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住房公積金什麼時候開始實行
住房公積金1991 年5 月開始實行。
住房公積金制度的發展歷程:
1、1991 年5 月,上海市作為我國第一個借鑒新加坡公積金制度的經驗的城市。
2、1994 年7 月,國務院頒布了《國務院關於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決定》,肯定了住房公積金制度在城鎮住房制度改革中的重要作用,要求在全國推行住房公積金制度。
3、改革確定期(1999-2002 年)。
4、完善發展期(2002 年至今)。
在90年代早中期,我國城鎮住房體制仍然以單位福利分配體制為主,住房公積金歸集資金主要用於發放單位建房貸款,配合國家安居工程建設發放安居工程貸款,從建設源頭加大對住房投入,擴大職工住房建設規模,有效地緩和了職工住房嚴重短缺的矛盾。
在國務院頒布《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之前,住房公積金制度的主要融資功能在於支持住房建設。1998年《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頒布,要求「調整住房公積金貸款方向,主要用於職工個人購買、建造、大修理自住住房貸款」。
1999年國務院頒布條例後,進一步明確住房公積金只能用於發放個人住房貸款。
住房公積金的優勢:
1、保障性,建立職工住房公積金制度,為職工較快、較好地為解決住房問題提供了保障;
2、互助性,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能夠有效地建立和形成有房職工幫助無房職工的機制和渠道,而住房公積金在資金方面為無房職工提供了幫助,體現了職工住房公積金的互助性;
3、長期性,每一個城鎮在職職工自參加工作之日起至退休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這一段時間內,都必須繳納個人住房公積金;職工所在單位也應按規定為職工補助繳存住房公積金。
㈡ 住房公積金是從哪一年開始實行的
1999年6月開始正式執行住房公積金政策。
從2017年7月1日起,全國所有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內將按照住建部發布的《容全國住房公積金異地轉移接續業務操作規程》要求,通過平台辦理住房公積金異地轉移接續業務。全國所有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將「聯網」,通過統一的平台辦理住房公積金異地轉移接續業務。
據不完全統計,目前,北京、上海、福州、廣州等20多個城市已經接入全國住房公積金異地轉移接續平台。2018年5月15日,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發布《關於取消身份證明材料復印件作為住房公積金歸集和貸款業務辦理要件的通知》。
(2)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擴展閱讀:
住房公積金具有兩個特徵:
一是積累性,即住房公積金不是職工工資的組成部分,不以現金形式發放,並且必須存入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受委託銀行開設的專戶內,實行專戶管理。
二是專用性,住房公積金實行專款專用,存儲期間只能按規定用於購、建、大修自住住房,或交納房租。職工只有在離退休、死亡、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或戶口遷出原居住城市時,才可提取本人賬戶內的住房公積金。
㈢ 全面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重要意義是什麼
住房公積金制度是上一種住房保障制度,也是住房分配貨幣化的一種形式。內實行住房公積金制度有容利於轉變住房分配機制,將住房的實物福利分配通過住房公積金的形式逐步轉變為貨幣資金分配;有利於住房資金的積累和周轉,可以逐步形成國家、集體和個人三者共同負擔解決住房問題的籌資機制。實行住房公積金制度,城市可以籌集一批穩定的住房資金,加快城市經濟適用房的建設。有利於政策性抵押貸款制度的建立。實行住房公積金制度使政策性住房貸款有了穩定可靠的資金來源,通過向個人提供住房貸款,可以降低職工貸款購房的還款負擔;有利於提高職工購建住房的能力。通過住房公積金長期的積累,逐步提高職工工資中住房消費含量,從而增強職工購建住房的能力。
㈣ 住房公積金究竟是一種什麼制度
住房公積金制度是一項政策性的住房保障制度 根據1999年頒布、2002年修訂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統稱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同時規定,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屬於職工個人所有。住房公積金應當用於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 住房保障功能是住房公積金的最根本功能。