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辭職去異地工作,住房公積金和保險那些該怎麼辦
可以辦理轉移,以北京為例。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九條規定,個人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基本養老金分段計算、統一支付。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2、根據《北京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1)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離休、退休的;
(3)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償還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的;
(6)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資收入 5% 的;
(7)生活困難,正在領取城鎮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8)遇到突發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
(9)進城務工人員,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
(10)在職期間判處死刑、判處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刑期期滿時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的;
(11)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12)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3、《北京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或職工應辦理個人住房公積金轉移手續,其在原單位住房公積金賬戶下的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轉入新調入單位或集中封存庫:
(1)職工在本市范圍內調動工作的;
(2)職工調入、調離本市的;
(3)單位合並、分立的;
(4)單位撤銷、解散或者破產後,職工住房公積金進入集中封存庫管理的;
(5)集中封存庫職工與新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
(6)其他需要辦理轉移手續的。
(1)住房公積金辦理處的工作好嗎擴展閱讀:
根據《北京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辦法》:
第十條單位應到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
新設立的單位應自設立之日起30日內到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
單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應持單位法人證書副本、營業執照副本或者單位設立批准文件。
第十一條單位應指定專人代為辦理住房公積金相關業務。
單位經辦人應持單位授權委託書和本人身份證原件到管理中心登記備案。需要更換經辦人的,應及時到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二條單位應在辦理完成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之日起20日內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
單位錄用職工,應自錄用之日起30日內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
第十三條每個職工只能有一個住房公積金賬戶。
外省市單位駐京機構、分支機構在本市僱用的職工,未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應在本市建立住房公積金賬戶。
第十四條單位名稱、地址等登記信息發生變更的,應自發生變更之日起30日內持相關證明材料到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五條單位合並、分立、撤銷、解散或者破產的,應自發生上述情況之日起30日內由原單位或者清算組織到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
單位辦理住房公積金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應出具有關證明材料。
第十六條職工姓名、身份證號等個人登記信息發生變更的,應持相關證明材料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七條住房公積金年度為本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單位的住房公積金年度可以為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十八條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每年核定調整一次。
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由職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和單位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兩部分組成。
職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月平均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單位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月平均工資乘以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第十九條職工月平均工資,按照職工本人上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的工資總額除以12確定。
工資總額按照國家統計局《關於認真貫徹執行<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統制字[1990]第1號)的規定計算。
第二十條新參加工作或新調入單位的職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按照職工本人當月工資計算。
第二十一條本市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由管委會擬訂,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二條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由所在單位每月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
單位應於每月發放職工工資之日起5日內將單位繳存的和為職工代繳的住房公積金匯繳到管理中心在銀行開設的住房公積金專戶內。待資金到賬後,管理中心將相應資金分配計入職工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
新參加工作的職工從參加工作第二個月起開始繳存住房公積金。
新調入的職工從調入單位發放工資之月起繳存住房公積金。
借調、外派職工,由與職工確立勞動關系的單位負責落實住房公積金的繳存。
2.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員要做那些工作新人求問
主要職責
(一)編制、執行住房公積金的歸集、使用計劃及執行情況的報告。
(二)負責住房公積金的核算、管理及保值、增值工作。
(三)負責審批住房公積金的提取、使用,建立職工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情況
檔案。
(四)負責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審查、審批及貸款風險防範、逾期貸款清收、不良
貸款處置等貸後管理和貸款檔案管理等工作。
(五)負責受政府委託管理的公房出售資金、集資建房資金等其他類住房資金的歸集、使
用和核算等工作。
(六)依法對單位貫徹《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七)承辦市政府和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3.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星期六上班嗎
公積金管理中心屬於國家職能部門,周末不上班。
一般上班時間是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周六周末和國家法定節假日休息。具體以當地上班時間為准,可能略微有所調整。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是直屬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的獨立的事業單位。可以在有條件的縣(市)設立分支機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與其分支機構實行統一的規章制度,進行統一核算。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職責:①編制、執行住房公積金的歸集、使用計劃;②負責記載職工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等情況;③ 負責住房公積金的核算;④審批住房公積金的提取、使用;⑤負責住房公積金的保值和歸還;⑥編制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⑦承辦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3)住房公積金辦理處的工作好嗎擴展閱讀
