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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師住房公積金

發布時間:2020-12-27 15:34:03

『壹』 石河子住房公積金的提取條件是什麼

這個應該對你有幫助!兵團住房公積金支取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住房公積金支取管理,規范支取使用住房公積金行為,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結合兵團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兵團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農八師分中心、各師管理部的住房公積金的支取管理。
第二章 支取范圍
第三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職工可以申請支取住房公積金: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到國外、港、澳、台地區定居的;
(五)償還住房貸款本息的;
(六)支付配租或政府招租補貼的經濟租賃房房租的;擾喚
(七)職工被納入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圍的;
(八)職工領取失業保險金的;

(九)職工在職期間被判處刑罰、職工住房公積金轉入集中封存戶兩年後仍未重新就業、職工戶口遷出本市、非本市戶口職工離開本市並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第四條 職工在職期間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可以申請支取職工住房公積金。
第五條 職工依照本辦法第三條第(一)、(五)、(六)、(七)項規定支取住房公積金的,其配偶可同時支取本人住房公積金。
第六條 職工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支取條件且同時未償清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支取的住房公積金應當先用於償還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
第三章 支取額度
第七條
依照本辦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支取職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積金,只能支取購房合同或協議簽訂當月之前(含當月)或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被批准當月之前(含當月)的住房公積金金額,且不得超過槐慶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費用。
第八條 依照本辦法第三條第(五)項規定支取職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積金金額,合計不得超過已償還的住房貸款本息。
第九條 依照本辦法第三條第(六)項規定支取職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積金金額,合計不得超過減除政府補貼後已支付的經濟租賃房房租。
第十條
依照本辦法第三條第(七)項規定支取職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積金金額,不得超過被納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圍期間及之前的住房公積金金額。
第十一條
依照本辦法第三條第(二)、(三)、(四)、(八)、(九)項及第四條規定可以支取職工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全部緩明凱金額,同時注銷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
第四章 支取憑證
第十二條
職工支取住房公積金時須提供職工本人支取住房公積金申請(本人簽名)、身份證及復印件、單位出具的住房公積金支取證明,並按以下各條要求出具相關憑證。
第十三條 職工同時支取配偶住房公積金金額的,須提供夫妻關系證明及復印件、配偶身份證及復印件、配偶簽署的授權委託書。
第十四條 委託他人辦理的,須提供委託人簽署的授權委託書、委託人身份證及復印件、代辦人身份證及復印件。
第十五條 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提供下列憑證:
(一)職工購買商品房、經濟適用房、合作建房、危改房、集資建房的,提供購房合同或購房協議及復印件、購房發票及復印件。職工購買商品房、經濟適用房的,還需提供契稅完稅證明。
(二)職工購買私產房、公有現住房的,提供購房合同或購房協議及復印件、所購房屋過戶後的《房屋所有權證》及復印件。
(三)職工建造、翻建自有住房的,提供各師局規劃、土地管理部門的批准文件及復印件。
(四)職工大修自有住房的,提供各師局房管、規劃管理部門的批准文件及復印件、《房屋所有權證》及復印件。
第十六條
職工離休的,提供兵團或各師老幹部局頒發的離休證及復印件;職工退休的,提供兵團或各師勞動部門頒發的退休證、處級以上組織人事部門頒發的退休證或退職證及復印件。
第十七條
職工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提供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證明及復印件、區縣級以上醫院證明及復印件和兵團或各師勞動鑒定委員會出具的兵團或各師傷、病職工勞動能力鑒定表及復印件。
第十八條 職工到國外、港澳台地區定居的,提供戶口注銷證明及復印件。
第十九條 職工償還住房貸款本息的,提供購房合同或協議、借款合同、償還住房貸款憑證及復印件。
第二十條 職工被納入本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圍的,提供《兵團或各師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及復印件、戶口簿及復印件。
第二十一條 職工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提供《失業證》及復印件。
第二十二條 職工在職期間被判處刑罰,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提供司法部門出具的判決裁定書及復印件、終止勞動關系證明及復印件。
職工戶口遷出本市的,提供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機關出具的戶口遷移證及復印件、終止勞動關系證明及復印件。
第二十三條 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提供職工死亡證明及復印件、公證部門對該繼承權或受遺贈權出具的公證書及復印件。
對該繼承權或受遺贈權發生爭議的,提供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書、裁定書或調解書。
第五章 支取程序
第二十四條 職工憑支取憑證,向單位提出支取住房公積金的申請。所在單位應當予以核實,並出具住房公積金支取申請書。
第二十五條
職工憑支取憑證及單位出具的住房公積金支取申請書,到單位繳存住房公積金的管理部或分中心申請支取住房公積金,管理部或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作出是否准予支取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
集中封存戶內的職工符合住房公積金支取條件的,憑支取憑證直接到封存的管理部或分中心申請支取住房公積金。
第二十六條 經審批准予支取的,職工憑身份證及復印件和管理部或分中心審批同意後到受託銀行辦理支取手續。
經審批不準予支取的,管理部或分中心告知申請人不準予支取的原因。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貳』 咸陽住房公積金提取條件是怎樣的