住房公積金制度實質是政府為解決職工家庭住房問題提供的一種政策性融資渠道,在我國住房保障和社會保障體系中佔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住房公積金制度具有強制性、互助性和保障性特點 住房公積金是一項強制與鼓勵相結合的制度,包括僱主與雇員共同繳付、對公積金部分免徵個人所得稅、利用公積金貸款購房以及公積金貸款實行優惠利率等幾個組成部分。其特點是,公積金賬戶中的錢是繳存人個人所有的錢,通過大家繳存、有購房需求的人借貸的方式實現互助。 住房公積金制度具有強制性、互助性和保障性特點。具體來說,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其一,「強制」地調整人們的消費結構,人們必須把一部分收入積累起來用於住房消費;其二,增強工薪階層購房能力,僱主必須按1∶1的比例在繳存人賬戶中存入等額的錢;其三,具有強大的互助功能,人們可以從社會歸集的公積金中貸款用於住房消費;其四,公積金賬戶繳存的錢免繳個人所得稅;其五,公積金貸款可享受低於商業銀行普通住房貸款利率的政策性優惠利率。 公積金制度在保障中低收入群體住房需求方面已發揮重要作用 首先,住房公積金制度提高了職工住房消費能力,直接支持改善居民家庭住房條件。截至2007年年末,住房公積金實際繳存職工人數為7187.91萬人,繳存總額為16230.30億元,累計為830.04萬戶職工家庭發放個人住房貸款8565.90億元,累計支持了4200多萬職工改善住房條件(數據截至2007年10月)。 其次,住房公積金制度為建立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提供了資金支持。廉租住房制度是住房保障制度的核心。2007年,《國務院關於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中明確提出,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貸款風險准備金和管理費用之後全部用於廉租住房建設。 住房公積金制度是我國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基本內容,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對促進城鎮住房建設、加快城鎮住房制度改革、提高城鎮居民的居住水平發揮了重要作用。住房公積金制度是住房制度改革的一項基本內容,是實現職工住房社會化、商品化的一種重要方式。實行住房公積金制度有利於轉變住房分配體制,有利於住房資金的積累、周轉和政策性住房貸款制度的建立,有利於提高職工購建住房的支付能力,促進住房建設。 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及其在職職工按規定繳存的專項用於住房消費支出的個人長期住房儲金。 住房公積金的這一定義包含以下五個方面的含義: (1)住房公積金制度只在城鎮建立,農村不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 (2)只有在職職工才實行住房公積金制度。無工作的城鎮居民不實行住房公積金制度,離退休職工也不實行住房公積金制度。 (3)住房公積金由兩部分組成,一部分由職工所在單位繳存,另一部分由職工個人繳存,職工個人繳存部分由單位代扣後,連同單位繳存部分一並繳存到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內。 (4)住房公積金繳存的長期性。住房公積金制度一經建立,職工在職期間必須不間斷地按規定繳存,除職工離退休或發生《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的其他情形外,不得中止和中斷,這體現了住房公積金的穩定性、統一性、規范性和強制性。 (5)住房公積金是職工按規定存儲起來的專項用於住房消費支出的個人住房儲金,具有兩個特徵:一是積累性,即住房公積金雖然是職工工資的組成部分,但不以現金形式發放,並且必須存入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受委託銀行開設的專戶內,實行專戶管理。二是專用性,住房公積金實行專款專用,存儲期間只能按規定用於購、建、大修自住住房,或交納房租。職工只有在離退休、死亡、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或戶口遷出原居住城市時,才可提取本人賬戶內的住房公積金。(稿源提供 法律出版社《住房公積金98問》) 公積金主要用於購房,保障住房。
㈤ 住房公積金制度什麼時候建立的
1994年7月抄18日,國務院頒發《關襲於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1994]43號)。內容主要包括:首次提出建立以中低收入家庭為對象、具有社會保障性質的經濟適用住房供應體系和以高收入家庭為對象的商品房供應體系;首次提出全面推行住房公積金制度;首次提出加強經濟適用住房的開發建設,加快解決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問題;首次提出鼓勵集資合作建房,繼續發展住房合作社,加快城鎮危舊住房改造;首次提出嚴格控制高檔房地產開發項目;加大租金改革力度,並對經濟困難戶實行減、免、補政策;向高收入職工家庭出售公有住房實行市場價,向中低收入職工家庭出售公有住房實行成本價;從1995年開始實施安居工程,以成本價向中低收入家庭出售;提出加快住房建設和推進城鎮住房制度改革是各級人民政府的重要職責。
㈥ 如何進一步完善住房公積金制度
完善住房公積金制度,充分發揮公積金使用效能的幾點意見
