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建築業納稅人如何開具增值稅發票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自2017年6月1日起,將建築業納入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 票試點范圍。月銷售額超過3萬元(或季銷售額超過9萬元)的建築業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以下稱「自開發票試點納稅人」)提供建築服務、銷售貨物或發生其他增值稅應稅行為,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 票的,通過增值稅發 票管理新系統自行開具。
而財稅[2016]36號規定,連續12個月提供建築服務銷售額達到500萬元(含500萬元)以上,必須登記為一般納稅人。
㈡ 建築業發票不在工程所在地稅務局開,有什麼違法責任
1、會受到稅務機關的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
第二十一條 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一)應當開具而未開具發票,或者未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開具發票,或者未加蓋發票專用章的;
(二)使用稅控裝置開具發票,未按期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開具發票的數據的;
(三)使用非稅控電子器具開具發票,未將非稅控電子器具使用的軟體程序說明資料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或者未按照規定保存、報送開具發票的數據的;
(四)拆本使用發票的;
(五)擴大發票使用范圍的;
(六)以其他憑證代替發票使用的;
(七)跨規定區域開具發票的;
(八)未按照規定繳銷發票的;
(九)未按照規定存放和保管發票的。
2、因稅務相關規定,對於不符合規定的發票,對方會拒收。
國稅發[2008]40號文規定:對於不符合規定的發票和其他憑證,包括虛假發票和非法代開發票,均不得用以稅前扣除、出口退稅、抵扣稅款。
國稅發[2008]80號規定:企業取得的發票沒有開具支付人全稱的,不得扣除,也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也不得申請退稅。
國稅發[2009]31第三十四條規定,企業在結算計稅成本時其實際發生的支出應當取得但未取得合法憑據的,不得計入計稅成本,待實際取得合法憑據時,再按規定計入計稅成本。
《關於印發進一步加強稅收征管若干具體措施的通知》(國稅發[2009]114號)規定,未按規定取得的合法有效憑據不得在稅前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認真做好2011年打擊發票違法犯罪活動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11】25號)規定:「對檢查發現的虛假發票,一律不得用以稅前扣除、抵扣稅款、辦理出口退—稅(包括免、抵、退稅)和財務報銷、財務核算。」
國稅發【2011】25號)還規定:「對未按規定開具發票、開具假發票或虛開發票的、利用虛開發票等憑證虛增成本的、使用不符合稅法規定的憑證列支成本費用的,要予以重點檢查。」
㈢ 營改增之後,建築業發票的開具有什麼要求
1.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為房屋建築的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提供工程服務,建設單位回自行采購答全部或部分鋼材、混凝土、砌體材料、預制構件的,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3%。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的范圍,按照《建築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准》(GB50300-2013)附錄B《建築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項工程劃分》中的「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分部工程的范圍執行。
2.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註明的合同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築工程項目;未取得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建築工程承包合同註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築工程項目。一般納稅人為建築工程老項目提供的建築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3%徵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3.營改增後一般稅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築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3%。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築服務,是指施工方不採購建築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採購輔助材料,並收取人工費、管理費或者其他費用的建築服務。
㈣ 建築業營改增後以前的發票怎麼開
