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公務員住房公積金和醫療保險的詳細問題。
職工抄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均不得低於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5%;有條件的城市,可以適當提高繳存比例。具體繳存比例由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擬訂,經本級人民政
府審核後,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 府批准。 過去一般是5%-13%,一般在8%左右!具體要咨詢當地公積金管理中心。
醫療保險,有些地方公務員是不需要繳納有些地方是要的,具體也是要看當地規定。
B. 交了商業保險住房公積金可以取出來嗎
不可以,根據復《住房公積金管制理條例》第24條的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償還購建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的;
租賃自住住房,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一定比例的;
離職、退休的;
出境定居的;
職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的;
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的;
完全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管委會依據相關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公積金提取必須要滿足以上任意條件,並提供相應的材料證明才可以提取,否則是無法提取的。
C. 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個人部分需要個人繳納有什麼法律依據
社會保險法明確規定:
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
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
這個就是個人繳納社會保險的法律依據
關於住房公積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50號《國務院關於修改〈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決定》明確規定:
第十六條
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第十七條
新參加工作的職工從參加工作的第二個月開始繳存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當月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單位新調入的職工從調入單位發放工資之日起繳存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當月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第十九條
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由所在單位每月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
以上就是住房公積金必須繳納的法定依據
D. 有什麼條例說住房公積金強制性繳納的
住房公積金繳納是強制性的。
詳見《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如下規專定:
第十五條屬「單位錄用職工的,應當自錄用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繳存登記,並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託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或者轉移手續。」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繳存;逾期仍不繳存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 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
住房公積金不屬於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回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答、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住房公積金制度實際上是一種住房保障制度,是住房分配貨幣化的一種形式。住房公積金制度是國家法律規定的重要的住房社會保障制度,具有強制性、互助性、保障性。
住房公積金歸各地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管理,和社會保險是兩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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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交了十七年的保險,住房公積金能提出多少錢
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24條的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回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答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1、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償還購建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的;
3、租賃自住住房,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一定比例的;
4、離休、退休的;
5、出境定居的;
6、職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的;
7、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的;
8、完全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9、管委會依據相關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提取住房公積金流程:
在單位應當予以核實,並出具提取證明;
職工應當持提取證明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準提取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
准予提取的,由受委託銀行辦理支付手續。
G. 住房公積金屬於社會保險嗎
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和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在職職工,對等繳存的長期住房儲蓄。
社會保險是一種為喪失勞動能力、暫時失去勞動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損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補償的一種社會和經濟制度。社會保險的主要項目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
所以住房公積金是不屬於社會保險的,他們是兩個不同的概念。
(7)住房公積金保險管理規定擴展閱讀
住房公積金和社會保險的辦理流程:
(1)社保、公積金開戶
企業需要在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去社保局及公積金中心辦理社保、公積金開戶。社保開戶後會拿到《社保登記證》,公積金開戶後會取得單位公積金登記號。
(2)增減員
單位每月都必須把企業新增的員工添加進單位的五險一金賬戶中,並把已經離職的員工從賬戶中刪除。社保、公積金賬戶為兩個獨立的賬戶,增減員工的操作在兩個賬戶中都必須進行。
(3)確認繳費基數
單位每月需要為員工申報正確的五險一金繳費基數,以確保五險一金的正常繳納。五險一金的繳費基數以員工上年度平均工資或入職首月工資為准。
(4)五險一金繳費
如果企業、銀行、社保/公積金管理機構三方簽訂了銀行代繳協議,則五險一金費用將在每月固定時間從企業銀行賬戶中直接扣除。當然企業也可以選擇通過現金或者支票的形式前往五險一金管理機構現場繳費。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住房公積金
網路-社會保險
H. 養老保險,住房公積金可不可以退
單位為員工辦理的社保和住房公積金,其中住房公積金在滿足特定條件之後是可以申請提取的,員工本人繳納的和單位繳納的都是屬於員工本人所有。社保是不能申請退回,但是可以申請社保轉移,到新工作地繼續累計繳納,在累計繳納十五年之後,達到退休年齡時可以享受養老保險金待遇。
依據《社會保險法》
第十四條 個人賬戶不得提前支取,記賬利率不得低於銀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徵利息稅。個人死亡的,個人賬戶余額可以繼承。
第十五條 基本養老金由統籌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基本養老金根據個人累計繳費年限、繳費工資、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個人賬戶金額、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等因素確定。
第十六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二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條
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的,所在單位應當予以核實,並出具提取證明。
職工應當持提取證明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準提取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託銀行辦理支付手續。
I. 如何進行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的會計及稅務處理
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的財稅處理,是企事業單位幾乎每月都要做的分錄,但筆者了解到實務中對此處理五花八門。對此,筆者根據新修訂的《企業會計准則第9號———職工薪酬》,結合稅務處理作一探討。
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的會計處理
今年,財政部對《企業會計准則第9號———職工薪酬》(財會[2014]8號,以下簡稱「新准則」)進行了修訂,自2014年7月1日起在所有執行《企業會計准則》的企業范圍內施行,鼓勵在境外上市的企業提前執行。新准則第七條規定: 企業為職工繳納的醫療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以及按規定提取的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經費,應當在職工為其提供服務的會計期間,根據規定的計提基礎和計提比例計算確定相應的職工薪酬金額,並確認相應負債,計入當期損益或相關資產成本。 這與原准則基本內容一致,養老保險費雖未單獨列示,但也應包括在內。
根據《企業會計准則》,對於個人承擔的社會保險應計入「其他應付款———社會保險費(養老、醫療、失業保險)」科目,單位承擔部分應計入「應付職工薪酬———社會保險費」科目。為便於理解,現只列舉養老、醫療和失業保險會計處理流程,住房公積金參照其處理。
(1)計提養老、醫療、失業保險社保(單位承擔部分)時,做以下會計分錄:
借:成本費用
貸:應付職工薪酬———養老保險
應付職工薪酬———醫療保險
應付職工薪酬———失業保險
(2)計提工資時,做以下會計分錄:
借:成本費用
貸:應付職工薪酬———工資
(3)發工資(代扣個人承擔部分)時,做以下會計分錄:
借:應付職工薪酬———工資
貸:其他應付款———社會保險費(養老、醫療、失業保險)
應交稅費———應交個人所得稅
銀行存款
(4)繳納社保時,做以下會計分錄:
借:應付職工薪酬———養老保險
應付職工薪酬———醫療保險
應付職工薪酬———失業保險
其他應付款———社會保險費(養老、醫療、失業保險)
貸:銀行存款
(5)繳納個人所得稅時,做以下會計分錄:
借:應交稅費———應交個人所得稅
貸:銀行存款
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的稅務處理
根據財政部《關於企業加強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的通知》(財企[2009]242號 )第一條規定:企業職工福利費是指企業為職工提供的除職工工資、獎金、津貼、納入工資總額管理的補貼、職工教育經費、社會保險費和補充養老保險費(年金)、補充醫療保險費及住房公積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發放給職工或為職工支付的以下各項現金補貼
和非貨幣性集體福利。因此會計上的「五險一金」,應作為工資總額核算。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企業依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范圍和標准為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基本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准予扣除。 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在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范圍和標准內准予扣除。
《實施條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條所稱的「工資薪金總額」,是指企業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總和,不包括企業的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以及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稅法上規定的社保費和公積金既不屬於工資薪金總額,也不屬於福利費范圍,應在所得稅前據實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