1.強化住房公積金歸集手段 ,加強檢查監管力度。
發展住房公積金事業,不僅關繫到職工合法權益,更關繫到國家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設和擴大內需戰略決策的實施,因此要依照《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加強依法征管。一是加大《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宣傳力度,大力宣傳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優越性,充分調動單位和廣大職工繳交住房公積金的自覺性和積極性;二是財政、審計部門要加強配合,加大監管檢查力度,重點解決住房公積金覆蓋面小的問題,強化歸集手段。三是依照《條例》規定,對拒不執行國家房改政策,擅自不實行住房公積金制度,拖欠、挪用公積金的單位,特別是只重個人政績不為職工履行義務的單位負責人,要追究其行政責任,並實施相應的經濟處罰,以維護職工應享有的合法權益。
要採取各種措施加強監管,保證住房公積金的安全運營,防止資金流失和信貸風險。地方財政部門通過定期檢查資金經營狀況和資金運營賬務監督,評價資金經營狀況;審計部門通過審查資金來源,使用投向及使用結果,全面檢查資金歸集使用的合規性和合理性;金融主管部門主要藉助於各種金融法規檢查規范住房公積金管理的金融合法性;司法部門則從法律的角度對「中心」的資金管理及繳存者行為的規范進行監督,對各種住房公積金管理使用糾紛進行審理裁決,依法維護住房公積金管理使用的公正性。
2.擴大住房公積金保障范圍,使中低收入者受益。
一是在住房公積金貸款的使用上,必須要求限量使用,每筆貸款上限不應定得太高,以保持住房公積金貸款在使用上的公平性。各地應根據社會經濟發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和房地產市場的發展變化情況,及時調整貸款限額。 二是放寬貸款條件。可參照商業銀行的住房貸款發放條件,適當降低個人購房的首期付款金額。三是降低貸款利率。公積金貸款是政策性貸款,帶有保障性質,因此應適當拉大與商業貸款利率差距,減少中低收入家庭的購房支付負擔,或實行差別利率,對於購買自住、小戶型低收入家庭,應提供更加優惠的貸款利率,確實起到政策性住房金融的作用。
3. 提高住房公積金的使用效能,充分發揮住房公積金制度的社會保障作用。
目前各地住房公積金的使用途徑多為以下三種形式:一是放貸,二是以定期存款的形式存入銀行,三是購買國債。如何在繼續加大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投放的同時,進行多元化投資和運作,確保資金的保值增值,使住房公積金更好地受惠於民,是一個亟待解決的現實問題。
首先要充分發揮住房公積金低存低貸的政策優勢,發揮互助性和保障性作用,擴大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受惠面。貸款的發放應盡量向中低收入職工傾斜。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要以方便企業、方便群眾為原則,進一步簡化工作程序,提高辦事效率,提高服務水平。積極支持職工直接使用公積金用於購房、還貸、維修和支付房租,改善職工住房條件。
其次是克服重歸集,輕使用的傾向,保持公積金歸集與個人住房貸款方式的協調一致和額度的同步增長,實現以貸促繳,最大限度地化解風險,保證公積金的流動性、安全性和增值性。
第三要千方百計提高公積金的效用,促其保值增值。在做好防範金融風險的前提下,通過公積金的資金運作努力實現增值收益,以便更好地發揮住房公積金的社會保障作用。
4.完善相關法規制度和信用體系建設,防範金融風險。
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是1999年4月頒布,2002年3月修訂的。到目前我國《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配套法規尚未出台。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和住房保障制度的不斷發展和完善,許多內容需要補充和修改。如前面提到的繳存比例問題,按照當時的工資水平,15%的比例差距每月可能也不過百元,但時過十幾年,工資水平翻了一倍甚至數倍,其絕對數額就會增加不少。如果單位配套繳存的比例不做修改,那麼隨著工資水平的不斷增長,不同行業和不同單位之間在公積金配套繳存額方面的差距也必然不斷增大,這一方面會增加企業和各級財政的負擔,另一方面則會造成事實上的分配不公,影響到制度的和諧乃至社會的穩定。還有如增值收益的分配比例,與老百姓切身利益有關的廉租住房補充資金提取規定等都需要通過立法加以細化和完善。同時要認真研究如何健全公積金管理部門內部控制制度的問題,借鑒商業銀行普遍實行的內部控制制度,制訂行之有效的內部控制措施。
信用風險是金融活動中最基本的風險,具有綜合性、傳遞性、擴散性和突發性。住房公積金貸款面向個人,涉及面廣,隱含的風險極大。目前,各商業銀行和個人資信評級機構的評估標准自成體系,相互間可比性不強,不同的評估機構做出的評估結果有時大相徑庭,難以客觀地反映出個人信用的真實情況。因此,加快信用體系建設對於防範金融風險就顯得尤為必要。個人的信用資料常常散布在政府、公用事業、銀行、商家、保險等多家機構。如何真實、完整、連續、公開地取得相關數據,合法使用信用資料,同時又保護個人的隱私權,需要相關法律法規的保證。而評估指標體系是信用體系的核心,統一評估體系則是信用社會化的需要。開拓進取,用創新的思維,創造性地開展工作。這樣才能使黨和政府這項惠民工程真正落到實處
