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天津市住房公積金是強制繳納的嗎不繳納公司是否會罰款
為在職職工繳存公積金是單位法定的、強制的義務和責任。《天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以下單位及其職工應繳存住房公積金: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港、澳、台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外國及港、澳、台的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常駐本市代表機構。職工是指與以上單位建立和形成勞動關系的從業人員(不含外籍人員)。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帳戶設立手續的,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負責人處以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變更登記的,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繳存,逾期仍不繳存的,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職工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十四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五條拒絕、阻礙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❷ 天津市住房公積金最低繳納比例是5%不是11%嗎
這是天津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最新文件,是11%
關於調整2012年住房公積金繳存額的通知
2012-07-31
各區縣、委局(集團公司)、駐津單位: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50號)、《天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津人發〔2002〕26號)及我市有關政策,經天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2012年第一次會議審議通過,現將2012年住房公積金繳存額調整有關事項通知如下。一、調整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一)自2012年7月1日起,本市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由2010年職工個人月均工資總額,調整為2011年職工個人月均工資總額。單位和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保持不變,仍為各11%。(二)職工工資總額按照國家統計部門規定的工資總額計算口徑核定。(三)2012年度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不得低於本市現行最低月工資標准(1310元),不得超過本市上一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14508元)。(四)單位在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期間新錄用和新調入的職工,調整後的繳存基數為自錄用或調入之月起至2012年6月的月平均工資總額。二、提高、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或緩繳住房公積金(一)單位可根據自身經濟狀況,申請提高2012年度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繳存比例最高為單位和職工各15%。全市機關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按照市有關規定辦理。(二)企業前兩年連續虧損,且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水平低於當年全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水平的60%(2010年、2011年全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水平的60%分別為2579元、2902元),可申請降低2012年度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單位和職工最低不得低於各5%。(三)企業前兩年連續虧損,且在崗職工月均工資水平低於當年全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水平的40%(2010年、2011年全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水平的40%分別為1720元、1934元),可申請緩繳住房公積金。經批准緩繳住房公積金的單位,待經濟效益好轉後,應按照規定或批準的繳存比例補繳緩繳的住房公積金。(四)單位申請提高、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緩繳住房公積金,須經本單位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工會)討論同意,並在辦理繳存額調整手續前,持相關資料到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分中心或管理部辦理申請手續。三、切實加強對住房公積金繳存額調整工作的領導調整住房公積金繳存額工作政策性強,關系職工切身利益,各級領導要列入議事日程,組織房改、勞動、人事、財務等部門,集中精力、抓緊時間認真填報職工住房公積金調整清冊,及時交回核對。要嚴格按照國家統計部門規定的計算口徑核定職工工資總額,確定繳存基數,認真執行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和比例上、下限規定,核實單位住房公積金登記信息,保證2012年住房公積金繳存額順利調整。四、本通知有效期自2012年7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我市原有住房公積金繳存政策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准。
❸ 天津市住房公積金規定增加人的期限是什麼時候
1、申請貸款前職工須開立住房公積金賬戶1年以上並連續逐月繳存住房公積金滿1年。《通知》規定,開立住房公積金賬戶1年以上並在申請貸款前連續逐月繳存住房公積金滿1年,未負有住房公積金貸款債務,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均可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申請貸款前未連續逐月繳存住房公積金滿1年,但符合下列兩種情形的,可視同連續繳存:
職工所在單位欠繳住房公積金,但單位已經按照規定製定補繳計劃,並在職工申請貸款時已按計劃補繳住房公積金的,可視同連續繳存。
職工由於工作單位變動,因辦理轉移手續造成3個月以內未繳存住房公積金,在此期間已補繳並恢復繳存的,可視同連續繳存。
2、調整非天津市常住戶口職工貸款的擔保方式。《通知》規定,非天津市常住戶口職工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應當採用質押擔保或保證擔保方式。