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
住房公積金的定義包含以下五個方面的涵義:
(1)住房公積金只在城鎮建立,農村不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
(2)只有在職職工才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無工作的城鎮居民、離退休職工不實行住房公積金制度。
(3)住房公積金由兩部分組成,一部分由職工所在單位繳存,另一部分由職工個人繳存。職工個人繳存部分由單位代扣後,連同單位繳存部分一並繳存到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內。
(4)住房公積金繳存的長期性。住房公積金制度一經建立,職工在職期間必須不間斷地按規定繳存,除職工離退休或發生《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的其他情形外,不得中止和中斷。體現了住房公積金的穩定性、統一性、規范性和強制性。
(5)住房公積金是職工按規定存儲起來的專項用於住房消費支出的個人住房儲金,具有兩個特徵:
一是積累性,即住房公積金雖然是職工工資的組成部分,但不以現金形式發放,並且必須存入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受委託銀行開設的專戶內,實行專戶管理。
二是專用性,住房公積金實行專款專用,存儲期間只能按規定用於購、建、大修自住住房,或交納房租。職工只有在離退休、死亡、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或戶口遷出原居住城市時,才可提取本人賬戶內的住房公積金。
按我國規定,企業都應該給職員存繳住房公積金,不分國有企業和私營企業。
4.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上班怎麼樣 縣城裡面的管理處! 這個是屬於公務員類別的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住房公積金的管理,維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城鎮住房建設,提高城鎮居民的居住水平,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監督。
本條例所稱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統稱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
第三條 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屬於職工個人所有。
第四條 住房公積金的管理實行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決策、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運作、銀行專戶存儲、財政監督的原則。
第五條 住房公積金應當用於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條 住房公積金的存、貸利率由中國人民銀行提出,經徵求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後,報國務院批准。
第七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中國人民銀行擬定住房公積金政策,並監督執行。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以及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管理法規、政策執行情況的監督。
第二章 機構及其職責
第八條 直轄市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設區的市(地、州、盟),應當設立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作為住房公積金管理的決策機構。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的成員中,人民政府負責人和建設、財政、人民銀行等有關部門負責人以及有關專家佔1/3,工會代表和職工代表佔1/3,單位代表佔1/3。
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主任應當由具有社會公信力的人士擔任。
第九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在住房公積金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職責:
(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和調整住房公積金的具體管理措施,並監督實施;
(二)根據本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擬訂住房公積金的具體繳存比例;
(三)確定住房公積金的最高貸款額度;
(四)審批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
(五)審議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六)審批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
第十條 直轄市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設區的市(地、州、盟)應當按照精簡、效能的原則,設立一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住房公積金的管理運作。縣(市)不設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前款規定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可以在有條件的縣(市)設立分支機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與其分支機構應當實行統一的規章制度,進行統一核算。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是直屬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的獨立的事業單位。
第十一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職責:
(一)編制、執行住房公積金的歸集、使用計劃;
(二)負責記載職工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等情況;
(三)負責住房公積金的核算;
(四)審批住房公積金的提取、使用;
(五)負責住房公積金的保值和歸還;
(六)編制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
(七)承辦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二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指定受委託辦理住房公積金金融業務的商業銀行(以下簡稱受委託銀行);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委託受委託銀行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結算等金融業務和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繳存、歸還等手續。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與受委託銀行簽訂委託合同。
第三章 繳存
第十三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在受委託銀行設立住房公積金專戶。
單位應當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經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核後,到受委託銀行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每個職工只能有一個住房公積金賬戶。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建立職工住房公積金明細帳,記載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等情況。
第十四條 新設立的單位應當自設立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並自登記之日起20日內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託銀行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
單位合並、分立、撤銷、解散或者破產的,應當自發生上述情況之日起30日內由原單位或者清算組織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並自辦妥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之日起20日內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託銀行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或者封存手續。
第十五條 單位錄用職工的,應當自錄用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繳存登記,並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託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或者轉移手續。