全額提取:

1、離休、退休的;

2、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3、出境定居或赴港、澳、台地區定居的;

4、正在領取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5、進城務工人員,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

符合以上提取情形的,可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全部存儲余額(含本、息),並同時注銷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可以依照《繼承法》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全部存儲余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該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

(2)十三師住房公積金擴展閱讀

租住商品住房

1、提取條件和對象:職工及配偶在咸陽市轄區內無房產且租住商品住房的,本人及配偶可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

2、需提供證明材料:咸陽市房屋產權登記部門出具的本人及配偶名下在咸陽市行政區域內無房產的證明、婚姻關系證明(單身提供單身證明,已婚提供結婚證)、本人及配偶身份證。

3、提取時限及額度:提取人每年提取一次,單身職工或夫妻雙方合計提取一般不超過8000元,且提取後個人賬戶應至少保留兩個季度公積金繳存余額。

辦理以上2種情況租房提取住房公積金時,應出具咸陽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表(加蓋單位公章)、相關證明材料的原件及復印件。委託他人提取的,同時應提供委託人簽署的委託書、受託人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

對偽造合同、出具虛假證明、編造虛假租賃等騙提套取行為,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將向職工工作單位通報,追回騙提套取資金,取消職工5年內提取住房公積金和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資格。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將相關信息依法向社會公開並納入徵信系統;對協助造假的機構和人員,將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叄』 教師的住房公積金每月有多少~~是按工資的比例繳納的嗎

2019年度開封市住抄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為職工個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的5%到12%,繳存單位可在5%到12%的繳存比例區間內,自主確定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根據開封市統計局公布的信息:2018年度全市就業職工年平均工資為56599元,月平均工資為4716元。按相關規定要求全市最高繳費基數為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即14148元。公積金月繳存上限為3394元。

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2019年發布的開封市月最低工資標准為1700元,確定公積金月繳存下限為170元。

(3)十三師住房公積金擴展閱讀:

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十三條規定: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在受委託銀行設立住房公積金專戶。單位應當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經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核後,到受委託銀行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每個職工只能有一個住房公積金賬戶。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建立職工住房公積金明細賬,記載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等情況。

『肆』 我是教了13年的教師,現在我想辭職(離職)自謀職業,請問我的養老保險,醫療保險,住房公積金怎麼辦最好

可以將你的養老保險和你的檔案轉到你戶口所在地
醫療保險用於看病買葯
住房公積金不能轉移,等到法定退休年齡就可以提出來,如果購房申請貸款就可以將公積金提出來用於還貸。