3、調整二手房貸款的首付款比例和擔保方式。《通知》規定,購買私產住房的,應當支付不低於所購住房全部價款30%的首期付款,並且採用質押擔保或保證擔保方式。
4、放寬借款人年齡與申請貸款期限之和超過其法定離退休年齡的貸款還款方式。《通知》取消了「借款人年齡與申請貸款期限之和超過其法定離退休年齡的,必須採用等額本金還款方式」。自2月1日起,符合貸款條件的申請人,均可自願選擇等額本金或等額本息還款方式。
為做好政策調整前已申請住房公積金(組合)貸款職工的銜接工作,凡2007年2月1日(含2007年2月1日)以後貸款銀行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復審的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按調整後的政策執行。2007年2月1日前已向貸款銀行提出申請並經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復審同意尚未發放的貸款,仍可按原政策辦理。如職工提出調整申請的,貸款銀行可終止職工原貸款申請,按調整後貸款政策重新受理職工申請,2月1日前已發放的貸款不再進行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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❹ 天津住房公積金提取的條件,手續時什麼
天津住房公積金提取條件為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等。辭職在住房公積金賬戶封存半年以上的,也是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封存半年以上提取住房公積金需攜帶本人身份證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即可辦理。
根據《天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
(二)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三)支付自住住房房租的;
(四)離休、退休的;
(五)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六)到國外或者港、澳、台地區定居的;
(七)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
依照前款第(一)、(二)、(三)項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職工配偶可以同時申請提取其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依照前款第(四)、(五)、(六)項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4)天津市住房公積金條例擴展閱讀:
《天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三十條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在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時,可以向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第三十一條住房公積金貸款實行存貸結合、先存後貸、整借零還、貸款擔保的原則。住房公積金貸款具體辦法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制定。
第三十二條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之日起五日內作出是否准予貸款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准予貸款的,由受委託銀行辦理貸款手續。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風險,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承擔。
❺ 天津的住房公積金可以取出來嗎
可以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
(一)購買自住住房的,提供購房合同、協議或者其他證明;
(二)購買自住住房的,提供建設、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或者其他證明文件;
(三)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規劃行政等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或者其他證明文件;
(四)退休的,提供退休證明;
(五)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提供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鑒定證明和終止勞動關系證明;
(六)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後,未重新就業滿五年的,提供未就業證明;
(七)出境定居的,提供出境定居證明;
(八)戶口遷出本省行政區域的,提供遷移證明;
(九)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提供購房貸款合同;
(十)支付房租的,提供工資收入證明和住房租賃合同;
(十一)進城務工人員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提供戶口證明和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
(十二)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規定提取的其他情形。
(5)天津市住房公積金條例擴展閱讀:
除外市戶口職工離職、職工離退休兩種提取類型外,其他類型的提取均需經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核後才可到銀行辦理提取手續,辦理程序如下:
1、提交相關證件,經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或辦事處審核蓋章。
2、持經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或辦事處審核蓋章的《住房公積金提取單》、住房公積金專用存摺或公積金聯名卡和有效身份證等到相關銀行住房公積金業務經辦網點辦理提取。
❻ 如何查詢天津市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余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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❼ 天津市住房公積金離職後怎麼取出來
離職超過兩年且公積金封存兩年的,僅需帶上本人身份證到銀行卡櫃台辦理即可。
公積金封存未滿兩年的提取辦法:
1.職工身份證件:身份證或臨時身份證及兩份復印件(審核職工身份證簽發部門為外省市公安部門);
2.住房公積金銀行卡或儲蓄卡;
3.職工單位開具的《提取申請書》一式兩份(集中封存戶職工《提取申請書》由分中心或管理部開具);
