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建築工程師和建築管理工程師的區別
您好:
建築工復程方面只有助制理工程師(初級),工程師(中級),高級工程師區分,沒有(建築管理工程師,建築施工工程師,建築裝飾工程師)這些。
評選方面:
1. 中專畢業:在同專業或相近專業崗位上見習期滿1年,可認定為技術員, 再從事專業技術工作4年可認定助理工程師。
2. 大專畢業: 在同專業或相近專業崗位上見習期滿1年,可認定為技術員,再從事專業技術工作2年,可認定為助理工程師。
3. 大學本科畢業: 在同專業或相近專業崗位上見習期滿1年, 可認定為助理工程師,再從事專業技術工作4年可晉升工程師(中 級)。
❷ 取得土建工程師本幾年可以考一級建造師(土建)啊
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
第一條根據《建造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發[2002]111號,以下簡稱《暫行規定》),為做好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工作,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建設部組織成立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專家委員會,負責一級、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大綱的擬定和一級建造師考試的命題工作。建設部、人事部共同成立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建設部),負責研究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相關政策。一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的具體考務工作由人事部人事考試中心負責。
各地考試工作由當地人事行政部門會同建設行政部門組織實施,具體職責分工由各地協商確定。
第三條一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時間定於每年的第三季度。
第四條一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設《建設工程經濟》、《建設工程法規及相關知識》、《建設工程項目管理》和《專業工程管理與實務》4個科目。《專業工程管理與實務》科目分為:房屋建築、公路、鐵路、民航機場、港口與航道、水利水電、電力、礦山、冶煉、石油化工、市政公用、通信與廣電、機電安裝和裝飾裝修14個專業類別,考生在報名時可根據實際工作需要選擇其一。
第五條一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分4個半天,以紙筆作答方式進行。《建設工程經濟》科目的考試時間為2小時,《建設工程法規及相關知識》和《建設工程項目管理》科目的考試時間均為3小時,《專業工程管理與實務》科目的考試時間為4小時。
第六條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設《建設工程施工管理》、《建設工程法規及相關知識》、《專業工程管理與實務》3個科目。
按照《暫行規定》有關要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廳(局)、建設廳(委),根據全國統一的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大綱,負責本地區考試命題和組織實施考試工作,人事部、建設部負責指導和監督。
第七條符合《暫行規定》有關報名條件,於2003年12月31日前,取得建設部頒發的《建築業企業一級項目經理資質證書》,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人員,可免試《建設工程經濟》和《建設工程項目管理》2個科目,只參加《建設工程法規及相關知識》和《專業工程管理與實務》2個科目的考試:
(一)
受聘擔任工程或工程經濟類高級專業技術職務。
(二)
具有工程類或工程經濟類大學專科以上學歷並從事建設項目施工管理工作滿20年。
第八條已取得一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也可根據實際工作需要,選擇《專業工程管理與實務》科目的相應專業,報名參加考試。考試合格後核發國家統一印製的相應專業合格證明。該證明作為注冊時增加執業專業類別的依據。
第九條考試成績實行2年為一個周期的滾動管理辦法,參加全部4個科目考試的人員必須在連續的兩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免試部分科目的人員必須在一個考試年度內通過應試科目。
第十條一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的考點設在地級以上城市的大、中專院校或高考定點學校。
第十一條參加考試由本人提出申請,攜帶所在單位出具的有關證明及相關材料到當地考試管理機構報名。考試管理機構按規定程序和報名條件審查合格後,發給准考證。考生憑准考證在指定的時間、地點參加考試。
中央管理的企業和國務院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的人員按屬地原則報名參加考試。
