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襄陽住房公積金結算中心在哪裡
1、襄陽市公積金結算中心就是襄陽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地址是襄陽市襄城新街版15號
2、附近的公權交站台有:東街站、襄陽四中站、荊州中路站、荊州街站、襄陽公園站、襄陽橋頭站、東門口站等
途經附近的公交車有:1路、8路、14路、21路、24路、29路、512路、517路、531路、536路等
3、地圖上位置如下圖
B. 住房公積金到哪去取
國家《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
第四章 提取和使用
第二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條 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的,所在單位應當予以核實,並出具提取證明。
職工應當持提取證明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準提取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託銀行辦理支付手續。
第二十六條 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在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時,可以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准予貸款或者不準貸款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准予貸款的,由受委託銀行辦理貸款手續。
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風險,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承擔。
第二十七條 申請人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應當提供擔保。
第二十八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保證住房公積金提取和貸款的前提下,經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准,可以將住房公積金用於購買國債。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不得向他人提供擔保。
第二十九條 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應當存入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受委託銀行開立的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專戶,用於建立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准備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費用和建設城市廉租住房的補充資金。
第三十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費用,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按照規定的標准編制全年預算支出總額,報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批准後,從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中上交本級財政,由本級財政撥付。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費用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按照略高於國家規定的事業單位費用標准制定。
不知你什麼原因提取,上述供您參考。
C. 襄陽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乘幾路車
1地址:襄陽市襄城新街6號
2咨詢熱線:12329
3,公交車512
532
537
都可以到,下車走一點就到了。
另外6
8
29也可以到,不過走的稍微遠一點。
D. 襄陽住房公積金提取
住房公積金支取的條件有以下幾條:(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單位更換,新單位不繳公積金,不符合支取條件。
E. 襄陽公積金提取在白馬廣場什麼位置
你好,襄陽市住房公積金提取中心在白馬廣場與萬達廣場中間的那條路(就是過街天橋的那條路)右拐進入500左右。挨著紫貞公園。騎電動車免費停車。開車的話可以在路邊停也可以停在地下停車場。
F. 住房公積金可以取出來嗎怎麼取在哪裡取
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公積金後,符合相關條件的是可以將賬戶內的住房公積金提取出來的。一般情況下,住房公積金是不允許全部提出來的,只有在離職、調任、退休等特殊情況才可以全額提取出來。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第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第二償還購建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的;第三租賃自住住房,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一定比例的;第四離休、退休的;第五齣境定居的;第六職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的;第七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的;第八完全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一個公積金年度內只能支取一次,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用於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在購房合同、協議簽訂後1年內辦理住房公積金支取。法律依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一) 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 離休、退休的;(三) 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四) 出境定居的;(五) 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六) 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