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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積金制度改革方向

發布時間:2020-12-26 18:45:32

住房公積金改革最新消息:住房公積金制度究竟如何改

日前,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公布《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修訂送審稿)》,公開徵求意內見,這是時容隔13年首次對該條例進行修改。近年來,住房公積金繳存懸殊、資金沉澱、使用不便等問題持續引發關注,從修訂送審稿的改動能夠看出

㈡ 公務員工資改革後,住房公積金還有沒有

公務員工資改革後公積金仍然處於存續狀態。
公務員工資改革調整並不涉及到整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存廢問題。住房公積金制度是由《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所規定管理的,公務員工資調整所針對的是養老金「雙軌制」的改革,與住房公積金無關。
公務員工資制度的改革是指歸並簡化現行基本工資結構, 將基本工資確定為職務工資和級別工資兩部分,適當拉開不同職務的工資差距;強化工資級別與待遇掛鉤;在清理整頓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自行建立的津貼、補貼的基礎上,實施地區附加津貼;實行分類管理的工資制度,以適應公務員分類管理的需要;完善艱苦邊遠地區津貼制度和特殊崗位津貼制度。根據《公務員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公務員實行國家統一的職務與級別相結合的工資制度。這一規定奠定了公務員工資制度的基本框架,為今後改革和完善公務員工資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據。
公務員工資改革歷程:
第一次改革。1956年6月16日,國務院通過了《關於工資改革的決定》,將政府工作人員的工資分為30級。同時為反映出各地生活成本差異,全國被分為11個工資區,第11類區工作人員工資比第1類區同級別人員工資高出30%。然而由於當時主流觀念對於物質報酬持否定態度,此後的工資管理並沒有完全按照上述「決定」進行,原定於1957年的工資升級也沒有如期舉行。
第二次改革。1985年,中共中央和國務院公布了《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制度改革方案》。這項被稱為「結構工資制」的改革調整了1956年工資制度中不區分具體項目的做法,規定機關和事業單位人員工資由四部分組成。
第三次改革。1993年的《機關工作人員工資制度改革方案》明確提出,新工資制度要防止高定級別、高套職務工資等不良現象。與此同時,不再劃分工資區,而是引入了地區津貼。地區津貼包括艱苦邊遠地區津貼和地區附加津貼。前者主要體現各地自然地理環境等差異;後者用於補償機關工作人員在不同地區生活成本,地方政府可根據自有財力發放此類津貼。
第四次改革。2006年6月14日,《國務院關於改革公務員工資制度的通知》出台。文件在「改革的原則」部分強調,要有效調控地區工資差距,逐步將地區工資差距控制在合理的范圍內。這次改革除了要求完善津補貼發放制度外,也對基本工資結構做了調整:基礎工資和工齡工資不再保留,級別工資權重有所加大。
第五次改革。根據2013年2月國務院轉發的《深化收入分配製度改革若干意見》工作任務,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正在研究制定公務員薪酬體系改革方案。此次改革的重點是提高基層公務員待遇,有兩個主要任務:一是規范公務員地區附加津貼制度;二是完善職務和職級並行的薪酬制度。新一輪公務員薪酬改革將延續兼顧效率與公平的導向,更加註重公平正義,而且注重從制度設計上來找出路。

㈢ 怎樣實現住房公積金改革創新

20世紀90年代,我國開始推行住房公積金政策,發展至今,住房公積金政策專已經取得了屬長足的發展。當前,對住房公積金的管理還處在逐步完善的過程中,其中,財務管理是住房公積金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住房公積金的財務管理工作的職能和內容也增加了不少,不再局限於傳統意義上的存繳、提取公積金和貸款,更加註重的是實現公積金的增值,帶動社會經濟的進步。所以,怎樣完善住房公積金的財務管理制度、提升住房公積金的財務管理水平,以及實現公積金的增值是住房公積金財務管理的重中之重。

㈣ 住房公積金為何要改革 封壽炎

住房公積金為何要改革
2014年02月24日 來源:解放日報 封壽炎

本報記者:封壽炎

訪談嘉賓:尹伯成(復旦大學房地產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解放評論:最近,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再次將《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修訂列為今年工作任務重點,此前,該項工作已連續兩年無法按計劃完成。現行的住房公積金制度是否有必要進行改革?

