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什麼情況屬於超標准繳存住房公積金
分兩種情況來分析:
第一種情況是職工任職單位和職工本人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均高於12%。依據10號文,由於單位和個人的繳存比例都超過了《建設部 財政部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指導意見》規定的繳存比例上限(12%),所以,應按繳存比例上限(12%)計算允許在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的住房公積金。
那麼,如果只有職工任職單位或職工本人中一方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高於繳存比例上限(12%),又該如何處理呢?比如A公司繳存比例是10%,王某繳存比例是18%,則對高於繳存比例上限(12%)的個人繳存比例(18%),也按前述方法處理,即以繳存比例上限(12%)計算允許在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的住房公積金。
另一種情況是職工任職單位和職工本人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不高於12%,應按實際繳存比例計算允許在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的住房公積金。
概括而言,按照10號文規定,單位和個人住房公積金的實際繳存比例高於繳存比例上限(12%)的,按繳存比例上限(12%)計算允許在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的住房公積金;單位和個人住房公積金實際繳存比例不高於繳存比例上限(12%)的,按實際繳存比例計算允許在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的住房公積金。
『貳』 公積金到底能不能避稅完全避稅還是百分之幾稅
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中國人民銀行關於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回指導意見》(建金管號答)等規定單位和個人分別在不超過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12%的幅度內,其實際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允許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單位和職工個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月平均工資不得超過職工工作地所在設區城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具體標准按照各地有關規定執行。單位和個人超過上述規定比例和標准繳付的住房公積金,應將超過部分並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
簡單來說,住房公積金按規定繳存的不征稅,超標繳存的要繳稅。「規定」就是單位和個人只能在不超過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12%%的幅度內繳存,但單位和個人最高繳存基數(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不得超過上一年度職工社會月平均工資的3倍。根據以上規定,超標准繳納住房公積金是需要繳稅的。職工在退休時,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積金是不需要繳稅的。
所以,在規定之內繳納公積金是不征稅的,算作避稅,但是超過了還是需要繳稅的。
希望能夠幫助到你。
『叄』 超標准為職工多繳納住房公積金的危害和風險
舉個例子說明
當地來規定,個人工資扣自8%,公司另外交納8%,作為公積金
如果單位多交2%或者4%,問題不大
也不會有人查的
很多央企,也是這樣做的
如果單位交納80%,
這時就有問題
涉及逃避交納個稅和違規發福利
當然,這種事,
說白了
沒有人舉報或者說工商,稅務不故意找 麻煩
問題不大的,
『肆』 超標准繳存住房公積金是否繳納個人所得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 失業保險費住房回公積金答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0號)文件第二條規定:單位和個人分別在不超過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12%的幅度內,其實際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允許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單位和職工個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月平均工資不得超過職工工作地所在設區城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具體標准按照各地有關規定執行。單位和個人超過上述規定比例和標准繳付的住房公積金,應將超過部分並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
『伍』 公積金個人所得稅計算
根據《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試行)》(國稅發〔2006〕162號)第七條規定:按照國家規定單位為個人繳付和個人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可以不計入年所得12萬元之內,具體標准應符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0號)的規定,單位和個人超過規定的標准繳付的「三費一金」應計入年所得范圍內。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建設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於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指導意見》(建金管〔2005〕5號)等規定精神,單位和個人分別在不超過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12%的幅度內,其實際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允許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單位和職工個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月平均工資不得超過職工工作地所在設區城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具體標准按照各地有關規定執行。單位和個人超過上述規定比例和標准繳付的住房公積金,應將超過部分並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繳納個人所得稅。
在其他社保費忽略不計的前提下(沒辦法,您沒說),您當月工資薪金-可扣除公積金6762+超標准公積金(11275-6762)後為應納稅所得額。
『陸』 政法委正式工人能享受政法津貼1200元每月嗎
政法委,司法局津貼1200元是真的。
1、人社部《關於調整司法助理員崗位津貼標準的回通知》(人社部發[2009]172號)下發後答,全省大部分地區司法助理員津貼標准發放工作都已落實到位,較好地調動了基層司法所工作人員的積極性。但也有個別縣(區)由於當地財政部門對司法助理員稱謂理解有歧義,導致津貼標准還未按要求發放。
2、給基層司法助理員發放崗位津貼是黨和政府對基層司法行政工作人員關心愛護的具體體現。司法助理員是一個歷史概念,就現實而言,是指列入國家政法專項編制並在鄉鎮(街道)司法所工作的公務員。
3、現司法所在編在職的公務員都應當享受調整後的崗位津貼。各地級以上市司法局要認真檢查落實本地區基層司法助理員崗位津貼發放情況,跟蹤督辦並給予具體指導。
4、仍沒有按調整後的標准發放的,請及時協調當地財政部門,根據人社部發[2009]172號文的通知精神,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柒』 退休時領住房公積金時要交稅嗎
不需要的,住房公積金裡面的金額全部歸員工個人所有,法律依據如專下: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屬例》
第三條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屬於職工個人所有。
住房公積金存款是享受利息的,具體如下: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六條住房公積金的存、貸利率由中國人民銀行提出,經徵求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後,報國務院批准。
(7)超標准繳存住房公積金擴展閱讀:
住房公積金可以提取的情況: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二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
『捌』 你好啊!請問:超標准為職工多繳納住房公積金的危害和風險謝謝!
超標准為職工多繳納住房公積金涉及逃避交納個稅和違規發福利,將追究單位主要領導和有關人員的紀律責任還有就是多交的錢要被沒收。
由於職工繳存的公積金不納入個人所得稅計稅范疇,現在有一些單位,特別是高收入單位有意多交公積金,然後再以各種名義將公積金套出,構成偷稅行為。廣東省紀委就曾對擅自提高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的6家單位開出罰單,由廣東省財政統一沒收超出比例的768萬元住房公積金。
『玖』 住房公積金標准及超標準是否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建設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於住房公積金回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指答導意見》(建金管〔2005〕5號)等規定精神,單位和個人分別在不超過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12%的幅度內,其實際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允許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單位和職工個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月平均工資不得超過職工工作地所在設區城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超過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