單位與職工終止勞動關系的,單位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並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託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或者封存手續。
第十六條 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第十七條 新參加工作的職工從參加工作的第二個月開始繳存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當月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單位新調入的職工從調入單位發放工資之日起繳存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當月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第十八條 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均不得低於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5%;有條件的城市,可以適當提高繳存比例。具體繳存比例由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擬訂,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後,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九條 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由所在單位每月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
單位應當於每月發放職工工資之日起5日內將單位繳存的和為職工代繳的住房公積金匯繳到住房公積金專戶內,由受委託銀行計入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第二十條 單位應當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不得逾期繳存或者少繳。
對繳存住房公積金確有困難的單位,經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討論通過,並經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核,報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准後,可以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待單位經濟效益好轉後,再提高繳存比例或者補繳緩繳。
第二十一條 住房公積金自存入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之日起按照國家規定的利率計息。
第二十二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發放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有效憑證。
第二十三條 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按照下列規定列支:
(一)機關在預算中列支;
(二)事業單位由財政部門核定收支後,在預算或者費用中列支;
(三)企業在成本中列支。
第四章 提取和使用
第二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條 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的,所在單位應當予以核實,並出具提取證明。
職工應當持提取證明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準提取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託銀行辦理支付手續。
第二十六條 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在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時,可以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准予貸款或者不準貸款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准予貸款的,由受委託銀行辦理貸款手續。
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風險,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承擔。
第二十七條 申請人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應當提供擔保。
第二十八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保證住房公積金提取和貸款的前提下,經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准,可以將住房公積金用於購買國債。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不得向他人提供擔保。
第二十九條 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應當存入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受委託銀行開立的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專戶,用於建立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准備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費用和建設城市廉租住房的補充資金。
第三十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費用,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按照規定的標准編制全年預算支出總額,報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批准後,從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中上交本級財政,由本級財政撥付。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費用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按照略高於國家規定的事業單位費用標准制定。
第五章 監督
第三十一條 地方有關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歸集、提取和使用情況的監督,並向本級人民政府的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通報。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編制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時,應當徵求財政部門的意見。
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在審批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和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時,必須有財政部門參加。
第三十二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編制的住房公積金年度預算、決算,應當經財政部門審核後,提交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審議。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每年定期向財政部門和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報送財務報告,並將財務報告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三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依法接受審計部門的審計監督。
第三十四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和職工有權督促單位按時履行下列義務:
(一)住房公積金的繳存登記或者變更、注銷登記;
(二)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轉移或者封存;
(三)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
第三十五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督促受委託銀行及時辦理委託合同約定的業務。
受委託銀行應當按照委託合同的約定,定期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提供有關的業務資料。
第三十六條 職工、單位有權查詢本人、本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情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受委託銀行不得拒絕。
職工、單位對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有異議的,可以申請受委託銀行復核;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申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重新復核。受委託銀行、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日內給予書面答復。
