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建築哪些項目需要專家論證
施工單位應當在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施工前編制專項方案;對於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施工單位應當組織專家對專項方案進行論證。
1、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范圍
一、基坑工程
(一)、開挖深度超過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開挖、支護、降水工程。
(二)、開挖深度雖未超過3m,但地質條件、周圍環境和地下管線復雜,或影響毗鄰建、構築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開挖、支護、降水工程。
二、模板工程及支撐體系
(一)、各類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飛模、隧道模等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撐工程:搭設高度5m及以上,或搭設跨度10m及以上,或施工總荷載(荷載效應基本組合的設計值,以下簡稱設計值)10kN/m2及以上,或集中線荷載(設計值)15kN/m及以上,或高度大於支撐水平投影寬度且相對獨立無聯系構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撐工程。
(三)、承重支撐體系:用於鋼結構安裝等滿堂支撐體系。
三、起重吊裝及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
(一)、採用非常規起重設備、方法,且單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裝工程。
(二)、採用起重機械進行安裝的工程。
(三)、起重機械安裝和拆卸工程。
四、腳手架工程
(一)、搭設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鋼管腳手架工程(包括採光井、電梯井腳手架)。
(二)、附著式升降腳手架工程。
(三)、懸挑式腳手架工程。
(四)、高處作業吊籃。
(五)、卸料平台、操作平台工程。
(六)、異型腳手架工程。
五、拆除工程
可能影響行人、交通、電力設施、通訊設施或其它建、構築物安全的拆除工程。
六、暗挖工程
採用礦山法、盾構法、頂管法施工的隧道、洞室工程。
七、其它
(一)、建築幕牆安裝工程。
(二)、鋼結構、網架和索膜結構安裝工程。
(三)、人工挖孔樁工程。
(四)、水下作業工程。
(五)、裝配式建築混凝土預制構件安裝工程。
(六)採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可能影響工程施工安全,尚無國家、行業及地方技術標準的分部分項工程。
2、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范圍
一、深基坑工程
開挖深度超過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開挖、支護、降水工程。
二、模板工程及支撐體系
(一)、各類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飛模、隧道模等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撐工程:搭設高度8m及以上,或搭設跨度18m及以上,或施工總荷載(設計值)15kN/m2及以上,或集中線荷載(設計值)20kN/m及以上。
(三)、承重支撐體系:用於鋼結構安裝等滿堂支撐體系,承受單點集中荷載7kN及以上。
三、起重吊裝及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
(一)、採用非常規起重設備、方法,且單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裝工程。
(二)、起重量300kN及以上,或搭設總高度200m及以上,或搭設基礎標高在200m及以上的起重機械安裝和拆卸工程。
四、腳手架工程
(一)、搭設高度50m及以上的落地式鋼管腳手架工程。
(二)、提升高度在150m及以上的附著式升降腳手架工程或附著式升降操作平台工程。
(三)、分段架體搭設高度20m及以上的懸挑式腳手架工程。
五、拆除工程
(一)、碼頭、橋梁、高架、煙囪、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氣(液)體或粉塵擴散、易燃易爆事故發生的特殊建、構築物的拆除工程。
(二)、文物保護建築、優秀歷史建築或歷史文化風貌區影響范圍內的拆除工程。
六、暗挖工程
採用礦山法、盾構法、頂管法施工的隧道、洞室工程。
七、其它
(一)、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築幕牆安裝工程。
(二)、跨度36m及以上的鋼結構安裝工程,或跨度60m及以上的網架和索膜結構安裝工程。
(三)、開挖深度16m及以上的人工挖孔樁工程。
(四)、水下作業工程。
(五)、重量1000kN及以上的大型結構整體頂升、平移、轉體等施工工藝。
(六)、採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可能影響工程施工安全,尚無國家、行業及地方技術標準的分部分項工程。

(1)建築工程專項方案和專家論證擴展閱讀:
專家論證的主要內容:
(一)、專項方案內容是否完整、可行;