1、建築企業與發包方簽訂建築合同後,以內部授權或者三方協議等方式,授權集團內其他納稅人(以下稱「第三方」)為發包方提供建築服務,並由第三方直接與發包方結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繳納增值稅並向發包方開具增值稅發票,與發包方簽訂建築合同的建築企業不繳納增值稅。發包方可憑實際提供建築服務的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進項稅額。
2、納稅人在同一地級行政區范圍內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不適用《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增值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印發)。
3、將建築業納入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范圍。月銷售額超過3萬元(或季銷售額超過9萬元)的建築業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以下稱「自開發票試點納稅人」)提供建築服務、銷售貨物或發生其他增值稅應稅行為,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自行開具。
自開發票試點納稅人銷售其取得的不動產,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仍須向地稅機關申請代開。
自開發票試點納稅人所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應繳納的稅款,應在規定的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在填寫增值稅納稅申報表時,應將當期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銷售額,按照3%和5%的徵收率,分別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第2欄和第5欄「稅務機關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含稅銷售額」的「本期數」相應欄次中。
㈤ 如何申請建築業發票
申請建築業發票要求:
1 、《建築業發票》應使用計算機開具。
2 、凡按規定確定為自開票納稅人的,應在不動產所在地和建築業勞務發生地開具《建築業發票》;凡按規定確定為代開票納稅人的,應在不動產所在地和建築業勞務發生地,由其主管稅務機關代開《建築業發票》。代開發票時先征稅後開票,稅務機關按月匯總,如該納稅人未達到起征點可申請辦理退稅。
代開要求:
一、納稅人到工程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領取並填寫《代開發票申請表》一份 二、納稅人應提供資料
1.需出示的資料 申請代開發票人的合法身份證件,包括:居民身份證、軍官證、護照或其它有效證件;
2.需報送的資料(1)付款方(公司)出具的建安勞務的項目、單價、金額和發生經營項目的原因等書面證明材料,或提供建安合同書。
發票管理:
1 一般規定
1.從2007年2月1日起,凡從事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在銷售不動產收取款項時,必須開具稅務機關統一印製的《銷售不動產統一發票》。
《銷售不動產統一發票》按照使用對象不同分為《銷售不動產統一發票(自開)》,由自開票納稅人領購和開具;《銷售不動產統一發票(代開)》,由稅務機關代開。
從2007年2月1日起,凡從事建築業應稅勞務的單位和個人在收取工程(結算)款項時,必須開具稅務機關統一印製的《建築業統一發票》。
《建築業統一發票》按照使用對象不同分為《建築業統一發票(自開)》,由自開票納稅人領購和開具;《建築業統一發票(代開)》,由稅務機關代開。
2 開具要求
1. 《不動產發票》和《建築業發票》應使用計算機開具。
2.發票開具的「機打代碼」應與「發票代碼」一致,「機打號碼」應與「發票號碼」一致。
3.需要開「紅字」發票的,應在銷售金額合計的大寫金額第一字前加「負數」字,在小寫金額前加「-」號。在開具紅字發票前,收回已開出《銷售不動產統一發票》、《建築業統一發票》的發票聯,全部聯次監制章部位做剪口處理。
4.《銷售不動產統一發票》「款項性質」指填寫收到的款項具體性質,分為四類:預售定金、預售購房款、售房款和其他,其中如收到款項性質為「其他」,應註明款項具體性質。
5.單位無償贈與不動產的應在「備注」欄內寫明「無償贈與」字樣;其他享受免稅的銷售不動產行為,應在「備注」欄內寫明「免稅」字樣。
㈥ 為什麼給建築業開發票不需要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建築行業和交通運輸、金融、郵電、服務和娛樂行業同屬於營業稅納稅人,其主營業務不交納增值稅。
所以給其開具增值稅發票也不能用來抵扣,所以給其開增值稅發票和開普通發票的意義是一樣的。
㈦ 建築業收取管理費的發票該怎麼開
建築業抄屬於營業稅應稅項目,按營業稅暫行條例,建築業營業稅率為3%。
因此,建築業開具的建築業統一發票,其稅率為3%。
在建築企業沒有自主開票許可權的情況下,需要到稅局申請代開,則需要先繳納各項稅款才能代開發票,代開建築業統一發票,需徵收以下稅款:
1、營業稅 3%
2、附加(城建、教附、地方教附)約為0.3%
3、附征個稅(或企業所得稅)約為2%
4、其他一些附征的地方規費
一般情況下,到稅局代開建築業統一發票的綜合稅率約為5.4%左右。
㈧ 新版《建築業發票》開具有哪些要求
1.《建築業發票》應使用計算機開具。
㈨ 建築業發票怎麼做帳
首先,你的話真亂!看不明白,語言組織結構太差勁。是不是這樣理解:
一個私人老闆承包了我們這個外省的建築分公司,他與建設單位將項目談好後,我們負責為對方開具建築發票。帳務處理如下:
1 據建築合同預收對方工程款
借:銀行存款
貸:預收帳款--**單位工程款
2 工程施工付出各項費用時
借:在建工程--**單位工程
貸:銀行存款
3 按工程進度每次收對方工程款
分錄同1
4 工程結算為對方開具工程稅票
借:在建工程--應交**工程營業稅
貸:銀行存款
5 結轉收入
借:預收帳款--**單位工程款
貸:主營業務收入
6 結轉成本
借:主營業務成本
貸:在建工程--**單位工程
然後再算所得稅利潤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