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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住房公積金政策2015

發布時間:2020-12-17 06:07:29

① 南京如果要提取公積金可以嗎,是否有什麼新政策啊

南京公積金管理中央發表公告稱,為進一步方便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版房租,將從權2016年11月1日起,將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業務的辦理時間,由每年的11月份和12月份延長至每年11月份至12月份,提取次數也相應由每年兩次調整為每年一次。據懂得,過去南京租房提取住房公積金只能在每年11月份和12月份集中辦理。11月份,可提取住房公積金用於支付上半年房屋租賃費用;12月份,可提取住房公積金用於支付下半年或全年房屋租賃費用。此次新規施行後,租房提取公積金時間上更為靈便。詳細規定為:職工及其配偶在南京市行政區域內無自有住房且租賃住房的,每年可提取一次夫妻雙方的住房公積金用於支付當年房屋租賃費用;租住公共租賃住房的,提取金額按當年實際發生的房租計算;租住商品住房的,未婚職工提取金額按每月不超過900元計算,已婚職工夫妻雙方合計提取金額按每月不超過1800元計算。

② 南京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條例內容

第一條為了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維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城鎮住房建設,提高居民居住水平,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監督。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住房公積金是指在職職工及其所在單位按照職工工資的一定比例逐月繳存,具有保障性和互助性的長期住房儲金。
職工個人繳存的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屬於職工個人所有。
第四條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統稱單位)及其在職職工應當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
第五條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是本市行政區域住房公積金管理的決策機構。
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管理中心)負責實施管委會決策和本市行政區域住房公積金的管理運作,監督、檢查單位和職工設立、繳存、提取、使用住房公積金情況,依法履行行政處罰職能。
管理中心與其分支機構(分中心、管理部)應當實行統一的規章制度,進行統一核算。
第六條財政、審計、建設、房產等部門和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對本市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的管理和使用以及法規、政策執行情況依法實施監督。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組織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管理中心做好住房公積金管理工作。 第七條單位應當自設立之日起三十日內,持單位營業執照或者設立單位的批准文件、組織機構代碼證、基本存款賬戶開戶許可證、經辦人身份證到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並自登記之日起二十日內持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託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
第八條單位錄用職工的,應當自錄用之日起三十日內,持錄用職工的證明文件、職工身份證和經辦人身份證到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並自登記之日起二十日內持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託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或者轉移手續。
職工與原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原單位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三十日內到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並自辦妥變更登記之日起二十日內持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託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封存或者轉移手續。
第九條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由管委會擬訂,經市人民政府審核,報省人民政府批准,並向社會公布後執行。
第十條管理中心應當每年組織開展本市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的調整工作。繳存基數的調整方案由管理中心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經管委會批准,向社會公布後執行。
單位應當將調整後的住房公積金月繳存基數告知職工,並到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月繳存基數變更手續。
第十一條單位需要提高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或者確有困難需要降低繳存比例、緩繳住房公積金的,應當經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討論通過,並經管理中心審核,報管委會批准後,自接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內到管理中心辦理變更手續。
單位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住房公積金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超過一年需要繼續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的,應當在期滿之日前三十日內按前款規定重新辦理變更手續。
經批准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住房公積金的單位,經濟效益好轉後,應當提高繳存比例或者補繳緩繳款。
本條所稱確有困難,是指單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發生嚴重虧損或者處於停產、半停產狀態的;
(二)經依法批准緩繳養老和失業保險金的;
(三)其他確有困難的情形。
第十二條單位合並、分立或者產權發生變更時,原單位應當為職工補繳欠繳的住房公積金;無力補繳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在明確住房公積金補繳責任主體後,方可辦理合並、分立或者產權變更手續。
核定單位欠繳住房公積金的數額時,住房公積金月繳存基數按照單位或者職工提供的相關證明材料確定;單位和職工均無法提供證明材料的,按照本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確定。
第十三條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和職工姓名、身份證號碼等與住房公積金管理相關信息發生變更的,單位或者職工應當自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到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四條住房公積金自存入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之日起按照國家規定的利率計息,利息歸職工個人所有。
本市住房公積金利息結算、繳存比例以及月繳存基數的執行年度為當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 第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部分或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七)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且戶口遷出本市或者戶口不在本市的;
(八)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七)項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
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用於支付房租、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物業服務費等費用:
(一)享受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二)本人、配偶及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別困難的;
(三)連續失業兩年以上,且男職工年滿四十五周歲、女職工年滿四十周歲,家庭生活特別困難的;
(四)遇到其他突發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別困難的。
第十七條職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應當向管理中心提供本人身份證、所在單位出具的提取證明和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三日內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準提取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託銀行辦理支付手續。 第十八條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可以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職工在本市行政區域外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按照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請貸款前繳存住房公積金達到規定的期限;
(二)自有資金支付房款不低於規定的比例;
(三)具有穩定的經濟收入和貸款償還能力;
(四)無影響貸款償還能力的債務;
(五)提供必要的擔保;
(六)根據需要規定的其他條件。
前款第(一)項中的規定期限、第(二)項中的規定比例和第(六)項中的其他條件由管理中心制定,經管委會批准並向社會公布後執行。
借款人、共同借款人一方已經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在未還清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之前,不得再次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第二十條借款人的借款期限加實際年齡一般不得超出其法定退休年齡。對連續、足額繳存五年以上且具有穩定收入、信用良好、有償還貸款本息能力的借款人,可以延長一年至五年。