尹伯成:現行的住房公積金制度在解決職工買房難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但也面臨著如何改進,以使這種作用發揮得更好的問題。最需要改進之處,在於更好地處理好效率與公平之間的矛盾。這里有幾個問題需要注意。

首先在繳存方面,住房公積金沒有實現全覆蓋。黨政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覆蓋率高,民營企業覆蓋率低,很多進城農民工更是沒有覆蓋到,甚至同一個單位里也不是人人都可以參加。福利保障的程度也不同,效益好的單位往往多繳存,效益差的單位少繳存,甚至乾脆不繳存。還有一些單位把住房公積金當成附加的福利,偏離了解決住房困難這個宗旨。

其次在提取方面,按照住房公積金制度的設計初衷,是幫助職工解決自住住房的問題。當然對於自住住房有很多解讀,我認為應該重點幫助職工解決首套住房的購買。但現在的情況是,不管是不是購買首套住房,只要你繳存公積金在裡面,並且符合政策規定,你就可以提取資金或者申請貸款。而且住房公積金沒有找到很好的機制,去解決保值增值問題。如果你一直沒有買房,退休之後才提取公積金,這個錢就貶值了,可能遠遠比不上繳存的多。

住房公積金還面臨一種兩難。如果按照權利義務對等原則的要求,應該是有繳存才可提取和貸款,多繳存就可以多提取和貸款。但如此一來,就容易造成「濟富不濟貧」,甚至可能造成「劫貧濟富」。因為低收入群體一方面繳存得少,可用貸款額度很小,另一方面由於他們收入低,可能一輩子都買不起房,從而被排斥在公積金制度之外,結果變成收入低的群體幫助收入高的群體享受住房公積金福利。但如果反過來,讓貧困群體比富裕群體更多更好地享受公積金福利的話,又可能違背權利義務對等的原則。這個兩難如何解決,是住房公積金制度改革中的一大難題。

解放評論:對於這些不足之處,如何通過改革加以改進?

尹伯成:《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修訂工作連續兩年無法按計劃完成,從一個側面說明了改革的復雜性和難度。但有十八屆三中全會的東風,改革前景應該比以前更樂觀。

我認為,改革的總體思路,還是要按照十八屆三中全會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乾重大問題的決定精神,由易到難、由簡單到復雜逐步解決問題,推進改革。第一就是要擴大覆蓋面,讓更多人能夠參與進來,享受這項福利。有些用人單位

由著性子,高興繳就繳,不高興繳就不繳;

高興繳多少就繳多少,法律拿它們沒辦法。

這個問題要解決好。作為一項重要的福利

制度,公積金繳存要有一定的強制性。與此

同時,也要防止某些單位把公積金變成變相小金庫,通過公積金制度為自己謀利。第二,要下工夫解決好有錢人享受福利、窮人無法享受福利的問題。如何在公平和效率之間進行權衡取捨?關鍵在於,要更加強調住房公積金惠及中低收入家庭買房、租房這個宗旨,更加突出其福利性,而不能變成商品等價交換的關系。對於已經申請過公積金貸款的,如果再次申請,就不能隨便批准,否則恐怕不合理。另一方面,對於一輩子都買不起房的人,也應該保障他們的權利。比如說,公積金不僅能用於買房,也能用於解決其他一些與居住有關的困難,使買不起房的困難群眾也能享受福利。

實事求是地講,制度不可能十全十美,但要盡可能完善。住房公積金改革涉及面廣、情況復雜,但千頭萬緒之中,有一個重點,那就是要解決好公平和效率之間的矛盾,解決好窮人和富人之間的矛盾,不能讓這項惠民政策變成只會錦上添花,卻不能雪中送炭。

㈤ 住房公積金機構改革是哪一年

公積金改革不應拘泥於對現有公積金制度小修小改,而是要真正釐清政府與市場邊界。除了公積金制度本身,其管理機構,即各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也是改革的重要環節。望採納