(二)、專項方案計算書和驗算依據是否符合有關標准規范;
(三)、安全施工的基本條件是否滿足現場實際情況。
專項方案經論證後,專家組應當提交論證報告,對論證的內容提出明確的意見,並在論證報告上簽字。該報告作為專項方案修改完善的指導意見。
施工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專項方案組織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調整專項方案。
如因設計、結構、外部環境等因素發生變化確需修改的,修改後的專項方案應當按本辦法第八條重新審核。對於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工程的專項方案,施工單位應當重新組織專家進行論證。
㈡ 建築工程專項方案需專家論證時,專家組的專家怎麼找
專家論證一般是報當地的質量監督站,有質量監督站的人在專家庫裡面搜索專家的,專家都是隨機抽取的,防止專家與施工單位串通,我所知道的就這么多了,希望能幫到你。—關中微店
㈢ 哪些工程需要專家論證
需要專家論證的工程范圍
1、深基坑工程
開挖深度超過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開挖、支護、降水工程;開挖深度雖未超過5m,但地質條件、周圍環境和地下管線復雜,或影響毗鄰建築(構築)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開挖、支護、降水工程。
2、模板工程及支撐體系
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飛模工程。混凝土模板支撐工程:搭設高度8m及以上;搭設跨度18m及以上;施工總荷載15kN/m2及以上;集中線荷載20kN/m及以上。承重支撐體系:用於鋼結構安裝等滿堂支撐體系,承受單點集中荷載700kg以上。

6、其他高難度或危險項目
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築幕牆安裝工程。跨度大於36m及以上的鋼結構安裝工程;跨度大於60m及以上的網架和索膜結構安裝工程。開挖深度超過16m的人工挖孔樁工程。地下暗挖工程、頂管工程、水下作業工程。
採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及尚無相關技術標準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
㈣ 在建築中有哪些要做專家論證專項方案
危險性較大工程安全專方案編制及專家論證審查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建設工程項目的安全技術管理,防止建築施工安全事故,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依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土木工程、建築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擴建和拆除等活動。
第三條危險性較大工程是指依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所指的七項分部分項工程,並應當在施工前單獨編制安全專項施工方案。
(一)基坑支護與降水工程
基坑支護工程是指開挖深度超過5m(含5m)的基坑(槽)並採用支護結構施工的工程;或基坑雖未超過5m,但地質條件和周圍環境復雜、地下水位在坑底以上等工程。
(二)土方開挖工程
土方開挖工程是指開挖深度超過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開挖。
(三)模板工程
各類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大模板等;水平混凝土構件模板支撐系統及特殊結構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裝工程
(五)腳手架工程
1、高度超過24m的落地式鋼管腳手架;
2、附著式升降腳手架,包括整體提升與分片式提升;
3、懸挑式腳手架;
4、門型腳手架;
5、掛腳手架;
6、吊籃腳手架;
7、卸料平台。
(六)拆除、爆破工程
採用人工、機械拆除或爆破拆除的工程。
㈤ 在建築中有哪些東西要做專家論證專項方案
1、深基坑工程
2、模板工程及支撐體系
3、起重吊裝及安裝拆卸工程
4、腳手架工程
5、拆除、專爆破工程
6、其它
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築幕牆安裝工程。
跨度大於36m及以上的鋼結構安裝工程;
跨度大於60m及以上的網架和索膜結構安裝工程。
開挖深度超過16m的人工挖孔樁工程。
地下暗挖工程、屬頂管工程、水下作業工程。
採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及尚無相關技術標準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
㈥ 建築工程專項方案需專家論證時,專家組的專家怎麼找
專家組的成員選擇方法可以由施工單位找,但必須符合專家論證會人員資格,
1、專版家組權成員:應當符合相關專業要求;
2、請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或技術負責人、監理單位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勘察、設計單位項目技術負責人及相關人員參加。
㈦ 請問建築施工專項方案的專家論證的專家組成員是怎麼來確定的施工單位可以自己去外面找嗎謝謝!