第二十一條享受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生活特別困難的借款人,在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購買經濟適用房時,可以向管理中心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利息補貼。具體辦法由管委會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條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最高額度、最長期限以及便民的貸款辦法,由管理中心擬訂,經管委會批准並向社會公布後執行。
第二十三條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職工,應當向管理中心提交貸款申請書。
管理中心自受理貸款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准予貸款或者不準貸款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不準貸款的,管理中心應當說明理由。
第二十四條職工可以逐年或者逐月提取住房公積金償還購房貸款本息。
申請逐月提取住房公積金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職工,其住房公積金賬戶內應當按照管理中心的規定保留余額。
第二十五條住房公積金貸款資金應當劃入售房單位(售房人)或者建房、修房承擔方在銀行開設的賬戶內,不得直接劃入借款人賬戶或者支付現金給借款人。
第二十六條職工提前償還部分或者全部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放貸方不得收取違約金。
第二十七條管理中心不得向非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發放住房公積金貸款;不得向購買辦公用房、商業用房和單體車庫的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發放住房公積金貸款。
第二十八條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撓符合住房公積金貸款條件的職工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對符合住房公積金貸款條件的借款人,受委託銀行應當按照委託合同的約定先提供住房公積金貸款。 第二十九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住房公積金管理工作的領導,督促管委會、管理中心依法做好住房公積金管理工作。
第三十條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應當存入管理中心在受委託銀行開立的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專戶,用於建立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准備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費用和建設城市廉租住房的補充資金,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一條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本市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歸集、提取和使用情況的監督,並向管委會通報。
管理中心在編制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時,應當徵求財政部門的意見。
管委會在審批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和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時,必須有財政部門參加。
第三十二條管委會在擬訂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確定住房公積金的最高貸款額度、最長貸款期限等重大事項前,應當採取座談會、聽證會等形式或者通過媒體廣泛聽取單位和職工的意見,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十三條管理中心編制的住房公積金年度預算、決算,應當經財政部門審核後,提交管委會審議。
管理中心應當在每年三月底前向財政部門和管委會報送上年度財務報告,經審計部門審計後,向社會公布經管委會審議的上年度住房公積金歸集和使用情況、財務報告和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第三十四條管理中心應當加強內部制度建設,建立審貸分離、分級審批貸款、財務交叉復核和內部審計等制度。
第三十五條管理中心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向他人提供擔保;
(二)在證券交易所債券市場購買國債;
(三)購買企業債券;
(四)進行任何方式的委託理財。
第三十六條管理中心應當全面、准確掌握單位及其職工的相關信息,督促單位依法及時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和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轉移、注銷等手續。
房產、工商、稅務、勞動保障和統計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向管理中心提供單位及其職工的相關信息。
第三十七條管理中心應當定期檢查單位執行住房公積金管理相關規定情況,被檢查單位應當如實出具與住房公積金管理相關的資料。
第三十八條管理中心應當督促受委託銀行和擔保機構及時辦理委託合同約定的業務,並定期檢查、考核。
受委託銀行和擔保機構應當嚴格履行與管理中心簽訂的委託合同,規范操作。
第三十九條單位不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變更登記、封存、轉移、啟封和住房公積金提取等手續的,職工可以憑相關證明材料向管理中心申請督促辦理;經督促,單位在十五日內仍不辦理的,管理中心可以依職工申請予以辦理。
第四十條管理中心和受委託銀行應當建立住房公積金信息化管理運作系統,為單位和職工繳存、提取、使用住房公積金和查詢住房公積金賬戶信息,提供高效、便利的服務;單位應當為職工建立住房公積金個人明細賬,接受職工查詢本人住房公積金繳存情況。
管理中心和受委託銀行應當對住房公積金信息及時備份,保障住房公積金信息安全和業務正常開展。
管理中心、受委託銀行、單位和相關工作人員對繳存人的住房公積金賬戶信息負有保密責任。
第四十一條對違反住房公積金管理規定的行為,單位和個人可以向管理中心投訴、舉報。管理中心應當自接到投訴、舉報之日起三十日內提出處理意見,並告知投訴、舉報人。
管理中心違反住房公積金管理規定的,單位和個人可以向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財政、審計、監察部門投訴、舉報,有關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第四十二條管理中心、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由本級人民政府、監察機關或者上級機關追究其行政責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責令其改正,可以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設立住房公積金專戶的;
(二)未建立職工住房公積金明細帳,或者未發放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有效憑證的;
(三)委託管委會指定銀行以外的機構辦理住房公積金金融業務的;
(四)未按照規定審批提取住房公積金、審核緩繳住房公積金或者變更繳存比例的;
(五)未按照規定發放住房公積金貸款或者購買國債的;
(六)違法向他人提供擔保、購買企業債券或者委託理財的;
(七)未按照規定使用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的;
(八)不依法對單位履行義務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的;
(九)拒絕職工、單位查詢本人、本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情況的;
(十)應當實施行政處罰不處罰,或者違法實施行政處罰的;
(十一)利用職權牟取部門或者個人利益的;
(十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四十三條單位不依法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逾期不依法繳存住房公積金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管理中心依照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理。
管理中心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時,應當提供申請書和限期繳存通知書。
第四十四條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管理中心責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可以對單位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時辦理住房公積金的轉移、封存、變更登記、注銷登記手續的;
(二)不按規定出具提取證明的;
(三)拒絕管理中心檢查、不如實提供與住房公積金管理有關資料的;
(四)阻撓符合住房公積金貸款條件的職工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
第四十五條以欺騙手段違法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的,管理中心應當責令限期退回違法所提款額,並可以處違法所提款額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六條以欺騙手段違法獲得住房公積金貸款的,管理中心應當責令借款人限期退回違法所貸款額,並可以取消其一年至五年的住房公積金貸款資格,或者處違法所貸款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單位出具虛假證明資料使職工違法獲得貸款的,管理中心除責令借款人限期退回違法所貸款額外,並可以對單位處以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條例,法律、法規另有處罰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四十八條辦理工商登記的城鎮個體工商戶、具有執業資格的自由職業者,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且有工資收入的進城務工人員,可以申請繳存住房公積金,其繳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積金的辦法,由管委會另行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向社會公布後執行。
第四十九條管理中心可以根據本條例制定住房公積金繳存、提取、使用等實施細則,經管委會審核,報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向社會公布後執行。
第五十條本條例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發布部門:南京市人大(含常委會)發布日期:2006年10月09日實施日期:2007年01月01日(地方法規)