職工有權揭發、檢舉、控告挪用住房公積金的行為。
第六章 罰則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繳存;逾期仍不繳存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九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違反本條例規定審批住房公積金使用計劃的,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或者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依據管理職權責令限期改正。
第四十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管理職權,責令限期改正;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未按照規定設立住房公積金專戶的;
(二)未按照規定審批職工提取、使用住房公積金的;
(三)未按照規定使用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的;
(四)委託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指定的銀行以外的機構辦理住房公積金金融業務的;
(五)未建立職工住房公積金明細賬的;
(六)未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發放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有效憑證的;
(七)未按照規定用住房公積金購買國債的。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挪用住房公積金的,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管理職權,追回挪用的住房公積金,沒收違法所得;對挪用或者批准挪用住房公積金的人民政府負責人和政府有關部門負責人以及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於挪用公款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
第四十二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違反財政法規的,由財政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向他人提供擔保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四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住房公積金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住房公積金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的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商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四十六條 本條例施行前尚未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和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單位,應當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6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繳存登記,並到受委託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
第四十七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完)
5.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周末上班嗎
公積金管理中心屬於國家職能部門,周末不上班。。
以深圳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為例子:辦公時間為工作日9:00-12:00,14:00-18:00(節假日除外)。周六周末和國家法定節假日休息。具體以當地上班時間為准,可能略微有所調整。
(5)住房公積金辦理處的工作好嗎擴展閱讀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需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主動公開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中心申請獲取。中心依申請提供信息時,根據掌握該信息的實際狀態進行提供,不對信息進行加工、統計、研究、分析或者其他處理。
1、屬於主動公開范圍的,我中心將直接告知申請人該信息公開的方式及獲取途徑。
2、屬於我中心掌握但不主動公開的信息,若可公開,請申請人持身份證和相關材料到裕和大廈2樓獲取信息;若不可公開,將告知申請人不予公開的理由。
3、不屬於我中心公開范圍的,將告知申請人無法給予的理由。
4、申請公開的信息內容描述不明確的,將告知申請人重新申請。
5、申請公開的信息不存在的,將告知申請人該信息不存在。
公積金管理中心辦公室工作職能:主要負責文件的擬定、審核、印發;組織制定工作制度和管理規定;業務、行政會議籌備、組織、服務工作;各項行政管理工作;對籌資、委貸、財務及各辦事處移交的檔案進行保管。
6. 在私人單位工作如何辦住房公積金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我國所有企事業單位都要為員工繳存住房公積金。內
私營企容業辦理住房公積金開戶登記的辦理流程和需要提交的資料:
1.城鎮私營企業出具工商管理部門核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或《營業執照》;民辦非企業單位出具民政部門核發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
2.《住房公積金單位登記開戶表》(加蓋單位公章);
3.國家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頒發的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並提供原件用於核對);
4.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5.《授權委託書》(加蓋單位公章);
6.單位經辦人身份證復印件(並提供原件用於核對)。
職工個人賬戶設立:新設立單位應自辦理開戶登記之日20日內辦理職工賬戶設立手續;單位新錄用職工的,應自錄用之日起30日內辦理職工賬戶設立手續。
辦理流程和需要提交的資料:
1.提供《住房公積金 年 月匯繳、變更表》一式一份,或人數較多的提供《個人新開戶、變更開戶批處理文件》電子文檔並列印批處理文件的內容加蓋公章,無需再填寫《住房公積金 年 月匯繳、變更表》)(加蓋單位公章);
2.職工個人身份證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7. 做好住房公積金中心窗口工作應注哪些方面
做好住房公積金中心窗口工作需要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1、注重形象儀表。
形象儀表是一個人的精神面貌和內在氣質的外在表現,整潔樸素的服裝、端莊的儀表、文明的舉止不僅映射著一個單位的形象,更是個人修養和尊重他人的一種體現。
2、要保持良好心態。
作為窗口工作人員首先要擺正自己的位置,明確自己的工作職責。接待客戶時:
(1)首先要有平穩的心態,既不能盛氣凌人,更不能唯唯諾諾,神態上親切自然、面帶微笑、目光溫和;
(2)形態上舉止得體、落落大方;
(3)語言上禮貌周到,多說「請」字,比如「請把資料准備好」、「請到其它窗口辦理這項業務」、少說「不」字,比如「你說得不對」、「今天不能辦了」等等。
只有保證了良好的心態,才能使我們更加有效地與客戶進行平等的心靈溝通,使客戶感到溫馨、愉快。
3、要精通業務政策。
前台受理工作,不僅僅是一個服務崗位,同時也肩負著一審把關、初審錄入、政策解答、政策宣傳等多項工作。
所以,這就要求我們把握政策准確而不機械,靈活而不呆板,不僅要對基本政策爛熟於心,更要積極迅速掌握上級下達的新文件、新政策。
在政策把握不準時,迅速請示領導,不說「大概」「也許」「可能」等模稜兩可、含糊不清的話,只有不斷提升自己的業務水平,才能使工作順利開展,錦上添花。
4、要掌握語言技巧。
除了要具備熟練業務水平,也要掌握語言技巧,在接待投訴人員特別是情緒比較激動的投訴人員時要客觀、冷靜,應對突發事件時要機智、巧妙。
在平時的工作中要以誠相待,以理服人,通過換位體驗,換位思考,處處替辦事人員著想,就能把事情辦好。
8. 如果換工作,之前的住房公積金怎麼辦
換工作後之間的公積金操作如下:帶著原單位開具的離職證明,到原公積金繳納的開戶銀行,版提交公積權金轉移申請表,填寫的時候會要求轉移的新公司名稱和賬戶,這個題主找新公司的人事要就有了。然後將所有公積金及利息轉入新單位下的個人帳戶中。如果公積金想要提取出來的話,就要到當地公積金中心辦理。
(8)住房公積金辦理處的工作好嗎擴展閱讀
第十五條
單位錄用職工的,應當自錄用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繳存登記,並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託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或者轉移手續。
單位與職工終止勞動關系的,單位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並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託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或者封存手續。
第二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