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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住房公積金提取條件

發布時間:2020-12-16 19:05:29

Ⅰ 青海省是否可以提取公積金啊,地址是哪

先查詢青海省公積金網站提取條件,然後對照自己情況,如符合,那麼去申請提取。網站上也會有管理中心地址,提取所需證件材料等。

Ⅱ 青海省的住房公積金是否能夠提取

青海省要是有條件,可以提取的。

Ⅲ 青海省西寧市公積金是否可以提取啊

根據《住房來公積金管自理條例》第24條的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1、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償還購建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的;
3、租賃自住住房,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一定比例的;
4、離休、退休的;
5、出境定居的;
6、職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的;
7、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的;
8、完全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9、管委會依據相關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提取住房公積金需提供以下材料:
1、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的,先由所在單位予以核實,並出具提取證明。
2、職工應當持提取證明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準提取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
3、准予提取的,到受委託銀行辦理支付手續。
各地公積金中心對公積金提取規定了不同的條件、流程,請咨詢當地公積金中心
公積金管理中心客服熱線:12329

Ⅳ 青海省的公積金應該怎麼取出啊

青海省住房公積金提取條件
一、住房消費情形
1、購買具有所有權的住房;
2、支付本市版范圍內住房租金;權
3、償還本市或外地具有所有權的住房貸款本息;
4、建造、翻建、大修本市范圍內具有所有權住房;
5、其他住房消費;
其他情形
6、戶籍不在本市並已申請養老保險或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7、戶籍遷出本市;
8、在國外或責港澳台地區定居;
9、退休;
10、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
11、男性滿50周歲或女性滿45周歲事業且住房公積金賬戶封存滿2年;
12、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13、職工本人或家庭成員患重大疾病。

Ⅳ 青海住房公積金提取流程有哪些

根據《住房抄公積金管理條例》第襲24條的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1、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償還購建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的;
3、租賃自住住房,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一定比例的;
4、離休、退休的;
5、出境定居的;
6、職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的;
7、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的;
8、完全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9、管委會依據相關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提取住房公積金需提供以下材料:
1、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的,先由所在單位予以核實,並出具提取證明。
2、職工應當持提取證明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準提取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
3、准予提取的,到受委託銀行辦理支付手續。
各地公積金中心對公積金提取規定了不同的條件、流程,請咨詢當地公積金中心

Ⅵ 青海省住房公積金提取所需材料是什麼

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24條的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專,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1、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償還購建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的;
3、租賃自住住房,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一定比例的;
4、離休、退休的;
5、出境定居的;
6、職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的;
7、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的;
8、完全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9、管委會依據相關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提取住房公積金需提供以下材料:
1、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的,先由所在單位予以核實,並出具提取證明。
2、職工應當持提取證明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準提取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
3、准予提取的,到受委託銀行辦理支付手續。
各地公積金中心對公積金提取規定了不同的條件、流程,請咨詢當地公積金中心

Ⅶ 在什麼情況下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如何提取

常見的方式有買房鋒啟、租房、離退休、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出境定居、享受本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與本市單位終止勞動關系並符合特定情況。

具體如下:

1、個人繳存公積金,可以使用公積金進行貸款。

2、商業貸款購房,應攜帶住房借款合同原件、銀行出具的還款憑證原件向公積金管理中心提出提取賬戶余額的申請。

3、在本市租房,可攜帶房屋租賃合同、無房證明等材料申請提取公積金住房。

4、離休、退休,可申請提取公積金賬戶余額。申請時需攜帶離(退)休證明原件或由區(市)銀族如級以上勞動、人事部門審批的離(退)休審批表原件。

5、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可提取公積金賬戶余額

6、出境定居,可提取公積金賬戶余額

7、享受本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可提取公積金余額

8、與本市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未再就業2年或以上,可提取公積金余額。

9、戶籍遷出本市或戶籍不在本市,與本市單位終止勞動合同並搬離本市,可提取公積金賬戶余額。

10、本人或親屬患重大疾病,可提取公積金余額。

11、農村進城務工人員與單位終止穗拆勞動關系,可提取公積金賬戶余額。

12、繳存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可提取其公積金余額

Ⅷ 現在青海省的公積金是否能提取,要啥材料啊

為方便職工使用住房抄公積金,青海省級住房公積金調整住房公積金提取政策,簡化住房公積金提取材料。
1、職工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取消單位審核蓋章環節,不再填寫《青海省職工住房公積金提取審批表》;委託他人提取住房公積金的,不再提供《委託書》。
2、職工提取本人公積金支付自住租賃住房租金的,不再提供《房屋租賃合同》。
3、職工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新建商品房(含異地商品房)、保障房、拆遷安置房、經濟適用房等住房的,不再提供首**收據、《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4、職工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二手房的,不再提供《房屋所有權證》。
5、職工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償還個人商業住房貸款和住房公積金貸款的,不再提供還款明細清單。
6、職工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償還省級住房公積金貸款的,不需提供與銀行簽訂的《借款合同》原件和記載借款人姓名、借款金額、借款用途、借款期限和貸款銀行蓋章及借款人簽字等相關信息頁復印件。

Ⅸ 青海省西寧市想要提取住房公積金行不

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24條的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專賬戶內的存儲余屬額:
1、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償還購建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的;
3、租賃自住住房,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一定比例的;
4、離休、退休的;
5、出境定居的;
6、職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的;
7、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的;
8、完全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9、管委會依據相關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提取住房公積金流程:
在單位應當予以核實,並出具提取證明;
職工應當持提取證明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準提取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
准予提取的,由受委託銀行辦理支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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