『伍』 關於住房公積金國家規定是否強制繳納的問題

公積金並不是可繳可不繳的,而是法律規定必須為員工繳納的。相關的法律依據是《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13條、第14條、第15條、第20條,這些條文都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在辦理公積金繳存登記、設立公積金賬戶、每月匯繳公積金等事項上,都是「應當辦理」;因此,住房公積金是強制繳納的。

(5)十三師住房公積金擴展閱讀

1丶記者從海南省政協六屆一次會議獲悉,民進海南省委提交《關於海南省強制繳納住房公積金的實施建議》(以下簡稱建議),住房公積金制度是國家法規政策強制實行的,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都須承擔繳存住房公積金的義務。

2丶截至2012年我省住房公積金繳存人數為65.2萬人,全省住房公積金覆蓋率為82%,與全國81.62%的平均水平基本持平,未開設住房公積金繳存賬戶的主要是中小企業及部分勞動工、合同工及派遣工。

3丶《建議》指出,部分單位對住房公積金制度認識不到位,企業效益最大化性質影響其繳存住房公積金的積極性,公積金是單位及其在職職工共同繳納的一種長期的住房儲金,進一步實施住房公積金列入工資,必定會增加企業產品中的工資成本,從而影響企業競爭力和利潤所得。並且部分中小型企業規模小,人員流動性,職工工資標准不穩定,這就從客觀上造成了公積金制度在中小企業職工中建立與推行難。法律支撐體系薄弱,強制力不足。

4丶《建議》認為,在不違反《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的情況下,以地方立法的形式,明確規定只要是由住房公積金管理局責令限期改正後,仍未開戶繳存的單位,住房公積金管理局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而不需要以單位為職工開設住房公積金賬戶為前提。

5丶即住房公積金管理局提出申請,如果事實清楚,法律適用正確的,由法院裁定強制執行,將強制執行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轉入住房公積金管理局專戶。待職工以個人名義開立住房公積金賬戶之後,方可向管理局提出申請,將強制執行而來的住房公積金轉移至職工個人的住房公積金賬戶。

6丶建構部門之間的信息共享平台,有助於推進住房公積金繳存。一是與社保、工商、稅務、工會等政府相關職能部門構建統一的信息管理平台,共享企業基本信息,多方位監控企業最新動態,提高公積金信息化管理水平和效率。

『陸』 目前哪些城市已接入住房公積金異地轉移接續平台

據報道,近日有媒體報道稱,住建部正加快推進全國住房公積金異地轉移接續平台建設,將在今年6月底前上線,以後將實現「賬隨人走、錢隨賬走」,而這一舉措的受益群體將超過1.3億人。

目前,北京、上海、福州、廣州、深圳、西安、太原、沈陽、南昌、武漢、石家莊、杭州、鄭州等城市均已接入全國住房公積金異地轉移接續平台。

專家提醒,該平台目前還沒月全國聯網,使用平台辦理住房公積金異地轉移接續業務的前提是轉入地和轉出地公積金中心均已接入平台。如果轉入地和轉出地都沒有接入,或者其中一個沒有接入平台,均不能通過平台辦理。這種情況下,繳存職工仍需按原方式到公積金中心窗口辦理業務。

『柒』 教師的公積金一年是12次還是13次

你好,樓主
根據國家規定,教師的住房公積金,一年是給12個月的。13個月工資,他不是工資,是獎金,因此公積金是12個月,不是13個月。

『捌』 海口的住房公積金提取需要什麼材料

一、購買商品住房

職工購買商品住房的,自購房合同備案之日起一年內辦理購房提取住房公積金,購房合同備案超過一年的不予辦理。

辦理要件

1.本人身份證件和銀行卡;

2.備案登記一年內的購房合同(網簽備案的應提供備案密碼);

3.按合同要求付款的購房發票;

4.購房人配偶提取住房公積金的,還需提供夫妻關系證明和購房人身份證件,且需購房人臨櫃審核簽字確認其身份;

二、購買二手住房

職工購買二手自住住房的,自房產過戶之日起一年內辦理購房提取住房公積金,房產過戶超過一年的不予辦理。

辦理要件

1.本人身份證件和銀行卡;

