則是老闆責任大
B. 個人承包廚房和員工疾疾病有什麼責任
來回答這個問題,不管個人承包也好還是什麼也好,只要是有疾病的,絕對不能包廚房。
C. 廚房是承包的,員工出了交通事故,清問你老闆要負責任嗎
員工上下班期間或被指派外出辦事+必經道路+交通事故不承擔主要以上責任的,按工傷。
其他情況自己負責。
D. 承包廚房和酒店是不是勞動關系
廚房外包了,會包給某個個人或單位,廚房員工已經不再是酒店的員工了。因為外包之後,廚房及員工均不再受酒店的管理,而受承包方的管理,因此,不需再和酒店簽勞動合同了,酒店應與廚房員工解除勞動合同,並由廚房承包方與之簽訂勞動合同。
所謂「廚房承包」通常是指餐飲企業為了穩定的發展業務,採取讓同行管理同行的責任承包管理模式來實行企業層級管理,達到既能降低技術成本的投入,又能便於管理和快速穩定發展業務的目的。
故將本企業廚房工作根據工作崗位,工作內容、工作量確定廚房工資總額,以廚房工作結合工資總額,採取責任承包管理的形式,承包給有一定烹飪技術和廚政管理能力的廚師。
(4)承包廚房員工的社保誰負責擴展閱讀:
(一)必須明確承包的內容與指標
這是落實承包責任制的前提,因此,要做到內容齊全、項目清楚,至少包括:工程量、工期、質量、施工安全、利潤、工資總額和其他指標等。
(二)必須明確承包方式
項目承包一般實行集體承包、個人負責制,即項目經理部領導班子集體承包、項目經理負責制。採取風險抵押承包,在簽訂經濟承包合同的同時,承包個人向企業繳納一定數量的抵押金,承擔承包風險。
風險抵押金的數量視承包工程量的大小和管理程度的難易確定。一般以年度為限,年初承包,年終綜合考核兌現。
E. 廚房是承包的,員工出了交通事故,老闆有沒有責任,請問老闆要承擔責
由僱主承擔責任。
賠償一般包括以下項目:
受害人受傷未致殘的,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等。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害賠償金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等。
F. 承包廚房員工工傷老闆是否有責任
員工工傷應由廚房承包人和飯店老闆共同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附:《工傷管理條例》
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第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時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G. 4人廚房承包要給員工交社保嗎
可以。酒店廚房承包實際上是以承包的形式規避為勞動者繳納社保的義務,因此你可以主張該項權利。
H. 我是廚師長,廚房工資是我承包的,廚師工作中受傷由誰承擔責任
你好,誰承包誰負責。
廚房工作是你承包,收入也全是你的,廚師工作中受傷由你承擔責任。
如果買了工傷保險,就有社保局承擔。
I. 承包的廚房可以隨便開除下面員工嗎
沒有簽合同,那麼老闆會隨意開除員工,當然 員工有證據,那麼可以通過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法院來解決。
J. 廚房承包了員工在餐廳摔傷了算誰的責任
員工工傷應由復廚房承包人制和飯店老闆共同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附:《工傷管理條例》
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