第十二條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大綱由建設部組織編制、出版和發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盜用建設部或以參與有關建造師工作的專家和人員的名義編寫、出版、發行各種考試用書和復習資料。
第十三條堅持考試與培訓分開、應考人員自願參加培訓的原則。凡參與考試工作的人員,不得參加考試和與考試有關的培訓工作。
第十四條一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培訓及有關項目的收費標准,須經當地價格行政部門批准,並公布於眾,接受群眾監督。
第十五條考務管理工作要嚴格執行考試工作的有關規章和制度,遵守保密制度,嚴防泄密,切實做好試卷的命制、印刷、發送和保管過程中的保密工作。
第十六條加強對考試工作的組織管理,認真執行考試迴避制度,嚴肅考試工作紀律和考場紀律。對弄虛作假等違反考試工作規定的,要依法處理,並追究當事人和有關領導的責任。
❸ 建設工程項目管理試行辦法的法規信息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工程項目管理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項目管理,是指從事工程項目管理的企業(以下簡稱項目管理企業),受工程項目業主方委託,對工程建設全過程或分階段進行專業化管理和服務活動。 項目管理企業應當具有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造價咨詢、招標代理等一項或多項資質。
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造價咨詢、招標代理等企業可以在本企業資質以外申請其他資質。企業申請資質時,其原有工程業績、技術人員、管理人員、注冊資金和辦公場所等資質條件可合並考核。 從事工程項目管理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具有城市規劃師、建築師、工程師、建造師、監理工程師、造價工程師等一項或者多項執業資格。
取得城市規劃師、建築師、工程師、建造師、監理工程師、造價工程師等執業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可在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造價咨詢、招標代理等任何一家企業申請注冊並執業。
取得上述多項執業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可以在同一企業分別注冊並執業。 工程項目管理業務范圍包括:
(一)協助業主方進行項目前期策劃,經濟分析、專項評估與投資確定;
(二)協助業主方辦理土地徵用、規劃許可等有關手續;
(三)協助業主方提出工程設計要求、組織評審工程設計方案、組織工程勘察設計招標、簽訂勘察設計合同並監督實施,組織設計單位進行工程設計優化、技術經濟方案比選並進行投資控制;
(四)協助業主方組織工程監理、施工、設備材料采購招標;
(五)協助業主方與工程項目總承包企業或施工企業及建築材料、設備、構配件供應等企業簽訂合同並監督實施;
(六)協助業主方提出工程實施用款計劃,進行工程竣工結算和工程決算,處理工程索賠,組織竣工驗收,向業主方移交竣工檔案資料;
(七)生產試運行及工程保修期管理,組織項目後評估;
(八)項目管理合同約定的其他工作。 工程項目業主方可以通過招標或委託等方式選擇項目管理企業,並與選定的項目管理企業以書面形式簽訂委託項目管理合同。合同中應當明確履約期限,工作范圍,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項目管理酬金及支付方式,合同爭議的解決辦法等。
工程勘察、設計、監理等企業同時承擔同一工程項目管理和其資質范圍內的工程勘察、設計、監理業務時,依法應當招標投標的應當通過招標投標方式確定。
施工企業不得在同一工程從事項目管理和工程承包業務。 [管理機構]
項目管理企業應當根據委託項目管理合同約定,選派具有相應執業資格的專業人員擔任項目經理,組建項目管理機構,建立與管理業務相適應的管理體系,配備滿足工程項目管理需要的專業技術管理人員,制定各專業項目管理人員的崗位職責,履行委託項目管理合同。
工程項目管理實行項目經理責任制。項目經理不得同時在兩個及以上工程項目中從事項目管理工作。 工程項目管理服務收費應當根據受委託工程項目規模、范圍、內容、深度和復雜程度等,由業主方與項目管理企業在委託項目管理合同中約定。
工程項目管理服務收費應在工程概算中列支。 項目管理企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與受委託工程項目的施工以及建築材料、構配件和設備供應企業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
(二)在受委託工程項目中同時承擔工程施工業務;
(三)將其承接的業務全部轉讓給他人,或者將其承接的業務肢解以後分別轉讓給他人;
(四)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和個人以本企業名義承接工程項目管理業務;
(五)與有關單位串通,損害業主方利益,降低工程質量。 項目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取得一項或多項執業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不得同時在兩個及以上企業注冊並執業。
(二)收受賄賂、索取回扣或者其他好處;