2.過戶後一年內的不動產權證明;

3.房屋買賣契約/合同;

4.購房發票和稅收完稅證明材料;

5.購房人配偶提取住房公積金的,還需提供夫妻關系證明和購房人身份證件,且需購房人臨櫃審核簽字確認其身份。

三、購買保障性住房

職工購買經濟適用房、限價商品房等保障性住房的,自購房合同備案或簽訂購房合同/協議之日起一年內辦理購房提取住房公積金,購房合同備案或購房合同/協議超過一年的不予辦理。

辦理要件

1.本人身份證件和銀行卡;

2.購房合同/協議,有效支付購房款憑證或發票;

3.購房人配偶提取住房公積金的,還需提供夫妻關系證明和購房人身份證件,且需購房人臨櫃審核簽字確認其身份;

4.職工使用住房公積金用於其法定直系親屬支付購買保障性住房房款的,還需提供戶口本、出生證等直系親屬關系證件。

四、購買拆遷安置房

職工購買拆遷安置自住住房的,自簽訂拆遷安置協議之日起一年內辦理購房提取住房公積金,拆遷安置協議超過一年的不予辦理。

辦理要件

1.本人身份證件和銀行卡;

2.拆遷安置補償協議,或及其一年內的繳款憑證;

3.購房人配偶提取住房公積金的,還需提供夫妻關系證明和購房人身份證件,且需購房人臨櫃審核簽字確認其身份。

五、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職工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自許可證件簽發日期一年內辦理建房提取住房公積金,超過規定時間一年的不予辦理。

辦理要件

1.本人身份證件和銀行卡;

2.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當地政府或職能部門出具的規劃或施工許可證書;

3.大修自住住房:《房屋所有權證》,有資質的房屋鑒定部門出具的大修C級房屋鑒定書;

4.建修房人配偶提取住房公積金的,還需提供夫妻關系證明和建房人身份證件,且需建修房人臨櫃審核簽字確認其身份。

六、償還自住住房貸款本息

職工貸款購買普通商品住宅、公寓、別墅等自住住房或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可在貸款有效期內提取住房公積金用於償還自住住房貸款本息。

辦理要件

1.償還/提前償還本省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的:

(1)本人身份證件和銀行卡;

(2)職工配偶提取住房公積金的,還需提供夫妻關系證明;

(3)職工使用住房公積金用於其法定直系親屬償還保障性住房貸款本息的,還需提供直系親屬關系證明。

2.償還個人住房商業貸款本息或異地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的:

(1)本人身份證件和銀行卡;

(2)當期償還貸款明細單(銀行蓋章);

(3)個人住房貸款借款合同;

(4)購房合同(自建房和二手房提供不動產權證明或報建材料);

(5)職工配偶提取住房公積金的,還需提供夫妻關系證明;職工使用住房公積金用於其法定直系親屬償還保障性住房貸款本息的,還需提供直系親屬關系證明;

(6)提前結清異地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還需貸款結清證明材料。

七、租賃本省自住住房

繳存職工家庭無尚未結清的住房公積金貸款,繳存職工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滿3個月,本人在實際工作地沒有本人及配偶的自有住房,且繳存職工在本省實際租賃自住住房的,可申請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用於支付房租。

辦理情況及辦理要件

1.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地與實際工作地一致且在實際工作地租賃自住住房的:

(1)本人身份證件和銀行卡;

(2)租房合同;

(3)實際工作地不動產登記中心的無房產證明和房產管理部門出具的無房產備案證明(由信息共享數據獲取,無需提供;獲取數據與職工實際情況不符的,由職工提供佐證)。

2.職工因單位派駐或分設機構等原因,導致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地與實際工作地不一致,但在實際工作地租賃自住住房的:

(1)本人身份證件和銀行卡;

(2)租房合同;