③ 南京的公積金貸款政策大概是什麼樣的

一、貸款條件

1、申請人須在我市購買自住住房且為所購房屋的產權人或共有人。專

2、申請人須正常、足額繳屬存住房公積金六個月以上。

3、申請人及配偶沒有未還清的住房公積金貸款。(含住房公積金繳存地)

4、提供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認可的擔保手續。

5、符合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其他條件。

二、貸款額度

1、提高購買首套房住房公積金貸款最高可貸額度。將購買首套房住房公積金最高可貸額度調整為50萬元/人、夫妻雙方100萬元/戶。購買第二套住房仍按原有規定執行。

2、調整購買第二套住房公積金貸款條件中全市平均水平住房建築面積的認定標准。「第二套住房公積金貸款的發放對象,僅限於現有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低於本市平均水平的繳存職工家庭」的貸款條件中,「本市平均水平」的認定標准調整為40平方米。繳存職工家庭包括夫妻雙方及未成年子女,按實際人口計算,每個家庭現有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不超過40平方米,且家庭現有首套房住房建築面積不超過120平方米。

3、自2018年 4月1日起,公積金中心按調整後的貸款政策受理公積金貸款申請。已經由公積金中心審批通過的貸款不再按新政策重新審批。


④ 請問當前南京市申請公積金貸款的條件有哪些

貸款條件

1、具有南京市城鎮常住戶口或由南京市公安機關出具的「暫住證」。

2、所在單位公積金新開戶不足6個月的,單位連續欠繳公積金超過3個月的,辦理緩繳手續1年及1年以上的,不予貸款。

3、委託人事代理機構代為扣繳公積金的職工,在申請貸款時須憑人事代理機構出具的連續繳存半年以上的《繳存證明》,到管理中心辦理貸前審批手續。

4、借款人配偶方若在省級機關分中心、鐵路分中心、省監獄管理部、華東石油管理部繳存公積金的,在申請貸款時須憑公積金繳存銀行出具的《公積金繳存證明》,方可按夫妻雙方可貸額度辦理。