㈦ 為什麼要執行住房公積金制度
1、為什麼要執行住房公積金制度
住房公積金制度是我國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內容,是改善城鎮居民住房條件的有效途徑。國家推行住房公積金制度,增強了職工解決自身住房問題、提高居住水平的 能力,在市場房價較高和職工住房支付能力相對不足的階段,通過實施住房公積金制度,可提升職工住房支付能力,支持職工解決住房困難,同時能調整職工消費結 構,確保職工住房消費支出。從當前我市經濟社會發展實際來看,全面建立我市住房公積金制度,有利於逐步完善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求和適合我市市情的 城市住房保障體系,促進民生凈福利指標的提升;有利於充分發揮住房公積金的保障作用,有效改善我市居民特別是中低收入居民的住房條件。
2、繳納住房公積金有什麼好處?
(1)繳納住房公積金對企業有何益處?
住房公積金制度有助於解決職工自住住房問題,也可以增強企業的凝聚力。對企業來講,推行住房公積金制度有利於增強對人才的吸引力,有利於增強企業的凝聚力、向心力,能樹立企業守法經營的良好形象,有利於企業吸引人才、留住人才,緩解職工對住房需求的後顧之憂。
(2)繳納住房公積金對職工個人有何益處?
對職工個人而言,繳存住房公積金有以下幾項好處:
①增加職工個人收入。住房公積金由單位和其在職職工共同繳存,所繳住房公積金全歸職工個人所有,且住房公積金自存入職工賬戶之日起按規定計息。
②低息貸款。職工購房時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可享受較商業貸款低的利率。
③稅收優惠。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在稅務部門規定限額內的部分免徵個人所得稅。
④住房消費提取。職工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用於建房、購房、租房、還貸等住房消費支出;
⑤非住房消費提取。職工符合退休、戶籍遷出本市、重大疾病等八項情形之一的,可提取住房公積金。
㈧ 住房公積金是從哪年開始實施的
1999年4月3日開始實施。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1999年4月3日以國務院第262號令頒布實施,2002年3月24日以國務院第350號令公布了修改《條例》的決定。
住房公積金是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是住房分配貨幣化、社會化和法制化的主要形式。住房公積金制度是國家法律規定的重要的住房社會保障制度,具有強制性、互助性、保障性。
單位和職工個人必須依法履行繳存住房公積金的義務。 這里的單位包括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
(8)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擴展閱讀:
住房公積金的定義包含以下五個方面的涵義:
(1)住房公積金只在城鎮建立,農村不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
(2)只有在職職工才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無工作的城鎮居民、離退休職工不實行住房公積金制度。
(3)住房公積金由兩部分組成,一部分由職工所在單位繳存,另一部分由職工個人繳存。職工個人繳存部分由單位代扣後,連同單位繳存部分一並繳存到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內。
(4)住房公積金繳存的長期性。住房公積金制度一經建立,職工在職期間必須不間斷地按規定繳存,除職工離退休或發生《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的其他情形外,不得中止和中斷。體現了住房公積金的穩定性、統一性、規范性和強制性。
(5)住房公積金是職工按規定存儲起來的專項用於住房消費支出的個人住房儲金,具有兩個特徵:
一是積累性,即住房公積金雖然是職工工資的組成部分,但不以現金形式發放,並且必須存入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受委託銀行開設的專戶內,實行專戶管理。
二是專用性,住房公積金實行專款專用,存儲期間只能按規定用於購、建、大修自住住房,或交納房租。職工只有在離退休、死亡、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或戶口遷出原居住城市時,才可提取本人賬戶內的住房公積金。
按我國規定,企業都應該給職員存繳住房公積金,不分國有企業和私營企業。
㈨ 企業為什麼必須要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
是為了安置一些人就業。
住房公積金制度是一項極不合理的制度,體現出一種特權階層的存在,它的存在造成社會不公平,是不倫不類的制度,不利於經濟社會的正常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