(三)明示或者暗示有關單位違反法律法規或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降低工程質量。 建市[2004]200號 各省、自治區建設廳,直轄市建委,國務院有關部門建設司,解放軍總後營房部,山東、江蘇省建管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建設局,中央管理的有關企業: 現將《建設工程項目管理試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區、本部門實際情況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告我部建築市場管理司。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二OO四年十一月十六日

❹ 想考一個2級建築工程師證,需要什麼條件
二級建築工程師報名條件如下:
(一)凡遵紀守法,具備工程類或工程經濟類中等專科以上學歷並從事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管理工作滿2年的人員,可報名參加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
(二)符合上述(一)的報名條件,具有工程(工程經濟類)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從事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管理工作滿15年的人員,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免試部分科目:
1、已取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建築業企業一級項目經理資質證書》,可免試《建設工程施工管理》和《建設工程法規及相關知識》科目,只參加《專業工程管理與實務》1個科目的考試。
2、已取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建築業企業二級項目經理資質證書》,可免試《建設工程施工管理》科目,只參加《建設工程法規及相關知識》和《專業工程管理與實務》2個科目的考試。
(三)已取得《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可根據實際工作需要,選擇《專業工程管理與實務》科目的相應專業,報名參加「二級建造師相應專業考試」,報考人員須提供資格證書等有關材料方能報考。
上述報名條件中有關學歷或學位的要求是指經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承認的正規學歷或學位;從事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管理工作年限的截止日期為考試當年年底。

1、一、二級建造師可以到相應資質建築業企業單位擔任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的項目經理;
2、一級注冊建造師可擔任大、中、小型工程施工項目負責人,二級注冊建造師可以承擔中、小型工程施工項目負責人。
3、一級建造師可以從事建築工程、公路工程、鐵路工程、民航機場工程、港口與航道工程、水利水電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通信與廣電工程、礦業工程、機電工程等10個。
4、二級建造師的專業分為建築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電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礦業工程和機電工程等6個。
❺ 注冊岩土工程師的暫行規定
為順利實施注冊土木工程師(岩土)執業管理制度,落實專業技術人員的法律責任,保障岩土工程項目的質量和安全,對注冊土木工程師(岩土)執業及管理工作規定如下: (一)自2009年9月1日起,凡《工程勘察資質標准》規定的甲級、乙級岩土工程項目,統一實施注冊土木工程師(岩土)執業制度。
(二)《工程勘察資質標准》規定的丙級岩土工程項目是否實施注冊土木工程師(岩土)執業制度,由各省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研究決定。 注冊土木工程師(岩土)可在下列范圍內開展執業工作:
(一)岩土工程勘察。與各類建設工程項目相關的岩土工程勘察、工程地質勘察、工程水文地質勘察、環境岩土工程勘察、固體廢棄物堆填勘察、地質災害與防治勘察、地震工程勘察。
(二)岩土工程設計。與各類建設工程項目相關的地基基礎設計、岩土加固與改良設計、邊坡與支護工程設計、開挖與填方工程設計、地質災害防治設計、地下水控制設計(包括施工降水、隔水、回灌設計及工程抗浮措施設計等)、土工結構設計、環境岩土工程設計、地下空間開發岩土工程設計以及與岩土工程、環境岩土工程相關其它技術設計。
(三)岩土工程檢驗、監測的分析與評價。與各類建設工程項目相關的地基基礎工程、岩土加固與改良工程、邊坡與支護工程、開挖與填方工程、地質災害防治工程、土工構築物工程、環境岩土工程以及地下空間開發工程的施工、使用階段相關岩土工程質量檢驗及工程性狀監測;地下水水位、水壓力、水質、水量等的監測;建設工程對建設場地周邊相鄰建築物、構築物、道路、基礎設施、邊坡等的環境影響監測;其它岩土工程治理質量檢驗與工程性狀監測。
