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江西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投訴電話是多少
江西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投訴電話是12329,這是通用的號碼,可以直接上當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投訴或者當地政府門戶網站進行投訴
Ⅱ 江西省南昌市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地址是哪,怎麼公積金提取啊
南昌市的住房公積金啊,要是想提取,當然是可以的。
Ⅲ 江西省公積金怎麼提取
江西省公積金提取根據分類不同,需要的證件不同,一般提取流程都是攜帶相應的證件到住房公積金中心辦理提取業務,只要手續齊全,就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了。
1、購買商品房或經濟適用房。需要身份證;本人一類賬戶銀行卡;房產管理部門登記備案的購房合同; 購房總金額的付款發票或稅務專用收據。自合同備案之日起2年內辦理1次提取。
2、購買二手房。需要本人一類賬戶銀行卡; 過戶後的《不動產權證》; 身份證;契稅完稅憑證和增值稅普通發票。產權證登記之日起2年內辦理1次提取。購房發票開具之日起1年內辦理1次提取。
3、購買房改房。需要身份證;本人一類賬戶銀行卡;房改審批表;公有住房買賣合同或協議;購房發票或收據、契稅完稅憑證、增值稅普通發票。購房發票開具之日起1年內辦理1次提取。
4、購買拆遷安置房。需要身份證;本人一類賬戶銀行卡;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協議;付款收據或安置房憑證。付款憑證開具之日起1年內辦理1次提取。
5、大修(非裝修)自住住房。需要身份證;本人一類賬戶銀行卡; 房屋所有權證; 房屋鑒定部門出具的危房鑒定證明; 有資質單位出具的工程預(決)算書。鑒定證明出具之日起1年內辦理1次提取。
(3)江西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擴展閱讀:
職工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
1、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2、農業戶口繳存職工在原籍購買或自建農房;
3、償還購房貸款本息;
4、職工本人及其配偶雙方在本市均無自住住房的,合法租賃普通住房(含廉租房或公租房)用於本人居住。
5、離休、退休;
6、完全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且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未再就業;
7、與原單位解除勞動關系,且賬戶封存滿六個月;
8、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
9、出國、出境定居;
10、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11、職工本人、配偶或子女患以下九種重大疾病可以提出申請:慢性腎衰竭(尿毒症)、惡性腫瘤、再生障礙性貧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臟瓣膜置換手術、冠狀動脈旁路手術、顱內腫瘤開顱摘除手術、重大器官移植手術、主動脈手術;
12、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刑期期滿時達到法定退休年齡。
Ⅳ 江西省南昌市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位置是哪,怎麼提取公積金
江西省南昌市在市區取呀,可找人幫忙下。
Ⅳ 江西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是什麼單位
政府部門
Ⅵ 江西省南昌市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位置,怎麼公積金提取啊
江西省南昌市應該能夠提取的。
Ⅶ 江西省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個人每月繳納420元,激繳比例12%,能貸多少
1、你的工資420/0.12=3500元,公積金中心認定你的工資是最高上浮1.2倍,3500*1.2=4200元,配偶沒有繳納住房公積金,公積金中心一般不予認可,公積金中心認定月還貸不能超過你工資的50%,每月可還貸2100元,假設貸款20年,還款2100*12*20=50.4萬元。
2、56*0.8=44.8萬元,公積金貸款利率假設4.5%,貸款20年,利息約23萬元+44.8=67.8萬元。
3、67.8>50.4,首付2成,餘下8成公積金貸款辦不下來。
4、首付3成,貸40萬,20年,本息合計60多萬元,公積金貸款辦不下來,
5、配偶沒有繳納住房公積金,依你一個人公積金還貸,最多貸33萬元,首付需23萬元
6、假設公積金中心認定配偶月收入在3000元,家庭月收入4200+3000=7200元,月還貸7200/2=3600元,還20年,3600*12*20=86.4萬元,86.4>67.8,首付2成,餘下8成可以公積金貨款。
7、公積金貸款一般個人最高40萬,家庭雙人最高50萬,年限一般最高30年,且不能超過退休年齡。
8、建議你配偶盡快繳納公積金,連續繳納6個月以上,余額在5000元以上,可以共同還貸,
9、拙見,具體以江西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規定為准。
10、祝提錢成功!
Ⅷ 江西省公積金起始於哪年
《江西省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是一則文件,2000年2月29日發布。那麼江西省公積金也是與2000年開始有的。
《江西省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
第八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依據國家有關規定,與住房公積金領導機構指定的銀行(以下簡稱受委託銀行)簽訂住房公積金業務委託合同,並在受委託銀行開立住房公積金專戶、委託貸款戶和增值收益戶。
第九條 新設立的單位應當自設立之日起30日內向所在地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手續。
單位發生變更、終止的,應當自變更、終止之日起30日內由權利、義務的承擔者或者清算組織向所在地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變更或者注銷住房公積金的繳存登記手續,並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轉移或者封存手續。
第十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建立職工住房公積金明細賬,記載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的存儲、轉移、封存和支付等情況。
第十一條 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當月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當月工資乘以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第十二條 新參加工作的職工從參加工作的第二個月開始繳存住房公積金。單位新調入的職工從調入單位發放工資之日起繳存住房公積金。
第十三條 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不得低於職工月工資的5%,有條件的城市,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適當提高繳存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