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2013年上海市外地非城鎮戶口住房公積金交納標准
據上海市政府新聞辦消息,上海市公積金管理中心今天宣布,7月1日起公專積金繳存基數由屬2012年月均工資調整為2013年月均工資,月繳存額上下限分別為2116元、226元,繳存比例仍為7%。補充公積金1%-8%。
上海市公積金管理中心今天刊發《關於2014年度上海市調整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和月繳存額上下限的通知》,表示按照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和《上海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規定》的有關規定,經上海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第42次會議審議通過,上海自7月1日起調整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和月繳存額上下限。
② 上海市住房公積金按最低標准繳納,不按照實際工資繳納是否合法
應該按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繳納。用人單位必須遵守。
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十六條: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新參加工作的職工從參加工作的第二個月開始繳存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當月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單位新調入的職工從調入單位發放工資之日起繳存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當月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均不得低於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5%;有條件的城市,可以適當提高繳存比例。具體繳存比例由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擬訂,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後,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
(2)2003年上海市住房公積金制度擴展閱讀:
職工、單位有權查詢本人、本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情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受委託銀行不得拒絕。職工有權揭發、檢舉、控告挪用住房公積金的行為。
職工、單位對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有異議的,可以申請受委託銀行復核;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申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重新復核。受委託銀行、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日內給予書面答復。
③ 上海市住房公積金強制執行從哪一年開始
1991年,上海市借鑒新加坡的中央公積金制度,在全國率先試行住房公積金制度。《上海市專住房公積金若干規定屬》規定自1996年7月1日起凡本市城鎮戶籍的在職職工都必須繳納住房公積金;2008年7月1日起凡城鎮戶籍(本市城鎮戶籍和外省市城鎮戶籍)的在職職工都屬於強制繳納對象。
④ 2008年7月1日上海是否出台關於住房公積金強制繳納的政策
按上海市住抄房公積金相關規定: 從襲2008年7月1日起,上海市住房公積金的繳存對象為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應依法為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本市及外省市城鎮戶口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
如果公司不給員工繳納公積金,員工可以向勞動保障部門提起申訴
⑤ 上海市住房公積金是否強制繳納有無政策法律依據
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三十七條規定,單位不辦理住版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權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規定,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繳存;逾期仍不繳存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⑥ 上海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規定的第九條
繳存住房公積金抄的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時,可以向市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職工購買、建造自住住房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請貸款前繳存住房公積金達到規定期限;
(二)自有資金支付購房款不低於規定比例;
(三)具有穩定的經濟收入和貸款償還能力;
(四)無尚未還清並可能影響貸款償還能力的債務。
前款第(一)項中的規定期限、第(二)項中的規定比例,由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擬訂,經市公積金管委會批准後執行,並向社會公布。
職工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條件,參照本條第二款規定執行。
⑦ 上海市住房公積金轉移需要什麼條件
公積金轉移前提是,職工新入職的單位須已經開通繳納公積金的賬號。
職工到新回入職答企業當地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領取一張接收單。
帶著這張接收單,回到原單位要求其開具一份住房公積金轉移證明。
憑轉移證明、接收單、職工本人身份證、原單位發的住房公積金卡到原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賬戶轉移即可。
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住房公積金制度實際上是一種住房保障制度,是住房分配貨幣化的一種形式。住房公積金制度是國家法律規定的重要的住房社會保障制度,具有強制性、互助性、保障性。單位和職工個人必須依法履行繳存住房公積金的義務。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以及單位為其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實行專戶存儲,歸職工個人所有。
⑧ 住房公積金是從哪年開始實施的
1999年4月3日開始實施。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1999年4月3日以國務院第262號令頒布實施,2002年3月24日以國務院第350號令公布了修改《條例》的決定。
住房公積金是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是住房分配貨幣化、社會化和法制化的主要形式。住房公積金制度是國家法律規定的重要的住房社會保障制度,具有強制性、互助性、保障性。
單位和職工個人必須依法履行繳存住房公積金的義務。 這里的單位包括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
(8)2003年上海市住房公積金制度擴展閱讀:
住房公積金的定義包含以下五個方面的涵義:
(1)住房公積金只在城鎮建立,農村不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
(2)只有在職職工才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無工作的城鎮居民、離退休職工不實行住房公積金制度。
(3)住房公積金由兩部分組成,一部分由職工所在單位繳存,另一部分由職工個人繳存。職工個人繳存部分由單位代扣後,連同單位繳存部分一並繳存到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內。
(4)住房公積金繳存的長期性。住房公積金制度一經建立,職工在職期間必須不間斷地按規定繳存,除職工離退休或發生《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的其他情形外,不得中止和中斷。體現了住房公積金的穩定性、統一性、規范性和強制性。
(5)住房公積金是職工按規定存儲起來的專項用於住房消費支出的個人住房儲金,具有兩個特徵:
一是積累性,即住房公積金雖然是職工工資的組成部分,但不以現金形式發放,並且必須存入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受委託銀行開設的專戶內,實行專戶管理。
二是專用性,住房公積金實行專款專用,存儲期間只能按規定用於購、建、大修自住住房,或交納房租。職工只有在離退休、死亡、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或戶口遷出原居住城市時,才可提取本人賬戶內的住房公積金。
按我國規定,企業都應該給職員存繳住房公積金,不分國有企業和私營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