(四)岩土工程咨詢。上述各類岩土工程勘察、設計、檢驗、監測等方面的相關咨詢;岩土工程、環境岩土工程專項研究、論證和優化;施工圖文件審查;岩土工程、環境岩土工程項目管理咨詢;岩土工程、環境岩土工程風險管理咨詢;岩土工程質量安全事故分析;岩土工程、環境岩土工程項目招標文件編制與審查;岩土工程、環境岩土工程項目投標文件審查。
(五)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岩土工程專業規定的其它業務。 (一)注冊土木工程師(岩土)必須受聘並注冊於一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檢測、施工、監理、施工圖審查、招標代理、造價咨詢等單位方能執業。未取得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的人員,不得以注冊土木工程師(岩土)的名義從事岩土工程及相關業務活動。
(二)注冊土木工程師(岩土)可在規定的執業范圍內,以注冊土木工程師(岩土)的名義在全國范圍內從事相關執業活動。
注冊土木工程師(岩土)執業范圍不得超越其聘用單位的業務范圍,當與其聘用單位的業務范圍不符時,個人執業范圍應服從聘用單位的業務范圍。
(三)注冊土木工程師(岩土)執業制度不實行代審、代簽制度。在規定的執業范圍內,甲、乙級岩土工程的項目負責人須由本單位聘用的注冊土木工程師(岩土)承擔。
(四)注冊土木工程師(岩土)應在規定的技術文件上簽字並加蓋執業印章(以下統稱「簽章」)。凡未經注冊土木工程師(岩土)簽章的技術文件,不得作為岩土工程項目實施的依據。
(五)注冊土木工程師(岩土)執業簽章的有關技術文件按照「注冊土木工程師(岩土)簽章文件目錄(試行)」(詳見附件1)的要求執行。省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制定注冊土木工程師(岩土)簽章文件補充目錄。
(六)勘察設計單位內部質量管理可繼續採用國家推行和單位現行的質量管理體系,實行法人負責的技術管理責任制。注冊土木工程師(岩土)承擔《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規定》規定的責任與義務,對其簽章技術文件的技術質量負責。
(七)注冊土木工程師(岩土)在執業過程中,應及時、獨立地在規定的岩土工程技術文件上簽章,有權拒絕在不合格或有弄虛作假內容的技術文件上簽章。聘用單位不得強迫注冊土木工程師(岩土)在工程技術文件上簽章。
(八)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是注冊土木工程師(岩土)的執業憑證,由注冊土木工程師(岩土)本人保管和使用,其聘用單位不得以任何名義代為保管。
(九)注冊土木工程師(岩土)在注冊有效期內完成的主要項目須填寫《注冊土木工程師(岩土)執業登記表》(詳見附件2),在申請延續注冊時報省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十)注冊土木工程師(岩土)在注冊有效期內調離聘用單位,應按照相關規定辦理變更注冊後方可執業。
(十一)注冊土木工程師(岩土)注冊年齡一般不得超過70歲。對超過70歲的注冊土木工程師(岩土),注冊部門原則上不再辦理延續注冊手續。個別年齡達到70歲,但身體狀況良好、能完全勝任工作的注冊土木工程師(岩土),由本人自願提出申請,經省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批准,可以繼續受聘執業。
(十二)注冊土木工程師(岩土)辦理退休手續後,可受聘於一個單位繼續執業。受聘於原單位的,原執業印章繼續有效;受聘於其它單位的,須提供退休證明和同新聘用單位簽訂聘用合同,並辦理變更注冊後方可執業。
(十三)縣級以上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注冊土木工程師(岩土)的執業活動進行監督檢查,並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規定》對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處罰。
(十四)執業管理其它有關規定按照《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規定》執行。 為穩妥推進注冊土木工程師(岩土)執業管理制度的實施,自2009年9月1日至2012年8月31日期間,可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勘察設計單位從事的甲級、乙級岩土工程項目的項目負責人、項目審核人或審定人等崗位中,至少須有1人具備注冊土木工程師(岩土)資格,並在規定的技術文件上簽章。
(二)暫未聘用注冊土木工程師(岩土)但持有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的單位(以下簡稱「聘用單位」),可與能滿足單位資質與個人注冊執業資格要求的單位(以下簡稱「協作單位」)簽訂《注冊土木工程師(岩土)人員外聘協議書》(以下簡稱《外聘協議書》),由協作單位指派其注冊土木工程師(岩土)對相關岩土工程項目進行執業活動。外聘費用由雙方協商確定。注冊土木工程師(岩土)不得以個人名義與外聘單位簽訂《外聘協議書》。
凡規定的技術文件須經協作單位指派的注冊土木工程師(岩土)簽章後方可生效和交付。上述項目在提交技術成果文件時,應同時提交《外聘協議書》復印件。
聘用單位必須依法從事建設工程活動,嚴格執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並對岩土工程項目的質量負責,注冊土木工程師(岩土)對其簽章的岩土工程項目承擔執業責任。
