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單位能否將社保的錢直接發給員工(員工與單位簽訂自願不買社保協議)
最好不要這樣做,這樣做單位的風險很高。
這樣的協議本來就是違法的,所以即使簽訂了也得不到法律保障。如果遇到有些員工倒打一筢,又要求單位交社保,告到勞動局或者法院去了,都是單位的錯,員工沒有任何責任的
2. 公司員工不願意購買社保,公司跟員工簽訂社保協議,將社保以工資形式發放給員工是否合法
這個抄是不合法的,社保是強制的,不允許折算成錢發給員工。
如果員工反悔了,單位還是需要給員工補繳社保的。所以如果員工不願意買社保的話,最好讓他自己寫一份承諾書,最好不要格式的,這樣將來員工也不好追究公司責任。
但是,一個公司,一定要開戶購買社保,所以在勞動用工備案的時候,要想辦法少備案,否則將來有規定購買社保人數不足,是不能社保年審和勞動年審的!
3. 用人單位將社保費直接發給勞動者勞動者以未購買社保解除合同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主張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後,書面向用人單位提出不願繳納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於是未給該職工繳納社保費,但給其他職工都依法繳納了。後該職工與用人單位發生矛盾,以用人單位未依法給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為由提出辭職,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用人單位應否承擔支付經濟補償的法律責任?觀點一用人單位無需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理由《勞動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規定,社會保險是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參保的前提就是個人和單位共同繳費,個人不繳費,個人賬戶也就沒有辦法記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既然簽訂了勞動合同,雙方即應共同遵守履行,而勞動者提出不繳納社會保險費,說明勞動者首先違法,而用人單位未給其繳納社會保險費雖也屬違法,但兩者違法有因果關系。職工若能獲得補償,有訛詐之嫌,頂多是各打五十大板。再就是職工若獲得補償,用人單位才是真正的弱勢群體。用人單位給其他職工都依法繳納了社保費,說明用人單位在勞動關系管理中比較規范和遵紀守法。勞動者書面向用人單位提出不願繳納社會保險費,是其真實意思的表示,表明其自願放棄此項權利。如將未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之責歸於用人單位,確有欠妥之處,顯失公平。該職工自願不繳納社會保險費,放棄此項權利在先,責任不在用人單位,現又以此為由向用人單位索要經濟補償,於情於理不符。在企業,個人自願不繳費有多種原因,如企業錄用的農民工,有的已參加新農保,政策的銜接還不盡完善。由於這部分人流動性強,不能及時轉接社會保險關系勢必影響員工的有序流動,在這種情況下,本人不願參保非企業行為,不能主張解除合同補償金。公平起見,用人單位應與勞動者化解矛盾,補繳勞動者在其單位工作期間的社會保險費。律師點評上述意見忽視了在勞動關系中社保繳費(完全不同於靈活就業人員等個人繳費)的兩個特徵,一是,這是強制性的法定義務,任何單位及其職工均不得違反,即便職工提出不繳費,用人單位也沒有違法的理由。二是,繳費的主動權完全在用人單位,職工即便有違法不繳費的意願,也無力實施,違法不繳費事實的形成,完全是用人單位選擇和決定的。勞動者自願不繳費與用人單位最終未繳費之間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系。在強制性法律關系中均如此,如勞動者要求不繳納個人所得稅,如果用人單位真的不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承擔法律責任的是用人單位,而非勞動者。換句話說,勞動者對未繳費的違法行為並無責任。觀點二用人單位應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理由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合同後,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雙方必須依照法律的規定參加社會保險,在各自的范圍內履行繳費義務。《社會保險法》實施後,更是從法律的層面上對雙方共同繳納社保費給以明確,並且對單位不依法辦理社會保險給以具體的處罰措施。這就說明,一旦勞動合同成立,雙方必須依照法律的規定參加社會保險,共同繳納社會保險費。根本責任還是在用人單位。在現實中,許多企業千方百計尋找理由,不給單位職工辦理社會保險,以便減輕負擔,減少生產成本,獲取最大利潤。而許多勞動者因為異地工作,或短期工作,對繳納社保費後能否享受待遇沒有信心,有的只是賺取基本生活費用,不願再支付其他費用。雙方對繳納社保費都不情願,對不繳社保費一拍即合,單位認為可以規避風險,減少費用,勞動者也認為可以取得更多的工資收入。於是,勞動者主動寫出書面情況自願放棄,或者單位要求勞動者寫出書面情況自願放棄,雙方互惠互利,各取所需,結局看似皆大歡喜。實際上,這種情況下,雙方的分歧和糾紛更突出。勞動者在離開單位後因為單位沒有繳納社保費,無法享受失業待遇,即便沒有離開單位,因為單位沒有繳納社保費,出現工傷事故或巨額醫療費用,單位和個人出現更多的爭議,產生更深的矛盾,極不利於和諧社會的發展。我們出台《勞動合同法》和《社會保險法》的初衷和目標,就是通過辦理社會保險,使人人盡享社保待遇,人人共享社會成果,促進社會穩定。有的勞動者因多種原因不願繳納社保費用,這本身就是違背法律規定的,用人單位可以也必須拒絕。但是有的單位心存僥幸,以為勞動者書面提出放棄或不願繳納社保費,單位就可以免除繳費義務。正是單位的這種想法,導致沒有參加社保的事實,所以本質上還是單位違背了法律的有關規定,也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勞動保障法不同於民法,不能完全實行平等民事主體的意思自治原則,不能隨意自行處理有關個人權利,而受制於國家強製法律的限制。從本質上講,用人單位未給職工繳納社保費侵害了職工的社保權,無論勞動者個人是否願意,無論是否出具書面要求,侵權和違法事實是客觀存在的,用人單位在能辦理社保的情況下沒有辦理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律師點評我們贊同這一意見。勞動者的不繳費要求是違法的,與用人單位不繳費違法行為之間不具有內在的因果聯系,其法律後果應由用人單位承擔。觀點三要根據用人單位是否有責任等因素確定用人單位應否承擔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責任。理由從立法目的來看,用人單位違背誠信原則,系主觀惡意而不足額繳納社保費的,才是立法所規制的對象。對於用人單位因主觀惡意而未足額繳納社保費的,可以作為勞動者解除合同的理由,用人單位應支付經濟補償金。若該公司舉證證明其未足額繳納社保費系不可歸責於公司,則勞動者請求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請求不應支持;若無法證明,則應支持勞動者的該項請求。