5、具有合法有效的房屋《買賣契約》。

6、購買商品房、公有住房、集資建房和經濟適用住房的,具有不少於購房總價20%的《付款收據》;購買二手房的,具有不少於購房總價30%的《付款收據》。

7、具有穩定的經濟收入和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8、同意用所購房產作為抵押,且所購商品房、經濟適用住房、集資建房均須與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簽訂《按揭協議書》。

9、提供能夠在處置抵押物時接納抵押人居住和安置的承諾書。

10、同意辦理有關公證和抵押手續。

只要你第一套住房的住房公積金貸款還清,你購買第二套住房就可以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4)南京住房公積金政策2015擴展閱讀

住房公積金貸款是指由各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運用職工以其所在單位所繳納的住房公積金,委託商業銀行向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在職職工和在職期間繳存住房公積金的離退休職工發放的房屋抵押貸款。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

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是職工按照規定儲存起來的專項用於住房消費支出的個人儲金,屬於職工個人所有。職工離退休時本息余額一次付償,退還給職工本人。

⑤ 南京住房公積金和住房補貼問題

不搭關系的,具體的還是要問一下銀行政策,如果你提前三年或者五年全部還完差不多,不然他們都是按月扣除的,不過你公積金確實可以省很多錢,大概是2點幾的優惠!

⑥ 南京住房公積金貸款條件

南京住房公積金貸款條件:1.只有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的職工才有資格申請住房版公積金貸款,沒有權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的職工就不能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2.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者要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購房貸款還必須符合以下條件:即申請貸款前連續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時間不少於六個月。因為,如果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行為不正常,時斷時續,說明其收入不穩定,發放貸款後容易產生風險。3.配偶一方申請了住房公積金貸款,在其未還清貸款本息之前,配偶雙方均不能再獲得住房公積金貸款。因為,住房公積金貸款是滿足職工家庭住房基本需求時提供的金融支持,是一種住房保障型的金融支持。4.貸款申請人在提出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時,除必須具有較穩定的經濟收入和償還貸款的能力外,沒有尚未還清的數額較大、可能影響住房公積金貸款償還能力的其他債務。當職工有其他債務纏身時,再給予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就很大,違背了住房公積金安全運作的原則。5.公積金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30年。辦理組合貸款的,公積金貸款和商業性住房貸款的貸款期限必須一致。申請住房公積金購房貸款基本條件主要包括三個方面:貸款對象、貸款用途、住房貸款基本條件。

⑦ 請問關於南京住房公積金的問題

問題不清.
你是買一手放還是二手房.
"住房公積金下不來"是公積金貸款沒搬下來還是公積金沒有繳存.
請你說清問題,我可以幫你解決.

不好意思,這兩天沒看你的問題,希望沒耽誤你

你辦理的是組合貸款.因為已經給你算出來貸款的金額,也就是銀行已經通過你的貸款資質審核,不存在作為貸款方的你有什麼問題.如果出現問題也屬於政策調整,不過即使政策調整影響的也是在政策公布日後的貸款,這與你無關不必擔心你的貸款會下不來.如果出現這個情況,你大可起訴銀行.

這么長時間的放款周期,在國家法律規定中不曾見過
和你說下組合貸款大概流程是拿到購房合同後房屋所在地房管局作抵押,15個工作日後出他項權證(是一個綠色的房產證,這個你應該見不到),他項權證以及你的其他文件(身份證,戶口本,公積金繳存單,收入證明)經銀行到公積金管理中心去審核10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交還銀行.銀行需在3個工作日內放款.大概在一個半月左右就會放款給你.組合貸款不會分次放款,按揭部分和公積金部分是同時放款.因為按揭貸款不用經公積金管理中心,會比公積金貸款更快,所以等公積金中心審核完畢後3工作日內就會放款.

你第一個疑問是不存在的,如果你的貸款資質有問題,銀行根本不會受理,既然受理就是沒有問題.

重要的是第二個問題,銀行不會拖延對你的放款,但是銀行的人就不一定了.因為銀行貸款組是有業績考核的,如果大量的達不到或者超過貸款員貸款定額,他們的獎金等績效考核會被扣除.所以他們會故意壓住手中的貸款或者提前發放貸款來達到每月的貸款定額.

