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企業委託第三方給員工代繳社保合法嗎
根據《社會保險法》第五十七條,「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憑營業執照、登記證書或者單位印章,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予以審核,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件。」第五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從上述法律規定可見,社會保險登記實行屬地管理,開戶和繳費單位應當是「用人單位」,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如果勞動合同與公司簽訂,則社會保險也應以公司名義繳納,目前很多公司委託第三方並使用第三方社保賬戶進行社保繳費的行為並不符合法律規定。
有些地方對委託代繳社保行為進行了規范,如2013年7月1日實施的《長沙市規范用人單位社會保險參保繳費行為若干規定》規定,「社會保險事務代理單位代辦用人單位參保登記事務時應提供社會保險事務代理協議、授權委託書、被代理單位的營業執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代辦員工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費申報應提供被代理單位的社會保險登記證件、授權委託書以及經被代理單位確認的職工名冊、工資發放會計憑證等資料。社會保險事務代理單位代辦社會保險事務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有關代理的規定,在代理用人單位辦理社會保險參保登記、申報繳費時,不得將被代理單位的職工以代理單位職工的名義登記參保。」,從上述文件亦可看出,用人單位可以委託代理公司以公司名義繳納社會保險(即社保賬戶仍是公司的賬戶,可稱之為「代辦社保繳費」),但明確禁止以代理公司賬戶名義繳納社保費(此時社保賬戶是代理公司的賬戶)。從某種程度上說,後者的社保代繳行為沖擊國家的用工登記制度(實際用工單位和登記的用工單位不一致),並不為政府所倡導。目前上海、廣州等多地在外地員工辦理居住證積分申請、居轉戶過程中,要求勞動合同單位必須與社保、個稅繳費單位一致,從某種程度上反映了政府的導向。員工對戶口的利益訴求也間接會倒逼企業規范社會保險代繳行為。
因此,用人單位委託第三方繳納社會保險並不符合現行法律規定,對公司自身而言,亦存在巨大的行政和仲裁訴訟風險。
B. 社保代繳是否合法
不合法,社會保險登記實行屬地管理,開戶和繳費單位應當是「用人單位」,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如果勞動合同與公司簽訂,則社會保險也應以公司名義繳納,目前很多公司委託第三方並使用第三方社保賬戶進行社保繳費的行為並不符合法律規定。
法律依據:
根據《社會保險法》第五十七條,「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憑營業執照、登記證書或者單位印章,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予以審核,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件。」第五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2)委託別的公司為員工買社保合法嗎擴展閱讀:
現實當中,用人單位委託第三方以第三方賬戶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的情形廣泛存在,大致有如下原因:
(一)用人單位轉移繳費地以降低用工成本的需求。
目前各地的社保繳費基數與當地社會平均工資掛鉤,如北上廣深等經濟較為發達的地區社會平均工資較高,會較經濟落後地區的社保繳費基數高。
(二)異地用工的現實需求。
異地有工而當地又無分公司時,無法在當地繳納社保,而在當地就業的勞動者又往往極力要求在當地參保。
(三)將繳納社保工作委託其他人力資源公司,方便並節省人力管理資源。
C. 公司委託另外一個公司代繳社保可以嗎
根據《社會保險法》第五十七條,「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憑營業執照、登記證書或者單位印章,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予以審核,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件。」第五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從上述法律規定可見,社會保險登記實行屬地管理,開戶和繳費單位應當是「用人單位」,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如果勞動合同與公司簽訂,則社會保險也應以公司名義繳納,目前很多公司委託第三方並使用第三方社保賬戶進行社保繳費的行為並不符合法律規定。
因此,用人單位委託第三方繳納社會保險並不符合現行法律規定,對公司自身而言,亦存在巨大的行政和仲裁訴訟風險。
拓展資料:
個人繳納社保政策規定
1、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基數為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繳費比例為20%,其中8%記入個人賬戶,退休後按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計發基本養老金;
2、醫療保險方面,自由職業者,個體戶參保,可以選擇只建統籌基金,不建個人帳戶,按當地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的4.2%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也可以選擇按當地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的8%繳納,建立個人帳戶!職工參加醫療保險是單位承擔6%,個人承擔2%;
3、在辦理結束養老保險手續後,帶著已辦理的養老保險手續,以及相關證件,到當地的醫保中心辦理繳納醫療保險;
4、養老保險最低交納年限為15年,醫療保險最少需要交納25年。並在達到退休年齡時就可以申請辦理養老金待遇和醫療報銷優惠。
拓展資料: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國人大網
D. 社保關系不在本公司可以辦理社保委託付款嗎
實務中有很多公司基於各種原因,可能未以本公司名義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而是委託第三方公司以第三方公司名義為員工繳納社保,從現行法律規定分析,這種代繳社保行為存在較大風險。
我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代繳社保行為可能視為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如果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存在支付經濟補償的法律風險。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條「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和第十條「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規定,以第三方公司名義繳納社保顯然不符合法律規定,導致勞動關系和社會保險關系分離。
而在司法實踐中,已經有裁判機關明確規定這種繳納社保行為違法。《廣州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關於勞動爭議案件座談會的意見綜述》做出如下裁判意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並建立勞動關系,但委託其他單位以其他單位的名義代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是否合法?若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為由主張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是否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不合法。用人單位違反了《社會保險法》第四條「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和第十條「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規定。若勞動者據此主張被迫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所以,自己的員工還是自己來繳社保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