(3)實際工作地的不動產登記中心的無房產證明和房產管理部門出具的無房產備案證明(由信息共享數據獲取,無需提供;獲取數據與職工實際情況不符的,由職工提供佐證);

(4)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地與實際工作地不一致的,另需職工所在單位出具職工異地工作的證明材料。

3.租住公共租賃住房的:

(1)本人身份證件和銀行卡;

(2)房屋租賃合同和最近一次租金繳納證明;

(3)職工使用住房公積金用於其法定直系親屬繳納租住公共租賃住房租金的,還需提供出生證、戶口本等直系親屬關系證件。

八、退休提取

職工達法定年齡退休或按照省、市(縣)有關規定辦理提前退休的,可銷戶提取。

辦理要件

1.本人身份證件和銀行卡;

2.法定退休的:退休證明材料(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可不提供);

3.提前退休的:省市縣職能部門出具的退休證明材料。

九、出境定居

職工出境定居,且在我國境內的戶口已被注銷的,可銷戶提取。

辦理要件

1.本人身份證件和銀行卡;

2.公安部門注銷戶籍的證明材料。

十、港澳台職工返回港澳台

港澳台職工與用人單位終止勞動關系,並返回港澳台的,可銷戶提取。

辦理要件

1.本人身份證件和銀行卡;

2.與用人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證明;

十一、完全喪失勞動能力

職工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可銷戶提取。

辦理要件

1.本人身份證件和銀行卡;

2.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證明;

3.《殘疾證》(一級至四級)或工作單位所在地勞動部門出具的職工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鑒定證明。

十二、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辦理要件

1.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的身份證件和銀行卡;

2.職工死亡證明或法院宣告死亡的證明;

3.公證部門對該繼承權或受遺贈權出具的公證書或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書、裁定書或調解書;

4.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還需提供監護關系證明、監護人的身份證。

十三、風災、水災等自然災害造成本省自住住房損失

因風災、水災、震災、火災、雷電和泥石流等其他自然災害造成本省內自住住房損失,並列入當地政府災害認定職能部門核准住房受損名單的,繳存職工應於職能部門下發核准受損名單文件後三個月內申請提取本人或及配偶的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

辦理要件

1.本人身份證件和銀行卡;

2.當地政府災害認定職能部門核準的住房受損名單文件(3個月內),由直屬局獲取;

3.職工配偶提取住房公積金的,還需提供夫妻關系證明。

(8)十三師住房公積金擴展閱讀: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額度

為深入推進「放管服」改革,切實做到全省范圍內統一事項無差別受理、同標准辦理,進一步壓減自由裁量權,較好的服務繳存職工,經海南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三屆四次會議研究同意,現將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取額度明確通知如下:

一、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取額度的上限為每平方米1800元;

二、大修自住住房的,提取額度的上限為每平方米900元。

三、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海南省住房公積金管理局

2019年1月4日

『玖』 住房公積金提取條件.怎麼提,在那提,本人現在需要裝修房子,在石河子上班

這個對樓主有用。
兵團住房公積金支取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住房公積金支取管理,規范支取使用住房公積金行為,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結合兵團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兵團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農八師分中心、各師管理部的住房公積金的支取管理。
第二章 支取范圍
第三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職工可以申請支取住房公積金: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到國外、港、澳、台地區定居的;
(五)償還住房貸款本息的;
(六)支付配租或政府招租補貼的經濟租賃房房租的;
(七)職工被納入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圍的;
(八)職工領取失業保險金的;