說到這里你應該清楚一些他們的操作流程了,也就是說過量放貸時他們會故意延緩放貸的.理論上他們是不對的,但是你也沒辦法,他們有各種各樣的讓你無法糾纏的借口去搪塞你.這種情況在近幾年是大多數.2 3年前我從事房地產行業時很少有這種收緊銀根的事情.應該不會損害你的利益,貸款放不下來你就晚還幾個月貸款而已.開發商也不會和你糾纏這個問題,因為他們比誰都清楚這里的貓膩.你也不必擔心,這是你第一次買房沒什麼經驗,等你把這房子的事都辦完就了解了.

還有就是你和開發商簽訂的合同上註明是貸款方式付款,根本不會註明貸款什麼時候下來,也就不存在違約問題.如果時間過長開發商會給催你,你也要和開發商那邊溝通好,隨時互相溝通貸款進展.你也要多去銀行幾次給他們壓力,最好讓他們看見你就頭疼,那就會快些了.

⑧ 南京市住房公積金貸款條件

您好,如果您准備在南京招行申請公積金貸款,貸款無指定支行,南京招行的全部支行都可以受理。申請貸款需提供以下資料:
1.借款人及配偶有效身份證件;
2.借款人及其配偶的戶口簿;
3.借款人已登記生效的《房屋買賣契約》正本;
4.單位及職工住房公積金賬號;
5.借款人婚姻狀況證明文件;
6.承諾人的居所承諾;
7.申請組合貸款的借款人,除須提供以上資料外,還須提供由借款人及其配偶單位出具的收入證明。
申請貸款流程如下:
1.職工到招商銀行各網點領取《南京市住房公積金貸款須知》;
2.職工憑《買賣契約》原件、首付款憑據向招行提出貸款申請,招行審核完上述資料後為職工發放「一本式」貸款文本。職工憑單位和職工公積金賬號或身份證號查詢公積金繳存情況,招行根據公積金繳存情況為職工計算並商定其可貸額度和可貸年限;
3.借款人填寫「一本式」貸款文本,並按要求將提供的材料粘貼在指定區域中;
4.借款人將「一本式」貸款文本帶到售房單位加蓋擔保章,並付清剩餘房款;
5.招行審查職工資料後,通知經審查合格的職工辦理公證、低壓、自願保險手續;
6.職工在招行開設用於歸還貸款的還款賬號;
7.招行以轉帳方式將貸款轉入售房單位賬戶;
8.職工每月14日前將當月應還本息額存入還款賬戶,保證招行能夠實施扣款。
貸款額度為以下三項計算的最小值。
省公積金:目前一方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貸款最高限額為30萬元;夫妻雙方均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貸款最高限額為60萬元。
市公積金:最高額度須按照折算比例計算金額(按繳存年限和金額試算)。
如一方是省公積金,另一方是市公積金,則以哪一方作為貸款申請人決定貸款限額。
1.按照借款人還貸能力確定的貸款額度。其計算公式為:借款人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借款人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個人還貸能力系數×12(月)×實際可貸年限。夫妻雙方均繳存公積金且共同借款的,貸款額度為夫妻雙方分別計算的貸款額度之和。配偶為軍官的視為按可貸公式計算結果為個人貸款最高限額。
註:個人還貸能力系數為0.3。
2.規定的個人貸款最高限額,夫妻雙方均繳存公積金的職工貸款最高限額為個人貸款最高限額的兩倍。
3.購買商品房的,不超過購房總價的70%;購買二手房的,不超過購房總價或評估價(二者取低)的60%。二手房交易價格認定,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完稅證》原件上填寫的價格和《房地產買賣契約》原件上填寫的價格對比,取其價格低者作為房屋的成交價格。
自2009年10月10日起,對所購房屋建築面積為144平方米以上的,在計算貸款額度時按照以下三項條件計算結果取最小值後的50%確定:
(1)借款人夫妻雙方貸款額度為按照可貸公式進行分別計算後相加之和。
(2)規定的個人貸款最高限額,夫妻雙方均繳存公積金的職工貸款最高限額為個人貸款最高限額的兩倍。
(3)購買商品房、經濟適用住房的職工,貸款額度不超過購房總價的80%;購買二手房的職工,貸款額度不超過購房總價的70%。
貸款期限:借款人申請貸款時的實際年齡與申請貸款期限之和原則上不得超過其法定退休年齡,申請貸款時的實際年齡取整計算。
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5年(含)以上且具有穩定收入、信譽良好、有償還貸款本息能力的借款人,貸款期限可以放寬至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齡後1-5年。
購商品房、經濟適用住房的最長貸款期限不得超過30年;購二手房的最長貸款期限不得超過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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