已參加新農保的農民工或破產企業繼續續保的下崗失業人員,自願不在現用人單位參保,用人單位取得勞動者在社保機構已參保的證明,且已支付勞動期間社保參保費用給勞動者的,應視同用人單位已依法為勞動者參保和繳費,勞動者不能以未依法繳納社保費為由,主張解除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律師點評前一種情形雖然法律沒有規定,但確實有一些道理。如用人單位因為地震、戰爭等不可抗力未及時給職工繳納社保費,勞動者以此解除勞動合同並主張經濟補償的,不宜支持。新農保是自願參加,職工則必須強制性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參加新農保不能免除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義務,當然,最合法的做法是,中斷新農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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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在公司做了十年,同我簽的勞務協議書是自然人,一年一簽,協議規定每月補給400元給勞工者購買社保,但
好像是能
5. 員工自願放棄社會保險,企業以現金形式發放給個人,是否合法
不合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給員工購買社保和簽訂勞動合同都是強制行為,是不能雙方約定的,約定了也是無效的。
就社保來講,社保的錢是單位和員工各交一部分給國家的社保機構的,單位發錢給員工是不能代替社保的,即使發現金,社保也還是沒有買。而簽合同是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也是不能約定的。
(5)單位把社保錢補給員工協議書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六條,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第十七條,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勞動報酬;
社會保險;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第十八條,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准約定不明確,引發爭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定。
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
第四章,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6. 有部分員工要求自己購買養老保險,要求把公司該補的部分每月以工資形式補給,如何寫承諾書
員工和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單位需要為員工繳納足額的社保,如果單位直接將社保費用補貼在工資內,那麼是屬於違法行為。寫任何承諾書都沒有作用。
員工和單位建立勞動關系之後,那麼是不能在工作地自行繳納社保費用的,除非員工戶籍所在地和單位並不在一個地區才可以繳納。單位為員工繳納的社保中,單位繳納部分是直接劃入當地統籌的,而在員工在戶籍所在地繳納養老保險,一部分是劃入繳納地的統籌的。如果單位不為員工繳納養老保險,由員工自己繳納,本身就是屬於違法行為。
依據《勞動法》
第七十二條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社會保險法》
第五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自願參加社會保險的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國家建立全國統一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碼為公民身份號碼。
第八十四條 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拒不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證明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處理。
第八十六條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7. 員工自己在外面自己繳納了社會保險,公司將公司繳納部分給員工協議
怎麼寫都沒有用的,公司有義務為在職職工繳納社會保障,這是勞動合同法規定的。
這樣的協議本身違反法律的規定,自始無效。
8. 公司把上社保的錢直接補給員工可以嗎
保險起見,還是讓他在老家那裡先終止,你給他上保險,這是國家規定必須的。現在同情他,等以後如果他去舉報,公司這邊還是要有損失的,因為公司必須為員工上社保,而且社保的錢必須交由國家指定的專用賬戶,不能給員工個人,仲裁判決,第一就得先判公司:這種做法不符合規定。總之,把錢給員工個人是有風險的。
9. 單位給錢給員工自己購買社保協議
用人單位簽訂合同是必須要為員工買社保的。
用人單位必須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這是法律上的強制義務,而且是雙方的法定義務,勞動關系的雙方對此不可協商變通。
一、用人單位不繳納社保存在很大的法律風險
1. 員工可隨時向勞動監察舉報要求用人單位繳納,處理結果往往是限期補繳;
2.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3. 如果用人單位繳納了醫療、工傷等社會保險費,員工在職期間一旦發生此類情況,相應的費用由社保基金負擔。相反,如不繳納社保,發生了此類情況,用人單位按照社保的標准自行負擔。
二、法律依據
1. 《勞動法》七十二條,基金來源,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2. 《勞動法》七十三條,勞動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退休;患病、負傷;因工傷殘或者患職業病;失業;生育。勞動者死亡後,其遺屬依法享受遺屬津貼。勞動者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條件和標准由法律、法規規定。勞動者享受的社會保險金必須按時足額支付。
3.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三)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4.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10. 公司要給員工辦社保,要寫一份協議書,內容是員工願意或不願意辦理的要給予簽字確認。怎麼擬呢急!!!
這個協復議怎麼擬都是無效制的。
法律有明確規定單位必須給員工繳納保險,這是單位的義務,不受員工意願限制。就算員工不願意辦社保,到時候出了問題,都是單位的責任,員工是沒有任何責任的,員工一樣要享受所有的賠償,單位就是賠償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