(三)對於已持有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的單位,《工程勘察資質標准》、《工程設計資質標准》中規定配備的注冊土木工程師(岩土),在資質審核時可按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人員的數量要求進行認定。首次申請資質、增項資質和升級資質的單位,須滿足《工程勘察資質標准》、《工程設計資質標准》要求的個人注冊執業人員標准條件。
附件:1.注冊土木工程師(岩土)簽章文件目錄(試行)
2.注冊土木工程師(岩土)執業登記表 注冊土木工程師(岩土)簽章文件目錄(試行)
一、岩土工程勘察
1.岩土工程勘察成果報告書責任頁;
2.岩土工程勘察補充、變更成果報告(文件)責任頁。
二、岩土工程設計
1.岩土工程設計文件責任頁及其設計圖紙的責任欄;
2.規定簽字的岩土工程設計變更文件責任頁。
三、岩土工程咨詢
1.項目咨詢報告書責任頁;
2.施工圖審查報告書責任頁。
四、岩土工程檢驗、監測的分析與評價
1.岩土工程檢驗與監測分析評價報告書責任頁;
2.岩土工程檢驗與監測分析評價補充報告責任頁。
註:1.本附件1所稱「責任頁」是指蓋有成果交付單位勘察文件專用章並有相關主要責任人簽章的專頁。
2.其中岩土工程設計文件已有注冊結構工程師簽字的,可不需注冊土木工程師(岩土)簽字。
3.按委託合同僅提供勘探、檢測、監測數據資料,但不承擔分析、評價、建議責任的項目技術成果,可不需注冊土木工程師(岩土)簽字。 注冊土木工程師(岩土)執業登記表
單位名稱:(蓋章)
填表日期: 姓 名 身份證號碼 性 別 注冊證書號 是否離退休 執業印章號 本人所完成執業范圍內的主要項目概況 序號 項目名稱 項目規模及技術指標 起 止
時 間 本人在項目中所起的作用 項目
完成
情況 證明人
及電話 本人承諾以上填寫內容真實有效。我知道虛假的聲明與資料是嚴重的違法行為,以上
關於我本人的基本信息及其業績如有虛假,本人願接受注冊管理部門及其它有關部門依法
給予的處罰。
本人簽字:
註:蓋章單位必須對此材料真實性負責。
發布部門:發布日期:2009年06月10日實施日期:2009年06月10日(中央法規)

❻ 《建造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的第十五條和《注冊建造師執業管理辦法》第六條關於二級建造師能否全國
二級建造師可以在全國范圍內執業。《注冊建造師執業管理辦法》在《建造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之後,肯定以後來的規定為准。
❼ 建築施工企業負責人及項目負責人施工現場帶班暫行辦法的暫行辦法
《建築施工企業負責人及項目負責人施工現場帶班暫行辦法》建質〔2011〕111號,由住建部制定,於2011年7月22日發布並實施。
一、《暫行辦法》旨在進一步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牢固樹立「科學發展、安全發展」理念,以落實建築企業各級安全生產為核心,加強建築施工安全生產管理為主題,強化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為重點,加強預防、落實責任、依法治理、創新管理為主要措施。
二、《暫行辦法》明確帶班制度的第一責任人、檢查場所、檢查要求及相關責任。
(一)帶班制度的責任人
1 建築施工企業法定代表人是落實企業負責人及項目負責人施工現場帶班制度的第一責任人,對落實帶班制度全面負責。
2 建築施工企業負責人--是指企業的法定代表人、總經理、主管質量安全和生產工作的副總經理、總工程師和副總工程師。
3 項目負責人----是指工程項目的項目經理。
(二)帶班檢查場所(現場)
企業負責人帶班檢查房屋建築或市政工程的施工現場。
(三)帶班檢查(生產)時間、內容與要求
1 帶班檢查
1)由建築施工企業負責人定期帶班檢查施工現場。每月檢查時間不少於其工作日的25%。
2)帶班檢查的內容與要求
a工程項目進行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施工時【詳見《關於印發〈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辦法〉的通知》(建質〔2009〕87號)的規定】,建築施工企業負責人應到施工現場進行帶班檢查。
b對於有分公司(非獨立法人)的企業集團,集團負責人因故不能到現場的,可書面委託工程所在地的分公司負責人對施工現場進行帶班檢查。
c工程項目出現險情或發現重大隱患時,建築施工企業負責人應到施工現場帶班檢查,督促工程項目進行整改,及時消除險情和隱患。
d應認真做好檢查記錄,並分別在企業和工程項目存檔備查。
2 帶班生產的第一責任人是項目負責人,也是工程項目質量安全管理第一責任人,應對工程項目落實帶班制度負責。且每月帶班生產時間不得少於本月施工時間的80%。
1)項目負責人在同一時期只能承擔一個工程項目的管理工作。
2)項目負責人帶班生產時,要全面掌握工程項目質量安全生產狀況,加強對重點部位、關鍵環節的控制,及時消除隱患。要認真做好帶班生產記錄並簽字存檔備查。
三、其他
1 由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建築施工企業負責人及項目負責人施工現場帶班制度的落實情況的檢查。對未執行帶班制度的企業和人員,按有關規定處理;發生質量安全事故的,要給予企業規定上限的經濟處罰,並依法從重追究企業法定代表人及相關人員的責任。
2 工程項目的建設、監理等相關責任主體的施工現場帶班要求應參照本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