4.職工委託他人代為辦理提取手續的,還需提供:(1)代辦人身份證或臨時身份證及兩份復印件;(2)職工《委託提取住房公積金授權書》(《授權委託書》上載明委託人、受委託人姓名、身份證號碼,有委託人簽字)一份;(3)為集中封存戶職工代辦提取的,還需提供夫妻關系證明或戶口簿及一份復印件。
5.非本市戶口職工離開本市的,應提供與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證明及一份復印件。
如是本市戶口,需要集中封存滿兩年也可以進行銷戶提取全部余額:
1.職工身份證件:身份證或臨時身份證及兩份復印件;
2.住房公積金銀行卡或儲蓄卡;
3.職工單位開具的《提取申請書》一式兩份(集中封存戶職工《提取申請書》由分中心或管理部開具);
4.職工委託他人代為辦理提取手續的,還需提供:(1)代辦人身份證或臨時身份證及兩份復印件;(2)職工《委託提取住房公積金授權書》(《授權委託書》上載明委託人、受委託人姓名、身份證號碼,有委託人簽字)一份;(3)集中封存職工委託他人代辦的,還應提供同戶籍戶口簿或夫妻關系證明及一份復印件;
5.職工與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滿兩年,但未及時轉入集中封存戶的,還應提供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證明及一份復印件。集中封存戶職工符合提取條件的,應按照普通住房消費提取、非住房消費提取規定的提取原因提供相應的申請資料,但不要求職工提供《提取申請書》。集中封存戶職工應由本人親自辦理提取業務,本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到場的,可委託其配偶或同戶籍親屬代為辦理。
❽ 天津的住房公積金提取條件是什麼
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後,未重新就業5年可以提取, 想提取的話找天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公積金提取是指繳存人按照公積金提取的要求,到公積金提取辦理部門辦理公積金提取手續,將公積金賬戶的金額轉到個人賬戶上。公積金提取分①約定提取;②部分提取;③銷戶提取三種類型。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
(一)購買自住住房的,提供購房合同、協議或者其他證明。
(二)購買自住住房的,提供建設、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或者其他證明文件。
(三)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規劃行政等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或者其他證明文件。
(四)退休的,提供退休證明。
(五)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提供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鑒定證明和終止勞動關系證明。
(六)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後,未重新就業滿五年的,提供未就業證明。
(七)出境定居的,提供出境定居證明。
(八)戶口遷出本省行政區域的,提供遷移證明。
(九)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提供購房貸款合同。
(十)支付房租的,提供工資收入證明和住房租賃合同。
(十一)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規定提取的其他情形。
(8)天津市住房公積金條例擴展閱讀:
如果是房屋裝修及不符合規劃建設規定的房屋和購買非自住住房(如商業性質的公寓、商鋪用房、寫字樓、車庫、車位等),不能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
一、住房公積金沒滿當地繳存要求的時限;不能辦理貸款。
二、住房公積金已經在貸款中,未還清不能辦理下一套貸款。
三、住房公積金在外地,你在本地購房,不能辦理貸款。
四、職工或配偶有尚未結清的住房公積金貸款。
職工或配偶有尚未結清的住房公積金貸款(含住房公積金組合貸款)的,除按武漢市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償還個人住房貸款相關規定辦理公積金貸款沖還外,在貸款結清前不能辦理其他任何事由的住房公積金提取。
五、職工違規提取住房公積金的。
以偽造、變造提取資料等手段違規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的,管理中心或其分支機構應當責令限期退回所提資金,並處所提資金10%以下的罰款。同時,管理中心或其分支機構有權停止該職工在5年時間內提取、貸款等業務的辦理,並納入個人信用不良記錄。
以欺騙手段提取他人住房公積金的,管理中心或其分支機構應當責令限期退回所獲資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違規行為的處理措施:
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明確規定,住房公積金是具有特定用途的專項資金,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
新政策規定,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可在職工租房期間進行上門核實,一旦發現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未用於租房,或租賃住房未用於自住等違規行為,將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予以糾正,職工應全額歸還已提取的住房公積金。
❾ 天津市住房公積金異地購房可以支取嗎
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24條的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專職工住屬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1、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償還購建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的;
3、租賃自住住房,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一定比例的;
4、離休、退休的;
5、出境定居的;
6、職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的;
7、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的;
8、完全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9、管委會依據相關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總結:該條例第25條規定,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的,所在單位應當予以核實,並出具提取證明。職工應當持提取證明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準提取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託銀行辦理支付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