(九)職工在職期間被判處刑罰、職工住房公積金轉入集中封存戶兩年後仍未重新就業、職工戶口遷出本市、非本市戶口職工離開本市並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第四條 職工在職期間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可以申請支取職工住房公積金。
第五條 職工依照本辦法第三條第(一)、(五)、(六)、(七)項規定支取住房公積金的,其配偶可同時支取本人住房公積金。
第六條 職工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支取條件且同時未償清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支取的住房公積金應當先用於償還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
第三章 支取額度
第七條
依照本辦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支取職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積金,只能支取購房合同或協議簽訂當月之前(含當月)或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被批准當月之前(含當月)的住房公積金金額,且不得超過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費用。
第八條 依照本辦法第三條第(五)項規定支取職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積金金額,合計不得超過已償還的住房貸款本息。
第九條 依照本辦法第三條第(六)項規定支取職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積金金額,合計不得超過減除政府補貼後已支付的經濟租賃房房租。
第十條
依照本辦法第三條第(七)項規定支取職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積金金額,不得超過被納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圍期間及之前的住房公積金金額。
第十一條
依照本辦法第三條第(二)、(三)、(四)、(八)、(九)項及第四條規定可以支取職工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全部金額,同時注銷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
第四章 支取憑證
第十二條
職工支取住房公積金時須提供職工本人支取住房公積金申請(本人簽名)、身份證及復印件、單位出具的住房公積金支取證明,並按以下各條要求出具相關憑證。
第十三條 職工同時支取配偶住房公積金金額的,須提供夫妻關系證明及復印件、配偶身份證及復印件、配偶簽署的授權委託書。
第十四條 委託他人辦理的,須提供委託人簽署的授權委託書、委託人身份證及復印件、代辦人身份證及復印件。
第十五條 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提供下列憑證:
(一)職工購買商品房、經濟適用房、合作建房、危改房、集資建房的,提供購房合同或購房協議及復印件、購房發票及復印件。職工購買商品房、經濟適用房的,還需提供契稅完稅證明。
(二)職工購買私產房、公有現住房的,提供購房合同或購房協議及復印件、所購房屋過戶後的《房屋所有權證》及復印件。
(三)職工建造、翻建自有住房的,提供各師局規劃、土地管理部門的批准文件及復印件。
(四)職工大修自有住房的,提供各師局房管、規劃管理部門的批准文件及復印件、《房屋所有權證》及復印件。
第十六條
職工離休的,提供兵團或各師老幹部局頒發的離休證及復印件;職工退休的,提供兵團或各師勞動部門頒發的退休證、處級以上組織人事部門頒發的退休證或退職證及復印件。
第十七條
職工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提供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證明及復印件、區縣級以上醫院證明及復印件和兵團或各師勞動鑒定委員會出具的兵團或各師傷、病職工勞動能力鑒定表及復印件。
第十八條 職工到國外、港澳台地區定居的,提供戶口注銷證明及復印件。
第十九條 職工償還住房貸款本息的,提供購房合同或協議、借款合同、償還住房貸款憑證及復印件。
第二十條 職工被納入本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圍的,提供《兵團或各師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及復印件、戶口簿及復印件。
第二十一條 職工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提供《失業證》及復印件。
第二十二條 職工在職期間被判處刑罰,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提供司法部門出具的判決裁定書及復印件、終止勞動關系證明及復印件。
職工戶口遷出本市的,提供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機關出具的戶口遷移證及復印件、終止勞動關系證明及復印件。
第二十三條 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提供職工死亡證明及復印件、公證部門對該繼承權或受遺贈權出具的公證書及復印件。
對該繼承權或受遺贈權發生爭議的,提供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書、裁定書或調解書。
第五章 支取程序
第二十四條 職工憑支取憑證,向單位提出支取住房公積金的申請。所在單位應當予以核實,並出具住房公積金支取申請書。
第二十五條
職工憑支取憑證及單位出具的住房公積金支取申請書,到單位繳存住房公積金的管理部或分中心申請支取住房公積金,管理部或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作出是否准予支取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
集中封存戶內的職工符合住房公積金支取條件的,憑支取憑證直接到封存的管理部或分中心申請支取住房公積金。
第二十六條 經審批准予支取的,職工憑身份證及復印件和管理部或分中心審批同意後到受託銀行辦理支取手續。
經審批不準予支取的,管理部或分中心告知申請人不準予支取的原因。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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