專家組成員從評標專家庫內相關專業的專家名單中以隨機抽取方式確定。施工單位不能自己指定或者變相指定參加評標委員會的專家成員。
省級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組建綜合評標專家庫。
第四十六條 除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七條第三款規定的特殊招標項目外,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其評標委員會的專家成員應當從評標專家庫內相關專業的專家名單中以隨機抽取方式確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者變相指定參加評標委員會的專家成員。

(7)建築工程專項方案和專家論證擴展閱讀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非因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規定的事由,不得更換依法確定的評標委員會成員。更換評標委員會的專家成員應當依照前款規定進行。
評標委員會成員與投標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主動迴避。
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對評標委員會成員的確定方式、評標專家的抽取和評標活動進行監督。行政監督部門的工作人員不得擔任本部門負責監督項目的評標委員會成員。
第四十七條 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七條第三款所稱特殊招標項目,是指技術復雜、專業性強或者國家有特殊要求,採取隨機抽取方式確定的專家難以保證勝任評標工作的項目。
㈧ 建築工程深基坑專項方案專家論證由誰主持召開
由施工單位組織召開。
㈨ 專項施工方案需要專家論證審查時,專家人數為多少
第九條 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專項方案應當由施工
單位組織召版開專家論證會。權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組織召開專家
論證會。
下列人員應當參加專家論證會:
(一)專家組成員;
(二)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或技術負責人;
(三)監理單位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及相關人員;
(四)施工單位分管安全的負責人、技術負責人、項目負責人、項目技術負
責人、專項方案編制人員、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五)勘察、設計單位項目技術負責人及相關人員。
第十條 專家組成員應當由5 名及以上符合相關專業要求的專家組成。
本項目參建各方的人員不得以專家身份參加專家論證會。
第十一條 專家論證的主要內容:
(一)專項方案內容是否完整、可行;
(二)專項方案計算書和驗算依據是否符合有關標准規范;
(三)安全施工的基本條件是否滿足現場實際情況。
專項方案經論證後,專家組應當提交論證報告,對論證的內容提出明確的意
見,並在論證報告上簽字。該報告作為專項方案修改完善的指導意見。
------- 依據: ------國家住建部《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辦法》建質[2009]87 號-----
㈩ 支模架高度超過多少時需要寫專項施工方案,是否需要進行專家論證
一般承重模板施工均要編制專項施工方案,且須有承重模板計算書。報監理審批。 當模板支撐高度超過5米時,屬於高支模方案,不僅要報監理審批,還要提交專家論證。
住建部建質2009254號文:
1.3、本導則所稱高大模板支撐系統是指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混凝土構件模板支撐高度超過8m,或搭設跨度超過18m,或施工總荷載大於15kn/㎡,或集中線荷載大於20kn/m的模板支撐系統。
1.4、高大模板支撐系統施工應嚴格遵循安全技術規范和專項方案規定,
2.2.1、高大模板支撐系統專項施工方案,應先由施工單位技術部門組織本單位施工技術、安全、質量等部門的專業技術人員進行審核,經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簽字後,再按照相關規定組織專家論證。

(10)建築工程專項方案和專家論證擴展閱讀:
住建部的建質[2009]87號文:
《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辦法》的通知中說明:
①搭設高度5m及以上;搭設跨度10m及以上;施工總荷載10kN/m2及以上;集中線荷載15kN/m及以上;高度大於支撐水平投影寬度且相對獨立無聯系構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撐工程為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注意:「此類不需要專家論證」)。
②搭設高度8m及以上;搭設跨度18m及以上;施工總荷載15kN/m2及以上;集中線荷載20kN/m及以上的為「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注意:「此類需要專家論證」)。
二、住建部的建質[2009]254號文,《建設工程高大模板支撐系統施工安全監督管理導則》的通知中說明:
高大模板支撐系統是指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混凝土構件模板支撐高度超過8m,或搭設跨度超過18m,或施工總荷載大於15kN/㎡,或集中線荷載大於20kN/m的模板支撐系統。
施工單位應依據國家現行相關標准規范,由項目技術負責人組織相關專業技術人員,結合工程實際,編制高大模板支撐系統的專項施工方案。並經過專家論證方可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