㈥ 住房公積金制度改革和發展的難點是什麼如何解決

目前中國住房公積金遇到的問題和困難。
公積金資金籌集困難較多
1、住房公積金相對開戶率低。公積金制度在許多中小城市尚未全面推廣,有些地方受部門利益或者地區局部利益的驅動,不願失去現有的住房福利,不能正確地把握形勢,仍然在搞上有政策下有對策。除了主觀因素外,還有企業虧損的原因,也有預算經費困難不能到位所形成的遺留問題。由於沒有相關的法律,對那些不實行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單位,政府對它們沒有強有力的懲罰措施。
2.住房公積金未能及時繳足。我國經濟較發達的城市,如上海、廣州、深圳等地,其繳交比率遠未達到新加坡25%的水平,其他城市的情況就更不容樂觀了。即使這樣,不少部門和單位在較低的規定比例內也難以足額繳存,或繳存拖延時間較長,表現出很大的隨意性。許多企業由於效益不好欠繳、緩交住房公積金的現象比較嚴重,已經陷入惡性循環。
3.住房公積金被擠占和挪用。國務院在有關決定中,將住房公積金的屬性定為「個人繳交,單位資助,所有權歸個人。」但由於認識上的偏差,導致有些單位對公積金重視不夠,擠占挪用住房公積金的現象時有發生,還有一些單位對住房公積金只扣除但並不歸集,這些行為挫傷了職工參加房改的積極性,影響了國家對整個房改工作的總體安排。

㈦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改革後是參公管理、事業單位還是企業

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在事業單位分類改革中,做為行政輔助和行政支持類事業單內位,被明確定容性為公益一類事業單位。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目前的定位是:不以盈利為目的的公益一類直屬事業單位。機構承擔著兩類重要職能:一類是行政監督管理職能,依照《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監督、管理、指導公積金運行、繳存機構運轉,及國家機關、企業職工按比例和規定繳存,管理;

指導和監督區域內公積金相關政策運轉和執行情況,對不及時或按比例繳存等違規行為進行處罰。這類職能是行政管理、行政執法類職能,一般由行政機關承擔,或者是管理類參公事業單位執行。

(7)住房公積金制度改革方向擴展閱讀

另一個重要職能,也是目前公積金管理中心主要從事的業務,指公積金歸集、繳存、提取、貸款、使用等功能。這類職能是公益二類職能,不以盈利為目的,為社會提供公益服務或主要為機關行使職能提供支持保障服務。

根據這兩大職能的特性,海南省成立了住房公積金管理局,為參公管理類事業局,承擔行政管理和監督職能。下設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承擔公積金繳存、提取、使用等服務職能,為公益二類事業單位。

㈧ 住房公積金制度改革,如何與時俱進

進一步抄完善住房公積金制度住房公積金制度中存在的月繳額差距過大、覆蓋面不廣、比重過高、管理不善等問題,主要是制度缺陷和管理缺位問題。住房公積金制度是住房分配貨幣化的主要形式,具有福利性、保障性和互助性等特點。

㈨ 住房公積金制度改革的方向體現在哪幾個方面

這次《住房公積金條例》修訂,主要有以下一些變化:
1、提取條件再放寬 可提公積金支付物業費:
送審稿對提取條件進行了放寬:一是明確購買、建造、大修、裝修自住住房,無房職工支付自住住房租金,職工支付自住住房物業費,均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二是規定購買、建造、大修、裝修自住住房、償還住房貸款本息、無房職工支付自住住房租金、職工支付自住住房物業費的,可同時提取配偶的住房公積金。
2、個體戶、靈活就業人員也可個人繳存公積金:
目前實施《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中規定,只有正式單位的職工,才可以繳存住房公積金,個人和單位同時繳存。個體戶、自由職業者等則無法繳存公積金,也享受不了公積金貸款等政策。
而在新公布的修訂送審稿中擬規定,除了單位及職工外,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也可以由個人繳存住房公積金,並享有提取、貸款等權益。這對於一些靈活就業人員無疑是一大福利。
3、限高保低 加強法制監管 更顯公平原則:
修訂稿明確,公積金繳存實行「限高保低」。繳存基數按照職工本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資確定。以職工工作地上一年度單位就業人員的平均工資為參照,不得低於60%,也不得高於3倍;繳存比例上限不應高於12%,下限不應低於5%。
目前執行的《條例》中,只有5%的下限,沒有設上限。因此業內人士認為,此次設定上限,為的是防止一些單位繳納不正常的高額公積金,這也是公積金制度上公平公正的一種體現。
另外,送審稿還加大對騙提騙貸公積金的處罰力度,而在目前執行的《條例》中,則沒有相關的罰則。而對於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單位逾期不繳、少繳、多繳住房公積金的違法行為,送審稿也增設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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